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行政處罰督查督辦案件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督辦案件的管理,嚴格執行行政案件辦理程序和有關行政案件辦理的規定,提高工作效率,預防工作失誤,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農委根據需要組成監察督辦小組,(簡稱督辦小組),由農委負責人、有關領導和相關科站長組成,農委負責人任組長。法規科負責監察督辦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監察督辦行政案件實行等級分級管理,逐級別負責制,監察督辦方式分成指導、督辦、提示。
第四條:監察督辦行政案件的范圍:
(一) 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 違法行為比較突出的案件;
(三) 違法行為產品銷售金額2萬以上的;
(四) 案件辦理時效性差(辦案周期超過三個月)的案件;
第五條: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的指導和督察
本規定的重大影響案件是指上級交辦的涉及到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反映強烈、重大涉及面廣的案件。
此類案件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如出現了復雜的問題,由分管領導向督查組長報告,由督查組長召集督查小組分析案情況,對案件的后續辦理提出明確的意見。
第六條:移送司法機關案件的督辦
決定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由法制科督促和組織辦案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案件移送到司法機關,并負責向農委負責人反饋案件移送后果。
第七條違法產品貨值金額較大案件的指導與提示
本規定違法產品貨值金額教大的案件是指涉嫌違法產品銷售金額在2萬元以上和違法產品貨值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案件。
第八條:行政案件辦理時效差的案件的督辦和提示。
經批準立案登記已經超過45日,還未調查終結或未提出處理意見的案件,承辦執法機構應該對案件的時效性向督查組做出書面的說明。督查案件對案情況的了解、分析后提出的承辦部門注意時效,并對案件的后續辦理提出明確的要求。
第九條:農委根據案件情況組建專項督查組,承擔的專項督查督辦工作,專項督查組在完成工作后應該在三個工作日內寫出督查,督辦工作的報告,經法規科審核后,按照規定匯報或者呈報。
第十條:督查督辦內容的確定采取督查組長報告和法制科提出兩種方式確定。參加督查督辦應對督察督辦的案件做好工作記錄,各科室應在本年度12月上旬前寫出本年度的督查督辦工作總結交法制科,由法制科匯總提出農委全年的督察督辦的全年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經過督查督辦的案件,承辦科室應在農委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該案件時,對督查督督辦的案件不予受理。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信訪案件辦理督查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09.02
【實施日期】1999.09.0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信訪案件的辦理和督查工作,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信訪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訪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信訪事項。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辦理、督查信訪案件,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信訪機構或者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具體負責信訪案件的辦理和督查工作。
第五條 信訪案件的辦理、督查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主管領導的崗位責任制,堅持和完善接待群眾來訪、閱批群眾來信、處理重大信訪事項、檢查指導信訪工作制度,(來自:m.dewk.cn)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
第二章 立案與辦理
第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信訪函件或接待信訪人并制作筆錄后,應當向有關領導匯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領導批示查辦的;
(二)上級行政機關交辦的;
(三)行政機關決定立案的。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受理信訪案件后,應當指定分管工作人員,審閱有關材料,掌握案情,對本行政機關依法應當或者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案件,應當直接辦理;需要交辦或者轉辦的信訪案件,應當交由或者轉由有關承辦單位辦理。
第九條 辦理信訪案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全面調查,實事求是,做到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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