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住房保障局關于印發《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物業服務行業事中事后監管,加快推進全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物業服務市場監管體制,現將《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此件抄送至各鄉鎮、街道,市直相關單位,園區管委會>
瀏陽市住房保障局
20**年6月26日
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監管體系建設和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健康發展,不斷提升全市物業服務工作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46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33號)、《住建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房〔20**〕75號)、《長沙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長物辦〔20**〕4號)、《瀏陽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年工作要點及責任分工》(瀏信發〔20**〕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物業服務行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承攬物業服務項目、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本地或異地注冊登記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我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
第三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會同各街道(鄉鎮)、市直相關單位負責指導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物業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信用評價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和審慎的原則,依據《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附件1),確保信用評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企業信用評價在規范物業服務中的作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分類、記錄、存儲,形成反映、評價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情況的信用信息記錄的活動。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市物業管理部門、各街道(鄉鎮)、市直相關單位主動采集;各社區(村)居委會、各小區業主委員會(非住宅項目管理方、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業主提供。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及時申報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信用信息采集應當客觀、公正、嚴謹、及時,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采集申報,主要包括:
1.物業服務企業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應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15日內申報企業名稱、企業地址、企業性質、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主要發起人、企業人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營業范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其他有關信息。
2.物業從業人員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15日內申報物業從業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工作崗位、職務、學歷、執業資格證書、聘用合同、聯系電話及其他有關信息。
3.物業服務項目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15日內申報物業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地址、項目類型、項目戶數、項目面積、車位數、項目主管、合同期限、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采集申報,主要包括:
1.納入守信紅名單管理的文件;
2.市物業管理部門、各街道(鄉鎮)和市直相關單位的表彰文件、榮譽證書、獎牌;
3.取得突出管理業績的證明材料;
4.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攬住宅小區項目的物業服務合同;
5.其他證明材料。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物業管理部門、各街道(鄉鎮)、市直相關單位主動采集,主要包括:
1.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文件;
2.市物業管理部門、各街道(鄉鎮)和市直相關單位下發的行政執法檢查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出具的物業服務企業需承擔責任的已生效判決書、裁決書等法律文書;
4.經查證屬物業服務企業主要或全部責任,且未妥善解決的投訴舉報、新聞媒體曝光等問題;
5.其他違法違規以及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九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記錄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的,應當通過書面通知或郵寄等方式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物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物業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記錄;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及時更正原記錄。核查結果應當書面反饋相關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條 信用信息采集按規定記入檔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審批,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十一條 本市注冊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地經營或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其在外地的信用信息不記入本市信用信息記錄。異地注冊物業服務企業來本市經營或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限采集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記錄。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采取即時評價和定期評定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分級評定、動態管理。
(一)即時評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月底按時申報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市物業管理部門應當每月主動牽頭采集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并將確認后的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記入檔案。
(二)定期評定。由各街道(鄉鎮)、市物業管理部門分別牽頭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7月初評定上半年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排名,每年1月初評定上年度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1.季度考核。每季度末,由各街道(鄉鎮)牽頭,各社區(村)居委會組織各小區業主委員會(或非住宅項目管理方、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召開業主代表座談會、征詢業主意見和接受業主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對各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附件2)以街道(鄉鎮)為單位報送市物業管理部門匯總。
2.年度考核。由市物業管理部門牽頭,聯合各街道(鄉鎮)、市直相關單位組成考核組,對在我市從事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考核,每半年組織一次,年度組織進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
3.考核標準。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均應按照《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附件1),對各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分。具體評分比例為:季度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分值為100分。并實行加減分制,按照年度得分評定信用等級。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分值-不良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記分。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分值按照《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附件1)執行。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根據已記錄、確認的企業信用信息確定,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進行排名。信用等級劃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個等級,分別表示企業的信用程度,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以及被納入守信紅名單管理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
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100分以下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以及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D。
第十五條 基本信用信息超過15日未申報,或基本信用信息發生變更超過15日未申報變更的,在企業信用分中扣分。
