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派遣管理人員出國進修協議書
甲方: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為提高萬科人才培養速度,為公司業務的持續發展培養人才,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擬派(姓名),現任(職務)
,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到脫產進修專業。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派遣乙方脫產進修的有關事宜簽署協議如下:
一、出國進修期間若遇情況變更,甲方有權進修方案和安排進行調整、作出變更。
二、進修期間乙方的原享有的薪金、福利等甲方照常發放,并由甲方照常負擔乙方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出國進修期間,原則上甲方不予乙方晉升職務和調整薪金。
四、在進修期間,甲方為乙方保留職位,進修結束乙方需按時返回甲方繼續服務;逾期不歸,視為乙方違約辭職。
五、乙方保證在進修居留國外期間,遵紀守法、遵守學習機構的要求;定期與公司保持聯系、匯報學習情況;認真學習、注意收集并整理學習資料,利用業余時間了解考察當地相關業務或行業發展情況、業內專業公司情況,并將相關信息和收獲及時反饋回甲方;乙方因進修居留國外期間,如有甲方團組來訪,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接待、翻譯、導游。進修結束后,乙方應當撰寫進修報告并視情況進行進修匯報。
六、乙方在境外進修的學費、簽證費用、學位費、住宿費用、往返機票等,甲方予以承擔;并且給予乙方每月幣(注:根據一般情況下在境外生活所需的費用計算)的補助,用以支付在境外期間的交通費、生活費等雜項支出。
七、按照政府和公司的有關規定,乙方保證在出國進修結業后,為甲方服務五年。若服務未滿上述年限離開公司,乙方需將出國進修總費用(指第二款與第六款所規定的各項費用合計)按如下數額和辦法歸還甲方:
1、出國進修期間或結束后,乙方不再為甲方繼續服務或違約辭職時,乙方應向甲方返還100%的出國進修總費用;
2、出國進修結束后,在公司工作未滿一年即離開公司的,應向甲方返還80%的出國進修總費用;
3、出國進修結束后,在公司工作已滿一年未滿三年即離開公司的,應向甲方返還60%的出國進修總費用;
4、出國進修結束后,在公司工作已滿三年未滿五年即離開公司的,應向甲方返還30%的出國進修總費用;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涂改或代簽無效。
甲方: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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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代表人:協議簽定時間協議簽定時間
篇2:附屬醫院出國(境)進修學習規定
附屬醫院關于出國(境)進修學習的有關規定
根據近幾年有關出國(境)進修學習的管理,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出國(境)進修的基本條件
1、政治素質好、思想覺悟高、業務能力強、身體健康的業務骨干。
2、來院工作必須滿2年。
3、若曾出國留學半年以上,則回國后工作須滿兩年以上。
4、在學期間的碩士、博士研究生不具備資格(與國外合作研究、聯合培養除外)。
二、出國(境)進修類型劃分
一 國家公派出國(境)進修:國家公派是指獲得國家部屬單位資助或選拔的出國(境)進修。現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國家留學基金(申請程序和辦法以及表格、留學項目指南等資料可從***查閱下載,一般需提供WSK成績。)
2、世界衛生組織獎學金
3、世川獎學金
二 單位公派出國(境)進修
單位公派出國(境)進修是指經醫院選拔的,如:學校中華醫學基金會(CMB)資助選派等等。
三 自費出國進修
經醫院批準的,自行聯系到國(境)外進修,費用自已解決。
四 到國(境)外攻讀學位。一般不允許教職工到國(境)外攻讀學歷(位),如確因個人需要,須與醫院脫離人事關系。
三、延期申請
1、要求延長進修期的,一般只能申請一次,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如特殊需要可申請2次,總的進修期限不得超過3年。
2、各科室必須對出國(境)進修人員的延期從嚴審核,若科室確因工作需要同意其延期,請對同意延期的理由作詳細的書面說明。
四、配偶探親
1、因醫院已實行教學假,故不再實行探親假。職工如獲準出國(境)探親,原則上先利用教學假,教學假不足部分按事假處理。
2、職工出國(境)探望配偶,原則上最多準假3個月,超過6個月不歸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3、以探親身份出國(境)期間,不得轉為進修身份。
4、計劃生育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逾期不歸
1、公派出國(境)進修及具有中級職稱以上且研究生學歷的自費出國(境)人員,未經批準,超過規定的留學期限3個月,作自動離職處理。
2、其余自費出國(境)進修人員,超過期限即按自動離職處理。
六、出國(境)期間待遇
1、任何職工出國(境)進修,須按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離院手續后方可離院。未經批準或未辦理離院手續,擅自離院的按曠工處理。
2、職工離院的當月,醫院按實際工作日發放工資待遇、酬金。
3、對于國家公派出國(境)進修人員,在公派期限內醫院發放基本工資,其他待遇停發;超過期限者從下月起停發一切待遇。
4、對于首次批準時間為3個月內(含3個月)者,這3個月內醫院發放基本工資,其他待遇停發;超過期限者從下月起停發一切待遇。
5、其余人員,出國(境)期間,停發一切待遇。
6、職工出國(境)期間(國家公派者除外),所涉及的一些福利(如社會保險等)按規定需由單位承擔的有關費用,一律由個人承擔。
七、如期回院工作后的待遇
一 工資待遇:出國(境)進修人員如期回院工作后,醫院按實際工作時間予以發放工資待遇。
二 假期待遇
出國(境)期間不享受教學假,醫院將根據《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學習結束時間"按規定給予享受相應的出國(境)假期(注:以下所指假期均含公休日和節假日)。
1、在首次批準的期限內,按期回院工作的,可根據首次批準的出國(境)時間享受相應的假期。[A=出國(境)進修時間]
A=3個月,可休假10天;3個月〈A≤6個月,可休假15天;6個月〈A≤1年,可休假20天;1年〈A,可休假30天。
2、經批準延期一次,期滿后按期回院工作者,應在第1條規定的標準上根據所批準的延期時間扣除相應的假期,剩余假期不滿1周的按1周補足。
[B=第一次申請延期時間]
B=3個月,扣10天;3個月〈B≤6個月,扣15天;6個月〈B≤1年,扣20天;1年〈B,扣30天。
3、在享受出國(境)假期內,工資補貼、酬金照發。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行。凡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人事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