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20**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誠信自律,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綜合評價,是指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依法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錄、評定等級、公開和運用評定結果的活動。
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判斷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定、標準情況,以及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情況等方面的客觀信息。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含外地在我市開展業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有關信用信息的采集、認定、記錄、公布和信用等級評定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信用評價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實施、綜合評價、動態更新的管理制度,遵循客觀、公正、合法和審慎的原則,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五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及信用分值的核定、信用等級的綜合評定、公示等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企業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等單位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行為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等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對物業服務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做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上報和申請記分工作。
各級城管、公安、消防、物價、安全生產、人社、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調取物業服務糾紛案件生效法律文書。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此類信用信息及時推送到市級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系統,采取適當的聯合獎懲措施。
第六條 安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網(zjw.anqing.gov.cn)是全市物業服務信用信息及等級評價結果的官方發布平臺。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每季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認定后,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建立日常采集、每季發布、年終評定的綜合評價體系。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類和采集記錄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甄別、分類、上傳、歸檔,形成反映和評價物業服務企業經營和服務情況的信用信息檔案的活動。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行政區域內城管、公安、市場監督、物價、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征詢、收集或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等。
在我市開展業務的外地物業服務企業,采集其在我市設立的機構的信用信息。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分為企業基本信息、守信行為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外地企業為在我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注冊信息、業績信息。企業注冊信息主要指物業服務企業的工商基本登記事項。業績信息包括在管項目名稱、物業類型、地址、建筑物面積、合同期限等信息。
(二)企業守信行為信息是指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與服務活動中,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強制性標準,認真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物業管理相關規定、業主滿意度高以及受到各級黨政機關表彰及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等信息。
(三)企業失信行為信息是指企業在實施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強制性標準規定,被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或被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認定違法、違約的信息。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認定上述信息并記分。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基本信息產生或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網上申報,并向企業注冊地或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證明材料。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注冊地縣(市)區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密鑰,填報企業基本信息。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在本轄區注冊的物業服務企業基本信息、并上傳證明文件、申請記分。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守信行為信息由下列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獲得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表彰的;
(二)所管理的物業服務項目近三年獲得國家、省、市物業服務規范化精品項目稱號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履職行為受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表彰的;
(四)物業服務企業、所服務的項目、工作人員履職行為被市級以上官方新聞媒體正面報道的,根據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規定予以信用加分的;
(五)第三方評估監理機構對企業在管物業服務項目服務質量的滿意度測評意見為良好及以上的;
(六)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的;
(七)經市、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應當記錄的其他守信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守信行為信息產生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網上申報,并向物業管理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證明材料。
物業管理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在本轄區項目守信行為信息,并上傳證明文件、申請記分。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失信行為信息由下列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被縣級以上政府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的;
(二)物業服務項目或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人員因違反相關規定或管理不到位被縣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通報批評,以及在各類檢查中被責令整改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受到行政處罰,或生效的判決書、裁決書確定有違法違約行為,以及其他根據各級物業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文件規定應予信用減分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或其他根據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文件規定應予信用減分的;
(五)因管理、服務不善,發生較為嚴重的的信訪行為且一個自然年度內被業主投訴同一個問題達3次及以上連續兩個月不積極整改造成重復信訪或群體信訪事件的予以減分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
企業失信行為信息由失信行為發生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上傳證明文件、申請記分。
市、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記錄失信信息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物業服務企業記錄依據和結果。
第十二條 企業注冊信息長期公開,業績信息公開期限為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3年,守信行為和失信行為信息公開期限為認定之日起3年。
