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進一步規范干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并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二)越級提拔干部的;
(三)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四)市、縣、鄉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干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干部數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三)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五)領導干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定任期需要繼續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干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干部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征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干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
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制定本規定。
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縣(處)級以上(含副縣〔處〕級,下同)干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縣(處)級以上干部,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國有中型企業領導干部,實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包括招聘)的領導干部、選舉產生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領導干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 報告人應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第四條 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m.dewk.cn
第五條 各級黨委及其紀委,各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黨組,以及上述領導機關所屬的部門和單位(包括事業單位,下同)的黨組(黨委),負責受理本級領導干部的報告(不設黨組、黨委的部門和單位,由相應的機構受理,下同)。各部門和單位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的報告,由本部門、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本規定第二條中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由本單位黨委(黨組)負責受理。
第六條 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第七條 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八條 領導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其所在組織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九條 各級黨委、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黨委(黨組)及相應機構每年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實行系統管理的部門、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食品公司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食品股份公司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決定》精神,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公司黨政領導干部:黨委書記、副書記、委員,紀委書記、副書記、委員。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工會主席,副總經理、各部門一把手。
第三條 領導干部個人報告的重大事項: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范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于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外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
(七)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可以報告。
第四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列事項,應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以事前請示。
第五條 公司黨委、紀委負責受理公司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年終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告上級黨委、紀委。
第六條 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黨委工作部門應認真研究,及時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的意見辦理。
第七條 對報告的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八條 對干部不按本規定報告或不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黨委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評等處理。
第九條 公司紀委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要把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公司黨委每年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
第十條 本規定由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