良好信用信息當年度未申報的,不得轉入下年度追加記分。
不良信用信息減分采用當年的數據,原記分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企業信用信息檔案中備查。物業服務企業對已記錄不良信用信息進行整改后,可向市物業管理部門提出撤銷記錄的書面申請。物業管理部門經考察驗收后,對已完成整改的,可撤銷記錄。對未完成整改的,在當年信用等級評定時予以信用扣分。當年沒有完成整改的扣分事項轉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六條 各街道(鄉鎮)在季度考核中,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服務完全不到位、管理嚴重缺失、與業主矛盾突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書面報送市物業管理部門。經核查屬實后由物業管理部門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七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在主動采集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時,應當征求各街道(鄉鎮)及市直相關單位的意見。各街道(鄉鎮)及市直相關單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依法查處或通報情況,由市物業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信用扣分。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被納入守信紅名單管理后,處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過半年以上的,當年度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優秀(A)級。
物業服務企業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后,處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過半年以上的,當年度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不合格(D)級。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評定后,市物業管理部門應發放企業年度信用等級證書(附件3),由企業在企業或項目所在地顯著位置上墻公示。
第二十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項目參與評先評優、招投標等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優秀(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優先向市社會信用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項目招投標管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物價收費審批、人民銀行、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各街道(鄉鎮)進行推薦;
(二)參加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4分;
(三)在省、長沙市、瀏陽市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4分;
(四)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五)優先推薦評定為省、長沙市、瀏陽市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六)優先推薦納入地方政府扶持企業名錄;
(七)國家和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或者創先評優活動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良好(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可向市社會信用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項目招投標管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物價收費審批、人民銀行、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各街道(鄉鎮)進行推薦;
(二)參加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2分;
(三)在省、長沙市、瀏陽市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審總分基
礎上加2分;
(四)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五)可推薦評定為省、長沙市、瀏陽市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六)可考慮推薦納入地方政府扶持企業名錄;
(七)國家和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或者創先評優活動的,予以考慮。
第二十三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合格(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實行以下引導措施:
市物業管理部門加強對其業務指導監督,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專業化、規范化管理, 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不斷提高物業服務質量水平。
第二十四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不合格(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實行約談警示制度。市物業管理部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并通報市社會信用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項目招投標管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物價收費審批、人民銀行、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各街道(鄉鎮);
(二)列入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頻次;
(三)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實行全面檢查;
(四)取消參與行業各類評先評優和獎勵資格;
(五)開具企業信用證明時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級。
第二十五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不合格(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進行懲戒的同時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應在吊銷之日起15日內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業服務項目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有關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主要管理人員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為五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或縣(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信用長沙”網站等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排名和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情況,提高社會公眾知曉度。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錄按下列規定的期限保存: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注銷前,基本信用信息長期保存;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記錄之日起保存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記錄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可以調整:
(一)縮短保存期限。物業服務企業已經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有關單位行政處罰決定,糾正了違法違規或違反物業服務合同行為,且保存期間未發生新的不良行為記錄的,可向市物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縮短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6個月。
(二)延長保存期限。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有關單位行政處罰決定,或違法違規、違反物業服務合同行為性質惡劣、后果嚴重,以及在保存期限內再次發生不良行為記錄的,市物業管理部門可以延長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九條 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有關單位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或撤銷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向市物業管理部門提出變更或者撤除該不良記錄的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從事信用評價管理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弄虛作假、偽造更改企業信用信息,影響半年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排名和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經查實,取消相關排名和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并納入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失信黑名單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物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
2、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季度考核表
3、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證書
附件1:
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
項目 |
信 用 信 息(分值項號) |
計分標準(分) |
備注 |
|
---|---|---|---|---|
基本 信用 信息 |
基準分值 |
及時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報(1) |
100 |
? |
經歷分 |
經營時間(2) |
10年及以上得3分;6-9年得2分,2-5年得1分,2年以下不得分。 |
? |
|
業績分 |
物業服務企業通過質量管理體系(ISO)等體系認證的(3) |