物業服務企業在失信行為信息公開期限內能夠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提前終止公開發布(不包括嚴重失信行為);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后,可決定提前終止公開發布。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對象對已公開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供相應證據;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查處理,核查結果應當書面反饋異議人。
第十四條 記錄失信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判決書或裁決書被依法撤銷、改變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更正失信行為信息。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對象可以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公開物業企業下列信息:
(一)企業注冊登記有關信息;
(二)企業在管項目信息;
(三)在管項目的業主滿意度;
(四)企業的守信行為信息;
(五)企業的失信行為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和公布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及等級評價制度。信用等級評價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總得分為基礎,綜合確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按照《安慶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見附件)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的基礎分為90分,實行日常加減分制實時錄入,信用信息總分=基本信息分值+守信行為信息分值-失信行為信息分值。
同一守信行為信息以加分值最高記分為準,不累加記分。
同一失信行為涉及多項減分內容的,按減分值最多的一項記分,不累加記分;但是在整改期限屆滿后仍未整改的,應當累加記分。
在我市注冊的物業服務企業(含外地企業在我市分支機構),無物業服務項目、填報企業信息完整的,只記基礎分,不進行信用等級評定;進駐物業項目開展物業服務活動滿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只記分,不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優秀(A級)、良好(B級)、合格(C級)和不合格(D級)四個等級。
(一)優秀(A級)。信用分值在110分(含)以上,為誠信優秀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良好(B級)。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110分,為誠信較好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合格(C級)。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為誠信一般的物業服務企業。
(四)不合格(D級)。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以及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為較為嚴重或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其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不合格(D級):
(一)被市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后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或同一項目年度內累計被縣(市)區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通報批評達三次且拒不整改的;
(二)被業主投訴,經核實屬于物業服務企業責任,且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投訴或拒不整改的;
(三)經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的記分周期為12個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每年1月31日前評定物業服務企業上年度信用等級,并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網公示企業信用等級暫定結果,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個人對暫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通過市、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市、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后最終確定企業信用等級,記入信用檔案,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信用等級評定正式結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與使用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創先評優、物業服務規范化精品示范項目評比、物業項目招投標活動、日常監督管理、物業行業專家選聘等活動,應當將企業信用信息分值及等級評定結果作為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信用評定結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差別化管理:
(一)對A級企業支持鼓勵
1.由市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授牌,擇優在市住建委網站進行推介;
2.優先推薦參與國家級和省級物業服務規范化精品項目的評比表彰;
3.推薦參與政府重大項目或企業大型項目物業招投標活動;
4.優先推薦企業管理人員參加省、市級專家庫成員遴選評聘;
5.優先推薦參加企業交流等活動。
(二)對B級企業積極引導
1.推薦參與市區級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規范化精品項目和優秀物業企業評比表彰;
2.列入扶持發展的物業服務企業名錄;
3.推薦企業管理人員參加市級專家庫成員遴選評聘。
(三)對C級企業重點監督
1.增加對該企業在管項目的日常檢查頻次;
2.對企業每一在管項目開展2次以上業主滿意度調查;
3.限制參省、市物業服務規范化精品項目和優秀物業企業評比表彰;
4.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并責令限期整改。
5、限制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政府投資物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四)對D級企業重點監管
1.列入行業失信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2.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
3.責令其定期向屬地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4.加大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在隨機抽查時先行列入檢查范圍;
5.限制物業服務企業參加物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企業紅黑名單,紅黑名單信息同時通過安慶住房和城鄉建設網公示。
第二十三條 被評定為A級的,應當列入物業服務企業“紅名單”;被評為B級且守信行為信息記分值高于失信行為信息記分值的,可以列入物業服務企業“紅名單”,并給予以下獎勵:
(一)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
(二)開展表彰活動時,優先推薦列入表彰候選名單;
(三)推薦在有關信用網公示。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外,直接認定為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企業:
(一)經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挪用、騙取、套用或串通協助挪用、騙取、套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三)在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中,物業服務企業有圍標串標行為或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四)被法院列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被認定為黑名單企業不得承接物業服務新項目。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失信行為信息公開期限內整改違法、違約行為后,可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提前終止公開發布;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后,可以決定提前終止公開發布,但實際公開期限自認定之日起不得少于12個月。
第二十五條 物業建設單位、業主大會等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應將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等級列為招投標條件,擇優選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對信用記分項目、范圍及加減分標準進行調整并公示。
