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于道路居住停車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
京交函〔20**〕1024號
為合理利用道路停車資源,緩解居住停車矛盾,按照《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市政府對道路停車改革的統一部署,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以指導各區開展道路居住停車管理工作。
一、居住停車機制
各區政府負責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建立居住停車機制。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開展好停車資源調查,指導、支持、協調開展停車自治管理和停車設施共享、挖潛、新增等工作;發揮專業規劃設計單位、責任規劃師的作用,通過規劃施劃解決好居住停車怎么停、怎么管的問題;組織居民參與道路居住停車認證條件等自治管理工作。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加大人員、資金投入力度,保障道路停車改革實施、停車自治管理和停車設施的共享、挖潛、新增等工作。
居住停車資源,首先通過居住小區配建停車設施或小區內業主共有停車泊位解決;其次,通過周邊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或公共停車場有償錯時共享解決;再次,根據轄區可利用空間資源情況,通過在閑置場所和路外公共空間挖潛、新建停車設施等方式解決。確屬居住停車資源緊張、矛盾突出的區域,經區政府批準,在不影響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在居住區周邊支路及其等級以下道路設置白虛線停車位用于居住車輛停放。仍有不足的,可開放個別道路白實線停車位用于居住停車。
二、道路停車位管理
白實線停車位以服務出行停車為主,白虛線停車位以服務居住停車為主,均應實行電子收費,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收入全額上繳區級財政。在支路上施劃的白虛線停車位,原則上應以限時停放為主,處理好機動車停放與非機動車、行人路權的關系。在不影響居住車輛停放的前提下,白虛線停車位可部分向出行停車開放,并按出行停車價格付費。
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區停車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采取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專業化停車企業對道路居住停車位進行管理。區政府批準規劃、施劃的白虛線居住停車位,以及開放用于居住停車的白實線出行車位,均須向市交通委報備。
通過道路居住停車認證的車輛,在白實線、白虛線停車位停放時,可以按照居住停車價格付費,計時收費或躉交收費均可。居住停車價格由各區停車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按照《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本市道路停車占道費收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2770號)的規定進行確定,并在各區停車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政務網站公示。
三、道路停車居住認證
在道路白虛線居住停車位,以及開放用于居住停車的白實線出行車位停放并享受居住停車價格的,均須經過道路停車居住認證。道路停車居住認證按照“因地制宜、動態管理、居民參與、公開透明”的原則,由各區政府組織區停車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根據區域道路通行條件和停車供需關系等確定認證申請條件,充分征求居民意見后實施,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申請道路停車居住認證的車輛須為注冊在個人名下的本市號牌小客車;
(二)同一車輛在全市范圍內只允許申請一個道路停車居住認證;
(三)在居住小區或周邊其他路外停車設施已有停車位的,不能申請道路停車居住認證;
(四)一條道路上居住認證的車輛數原則上不超過本條道路上停車位的總數。
辦理道路停車居住認證應當經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初審并在本轄區范圍公示后,報區停車管理部門復審,并報區政府批準。區停車管理部門應將通過認證的車輛有關信息錄入市道路停車電子收費系統,包括申請人姓名、車牌號、認證的道路名稱及認證條件確定的材料等信息。未錄入系統的車輛,不得按道路居住停車價格收費。
各區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定期開展道路停車居住認證車輛停放情況調查,掌握居住停車設施使用情況,調整道路居住停車位數量,對道路停車居住認證(條件、價格、收費方式、認證車輛數、認證周期)工作實施動態管理。
