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園售樓部前廣場停車管理方案
E花園某區自20**年*月*日交樓以來,售樓部前廣場停車一直都未得到很好的解決,導致業戶們停車亂停亂放,嚴重影響小區的停車管理和車位銷售。為加強管理,提升整體形象,對停車場的管理提出方案如下:
方案(*區入住前):按照3.2米的寬度標準劃停車位,其中5號樓前面廣場寬度為:52米,可劃停車位:*個,6號樓前面廣場寬度為:61米,可劃停車位:*個。共計可劃車位:*個,車主可根據停車位免費停放。
商鋪門口不能停車,為避免出現商鋪門口出現亂停亂放現象,在商鋪前面一米處的位置加裝石墩。
出入口景觀池周圍用60cm高鐵鏈圍蔽一圈,出入口位置安裝石柱用鐵鏈圍蔽一圈,中間擺放些盆景、綠化,防止車輛停放。6號樓東側,5號樓西側廣場采用石墩封閉。
**銀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4個露天車位停放,4個固定車位移交**銀行后注明"**銀行停車位"由**銀行自行管理。
注意事項:
1、施工前提前通知告知業戶:為保持小區整體形象,商鋪前廣場停車場將進行整改,請車主按照車位停車,亂停放車輛造成車輛刮花、碰撞、財產損失概不負責;
2、車場車位有限,秉承先到先停的原則,車位已滿,請車主另覓停車位停車。請勿在停車時堵塞車輛通道行為,一經發現報警或拖車處理;
3、提示車主:路邊臨時停放,有可能出現交警抄牌;
4、停車場僅限于臨時免費停車,無專人看管,造成意外和損失,車主自行負責。
5、停車時出現公共設備設施損壞,車主需承擔賠償責任或恢復原狀。
篇2:中學(學校)校園停車管理制度
中學(學校)校園停車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通過建立規范的校園停車管理制度,對進入校園內的車輛有序、有效的管理,進而使得校園文明、美觀、健康,并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
二.制定依據
1.市、區關于校園車輛管理的相關文件;
2.《**市安全文明校園評估指標》
三.使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全體教職工、學生,適用于進入校園的所有車輛。
四.操作原則
1.憑證停放原則。校內車輛憑證、按指定地點停放;外來車輛須經許可登記、在保安指揮下按指定地點停放。
2.車輛減速原則。進入校園,機動車時速不超過5公里,非機動車輛一律慢行。
3.保安指揮原則。所有車輛的停放須服從保安的指揮,倒車、裝卸貨物等須有保安的指揮,以確保師生生命安全。
4.責任自負原則。進入校園,謹慎駕駛,出現事故,責任自負。
5.與考核、評優掛鉤原則。凡違反本制度者,將在年終考核中體現,在評優中受影響。
五.具體要求
1.校內教職工、學生車輛停放在校園內,須先辦理停車證,將停車證放在駕駛室前擋玻璃處..
2.校外車輛停放嚴格把關。
①非本單位車輛停放僅限于兩種對象:教職工家屬、有密切合作關系的單位。車輛停放須經物管中心審批,并辦理進門證。
②其它任何外來車輛不得進入校園,因工作關系需要進入校園的車輛,須經保安審核許可并登記,并在保安的指揮下按指定地點停放。
③所有車輛按車位有序停放。學校停車位劃分兩大類:汽車停放位、非機動車停放位。
A.汽車停放位安排如下:
第一塊場地:中心花園西側請按指定的車位依次停放
第二塊場地:教師公寓西邊的馬路請在路東依次排放,位置從供水房向北,向南不能停放,不能影響學生的集合、跑操。
第三塊場地:學生公寓前的馬路沿學生公寓前的馬路停放,一律放在路的南邊。
第四塊場地:圖書館與階梯教室之間的空地。
所有車輛應盡可能集中有序停放,如遇下雨天氣,車輛可以有序停放在教學樓前。
B.非機動車停放安排如下:(具體參照學校制定的非機動車停放細則執行)
自行車,電瓶車停放位。場地有兩塊:
第一塊場地:西大門旁邊的非機動車棚
自行車和電瓶車沿車棚從東往西依次停放
第二塊場地;實驗室后面的地磚區域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3.機動車在停放時,必須保證車身是與路邊平行的,若有線條指示的請按標線有序停放。這樣既能彰顯駕駛人的車文化,又能添彩校園。
4.進入校園車輛,須按規定行駛。保安要作好引導,遇到不遵守規定的,要堅決勸阻,勸阻無效的,請作好記錄。
5.進入校園的車輛須服從保安指揮、按車位有序停放,尤其在實施拐彎、倒車,駕駛人員要提高安全意識。
6.學校是人口密集的地方,請行駛者一定要謹慎駕駛,確保安全。若出現事故,責任自負。
六.校園違停處罰措施
對于不能自覺遵守校園車輛管理制度的教職工學校將給予一定的警告和處罰。
對于違停的教職工車輛(含非機動車),學校制作通知單并張貼在違章車輛上。第一次違停友情提醒,第二次違停繼續提醒,第三次違停進行經濟處罰50元,直接從績效工資中扣除。
請各位教職工、學生嚴格遵守制度,請相關責任人嚴格管理、履行好職責。本制度將與考核、評優等掛鉤。若因被管理者不服管理而造成安全責任事故,除承擔相應的責任外,實行年終評優一票否決制。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zz高級中學
篇3: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04年)
(京國土房管物[20**]663號)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一、為規范居住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居住小區停車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包括地面停車場、路邊劃線停車位、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的機動車停車服務等)統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提供或由物業管理企業委托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由房屋管理單位或委托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
三、停車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收取停車費的,應達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車行業經營管理服務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臨時)公約等;
2.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停車管理方案,方案應包括停車管理方的職責、停車位的管理分配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3.有專人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進行登記,進門發放停車憑證,出門查驗停車憑證后放行;
4.維護小區停車秩序,指定停車區域[[,保證車輛停放整齊,行使通暢;
5.24小時專人看管停車場或采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6.保證交通設施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四、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議定。
投遞郵件的郵政車輛需要進入小區的,停車管理單位不得拒絕其入內,進入小區的郵政車輛應遵守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對臨時進出車輛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收費放行。
禁止停車管理單位在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停車費用。
五、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放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臨時)公約和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2.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
六、除臨時進出小區停放車輛外,其他機動車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七、凡利用業主共用場地施劃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建設單位擁有車場、車庫所有權的,應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建設單位、停車管理單位在未滿足本居住小區內業主停車需求前,不得將車位出售、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小區車位難以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措施提高現有車位利用率。
八、停車管理單位在小區內部道路上施劃停車位,應當符合交通設施國家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設置停車位,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九、停車管理單位應及時對居住小區內道路、停車場地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十、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公約或業主大會決議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停放人承擔。
十一、各級國土房管部門應加強對居住小區停車管理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處理停車管理糾紛。
十二、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執行,原《關于加強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20**]9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