第二十七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應當遵守信息公開和保密規定。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中存在不依法履行義務,或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活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的,可依法投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法律、法規對信用信息管理另有規定及與上級新出臺相關文件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附件:安慶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
安慶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標準
項 目 |
類 別 |
序 號 |
內容 | 記分值 | 備注 |
企業基本信息 | 基礎分 | 1 | 信用信息系統上填報企業信息完整; | 90分 | 含新成立或來宜備案企業 |
經歷分 | 2 | 管理物業項目時間; | 0.5分/年 | 最高記5分 | |
業績分 | 3 | 在管物業項目管理面積; | 住宅0.5分/10萬平方米(非住宅0.5分/5萬平方米) | 最高記5分 | |
守信行為信息 守信行為信息 |
社會 公益 |
4 | 參加扶貧、慈善救助、社會公益捐贈(兩仟元以上計入有效次數); | 1分/次 | 每企業最高記2分(有效期一年) |
5 | 積極參加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的各類活動,成績突出的; | 1分/次 | 年度最高不超過4分 | ||
企業及 工作人 員獲得 的榮譽 稱號 |
6 | 獲國家、安徽省、安慶市黨政機關表彰或榮譽; | 單位相應為10分、8分、5分,個人相應為5分、4分、3分 | ||
7 | 獲安慶市縣(市)區級黨政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表彰或榮譽; | 單位相應為3分、2分,個人相應為2分、1分 | |||
8 | 獲得中國物業管理協會、安徽省物業管理協會、表彰或榮譽; | 單位相應為3分、2分、1分,個人相應為2分、1分、0.5分 | |||
科技 創新 |
9 | 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獲得國家住建部、省住建廳和安慶市住建委認定并推廣成果的; | 相應為10分、8分、6分 | 同一項目以最高等級加分 | |
項目 獲得 榮譽 稱號 |
10 | 物業項目獲國家級、安徽省、安慶市物業管理物業規范化精品項目的; | 相應為10分/個、8分/個、5分/個 | 同一項目按最高榮譽只計算一次,不同項目的可累計 | |
媒體 宣傳 報道 |
11 | 企業先進典型或優秀行為被國家級、安徽省、安慶市官方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服務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 | 相應為4分、3分、2分 | 同一先進典型被各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的,以最高加分計算,不重復累計。稿件采用可累計 | |
12 |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開展物業管理和文明創建活動稿件被市住房城建委網站采用的; | 1分(年度最高記3分) | |||
13 | 為老舊住宅小區(保障房、安置房)提供準物業服務(應列入市、縣(市)區準物業管理試點或推進計劃)取得一定成效的; | 最高記3分 | 每個項目記1分,工作成效依據市、縣區相關文件 | ||
14 | 積極執行或配合落實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布置的各項工作,受到通報表彰的; | 按文件執行加分 | 每次最高不超2分,年度不超過6分 | ||
15 | 積極執行或配合落實縣(市)區行政主管部門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受到通報表彰的; | 按文件執行加分 | 每次最高不超2分,年度最高不超4分 | ||
16 | 積極參加國家、省物業行業協會活動并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 按文件執行加分 | 每次最高不超1分,年度最高不超3分 | ||
履行 物業 服務 合同 履行 物業 服務 合同 |
17 | 嚴格按照物業招投標相關規定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 | 最高記3分 | 每個核驗合格項目記1分 | |
18 | 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開展承接查驗活動并報備案,簽訂有規范化物業服務合同并及時辦理備案手續的; | 最高記3分 | 每個核驗合格項目記1分 | ||
19 | 按相關規定在小區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主要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標準、公攤費用及公共收益收支情況的; | 最高記3分 | 每個核驗合格項目記1分 | ||
20 | 業主信息、設施設備維保及報修接待處理等檔案資料完整的; | 最高記3分 | 每個核驗合格項目記1分 | ||
21 | 按照《安徽省住宅物業服務標準》,在市級組織的考核綜合評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90-75分(含75分)、75-60分(含60分)的; | 相應為4分、2分、0分 | 按項目累計計算,最高記10分 | ||
22 | 業主年度滿意度測評達到90%以上的或第三方評估機構考評服務質量為良好以上等次的; | 最高記3分 | 每個項目記1分 | ||
23 | 物業服務企業全年無有效投訴,無問題上報; | 最高記3分 | 查閱臺賬 | ||
失信行為信息 |
信訪 投訴 |
24 | 未建立制度或投訴檔案的、投訴未及時處理答復的、有效重復投訴的; | 相應為2分、3分、5分 | |
25 | 未按物業服務合同履約,業主通過行風熱線、市長熱線等渠道反映,經查證情況屬實的; | 2分/件 | |||
26 | 因違約或不良行為被媒體曝光,經查證屬實且逾期未整改的; | 3分/次 | |||
27 | 未按照規定開展業主滿意度調查或者對不滿意事項未按規定進行整改、回訪的; | 記3分 | |||
行業 監管 |
28 | 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信用信息征集材料或虛報、瞞報、漏報、遲報各類統計信息、信用信息的; | 3分/件 | ||
29 | 未按照相關規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開展承接查驗活動并報備案,未簽訂有規范化物業服務合同并及時辦理備案手續的; | 5分/件 | |||
30 | 對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不到位且無正當理由整改不到位的; | 10分/次 | |||
31 | 對小區違法建設行為,未及時履行勸阻、制止、上報責任或未將相關材料錄入日常工作檔案的; | 5分/次 | |||
32 | 按照《安徽省住宅物業服務標準》,在市級組織的考核綜合評分在60分以下的; | 5分/個 | 每項目扣5分,累計計算 | ||
33 | 業主年度測評滿意度未達到60%或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項目服務質量考評為差評的; | 3分/個 | 每項目扣3分,累計計算 | ||
34 | 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向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 2分/次(或按文件規定執行) | 每項目扣2分,累計計算 | ||
35 | 不配合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重點工作或檢查、調查等工作的; | 3分/次(或按文件規定扣分) | |||
36 | 對市、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行業檢查及監管過程中提出的書面整改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 | 3分/次(或按文件規定扣分) | |||
37 | 因物業服務企業自身原因受到各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 10分/次 | |||
失信行為信息 失信行為信息 |
行業 監管 行業 監管 |
38 | 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 5分/次 | |
39 |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 5分/次 | |||
40 | 合同依法或依約終止應退出但未按規定程序及要求及時退出物業項目的; | 15分 | |||
41 | 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 | 5分/次 | |||
42 | 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 5分/次 | |||
43 | 對治安、消防、電梯使用等突發事件無應急預案,或雖建立預案但未進行定期演練和落實;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處未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 | 5分/次 | |||
44 | 未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及標準、公攤費用等事項的; | 5分/次 | |||
45 | 物業服務企業未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的; | 每發現一次扣2分 | |||
46 |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違反城管、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未制止,未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 | 每發現一次扣5分 | |||
47 | 未建立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設備臺賬,無保養、運行、檢查、維修記錄的; | 5分/次 | |||
48 | 與業主達成一致的經營性收入未單獨分類列賬,并且未定期公布經營所得收益收支情況的; | 5分/次 | |||
49 | 以停水、停電等非法行為作為催繳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手段的; | 5分/次 | |||
50 | 設立不正當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 | 5分/次 | |||
51 | 未按約定提供安保值班、巡邏服務或安保值班巡邏記錄不實的;秩序維護員擅自脫崗、離崗不盡責的; | 每發現一次扣1分 | |||
