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書記(以下簡稱市縣黨委書記)認真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條 對因擬提拔使用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一般結合干部考察進行,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派出的干部考察組負責實施。
第四條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任職期間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二)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干部的情況;
(三)任職期間本地區用人風氣的情況;
(四)任職期間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情況;
(五)任職期間加強干部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離任檢查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報告任職期間第五條所列情況;
(二)在一定范圍內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和市縣黨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三)通過個別訪談、召開座談會、受理舉報等方式聽取干部群眾意見;
(四)查閱干部任免相關材料;
(五)向下達檢查任務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檢查情況;
(六)向被檢查的市縣黨委書記反饋檢查結果。
市縣黨委集中換屆時,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離任檢查,除本條第(一)、(二)項外,其他程序可以結合考察工作適當簡化。
第七條 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參加人員范圍與考察時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范圍一致。
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全委會成員;
(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
(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八條 檢查結果作為評價、使用市縣黨委書記的重要依據。對民主評議中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
擬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應當反映檢查情況和民主評議結果。
第九條 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
對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干部,市縣黨委書記應當就其任用情況作出說明。考察組或者檢查組應當對其任用過程進行調查了解。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黨政機關直屬單位黨組(黨委)書記的離任檢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民主評議表(樣表);
2、市縣黨委近期新任用干部民主評議表(樣表);
3、市縣黨委管理的干部違紀違法受處理情況表(樣表)。
篇2: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實施細則
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增強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意識,規范干部離任的經濟事項交接工作,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交接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學校黨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機關部門、學院(研究院)、直屬單位、附屬單位等黨政領導干部,以及校辦企業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是指領導干部在調任、轉任、退休、辭職、降職、免職、辭退時,按規定辦理的經濟事項交接手續。
第四條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領導干部離任的交接工作,將經濟事項作為交接的重要內容,把好離任“交接關”。通過交接,使離任者清楚、讓接任者明白,防止離任一走了之、避免新官不理舊賬,促進落實審計意見、提高財經管理水平。
第五條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校辦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工作分別由黨委組織部、資產公司牽頭,各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紀委(監察處)、財務處、審計處、國資處等職能部門予以配合。
第六條 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應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全面及時的原則。全面真實地反映財務收支、債權債務和資產狀況,及時準確地移交緊急事項、重要工作和遺留問題。
第七條 領導干部應在職務任免決定宣布后10個工作日內做好經濟事項的交接。遇有特殊情況,經分管(聯系)校領導書面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條 交接內容主要包括財經工作、財務狀況、實物資產、遺留問題、文檔資料、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等方面。
(一)財經工作
1.經濟管理職責,任期經濟責任目標及完成情況;
2.急需辦理的重要經濟事項以及正在進行的重大經濟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情況;
3.任職期間的財務收支及有關重要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4.重大經濟決策和經濟事項決定的程序和效果;
5.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情況;
6.經濟活動存在的問題,原因分析及改進建議。
(二)財務狀況
1.任職期末的各類資產安全、完整及運行狀況;
2.任職期末的各類債權、債務情況;
3.任職期末的現金、銀行存款或項目經費余額。
(三)實物資產
1.經清查盤點后的存貨、固定資產等各類實物資產的數量及狀態;
2.獨立核算單位的銀行賬戶預留印鑒、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
3.離任領導干部個人使用、借用和保管的辦公設備、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等公共財物。
(四)遺留問題
1.尚未處理完畢的經濟糾紛、法律訴訟等事項;
2.或有糾紛、或有負債、潛在風險、賬面未能反映的潛在債務等問題;
3.尚未完結的承包、租賃、合作、投資、抵押、擔保、承諾、資產出借等經濟往來事項。
(五)文檔資料
1.各種會計憑證、財務賬冊、會計報表、預(決)算、經濟合同、重要請示及批復、會議紀要、會議記錄、規章制度、計劃和總結、音像圖片等紙質和電子文檔;
2.在建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立項批復、招投標文件、合同協議、計劃調整、變更簽證、工期進度、價款支付、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以及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工程造價控制文件等紙質和電子文檔;
(六)離任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九條 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單位正職離任,由分管(聯系)校領導或所在單位其他正職主持并監督交接。單位副職離任,由所在單位正職主持并監督交接。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經濟事項交接材料應報組織部、審計處等職能部門備案。
(二)離任干部為移交方,接任干部為接收方。必要時,學校相關職能部門、資產公司可監督交接
。
(三)離任干部要如實、逐項填寫《蘭州大學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表》。如交接內容較多或涉及特殊事項,還應列出清單或m.dewk.cn提供書面報告。
(四)交接工作結束后,《經濟事項交接表》經離任干部、接任干部、監交人共同簽字蓋章后生效,各執一份。所在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做好交接資料的存檔備查工作。
第十條 交接注意事項
(一)離任干部對移交的經濟事項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行政和經濟責任。
(二)離任干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有關同志,有責任積極配合交接工作,以保證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三)離任干部在交接工作期間不得研究“三重一大”事項,自發文調整崗位之日起應停止審批經濟業務,嚴禁突擊開支。
(四)離任干部原則上不得帶走單位為其配備的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確因工作需要隨離任干部移至校內其他單位的,須經接任干部同意,并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五)接任干部若對接收的資產、資料未認真清點核對,使單位利益受到損害或工作不能延續的,由接任干部承擔責任。
(六)已辦理交接手續的未完事項,接任干部應繼續辦理,不得拖延不辦或借故轉交給下任領導。辦理交接后發現的遺漏事項,離任干部必須配合做好補充交接工作。未辦理交接手續的各項債權債務和擔保、承諾等情況,由離任干部負責具體落實。
(七)接任干部暫時不能到位的,由學校相關部門或單位指定臨時接收人代行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接任干部到位后,應及時與臨時接收人辦理正式交接手續。
(八)交接工作中有與經濟活動相關的涉密內容,應執行《蘭州大學涉密文件和內部資料管理規定》。
(九)經濟事項交接后,接任干部要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認真分析產生的原因,制訂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人,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落實結果反饋至審計處。
(十)領導干部必須按照要求,嚴肅認真地辦理交接手續。若無故拖延或拒不交接、交接不徹底或不如實交接而造成損失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科級干部的經濟事項離任交接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執行《蘭州大學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