+4 |
||
物業項目管理總面積(4) |
+1/30萬㎡ |
累次 加分 |
||
老舊小區(200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積(5) |
+1/5萬㎡ |
|||
管理3種以上類型物業(如多層住宅、高層住宅、別墅、辦公樓、商業、酒店、工業廠房等)(6) |
+1 |
|||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
住宅小區管理 |
每承攬一個住宅小區服務項目(7) |
+1/個 |
累次 加分 |
社會公益行為 |
慈善救助捐贈(8) |
+1/10萬元 |
||
社會公益捐贈(9) |
||||
其他公益行為(10) |
||||
企業或負責人當年獲得榮譽稱號 |
國家級表彰(11) |
企業榮譽+10,負責人榮譽+8 |
按項目數量累計加分,同一項目同一獎項按最高榮譽計算一次 |
|
住建部、省級表彰(12) |
企榮譽業+6,負責人榮譽+5 |
|||
省住建廳、長沙市級表彰(13) |
企業榮譽+4,負責人榮譽+3 |
|||
長沙市住建委、瀏陽市級表彰(14) |
企業榮譽+2,負責人榮譽+1 |
|||
市物業管理部門、市直相關單位、各街道(鄉鎮)表彰(15) |
企業榮譽+1,負責人榮譽+0.5 |
|||
項目當年獲得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綜合) |
國家級表彰(16) |
+10 |
||
住建部、省級表彰(17) |
+6 |
|||
省住建廳、長沙市級表彰(18) |
+4 |
|||
長沙市住建委、瀏陽市級表彰(19) |
+2 |
|||
市物業管理部門、市直相關單位、各街道(鄉鎮)表彰(20) |
+1 |
|||
先進 典型 |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國家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21) |
+4 |
(可按宣傳報道次數累計加分,但同一先進典型被各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的,以最高等級加分,不重復累計) |
|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省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22) |
+3 |
|||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長沙市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23) |
+2 |
|||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縣(市)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24) |
+1 |
|||
業主 表揚 |
當年受到5名以上業主表揚的(以表揚信、錦旗等形式)(25) |
+0.5 |
不同項目可累次加分 |
|
當年受到10名以上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表揚的(以表揚信、錦旗等形式)(26) |
+1 |
|||
交流 互動 |
當年組織業主開展社區文化體育活動累計達三次以上的(27) |
+2 |
||
業主年度測評滿意度達到80%以上的(28) |
+6 |
|||
創新 發展 |
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創新物業服務模式,運用“APP”軟件管理項目(29) |
+1 |
“APP”軟件管理總面積超過5萬㎡的,超出部分每增加5萬平方米加0.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過5分 |
項目 |
信 用 信 息(分值項號) |
計分標準(分) |
備注 |
|
---|---|---|---|---|
不良信用信息減分 |
違法 違規 行為 |
因物業服務企業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體*(30) |
-3/次 |
不同行為 可累次扣分 |
業主有效投訴,不及時處理投訴(31) |
有效投訴-0.5/次; 不及時處理-1/5天 |
|||
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32) |
-3 |
|||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進行利用經營的(33) |
-2 |
|||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申請、支付、使用程序不規范的(34) |
-4 |
|||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專款專用的(35) |
-6 |
|||
未能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降低物業服務質量和標準的(36) |
-2/項 |
|||
未按規定切實履行前期物業承接查驗義務的(37) |
-4 |
|||
未按規定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的(38) |
-1/次 |
|||
未經業主同意,物業服務費預收期限超過六個月的(39) |
-1 |
|||
對業主或者使用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未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管理部門的(40) |
-2/次 |
|||
未依法依約履行物業公共秩序維護義務,導致群發性失竊事件、治安事件等發生,致使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41) |
-6/次 |
|||
企業相關崗位管理人員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滿3年未參加繼續教育的(42) |
-2 |
|||
未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和標準的(43) |
-2 |
|||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未按規定單獨建賬并定期公布收支情況的(44) |
-2 |
項目 |
信 用 信 息(分值項號) |
計分標準(分) |
備注 |
|
---|---|---|---|---|
不良 信用 信息 減分 |
違法 違規 行為 |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資料的(45) |
-4 |
不同行為 可累次扣分 |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或延遲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46) |
-3/5天 |
|||
管理服務規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應急預案或雖建立預案但未進行定期演練和落實的(47) |
-2 |
|||
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的(48) |
-1/次 |
|||
對各類因業主需要為業主提供配送、搬家、維修等服務進入住宅小區臨時停放的車輛未超過半小時的車輛收取停車費的(49) |
-1/次 |
|||
未與業主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未將裝飾裝修禁止行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的(50) |
-2 |
|||
未定期巡查裝飾裝修現場的(51) |
-2 |
|||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技術資料及保養記錄的(52) |
-3 |
|||
允許大型車輛、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住宅小區的(53) |
-2/次 |
|||
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維修和養護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的(54) |
-6 |
|||
電梯運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員被關時,物業公司電梯管理人員或委托的電梯維修專業單位未及時趕到現場進行處理的(55) |
-4/次 |
|||
電梯、鍋爐等管理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書的(56) |
-2 |
|||
未在電梯轎廂內張貼有效的電梯檢驗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使用管理單位名稱、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救援電話的(57) |
-3 |
|||
未與電梯維保單位約定,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工作制度,影響電梯質量和正常運行的(58) |
-3 |
|||
未按規定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演練和檢查的(59) |
-2 |
|||
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維修和養護消防設施的(60) |
-4 |
|||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主要股東因執行企業職務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61) |
-5 |
|||
未經同意,泄漏、披露、使用應當保守的業主或使用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62) |
-3 |
|||
發生安全事故時,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未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的(63) |
-4 |
|||
存在侵占綠地、違法搭建建筑物等行為的(64) |
-4 |
|||
不良 信用 信息 減分 |
違法 違規 行為 |
企業受到各級行政部門處罰的(以處罰決定書認定)(65) |
-5/件 |
不同行為 可累次扣分 |
企業受到各級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以文件認定)(66) |
-4/件 |
|||
拒不執行或拖延執行各級行政部門作出的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的(67) |
拒不執行的,-10/件;拖延執行的,-5/件•月 |
|||
拒不執行或拖延執行生效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68) |
拒不執行的,-10/件;拖延執行的,-5/件•月 |
|||
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發生言語、肢體等沖突,引起不良影響的(69) |
-3/次 |
|||
不良現象被媒體曝光,或者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查證屬實的不良行為,逾期未整改的(70) |
-2/件 |
|||
物業從業人員和物業服務項目基本信息超過15日未申報的(71) |
-2/5天 |
|||
勞動用工行為不規范,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未及時妥善處理的(72) |
-4/件 |
|||
保潔不到位,存在衛生死角的(73) |
-2/次 |
|||
落實文明創建工作不到位的(74) |
-2/項 |
|||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的(75) |
-3 |
|||
干涉、阻擾、操縱業主籌備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76) |
-5/次 |
|||
市物業管理部門檢查時,項目主管連續兩次不在崗的(77) |
-1/2次 |
|||
