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7號
《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諶貽琴
20**年10月10日
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的管理,確保電網的安全可靠運行,保障用戶正常用電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貴州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和更新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區內與住房共用供配電設施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供配電設施,是指從上級公共電源網接入點起,至新建住宅住戶入戶端口處,及住宅區公用配電房內公共設施電力計量裝置和經營性用電分戶計量裝置處止的供配電設施(不含供配電設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能源、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更新等管理活動中做好下列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價格壟斷執法等工作;
(二)能源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管理;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建設市場誠信體系建設;
(四)工商部門負責除價格壟斷行為外的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等經濟違法行為,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監督處理;
(五)質監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指導部門、行業和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協調處理有關標準爭議相關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和更新等管理活動中依法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第七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參與用戶受送電裝置設計圖紙的審核,對用戶受送電裝置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實施監督,并在該受送電裝置工程竣工后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城鄉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的規劃應當符合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及鄉、村莊規劃。
第九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統一規劃建設,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設計、施工、試驗和運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與供電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供電方案,方案中應當包括用電容量和供電條件等內容。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單位和供電企業協商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設計。供配電設施設計應當與建筑工程主體設計相銜接。
第十三條新建住宅區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依法送審,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施工圖設計文件一經審查合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設計。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交供電企業,由新建住宅區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通知供電企業參與對供配電設施部分的審核。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負責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承擔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責任,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十五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應當遵循市場化公平競爭的原則。
建設單位可以將供配電設施委托供電企業或者其他企業組織建設,也可以自行組織建設。
建設單位委托供電企業或者其他企業組織建設的,應當簽訂協議由供電企業或者其他企業承擔后續管理、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
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建設的,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后續管理、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
承攬設計、施工、監理、維護等工程的企業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十六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采用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不同方式進行建設或者維護管理的,應當在新建住宅區售房合同中以特別提醒方式予以告知購房人。
第十
七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工程檢驗合格報告等資料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十九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因新建住宅區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從搶險救災經費中支出。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更新等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或者設計、施工、監理、供電等有關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規定有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未規定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參與用戶受送電裝置設計圖紙的審核職責的;
(二)不依法履行對用戶受送電裝置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實施監督職責的;
(三)不依法履行對用戶受送電裝置工程竣工后進行檢驗職責的。
第二十四條供電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年公布的《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2: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2014年)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
《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敏爾
20**年1月7日
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管理、維修和養護,確保電網的安全可靠運行,滿足住戶正常用電需求,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鄉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管理、維修和養護。但城鄉居民自建房內的用戶、住宅區內使用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供電的用戶所需的供配電設施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區內與住房共用供配電設施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供配電設施,是指從上級公共電源網接入點起,至新建住宅住戶入戶開關處,及住宅區公用配電房內公共設施和經營性用電出線處止的供配電設施(不含供配電設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應當按照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六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試驗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電力行業標準,國家和電力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七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供電企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審核。
第九條供電企業負責組織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承擔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責任,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新建住宅區公用配電房內公共設施和經營性用電出線點后的電氣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十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成后,供電企業負責管理、維修和養護,實行供電到戶、管理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能源、住房城鄉建設、能源監管、審計、監察、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維修和養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供電企業提交用電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制定供電方案所需的建設規劃設計圖紙和文件資料。
供電企業提供供電方案的期限應當符合能源監管部門的要求,自受理用電申請之日起,高壓單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4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施工設計圖審核合格后,供電企業與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簽訂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協議,協議中應當約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設備的選型、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工程質量及完成時限等。
第十四條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配合供電企業辦理供配電設施路由通道、建設開工等所需手續,并按照約定期限提供供配電設施用房、用地和通道。
第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筑面積,根據建設協議約定,按照新建住宅區開發進度,分期分批向供電企業支付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
需要提供臨時供電、高可靠性供電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用于供配電設施的材料和設備的購置、施工、監理、調試、竣工驗收、維護等。
第十七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制定費用標準,并根據物價水平變化和費用使用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供電企業在收取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后,不得再向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購房者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新建住宅區項目投入使用后,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根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終核準的建筑面積,與供電企業按照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費用標準結清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
第二十條價格主管部門對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支付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財務管理辦法,規范費用管理,每半年至少向社會公開一次上半年度費用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應當在發展改革、能源、能源監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商。
第二十二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工程竣工后,由開發建設單位和供電企業共同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按照國家規定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工程驗收和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向供電企業移交工程檔案資料一式兩份,一份由供電企業留存,另一份轉交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單位在檢驗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合格報告等資料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配電設施,由供電企業負責供配電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更新及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供配電設施運行維護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保障供配電設施的完好和運行正常。
第二十六條供電企業應當確保24小時受理供配電設施故障報修業務。供配電設施出現故障時,應當按照能源監管部門規定時限處理,保證用戶正常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用戶。
第二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及約定支付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由供電企業書面告知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供電企業暫停辦理其用電業務。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違反規定,擅自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降低電力工程建設設備和材料配置標準、不按照規定組織招標投標、不按照規定履行維修養護職責,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范圍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逾期未完成供配電設施工程,給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按照建設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供電企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開發建設單位及購房人或用戶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供電企業已受理用電申請但未提供供電方案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供電企業受理用電申請并已提供供電方案的,可由開發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參照本辦法協商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