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溫州市市區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及交存辦法的通知
溫政辦〔20**〕150號
鹿城、龍灣、甌海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市房管局等部門關于《溫州市市區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及交存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溫州市市區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及交存辦法
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浙政發〔20**〕19號)規定,結合溫州市區實際,制定溫州市市區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及交存辦法。
一、市區房屋建筑安裝工程平均造價。多層住宅(7層及7層以下)1000元/平方米;小高層住宅(8層-18層)1300元/平方米;高層(19層及19層以上)1500元/平方米。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標準確定為:多層為平均造價5%;小高層、高層為平均造價6%。
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時間界定。本辦法實施之前,建設單位已與業主辦理房屋交付結算手續的,按原有規定的標準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辦法實施之后,未辦理房屋交付結算手續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交存。
四、拆遷安置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市區拆遷安置房套內面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按市場價(含市場控制價增購的面積、違章面積、增購面積、農業戶增購面積等)增加面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交存。
五、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方式。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在房屋辦理結算交付時,由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并向業主出具地稅部門提供的浙江省統一收款收據。
六、物業管理區域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七、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
篇2:張家口市關于《調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通知(2015)
張家口市關于《調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通知(20**)
張住建字[20**]51號
張家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張家口市財政局
關于《調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住建(房管)局、財政局、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
根據《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我市主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交存的數額按住宅(非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6%計算,現將交存標準調整如下:
1.多層住宅為每平方米70元;
2.高層住宅(帶電梯的多層住宅)為每平方米110元;
3.非住宅(公寓、辦公用房、商業用房等)為每平方米130元;
4.別墅為每平方米80元;
5.獨立地下室、車庫為每平方米40元。
各縣區房產部門應當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應交存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的數額;也可參照本交存標準執行。
此交存標準從20**年4月1日起執行。其他規定內容按《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文件落實;本交存標準調整前已交存部分維修資金小區,繼續沿用原政策規定執行;存量房(2000年1月1日后建設的小區)產權轉移按新交存標準規定執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篇3:天津市關于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 〔20**〕14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3月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月26日
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
市國土房管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切實維護非住宅物業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對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范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統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交存的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所有,應當用于非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