未按要求及時報送物業統計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的(78) |
-0.5/天(最高不超過5分) |
|||
未報送物業統計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的(79) |
-2/次 |
|||
虛報、瞞報、錯報、漏報統計報表數據信息的(80) |
-2/次 |
|||
不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調查或者開展其他工作的(81) |
-2/次 |
|||
不按規定參加市物業管理部門、街道(鄉鎮)或市直相關單位組織的會議、學習或其它活動的(82) |
-1/次 |
|||
經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83) |
-2/件 |
附件2:
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季度考核表
(年 季度)
序號 |
物業服務企業 |
服務小區數 |
建議加分項 |
加分值(匯總數) |
建議扣分項 |
扣分值(匯總數) |
總得分 |
街道(鄉鎮)(蓋章): 負責人簽字:
注:建議加扣分項為《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附件1)中第15、20、25-28、30-37、39-41、44-52、54、61-64、69、73-76、82項可由小區業主委員會(或非住宅項目管理方、房地產開發企業)掌握的信用信息項。
附件3:
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 年度信用等級證書
編號: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經營負責人:
信用等級: ( )級
瀏陽市住房保障局
年 月 日
篇2: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18)
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及項目經理從業行為,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體制,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住建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分工方案的通知》(建辦廳[20**]32號)、江蘇省住建廳《關于推進江蘇省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通知》(蘇建房管[20**]548號),以及《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行政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對企業項目經理進行信用評分,實行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含有物業管理或物業服務,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從事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活動的企業,包括外省市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派,實際擔任物業項目管理服務的負責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檔案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四條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住建局所屬的無錫市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物管中心”)承擔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的具體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系統平臺的建立、運行、維護和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監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記分檔案管理,并將結果計入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落實屬地化管理,協助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條 信用信息的征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的原則;信用信息的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過采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等方式,形成客觀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體內容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中設置。
(一)基礎信用信息
1.物業服務企業注冊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企業法人代表、聯系方式(通訊地址、郵編、聯系電話、聯系人、電子郵箱)等。
2.物業服務企業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企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信息。
3.項目經理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從業年限、專業技能證書、職稱、學歷及繼續培訓等其他情況。
4.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物業項目名稱(以地名委員會命名為準)、地址、類型、總建筑面積、配套設施等信息,還包括委托方名稱、項目委托期限、項目經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獲得各級政府部門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
2.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表彰;
3.企業經營管理創新、創優等;
4.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滿意度測評成績為優秀的;
5.在各級政府部門確定的重點工作、重要創建工作中積極配合落實;
6.作為正面典型在市級及以上官方新聞媒體宣傳報導的;
7.其他能作為良好信用依據并被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因違法、違規或違約而承擔責任的;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檢查、各類執法檢查及督查活動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
3、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發出的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行業協會發出的行業內通報;
5.媒體通報、批評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6.社會公眾投訴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且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7.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滿意度測評成績為不及格的;
8.本辦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 基礎信用信息的征集實行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向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填報,由企業
更多精品來源自 報告 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多個分支機構或不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市住建局指定一個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基礎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變更,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10日內完成審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條 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記入系統平臺,企業可通過系統平臺查詢。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或外來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它地市所產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記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二)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三)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或江蘇省房地產業協會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第十條 人民法院、人社、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城管、安全生產等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向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物業服務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推送到市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采取適當的聯合懲戒措施,對失信物業服務企業予以約束和限制。
第十一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記錄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用信息的,應當通過書面通知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及其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內向作出記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到申請企業。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告知書的10日內向市物管中心申請復核,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市物管中心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請人并反饋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由市物管中心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經征集按規定記入系統平臺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三條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信用等級是對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監督管理,開展經營管理等業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分級實施,定期評級。