對于提供虛假信息通過道路停車居住認證的,經區停車管理部門核實后,取消其已通過的居住停車認證資格,并取消該申請人今后的申請資格,同時報市停車管理事務中心備案。取得道路停車居住認證資格后,不按規定停放、違法停放、欠繳道路停車費的,由區停車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視情節輕重采取告誡、取消認證資格等措施。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由各區結合實際,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侗本┦薪煌ㄎ瘑T會關于道路停車位使用管理有關工作的意見(試行)》(京交函〔20**〕1629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年7月14日
篇2:尚東名園地面停車管理規定(意見稿)
尚東名園地面停車管理規定(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小區機動車停放秩序,提高小區內通行安全,營造宜居、和諧的文明小區,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除地下停車庫的出租/收費管理外的所有物業使用人(含業主和租戶)及其車輛,地庫車輛必須遵守停車秩序。
第三條 車位分配規則,按常住為基本要求的一戶一車、后(一戶二車)、先主再客(親友、租客)、先申請先得的優先原則分配車位,并在每年初按本規則重新分配,租客和(一戶)多車須讓出車位給新添置第一輛車的業主。
第四條 停車申請人必須確實居住于本小區,不得為非常住親友代辦停車卡。
第六條 停車卡實行總數控制,小區內停車位有限,所發停車卡總數不多于實際可分配的車位總數。
第七條 地下車位不納入統籌,已租用/購買地下車位的業主不參與地面車位分配。
第八條 停車卡開通申請車輛所有人攜帶房產證+行駛證[+戶口簿/結婚證][+ 常住證明+租賃合同]到物業管理處登記車主(姓名、有效聯系電話等)和車輛信息并簽署承諾書,物業復印前述證件并留檔。
●車輛所有人為業主本人的,持房產證+行駛證即可;
●如車輛所有人為業主家屬,還需提供結婚證或戶口簿;
●如車輛所有人為常住親友,還需提供常住證明;
●如車輛所有人為租客,需提供租賃合同、常住證明。
第九條 物業管理處受理停車申請后,如尚有可分配車位,則現場辦理停車卡;如無車位,則排隊候發停車卡。
第十條 停車卡與門禁卡二卡合一,先繳費后開通停車卡,開通的有效日期與繳費日期一致。
第十一條 一車一卡,不得轉借、涂改和偽造。如發現一卡多車串用的,罰該卡上次繳費日到發現日停車費的兩倍,并關閉停車卡。
第十二條 憑卡進出,無卡車輛(除執行公務的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車、紅白喜事車隊和運營中的出租車、搬家/送貨車輛等外),禁止進入小區。
第十三條 如尚有地面空余車位,物業對訪客車輛發放臨時地面停車卡,訪客需將車停到指定位置。如車位已滿,拒絕訪客車輛進入小區。
第十四條 車輛進入小區后,應減速慢行,服從保安指揮,按規定位置停放車輛,自覺維護停車秩序。地庫車輛不得停放在地面。
第十五條 嚴禁在路口、綠化帶、兒童活動區、消防通道、地庫出入口停車。對于不影響通行的車輛,物業有權利使用鎖車器;對于影響通行的車輛,物業有權利將不按規定隨意停放的車輛拖至適當地點后加鎖,由此引起的損壞不予賠償,并由車主自行承擔一切費用。
第十六條 停放車輛必須鎖好門窗,現金和貴重物品不要放置車內,以防失竊。物業保安有巡查之責,但不確保盜竊和故意破壞行為的發生。如發生,物業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閱監控錄像。
第十七條 保安人員嚴格執行本規定,做好出入口車卡查驗、拒停外車、小區內行車(尤其是多車交會)和停車指揮工作。
第十八條 保安人員現場發現違規停車的,提示并糾正。非現場發現的,張貼違規告知單并上報物業管理處電話聯系車主要求其糾正;一小時后,應上門要求其糾正;拒不糾正或三日未糾正的,物業可使用鎖車器,解鎖時關閉停車卡。屢犯但能夠及時糾正的,滿五次,物業可使用鎖車器,解鎖時關閉停車卡。
第十九條 (一戶)多車和租客的地面停車卡有效期最長為一年,租客停車卡有效期不能超過租賃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停車收費標準地面150元/月。對于有探望家長、兩地夫妻短暫相聚的情況,需經過同樣的登記手續,門衛根據物業所登記的車號發放臨時卡,并以實際停留天數結算停車費。
第二十一條 所有車輛按收費標準繳費,最少交滿一個整月。停車卡有效期滿前三天,持卡人應到物業管理處續費。對于有有效期的停車卡,繳費不能超過有效期。
第二十二條 因車輛事故導致公共設施設備、綠地等損壞的,車輛登記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故不再停車的,可持停車卡到物業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剩余有效期滿整月的按剩余月數退費,有效期不滿整月的不再退費,并關閉停車卡。
第二十四條 停車卡遺失后,可到物業管理處補辦,物業收取辦卡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 有違例沒收或主動退還停車卡的,物業管理處按優先規則通知候發申請人商前往物業管理處辦理停車卡。
第二十六條 本小區住戶均有監督權,發現違規車輛,可報物業管理處處理或向業委會舉報。
第二十七條 自張貼之日起即開始登記工作,20年月日起正式試行。
注意:
1、第三條 先進行登記,如實際車輛多于車位,則必須通過抽簽過程。
2、第十三條 物業與開發商就地庫臨時車位租用還未達成一致,如協商結果租用N個臨時位,則在該條 款前加“物業對訪客先發放地庫臨時卡”。
3、意見稿自即日起公示一周,如有好的建議和意見,可報物業或
業委會。**園(一期)業委會
