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科技股份公司獎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本辦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司的工作秩序,使員工自覺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標準及行為規范,保證日常經營過程中各個環節有效運行。
第二條 【原則】紀律性糾錯措施與經濟獎懲管理相結合,獎懲嚴明。
第三條 【其他】本制度為公司制定各項具體考核獎懲細則的依據,各部門可據此自行制定考核獎懲細則,經公司審批后施行。
第二章 獎勵管理
第四條 【獎勵形式】
1、考核獎勵:月度及年度考核。
2、特殊獎勵:表彰、加薪晉級、單項獎金、獎品、獎勵性的培訓、旅游、休假等。
第五條 【考核獎勵】
日常及年度工作表現突出的員工,其所屬部門負責人可在月度及年度績效考核中通過考核得分予以體現。
第六條 【特殊獎勵】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將給予不同形式的特殊獎勵:
1、為公司爭取到重大榮譽(市級似上)的。
2、對公司業務的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
3、個人工作能力或經營業績突出的。
4、妥善處理意外事故或突發事件,使公司免受損失的。
5、為公司提出合理化的建議,經實際采納有成效的。
6、為公司節約大量成本或挽回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
7、顧全大局,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有高度團隊精神的。
8、培養及推薦人才有顯著成績的。
第七條 【獎勵程序】
1、考核獎勵。各部門負責人根據月度及年度考核的結果提出獎勵意見,報請公司批準執行
2、特殊獎勵。公司可直接評選、提名或由其所屬部門負責人提出獎勵建議,報請公司批準后給予相關人員嘉獎。
第三章 處分管理
第八條 【處分種類】
1、有輕微過失行為的。
2、有過失行為的。
3、有重大過失行為的。
第九條 【處罰形式】
1、有輕微過失行為的,提出口頭警告或給予經濟處罰(不超過200元)。
2、有過失行為的,提出書面警告,同時給予經濟處罰(200元~ 3000元)。
3、有重大過失行為的,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不給予任何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 【輕微過失行為】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屬輕微過失行為,提出口頭警告或給予不超過200元的經濟處罰(具體處罰金額由其所屬部門視情節輕重及員工認識態度提出),與日常考勤相關的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1、對日常工作職責及規章制度等輕微疏忽的。
2、未取得主管領導同意,擅離職守的。
3、上班遲到早退的。
4、 違反公司《工作紀律管理辦法》,忽視公司有關安全、儀容、儀表、紀律、態度提示的,但不屬于過失行為、重大過失行為范圍的。
5、其他方面有輕微過失行為的。
第十一條 【過失行為】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屬過失行為,提出書面警告,同時給200元~3000元的經濟處罰(具體處罰金額由其所屬部門視情節輕重及員工認識態度提出):
1、在工作場所有喧嘩、酗酒、賭博等行為的。
2、由于個人原因,工作中與本崗位工作職責范圍內相關內容未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對公司經濟或品牌造成不超過3000元經濟損失的。
3、違反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等導致不超過3000元經濟損失的。
4、上班時間,雖有上下班打卡記錄,人力資源部不定期抽查發現人不在崗,其直接上級與分管領導不知其去向的。
5、試圖掩飾同事所犯的過失或過錯,或對同事所犯過失及過錯提供不真實情況的。
6、工作不負責任,浪費公司財產或造成公司不超過3000元經濟損失的。
7、擅自泄漏公司資料及信息的。
8、不服從其上級或公司管理或工作安排的。
9、有其他過失行為的。
第十二條 【重大過失行為】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屬重大過失行為,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不給予任何的經濟補償。
1、對其他員工進行罵人、侮辱性詞語或其他人身攻擊行為的。
2、通過網絡、媒體、口頭或其他渠道發表或散布對公司、公司管理、公司管理層、公司員工負面言論或情緒,有截圖或證人作為憑證的。
3、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的。
4、連續曠工2天或連續30天內累計曠工3天的。
5、欺騙公司假生病、假懷孕的。
6、偽造醫院出具的疾病、懷孕證明的。