(一)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集錄入企業及項目經理基礎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做好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實及確認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市物業管理中心根據信用信息平臺收集的信息定期評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階段評分情況。
(二)定期評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申報信用等級評定,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申請并通過平臺上報。市物管中心在審核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的申報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并通過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日。
在公示期內,對企業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市物管中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證核實,并根據確認后的事實重新評定等級;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的,正式發布年度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初值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年度評定信用等級。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初值+基礎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評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評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評分。
具體加減分條款詳見附件《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市住建局根據動態監管成效和結果分析,可定期對上述兩個標準進行適時調整并發布。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的加減分計算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從發文年份開始計算,具體到年;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當年有效,計算周期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為的,依據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中的具體條款予以確定時效,具體條款未說明的可視企業整改情況來確定計算周期。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聘用的項目經理所產生的信用信息記分,同時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中。《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和《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標準》中有規定的,按規定記分;無規定的,將按照1/10比例記分并記載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榮譽為準,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涉及多項減分內容的,以減分最多的一項予以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進減分的方式進行記分。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信用評價等級。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信用評分分值由高至低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采用A、B、C、D級標示:
(一)信用評價總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級,為誠信優良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信用評價總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B級,為誠信較好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C級,為誠信較差的物業服務企業;
(四)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D級,為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
(五)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D級。
列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6個月內仍未出作整改的,將上報列入全市企業“黑名單”。
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等級標識為C級(缺失)。
未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信用等級后標示(無項目)。已參與信用等級評價的物業服務企業無在管項目后,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無在管項目的,評定自動調整為B級(無項目);信用等級在B級以下的,保持原有評級并標示(無項目)。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直接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第四章 信用分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評獎評優、日常監管、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信用檔案和評級結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為扶持企業發展,列入扶持對象的參考依據
(二)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
(三)可作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標
更多精品來源自 報告 、政府采購的評標參考;
(四)作為物業管理項目評優的考評內容;
(五)作為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的重要依據;
(六)作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信用等級達到A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一定激勵:
(一)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二)優先推薦市級守信示范企業,優先推薦納入本市扶持企業名錄;優先推薦納入市住建局網站、協會網站公開推介;
(三)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優先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在政府采購平臺的投標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七)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信用等級達到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次的日常檢查,并予以適度獎勵和扶持:
(一)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推薦;
(二)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適當加分;
(三)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
第二十五條 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一)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檢查;
(二)列入行業主要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約談督促企業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
(三)限制行業各類獎勵評比資格;
(四)在前期物業管理參加招投標時,向招標方提醒建議,作為報名資格審查優先次序的重要依據。
對于尚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標識為C級(缺失)的企業,凡是有項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報,按上述條款實施監管。
第二十六條 信用等級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企業注冊住所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建議政府采購部門限制其參與;在采購目錄企業名錄中的,建議開除名錄;
(六)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高比例檢查;
(七)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簽訂服務合同的在管項目,建議業主委員會考慮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條 信用等級為D級,在6個月內仍未整改的,列入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并報至市經信委列入全市失信“黑榜”企業名單,采取全市聯合懲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法人或總經理的有關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兩年。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企業聘用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企業法人或總經理、及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的,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C級。
第二十八條 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其服務的項目所在地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務的項目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重點檢查;