52 | 除因較為嚴重或嚴重失信行為被直接評定為不合格等級的外,經生效判決、仲裁裁決,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承擔主要責任的; | 每案件扣5分 | |||
53 |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不按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的; | 10分/次 | |||
54 |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未按規定完全移交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等資料的; | 10分/次 | |||
55 |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未按規定結算、清退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的; | 10分/次 | |||
較為 嚴重 失信 信息 |
56 | 被市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后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整改,或同一項目年度內累計被縣(市)區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通報批評達三次且拒不整改的; | 直接定為 D級 |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認定意見文書 | |
57 | 被業主投訴,經核實系物業企業責任,且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投訴或拒不整改,被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為不合格企業的; |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認定意見文書 | |||
58 | 經認定的其他較為嚴重失信行為; |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 |||
59 | 經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 | 認定為嚴重 失信行為, 直接定為 D級,并 納入失信黑 名單 |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認定意見文書 | ||
60 | 挪用、騙取、套用或串通協助挪用、騙取、套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文件認定 | |||
61 |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物業服務企業有圍標串標行為或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 |||
62 | 被法院列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 法院作出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
篇2: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18)
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及項目經理從業行為,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體制,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住建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分工方案的通知》(建辦廳[20**]32號)、江蘇省住建廳《關于推進江蘇省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通知》(蘇建房管[20**]548號),以及《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行政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對企業項目經理進行信用評分,實行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含有物業管理或物業服務,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從事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活動的企業,包括外省市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派,實際擔任物業項目管理服務的負責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檔案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四條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住建局所屬的無錫市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物管中心”)承擔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的具體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系統平臺的建立、運行、維護和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監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記分檔案管理,并將結果計入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落實屬地化管理,協助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條 信用信息的征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的原則;信用信息的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過采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等方式,形成客觀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體內容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中設置。
(一)基礎信用信息
1.物業服務企業注冊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企業法人代表、聯系方式(通訊地址、郵編、聯系電話、聯系人、電子郵箱)等。
2.物業服務企業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企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信息。
3.項目經理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從業年限、專業技能證書、職稱、學歷及繼續培訓等其他情況。
4.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物業項目名稱(以地名委員會命名為準)、地址、類型、總建筑面積、配套設施等信息,還包括委托方名稱、項目委托期限、項目經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獲得各級政府部門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
2.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表彰;
3.企業經營管理創新、創優等;
4.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滿意度測評成績為優秀的;
5.在各級政府部門確定的重點工作、重要創建工作中積極配合落實;
6.作為正面典型在市級及以上官方新聞媒體宣傳報導的;
7.其他能作為良好信用依據并被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因違法、違規或違約而承擔責任的;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檢查、各類執法檢查及督查活動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
3、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發出的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行業協會發出的行業內通報;
5.媒體通報、批評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6.社會公眾投訴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且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7.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滿意度測評成績為不及格的;
8.本辦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 基礎信用信息的征集實行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向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填報,由企業