7、因個人過失受到客戶投訴、媒體曝光,經查明情況屬實的。
8、偽造、偷竊、損毀或以職務之便未按照審批流程使用公司相關資料或文印證照的。
9、泄露公司資料及信息,使公司形象或利益受損的。
10、造成公司超過3000元經濟損失的。
11、違反公司管理規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12、利用公司名義或職務之便,擅自挪用、隱瞞或營私舞弊,直接或變相的導致公司利益(無論金額大小)受到損害的。
13、在職期間,開展兼職從事與本公司利益沖突業務的。
14、煽動、造謠、聚眾鬧事等損害內部團結和正常工作的。
15、被司法機關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
16、直屬上級(下級、同事)有包庇、隱瞞其下級(上級、同事)重大過失行為情況或共謀的。
17、拒不執行公司有關人力、行政、財務等相關制度與流程的。
18、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的。
第十三條 【相應處理】
以上行為有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公司按本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理。該員工還須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如觸犯法律,公司有權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違紀處罰程序】
1、違紀處罰需根據《獎懲管理制度》及有關的規章制度,并嚴格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進行處理。公司部門負責人及員工的違紀處分,須在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并共同研究決定。經查不屬實或處罰不當的,由總經理辦公會撤銷處罰。
2、輕微過失行為
由其所屬部門或人力資源部根據違紀行為的具體情況,直接向員工提出處分??陬^警告的內容及經濟處罰的金額應以記入員工考核的方式,反饋及告知員工,以給其提供一個改正的機會。
3、過失行為
如有過失行為的,由員工所屬部門或人力資源部以書面形式向其發處罰通知書,以指出其行為過錯及經濟處罰的標準。并將處罰通知書經其本人、部門負責人、公司負責人簽字后將其復印件交人力資源部存檔。其本人不承認或不簽字的,由所在部門提供相應證據,報總經理辦公會查明屬實后,直接按照重大過失行為處理。
4、重大過失行為
如有重大過失行為的,其所屬部門須就違紀的情況以談話的形式與員工溝通,做好談話筆錄。相關情況及證據上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后,確定員工符合重大過失行為的,由總經理辦公會下發對員工辭退處理的意見。
第十五條 【其他事項】
員工如有未列入上述各類過失中的過失行為,公司有權通過總經理辦公會決定其過失種類,有權視其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并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員工行政嘉獎、榮譽稱號、特殊獎勵、過失行為、重大過失行為導致解除勞動關系的獎懲材料均須做好記錄并統一進行保管,以備查閱。
第十七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會所有。
第十八條 經公司總經理核準,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有制度條款與本制度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篇2:醫院控煙考核辦法及獎懲制度
第一醫院控煙考核辦法及獎懲制度
一、控煙工作辦公室不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進行抽查,重點檢查科室控煙制度建立與落實情況,把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發放到各科室,并要求及時整改。
二、各科室控煙管理小組須認真貫徹醫院控煙制度,認真執行本科的控煙規定,負責所屬區域內的控煙工作,發現患者、家屬以及來訪者吸煙,及時勸阻,保證控煙區內無吸煙者、無煙頭。
三、實行院科兩級負責制,控煙區實行包干負責,各科室負責范圍內發生吸煙現象,負責人負監管失職之責。
四、全院員工包括警務室協警、新羅區保安公司保安員、佳禾物業公司職工、小賣部和職工食堂員工以及患者自聘擴理員均不得在控煙區內吸煙,也不得穿著工作服在室外吸煙區吸煙,違反者若被督查或舉報屬實,第一次給予批評教育,第二次給予口頭警告,第三次給予全院通報批評,并根據《龍巖市第一醫院各類人員違規記分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每年出現三次以上(含三次)違反控煙規定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五、各科室實施控煙目標責任制。各科室對其員工有教育監督責任,同時對包干負責范圍內出現違反控煙規定承擔責任,若抽查發現包干負責范圍內有吸煙者或有煙頭等違反控煙規定的現象,每發現一次扣發該科室當月獎金100元。
