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的通知
成物協〔20**〕23號
各會員單位,相關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的服務行為,提升行業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等法規、政策的規定,現將我會制定的《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我會秘書處聯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
職業記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服務人員)的服務行為,促進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等的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的專業服務人員的職業行為予以行業監督、自律記分。
第三條專業服務人員應遵守行業服務規范,恪守執業道德,誠實守信,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積累相當的職業經驗,遵守并熟練運用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妥善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積極參與創建文明行業活動,協助業主、業主大會配合相關部門依法開展工作。
專業服務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物業管理企業從事物業管理相關服務工作。
第四條本市實行專業服務人員行業自律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采取累計15分制。記分類型依據服務效果和違規、違約、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15分、5分、3分、2分、1分五種形式。
第五條本會結合行業實際制定的記分對照表(附后)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記分周期為當年度,可記錄的累積分值為15分。年度累積分值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第七條專業服務人員通過成都市物業網(http://www.cdpma.cn/)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對記分有異議的,可向本會申請復核。經復核改變記分結果的,相應記分應予變更或消除。
第八條專業服務人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一次性或累積記分滿10分的,本會給予警告;滿15分的,予以通報批評,列入嚴重失職名單,同時建議行業信用監管機構給予相應的信用記分,并提請市房產管理部門在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中予以記錄。
專業服務人員被列入嚴重失職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人、服務機構可以二年內不聘用其擔任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從事物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本辦法由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小區入戶服務人員治安防火安全協議樣本
小區入戶服務人員治安、防火安全協議樣本
1.入戶服務人員要遵守中國法律和小區的各項管理規定。
2.服務人員不準從事內外勾結、危害國家利益、危害住戶利益的活動及違法犯罪活動。
3.在入戶服務期間,只限在本住戶范圍從事服務,不準串戶,不準越區。
4.服務人員出入大門,自覺接受門衛檢查,攜帶物品出門要憑物業部簽發的出門證明。
5.服務員出入證只限本人使用,不準轉借,不準涂改姓名、有效期,證件過期作廢,遺失證件后迅速到物業部辦理掛失及補證手續。
6.不準將本人親屬、子女、朋友帶入小區,服務人員不得私自串聯組織、承包服務隊伍。私自讓住戶介紹勞務。
7.服務人員因違反小區規定受到糾正、檢查或處罰時,不得用委托或依靠住戶擴大矛盾方式解決。
8.服務人員要遵守職業道德,因服務侵犯住戶利益造成住戶人身財產損失,一經住戶投訴服務員要接受審查,必要時報請公安機關處理。
9.住戶與服務人員發生矛盾爭端時,要正確解決,不得激化矛盾擴大事態。
10.服務人員要正確使用住戶內的一切設備、設施,不準私自拆改、私接電源線路、天然氣設備,不準用電取暖設備烘烤物品,違反規定造成火災及其他事故,追糾肇事人責任。
11.服務人員入戶服務時,如主人不在,要對住戶安全負責,離開時必須鎖好門窗,關閉電源、天然氣閥門。
12.發現異?;虿话踩闆r,要主動向物業部報告,不準延誤時間或知情不報。
1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簽訂人留存一份,保安部留存備案。
棟號,從事服務
服務人簽字:
年月日
保安部物業部
篇3: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2009年)
文號:成房發[20**]123號 簽發單位: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市物業管理協會,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相關物業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加強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及其監督管理,提升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的綜合素質,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我局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制定了《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適應統籌城鄉物業管理發展,加強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監督管理,提升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全域成都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名冊是記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曾經或正在受聘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專業人員的身份、執業、培訓、業績、行業懲戒等信息的記錄簿。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受聘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證明其列入執業名冊的名冊證書。
第四條 名冊證書記載專業服務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崗位類別、領證日期、有效期限等,并有發證機關印章和持證人員照片。崗位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情況、職業記分和信用狀況,在“成都物業”網的名冊中予以披露。(房地產E網:m.dewk.cn)
第五條 名冊證書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市物業管理協會受托進行名冊證書的填發工作。
第六條 名冊證書由聘用專業服務人員的組織(以下統稱聘用人)負責向市物業管理協會免費申辦領取。在申辦名冊證書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證書信息記錄表》;
(二)交納免冠一寸照片3張;
(三)交驗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明,軍人復員、轉業、退伍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再就業人員的就業證明等);
(四)特殊崗位需具有崗位資格證書的,交驗其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第七條 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聘用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審查提交材料的信息與信息系統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審核合格的,頒發名冊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并向聘用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證書信息記錄表》作為名冊證書的登記資料,一式兩份,一份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保存,一份由市物業管理協會保存。
名冊證書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動時,登記資料也應作相應注明。
第九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專業服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聘用人應當督促所聘專業服務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并為其提供帶薪學習、時間等必要支持。
繼續教育可采取自學、企業輔導、行業培訓等方式進行。行業培訓具體由市物業管理協會實施。
第十條 名冊證書有效期為四年。名冊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物業經營管理與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市物業管理協會申請延續有效期。
第十一條 持有名冊證書的專業服務人員在從業過程中有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行業規范,受到聘用人處分的,聘用人應當在作出處分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信息向市、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結合日常物業管理監督工作,檢查從事物業管理與服務的人員持證與從業情況。發現從業人員未持有名冊證書的,責令聘用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規定作出信用記減分處理,予以行業通報,并在建筑區劃內公告,同時將相關信息上報市房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專業服務人員的物業管理信用記分、職業記分情況以及行業獎懲等激勵與懲戒情況。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物業管理協會注銷其名冊證書: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背職業道德規范和行業誠信,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名冊證書有效期屆滿,經市物業管理協會兩次以上網絡、報紙公告或電子短信提示仍未申請延續的;
(三)在成都市物業管理信用信息記分中低于75分的;
(四)在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中累計記分達到15分的;
(五)其他應當注銷名冊證書的情形。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應負責收集專業服務人員名冊證書送交市物業管理協會。
市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定期將名冊證書注銷情況書面報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執業名冊上予以相應除名。
第十五條 對被從執業名冊上除名的人員,自被除名之日起兩年內聘用人、物業服務的委托人可不聘用其從事物業經營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聘用人、物業服務的委托人有權要求專業服務人員出示名冊證書或查詢名冊證書內容。
在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資質核定和資質升級推薦、或在對其他管理人、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或在對派駐物業項目的物業服務力量考核與監督時,專業服務人員的持證情況將作為參考。
第十七條 名冊證書遺失或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向市物業管理協會申請補發或更換新證書,原證書應當收回報廢;補發或更換的新名冊證書證號與原名冊證書一致,有效期限同原名冊證書記載的時期。
名冊證書持有人發現證書信息與名冊中相關內容不一致時,
第十八條 對持有虛假名冊證書的,一經發現,由市物業管理協會收回、銷毀;并在執業名冊上除名的同時,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聘用人不按照規定將其聘用的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信息錄入執業名冊,或在申辦、退交名冊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予以信用記減分,納入全市物業管理信用體系披露。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不按規定聘請相應專業服務人員從事相關專業服務工作的,依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名冊證書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
成都市與其他地區之間對名冊證書有相互認可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與《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執業名冊建立辦法》、《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成都市物業管理專業服務人員職業記分辦法》配套施行。
第二十三條 名冊證書的印章、證書式樣,由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制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