篇3: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公約(征求意見稿)
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公約(征求意見稿)
為了方便小區業主的居家生活,保證住戶車輛的安全和小區公共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公約。
1、進入小區的一切車輛禁止在綠化地或人行道上停放。車輛要嚴格按照小區內行使路線、停車線等標示正確進出并停放整齊。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
2、小區內停車:
?。?)、進入小區的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劃定的停車位,不得阻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及停放。
?。?)、對于購買了車庫或者地下車位的車主,在車輛停放高峰期內(17:00----8:30),必須將車輛停入車庫或地下車位。
3、車輛進入小區后,必須減速行使(不超過五公里/小時)。大型機動車兩只準在主干道路上行駛,小區內嚴禁鳴笛。
4、車輛停放必須服從保安人員的指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交通。
5、出租車不準在小區內待客,不得在道路上隨意停車上下乘客,影響其他車輛通行。
6、小區內車主在辦理小區停車證時,應該首先在物業管理處登記您的機動車輛,并簽署《停車管理服務協議》,辦理《停車證》和交納機動車場地占用費。
7、臨時停放車輛,需向管理員辦理《臨時停車證》,車輛管理員進行登記,《臨時停車證》須妥善保管,取車時一律憑證交費取車。否則車輛管理員將不予放行。
8、停車證、臨時停車證遺失需及時到物業公司書面申報,同時辦理補發手續,并補交停車證工本費。
9、《停車證》和《臨時停車證》
(1)、沒有懸掛《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的機動車輛(專用車除外),不得在小區內停放。
?。?)、《停車證》采用一車一證的制度,不能混用和借用。停車證上注明車牌號碼和有效日期。
?。?)、《停車證》分為以下幾種類型(用不同顏色區分): 綠色:包年停車證 橙色:包半年停車證 黃色:包月停車證 藍色:車庫及地下車位停車證(一年審核一次,并換發停車證)
?。?)、車輛進入小區后,車主必須將《停車證》或者《臨時停車證》放置在明顯位置,以備檢查。
(5)、需要在小區內停車的業主,需要提前到物業處辦理停車證并根據所辦理停車證的類型繳納停車場地占用費。并索取費用收據或發票。
10、停放在停車位上的車輛,車內勿要存放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應鎖好門窗,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車主自行承擔。
11、停車位內嚴禁存放雜物,或在停車位上長時間維修車輛;禁止存放危險品,如:汽油、柴油、油漆、紙張、紙箱及棉絲等;嚴禁裝載汽油桶、氣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等危險品進入小區。漏油、漏水等有問題車輛不許進入小區停放。
12、業主之車輛應自行保險,物業管理公司只提供相關停車位置,對車輛之任何損壞、丟失等現象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3、所有車主勿要將車輛停放于兩個車位之間或在一個車位停放多于一部車輛。
14、所有車主應該在管理需要時,向管理人員出示駕駛執照及相關身份證明。
15、進入小區的車輛需要服從管理人員的疏導和管理,對屢次違反車輛停放管理規定并經勸告拒不服從疏導與管理的車主,物業公司有權終止其使用停車場地。
16、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公約或業主大會決議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停放人承擔。
17、收費標準
?。?)、包月停車服務費:小區內道路停車服務費月標準為: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貨車包月費為每輛100元;
?。?)、半年停車服務費:小區內道路停車服務費半年標準為: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貨車包半年費為每輛550元;
(3)、全年停車服務費:小區內道路停車服務費全年標準為:住宅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的私家小型客貨車包全年費為每輛1000元;
?。?)、臨時停車服務費:進入住宅小區內道路臨時停車不超過2個小時的,免收停車服務費。超過2個小時的,每輛每4小時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24小時)停車服務費,每輛超過6元的,按6元收取。臨時停車收費由物業開具正規發票。
?。?)、購買車庫及地下車位的車主不再收取停車場地占用費。
18、該管理公約計劃在20**年1月1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屬zz業主委員會。 以上辦法經過業主委員會討論,現征求大家意見。所有意見和建議跟貼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