六、所有扣發額度由控煙工作辦公室根據檢查結果匯總,報相關醫院領導審批后,交醫院財務部執行,同時反饋到各違規部門,每季度在全院公布。
七、定期對醫院小賣部、職工食堂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其銷售香煙或懸掛張貼香煙廣告和宣傳資料,先予以警告,對于屢禁不止者,視情節予以相應處理。
八、對無視醫院禁煙制度,造成重大影響的部門或個人,將按醫院規定進一步追究責任。
九、醫院每年開展評比“無煙科室”、“無煙病房”活動,在開展創建“無煙醫院”活動中,未發生違反相關規定的各科室,年度獎勵500元。
十、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十一、凡與本制度相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準。
十二、本制度由控煙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篇3:學生公寓宿舍管理獎懲辦法
學生公寓(宿舍)管理獎懲辦法
第1條 宿管中心定期開展創建文明宿舍活動,表揚先進,督促后進,對表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1.每學期進行一次寢室評比活動,按達標寢室(樓幢)檢查評比辦法評比出"達標寢室"。連續兩學期獲得"達標寢室"的宿舍方可參與文明宿舍的評選,學年"文明宿舍"的寢室成員方有資格參加學校學年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
2.對積極參與宿舍文明建設、宿舍文化建設、參與宿管工作的學生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2條 住宿學生應嚴格遵守校紀校規、公寓(宿舍)管理規定,恪守有關文明公約。違紀者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3條 學生在公寓(宿舍)樓內有下列行為的,將根據情況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1.寢室臟亂,衛生檢查不合格;在公寓(宿舍)樓內打球、踢球、溜冰、亂張貼、亂刻畫,污損寢室或走廊墻面;自修、午休時間或熄燈后在樓內大聲喧嘩、打牌、高聲播放音響等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向窗外和樓道上亂倒污水、垃圾、剩飯剩菜、亂扔酒瓶等雜物;亂扔果殼,紙屑等雜物;在公寓(宿舍)樓內隨地便溺;在公寓(宿舍)樓內停、騎自行車。
2.將寢室鑰匙轉借他人,私自換、加門鎖;私自配房門鑰匙或調換門鎖;私自調換寢室,占用其它床位;擅自將床位轉租、轉借他人;無正當理由在晚上熄燈后遲歸或夜不歸宿;晚上21∶30后仍留來訪客人在宿舍內;樓幢夜間關門后,爬窗、翻門等返回寢室者;擅自留宿外來人員;容留異性在宿舍內過夜。
3.在宿舍內使用違章電器(如電爐、電熱杯、熱得快、電熱毯、取暖器、酒精爐、電熱鍋等)電熱器具;私拉電線、網線、電話線;
4.非娛樂時間內,在寢室內玩游戲、看影視碟片或從事其它與學習無關的活動。
5.擅自搬遷、拆換家具或其它公用設施;故意損壞家具等公用設施或挪公歸私。
6.在公寓(宿舍)樓內吸煙、亂扔煙蒂等過失而引起火險;燒煮飯菜、點燃蠟燭等明火,危及宿舍安全;在宿舍內存放劇毒、易燃、易爆、易腐蝕、具有放射性的物品;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
7.在宿舍區內非法張貼或散發大小字報、標語、漫畫、傳單等;在公寓(宿舍)樓內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租貸、修理、代售、代銷等經營活動及收費服務活動者。
8.宿舍內賭博或變相賭博;在寢室內酗酒引發事端者;聚眾斗毆、起哄鬧事,在公寓(宿舍)樓摔砸酒瓶等爆響物。
9.使用計算機玩游戲、看不健康影片者;使用計算機查閱、調用、復制、傳播計算機網絡中*、黃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計算機軟件者;傳播計算機病毒,攻擊他人計算機造成損失者。
10.干擾、阻礙學校工作人員履行宿舍檢查或依法、依校規執行公務;其它嚴重違反公寓(宿舍)管理規定或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4條 損壞公寓(宿舍)內的公用設施、寢室內的門窗以及造成他人財產、共有財產、公共財產損失的須照價賠償;造成共有財產、公共財產損失,寢室內責任不清的,由寢室成員共同賠償;對有故意損壞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5條 在公寓、宿舍內行為不當者,宿管中心將行使管理權,并定期報系部和學生工作處;取消該學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資格及學校設立的獎學金的評選資格;其中,學生黨員、團員的同時給予黨內、團內批評或處分,學生干部同時免去所任職務。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