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市綠線管理條例
河南省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20**年12月28日洛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創建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現狀綠線、規劃綠線和生態控制線。現狀綠線是指建設用地內已建成,并納入法定規劃的各類綠地邊界線;規劃綠線是指建設用地內依據本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生態控制線是指規劃區內依據本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的,對城市生態保育、隔離防護、休閑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態區域控制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動的城市綠線管理體制。
市城鄉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
(二)洛河、瀍河、澗河、伊河等生態廊道;
(三)邙山、周山、萬安山等區域;
(四)鄭西高鐵、隴海鐵路、焦柳鐵路、310國道、二廣高速、西南環高速等交通干道兩側的防護隔離區域;
(五)龍門風景名勝區、大遺址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等區域;
(六)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有直接影響的區域。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市總體規劃,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園綠地等的綠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明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綠線信息公開制度。
城市綠線劃定后,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并定期公布綠線的調整、監督檢查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八條城市綠線劃定后,不得擅自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不減少綠地總量的前提下,應當征求同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調整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綠地綠線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議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第九條城市綠線應當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統一的綠線標識,公園綠地、防護綠地應當同時設置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綠線標識或者擅自移動、破壞界樁。
第十條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應當依法限期遷出。
第十一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風景林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二條禁止非法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用地。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綠線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城市綠線的數字化管理。
第十五條市城鄉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城市綠線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查處城市綠線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城市綠線管理,有權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損毀綠線標識或者擅自移動、破壞界樁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城鄉規劃、城市綠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綠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調整城市綠線和批準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用地的;
(二)違法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的;
(三)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接到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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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岳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政府岳政發[20**]28號
二○○八年十月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地管理,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岳陽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岳陽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市規劃、建設、城管、國土資源、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第四條 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確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等綠線。
第五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等行業標準進行建設。各類綠地單項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占居住區總用地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動園地;舊城區改造居住區綠地占居住區總用地比率不低于25%。
(二)園林景觀道路綠地率不低于40%; 紅線寬度大于50m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30%;紅線寬度在40-50m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m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20%。
(三)單位附屬綠地面積占單位總用地面積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率不低于20%;產生有害氣體及其他污染的工廠的綠地率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寬的防護林帶;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5%。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來自:m.dewk.cn)、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 原則或者方案,確定綠地率指標,劃定綠地界線,落實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城市詳細規劃方案應實行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會審制度。
第七條 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八條 城市規劃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改變城市綠線內用地性質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于臨時占用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到期后應按綠地原有狀況恢復。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綠地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條 各類建設項目都必須依法依規進行綠化配套建設,其綠化指標必須達到規定的標準,其綠化設計方案必須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綠化設計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或者變更綠化設計方案。配套綠化工程要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配套綠化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所缺面積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統一組織異地綠化。
城市綠化補償費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財政、園林部門擬定,按程序報批后執行。
建設單位繳納的城市綠化補償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十三條 對批準實施的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托有資質的綠化企業進行施工。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綠化工程施工質量的監管。
承擔園林綠化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保證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未按照綠化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聯合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整改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和綠化隔離帶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 ,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篇3: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令136號
《淮南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宏
20**年9月10日
淮南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保護管理,建立和嚴格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淮南市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綠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林業、旅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線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線由市城鄉規劃會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化、風景名勝、自然地貌的現狀、保護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界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城市綠地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七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都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八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公園綠地:綜合公園(全市性、區域性公園)、社區公園(居住區公園、小區游園)、專類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風景名勝公園、游樂公園、其他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
(二)生產綠地:苗圃、花圃等;
(三)防護綠地: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特殊綠地等;
(五)其他綠地: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濕地、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范圍、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第九條 城市綠線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減少綠地面積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變更:
(一)修編城市規劃對城市用地布局進行調整,使城市綠地發生變化,根據新規劃需要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變更的;
(二)經論證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綠地,需要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變更的;
(三)其他經論證確有必要變更城市綠線的。
第十條 變更城市綠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調整方案及論證報告,經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二)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筑總平面規劃方案確定的綠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調整方案,經市城鄉規劃會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調整附屬綠地綠化控制指標的,由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調整居住綠地的,還須經業主(購房者)大會或者2/3以上業主同意;
(四)調整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其他綠地的,由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并進行公示,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五)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綠地以及損毀綠化及其設施、砍伐綠化種植或者改變用地性質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并由建設單位先行補足綠地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地性質,不得擅自占用綠地,不得擅自在綠地上開發建設,不得在綠地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臨時占用綠地審批手續。臨時占用綠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經批準占用綠地無法恢復的,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就近異地建設與占用面積同等的綠地;或者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代為建設,費用由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規劃綠地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應當予以嚴格保護和控制。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逐步遷出或者限期拆除。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或者建設工程規劃審批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核定建設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綠地率及其應當達到的標準,并界定綠線。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并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加蓋綠化設計方案審查專用章。綠化設計方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加蓋綠化設計方案審查專用章,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綠化指標和劃定的綠線配套建設綠地。配套建設的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淮南市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建設。
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配套建設的綠化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加蓋綠化工程驗收專用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應當如實公示該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綠地面積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筑總平面方案載明的綠線范圍,不得將綠線范圍外的其他綠地或者臨時性綠地作為其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第十五條 鼓勵對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土地進行地下空間復合利用和地面防災避險設施建設,其建設項目及各種管線或者設施建設方案應當報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技術標準提出管制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六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使用性質的;
(二)擅自侵占城市綠線內土地的;
(三)在城
市綠線內違法進行開發建設的;(四)破壞城市綠線內地形、地貌、水體、景物景觀和生態環境的;
(五)其他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的。
第十八條 在城市綠線管理工作中,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鳳臺縣城市綠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