更多精品來源自 報告 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多個分支機構或不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市住建局指定一個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基礎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變更,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10日內完成審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條 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記入系統平臺,企業可通過系統平臺查詢。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或外來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它地市所產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記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二)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三)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或江蘇省房地產業協會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第十條 人民法院、人社、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城管、安全生產等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向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物業服務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推送到市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采取適當的聯合懲戒措施,對失信物業服務企業予以約束和限制。
第十一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記錄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用信息的,應當通過書面通知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及其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內向作出記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到申請企業。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告知書的10日內向市物管中心申請復核,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市物管中心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請人并反饋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由市物管中心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經征集按規定記入系統平臺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三條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信用等級是對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監督管理,開展經營管理等業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分級實施,定期評級。
(一)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集錄入企業及項目經理基礎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做好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實及確認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市物業管理中心根據信用信息平臺收集的信息定期評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階段評分情況。
(二)定期評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申報信用等級評定,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申請并通過平臺上報。市物管中心在審核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的申報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并通過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日。
在公示期內,對企業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市物管中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證核實,并根據確認后的事實重新評定等級;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的,正式發布年度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初值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年度評定信用等級。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初值+基礎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評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評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評分。
具體加減分條款詳見附件《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市住建局根據動態監管成效和結果分析,可定期對上述兩個標準進行適時調整并發布。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的加減分計算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從發文年份開始計算,具體到年;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當年有效,計算周期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為的,依據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中的具體條款予以確定時效,具體條款未說明的可視企業整改情況來確定計算周期。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聘用的項目經理所產生的信用信息記分,同時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中。《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和《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標準》中有規定的,按規定記分;無規定的,將按照1/10比例記分并記載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榮譽為準,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涉及多項減分內容的,以減分最多的一項予以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進減分的方式進行記分。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信用評價等級。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信用評分分值由高至低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采用A、B、C、D級標示:
(一)信用評價總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級,為誠信優良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信用評價總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B級,為誠信較好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C級,為誠信較差的物業服務企業;
(四)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D級,為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
(五)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D級。
列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6個月內仍未出作整改的,將上報列入全市企業“黑名單”。
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等級標識為C級(缺失)。
未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信用等級后標示(無項目)。已參與信用等級評價的物業服務企業無在管項目后,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無在管項目的,評定自動調整為B級(無項目);信用等級在B級以下的,保持原有評級并標示(無項目)。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直接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第四章 信用分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評獎評優、日常監管、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信用檔案和評級結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為扶持企業發展,列入扶持對象的參考依據
(二)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
(三)可作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標
更多精品來源自 報告 、政府采購的評標參考;
(四)作為物業管理項目評優的考評內容;
(五)作為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的重要依據;
(六)作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信用等級達到A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一定激勵:
(一)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二)優先推薦市級守信示范企業,優先推薦納入本市扶持企業名錄;優先推薦納入市住建局網站、協會網站公開推介;