(六)建議企業解除其項目經理職務;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于尚未承接項目的或參加信用評價后無項目在管的企業,只對其信用信息進行動態核實。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及時完善、更新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定期接受繼續教育,更新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事信用信息評定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企業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記入不良行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市住建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 江陰市、宜興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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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2015試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 印發《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 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建〔20**〕11號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廈門市建設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龍巖、寧德、南平市住建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為推進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服務行為,提升物業服務水平,根據《福建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閩政辦〔20**〕81號)有關要求,我廳制定了《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12月25日
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服務行為,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提升物業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及《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規范》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物業管理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含外省入閩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信用綜合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是指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和相關管理規定要求,實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
第五條 各市、縣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庫”,實行“日常動態更新、社會各方評價、年度綜合評定”的管理制度。
第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及信用綜合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構建全省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平臺,公布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具體工作委托福建省物業管理協會實施。
設區市(含平潭綜合試驗區,下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綜合評價的組織實施,綜合評定本地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制定本地區信用信息管理及信用綜合評價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指導監督所轄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貫徹執行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委托本地物業管理協會實施。
各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記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每年組織進行一次,由評價實施單位在一季度對物業服務企業前一年的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分,確定其信用等級。各設區市評價實施單位應在3月底前將本地區(含所轄縣、市及開發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報送省物業管理協會,經省住建廳審核后,4月底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用管理平臺公布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
各設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本地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應與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公布同步進行。
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網址:www. fjjs.gov .cn)中的“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用管理平臺”是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的官方發布平臺。各設區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也可在設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官網發布。
第八條 省、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促進物業服務企業的增強誠信意識,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分類、記錄、存儲,形成反映、評價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情況的信用信息記錄的活動。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業自行申報,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主動采集和社會提供。
第十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及時申報基本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信用信息采集應當客觀、公正、嚴謹、及時,同時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三)經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已妥善解決的投訴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
1、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名稱、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社會信用代碼)、資質等級、注冊地及其他有關信息。
2、物業從業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崗位、職務、學歷、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及其他有關信息。
3、物業服務項目:物業項目名稱、地址、項目委托方名稱、委托期限、項目經理、建筑面積、棟數、配套設施設備及其他相關信息。
(二)業績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取得的業績,以及獲得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單位)或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定、物業管理行業自律規范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被行政處罰、通報批評以及經核實屬實的媒體曝光、投訴舉報等信息。
第十二條 基本信息的采集實行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信用系統與物業企業資質管理系統相鏈接,相關數據共享),由注冊所在地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實,實行日常動態管理。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變更。
第十三條 業績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級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政府部門的表彰文件;
(三)各級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表彰文件;
(四)取得相應業績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證明材料。
本省物業服務企業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在省外所取得的本條(一)至(三)項業績信息不適用信用加分,不記入母公司(或集團)的信用信息。外省入閩物業服務企業限采集其在閩的業績信息。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業績信息產生之日起90日內,提交第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材料向注冊所在地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業績信息認定手續,逾期業績信息不得追加記入當年加分。
符合規定的業績信息,注冊所在地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物業服務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記入“系統”,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可通過系統查詢確認。
第十五條 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二)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的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
(三)經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解決的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違規情況;
(四)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有權機關生效的判決書或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因違約承擔責任的案件情況;
