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岳政辦發[20**]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臨港產業新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岳各單位:
《岳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于20**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岳陽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物業內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管道井、電梯前庭、鍋爐房、發電間、配電間、線路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共用電梯、共用天線、共用照明、消防設施、中央空調設施、樓宇對講系統、避雷裝置、水箱、水泵、鍋爐、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管網設施、給排水系統、景觀設施、小區圍欄、監控報警系統、車輛進出管理系統、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地產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等工作。其所屬的市物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單一產權的住宅(含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等)和非住宅(含商業用房、寫字樓、儲物間、車庫、車位等),其業主應當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管理依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標準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分類確定,并適時調整和公布。
第八條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使用時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九條 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程序擇優選定商業銀行作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存儲銀行,并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總帳,以幢為單位設分幢帳,并按房屋戶室號設分戶帳。
第十一條 購房人應當在房屋預告登記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開發建設單位不得代收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未辦理房屋預告登記的物業,購房人應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一并將其自留和未售部分物業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房屋售出后,購房人向開發建設單位交納該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并變更相應帳戶。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出售物業時,應提示購房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時間及標準,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
購房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湖南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此收據是業主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合法憑據。
第十四條 業主分戶帳面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應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至首期應交金額。
已成立了業主(業主代表)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業主代表)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業主代表)大會的,續交的具體辦法由管理機構商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物業已經出售但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
本辦法實施前已代收但未交存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專戶的相關單位,應按要求及時交存到管理機構。否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查處。
業主未按規定交存首期和續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存,拒不交存者,業主(業主代表)大會可決定限制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管理權,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第一個結息年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活期利率計息,以后按季度掛牌利率結息。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應當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和總業主人數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簽名同意。
使用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九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分攤,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相關業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維修資金個人分戶帳不足使用時,不足部分由該業主承擔。
第二十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物業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第二十一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聘請物業服務人員的社區居委會)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申請。
(二)管理機構外勘查驗,確認維修項目并界定受益范圍。
(三)在物業區域內公示維修方案:包括擬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維修單位選擇方式、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受益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業主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
篇2: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甲方:_____商貿有限公司(業主)
乙方: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物業管理方)
為明確甲方業主同乙方物業管理公司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及管理責、權、利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的籌集及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特簽訂本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自_____年12月1日前于銀行帳戶按博盈投資廣場實際工程設施設備總造價的2%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科目,該銀行款項按受物業管理部門監督,其本金及利息收入均用于博盈投資廣場公用設施維修保養,不挪作他用或減少金額。
二、雙方約定同意按《_____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對維修資金予以使用管理。
三、乙方有責任監督和指導甲方維修資金的籌集,并確保維修資金按預定申報審批程序合理有效使用。
四、維修資金的提現使用額度應根據投資廣場年度維修計劃及維修保養方案予以申報審批執行,乙方不得中途更改維修資金用途及超支維修資金。
五、乙方由責任向甲方匯報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及維修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六、如因甲方私自挪用維修資金,不能保證維修資金正常到位,導致影響維修質量及設備設施使用,乙方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質量責任。
七、乙方使用維修資金應確保工程質量,外協加工必須提供資質證明報業主方正式維修方案,按審批方案方可執行,否則如發生質量事故或問題由乙方承擔維修及賠償責任。
八、本協議同《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自_____年12月1日起一并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天津市關于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 〔20**〕14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3月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月26日
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
市國土房管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切實維護非住宅物業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對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范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統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交存的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所有,應當用于非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