(三)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優先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在政府采購平臺的投標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七)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信用等級達到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次的日常檢查,并予以適度獎勵和扶持:
(一)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推薦;
(二)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適當加分;
(三)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
第二十五條 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一)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檢查;
(二)列入行業主要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約談督促企業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
(三)限制行業各類獎勵評比資格;
(四)在前期物業管理參加招投標時,向招標方提醒建議,作為報名資格審查優先次序的重要依據。
對于尚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標識為C級(缺失)的企業,凡是有項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報,按上述條款實施監管。
第二十六條 信用等級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企業注冊住所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建議政府采購部門限制其參與;在采購目錄企業名錄中的,建議開除名錄;
(六)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高比例檢查;
(七)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簽訂服務合同的在管項目,建議業主委員會考慮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條 信用等級為D級,在6個月內仍未整改的,列入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并報至市經信委列入全市失信“黑榜”企業名單,采取全市聯合懲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法人或總經理的有關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兩年。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企業聘用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企業法人或總經理、及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的,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C級。
第二十八條 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其服務的項目所在地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務的項目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重點檢查;
(六)建議企業解除其項目經理職務;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于尚未承接項目的或參加信用評價后無項目在管的企業,只對其信用信息進行動態核實。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及時完善、更新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定期接受繼續教育,更新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事信用信息評定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企業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記入不良行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市住建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 江陰市、宜興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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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巴彥淖爾市將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將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
巴彥淖爾日報/20**0321
3月9日,巴彥淖爾市(內蒙古)住建委印發《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根據這個辦法,巴彥淖爾市要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評獎評優、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日常監管、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企業自行申報,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動采集和社會提供。
企業信息
基本信息--企業的基本情況
良好信息--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取得的良好業績、獲得各級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表彰等信息
不良信息--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業行規行約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被行政處罰、通報批評以及經核實屬實的媒體曝光、投訴舉報等信息
其中嚴重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中標的;
在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擅自撤出物業管理項目的;
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撤出時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移交資料,造成物業管理混亂的;
因承接和交接雙方原因,在交接過程發生混亂,并造成嚴重社會穩定事件的;
經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被媒體公開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挪用套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
被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通報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內累計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拒不參加或者逾期未參加企業信用評價,拒不上報或者逾期未上報信用信息的;
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信用等級評定
實行分級實施,動態管理,采取即時評價和定期評定相結合的方式。
每年一季度評定上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按照《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 物業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E)五個等級。
對于信用等級為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企業申報信用信息檢查時,對申報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減少對該企業的日常檢查頻次;
在市、旗縣區物業管理示范(優秀)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6分;
參加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3分;
評定為市級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國家和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或者創先評優活動的,予以優先考慮。
對于信用等級為E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行業信用“黑名單”,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項目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信用情況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建設單位,同時建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盡快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公司;
三年內不得參與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承接新的物業管理項目;
屬于外地入阜物業服務企業,三年內不得入阜從事物業服務活動,同時把信用信息評價情況通報給總公司注冊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