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住宅、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維護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所轄各城市規劃區、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兩個以上產權人的住宅、非住宅或與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區內單幢的住宅、非住宅,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物業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用具、消防設施、供暖(冷)氣管道、煤氣管道、鍋爐、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市房產局負責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監督使用,并對縣(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監督使用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儲存、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管、按棟建帳、核算到戶的管理原則。
第六條 業主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房屋產權人)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的20—30%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任何單位、個人都無權予以減免。
第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以下規定繳存:
一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屬多層住宅的由售房單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屬高層住宅的提取30%;購房人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這二筆資金應存入或轉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門帳戶,專項用于出售后的公有住房的維修、改造、養護。
二住宅(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出售時,屬多層住宅的,由購房人按購房款2%的比例繳存;屬高層住宅或設有電梯的多層住宅的,由購房人按購房款3%的比例繳存。
購房人所購房屋的價格明顯低于同類、同層房屋價格的,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按同類、同層房屋的平均價格計算。
三拆遷安置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安置多層住宅的按安置房評估價的2%、安置高層住宅的按安置房評估價的3%的比例,由被拆遷人繳存。
四整棟住宅中的非住宅和其他物業按照同類型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標準進行繳存。
五開發建設單位的自用住宅物業、非住宅物業,參照同類物業價格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繳存。
第八條 售房單位在售房時或拆遷人在安置房屋時應按照有關規定代為足額收取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必須按本辦法規定足額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并向購房人代為收取個人應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部分。
銷售商品住房的售房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向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代為收取方案。
拆遷人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向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代為收取方案。
以上單位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前,須將足額代為收取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移交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管。
第九條 市、縣(市)房產局是本市、縣(市)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足額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向購房人代為足額收取個人應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將收取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足額移交市、縣(市)房產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市、縣(市)房產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書;商品房售房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未向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方案、或未將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如期移交市、縣(市)房產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市、縣(市)房產局不予受理商品房初始登記業務,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總證;購房者沒有按規定足額繳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市、縣(市)房產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拆遷人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未向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方案、或未將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如期移交市、縣(市)房產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市、縣(市)房產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手續。
第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可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將維修資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大會決定委托的其他單位代管,未決定移交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繼續代管。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單位代管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接受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由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雙方負責人同時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理移交手續應提交下列
篇2: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甲方:_____商貿有限公司(業主)
乙方: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物業管理方)
為明確甲方業主同乙方物業管理公司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及管理責、權、利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的籌集及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特簽訂本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自_____年12月1日前于銀行帳戶按博盈投資廣場實際工程設施設備總造價的2%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科目,該銀行款項按受物業管理部門監督,其本金及利息收入均用于博盈投資廣場公用設施維修保養,不挪作他用或減少金額。
二、雙方約定同意按《_____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對維修資金予以使用管理。
三、乙方有責任監督和指導甲方維修資金的籌集,并確保維修資金按預定申報審批程序合理有效使用。
四、維修資金的提現使用額度應根據投資廣場年度維修計劃及維修保養方案予以申報審批執行,乙方不得中途更改維修資金用途及超支維修資金。
五、乙方由責任向甲方匯報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及維修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六、如因甲方私自挪用維修資金,不能保證維修資金正常到位,導致影響維修質量及設備設施使用,乙方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質量責任。
七、乙方使用維修資金應確保工程質量,外協加工必須提供資質證明報業主方正式維修方案,按審批方案方可執行,否則如發生質量事故或問題由乙方承擔維修及賠償責任。
八、本協議同《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自_____年12月1日起一并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天津市關于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 〔20**〕14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3月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月26日
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
市國土房管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切實維護非住宅物業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對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范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統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交存的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所有,應當用于非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