(五)其他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物價、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部門聯動,構建齊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時共享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不良信息,施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第十七條 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記入不良信息的,應當于記入不良信息之日起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不良信息生效。
公示期間,物業服務企業認為不良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滿之日前向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當事人。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核查結果仍存在異議的,可向上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復核申請,上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經復核確屬失誤的,責成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更正;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復核結果應當反饋當事人。
第十九條 信用信息經采集按規定記入“系統”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 信用等級的評價
第二十條 信用綜合評價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周期總得分為基礎,結合業主和社會各方評價確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得分按照《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詳見附表)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基準分為100分,實行日常加減分制,按年度綜合評定信用等級。
第二十一條 信用等級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得分在110分以上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A;
信用得分在101分至110分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
信用得分在81分至100分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
信用得分在60分至80分的,為基本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
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為C級:
(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
(二)經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被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通報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內累計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五)拒不參加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檢查或信用信息檢查的;
(六)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跨設區市分公司的信用減分同時記入母公司的信用減分。母公司信用減分值=分公司減分值×(分公司所接管全部物業服務項目總建筑面積÷母公司所接管全部物業服務項目總建筑面積)。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證屬實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其他不良行為,經責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減分。設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抽查的,查處結果可直接予以信用減分,并抄送各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公安、城管執法、物價、工商、安全生產、質量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依法查處或通報,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信用減分。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信用減分達到一定分值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企業信用減分累計在21分至40分的,由注冊所在地縣(市、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約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并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二)企業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其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C級,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信用等級的分類管理
第二十七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后,物業服務企業可通過系統授權(信息鎖或密碼)打印本企業信用等級。
第二十八條 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核定、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二十九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AA級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扶持其加快發展,做大做強,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開展企業資質檢查或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檢查時,按照“綠色”標準執行,對申報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二)減少對該企業的日常檢查頻次;
(三)在各類創先評優活動中予以優先考慮或推薦;
(四)參加物業服務項目投標的,在評標中可加1分至2分;
(五)國家或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十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在信用等級評定之日起的下一年度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開展企業資質檢查或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檢查時,按照“紅色”標準執行,對申報材料實行全面檢查;
(二)增加加對該企業的日常檢查頻次;
(三)不得參與(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
(四)企業申請資質核定或升級不予核準;
(五)不得參評各類創先評優活動;
(六)不得申請擔任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理事(含理事)以上單位;
(七)開具企業信用證明時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級。
企業連續三個年度信用等級為B級的,第四個年度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C級。
第三十一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行業信用黑名單,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屬于暫定三級資質的企業,不予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按《行政許可法》等相關規定程序注銷企業資質證書,該企業須于注銷之日起90日內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業服務項目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二)屬于三級資質的企業,降為暫定三級資質,同時根據本辦法第三十條進行懲戒處理;下一年度信用等級仍為C級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屬于二級資質的企業,予以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符合資質條件的,保留二級資質,不符合資質條件的,降為三級資質;同時根據本辦法第三十條進行懲戒處理。
(四)屬于一級資質企業的,提請住建部進行降級處理,同時根據本辦法第三十條進行懲戒處理。
(五)屬于外地物業服務企業的分公司,根據本辦法第三十條進行懲戒處理;該分公司須于90日內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業服務項目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三年內不得在原備案所在地從事物業服務活動。
(六)本省物業服務企業分公司的不良信息記入其母公司的不良信息。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必備要件。
建設單位、業主(含單一業主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審查物業服務企業的年度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不符合規定的,不予選聘。
在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活動過程中,物業服務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招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物業企業信用等級情況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的重要內容,審查參與投標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年度信用等級情況;對于信用等級為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參與投標的,應按投標人資格審查不合格處理。
各市、縣(區)及開發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時應當審查物業服務企業的年度信用等級評價結果,對于信用等級為B級或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不予辦理合同備案證明。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記分周期為12個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記分。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級在“系統”保存五年。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分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