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0號
《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敏爾
20**年1月7日
貴州省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管理、維修和養護,確保電網的安全可靠運行,滿足住戶正常用電需求,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鄉規劃區內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管理、維修和養護。但城鄉居民自建房內的用戶、住宅區內使用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供電的用戶所需的供配電設施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區內與住房共用供配電設施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供配電設施,是指從上級公共電源網接入點起,至新建住宅住戶入戶開關處,及住宅區公用配電房內公共設施和經營性用電出線處止的供配電設施(不含供配電設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應當按照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規劃,統一標準、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六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試驗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執行電力行業標準,國家和電力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七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供電企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審核。
第九條供電企業負責組織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的建設,承擔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責任,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新建住宅區公用配電房內公共設施和經營性用電出線點后的電氣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十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成后,供電企業負責管理、維修和養護,實行供電到戶、管理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能源、住房城鄉建設、能源監管、審計、監察、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管理、維修和養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供電企業提交用電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制定供電方案所需的建設規劃設計圖紙和文件資料。
供電企業提供供電方案的期限應當符合能源監管部門的要求,自受理用電申請之日起,高壓單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4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施工設計圖審核合格后,供電企業與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簽訂供配電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協議,協議中應當約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設備的選型、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工程質量及完成時限等。
第十四條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配合供電企業辦理供配電設施路由通道、建設開工等所需手續,并按照約定期限提供供配電設施用房、用地和通道。
第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筑面積,根據建設協議約定,按照新建住宅區開發進度,分期分批向供電企業支付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
需要提供臨時供電、高可靠性供電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用于供配電設施的材料和設備的購置、施工、監理、調試、竣工驗收、維護等。
第十七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制定費用標準,并根據物價水平變化和費用使用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供電企業在收取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后,不得再向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購房者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新建住宅區項目投入使用后,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根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最終核準的建筑面積,與供電企業按照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費用標準結清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
第二十條價格主管部門對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支付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財務管理辦法,規范費用管理,每半年至少向社會公開一次上半年度費用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應當在發展改革、能源、能源監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監理單位及設備材料供應商。
第二十二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工程竣工后,由開發建設單位和供電企業共同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按照國家規定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新建住宅區供配電設施工程驗收和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向供電企業移交工程檔案資料一式兩份,一份由供電企業留存,另一份轉交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單位在檢驗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合格報告等資料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按照本辦法建設的供配電設施,由供電企業負責供配電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更新及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供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供配電設施運行維護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保障供配電設施的完好和運行正常。
第二十六條供電企業應當確保24小時受理供配電設施故障報修業務。供配電設施出現故障時,應當按照能源監管部門規定時限處理,保證用戶正常用電。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用戶。
第二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及約定支付供配電設施建設費用,由供電企業書面告知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供電企業暫停辦理其用電業務。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違反規定,擅自或變相提高收費標準、降低電力工程建設設備和材料配置標準、不按照規定組織招標投標、不按照規定履行維修養護職責,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由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范圍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逾期未完成供配電設施工程,給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按照建設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供電企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開發建設單位及購房人或用戶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實施前供電企業已受理用電申請但未提供供電方案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供電企業受理用電申請并已提供供電方案的,可由開發建設單位與供電企業參照本辦法協商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2:供配電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供配電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1、認真做好配電設備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設備臺帳,做到內容真實、數據準確,項目齊全。
2、明確設備運行管理責任人,按有關巡視與維護制度的要求,定期對配電設備巡視檢查,發現缺陷按設備缺陷管理制度的規定,及時糾正,消除缺陷,并做好詳細記錄,以避免事故的發生。
3、根據設備運行情況及有關規程要求,認真制定配電設備檢修計劃,定期對設備進行預防性試驗和檢修,并做好設備的維修工作,保護注油設備無滲漏、無油污,設備框架無銹跡。
4、嚴格執行《農村低壓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和《農村安全用電規程》,建立健全設備操作制度,操作前認真填寫操作票,并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確保工作人員安全。
5、戶外配電設備有明顯的安全警告標志。凡需接地的部位均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應符合規程要求。
6、高低壓熔斷器的置換,必須配置與設備額定電流相適應的熔體,嚴禁用其他導體代替,以保證設備安全。
7、配電變壓器不宜超負荷進行。由于負荷變化,導致變壓器過載時,應符合《電力變壓器運行規定》,方可繼續運行。
8、漏電保護器應符合其安裝運行規程要求,認真做好漏電保護器的試跳工作,并做好運行和試跳情況的記錄。
篇3:供配電事故搶修制度
供配電事故搶修制度
1、有完善的事故搶修措施,設有專人值班,設立報修電話。
2、接到故障報告,搶修人員要及時趕到現場,在符合有關規程的情況下,一般事故處理不超過24小時。
3、對危機人身貨主設備安全的隱患、故障和事故,應立即組織檢修、處理。
4、對可能發生的洪水、地震、火災、風霧災害 等要有處置預案,提高防災、減災能力。
5、對供電線路、配電臺區等要定期巡視維護,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所轄區內的供電可靠性指標。
6、計劃維修停電,要提前通知客戶;事故檢修停電,要及時通知客戶;突發性故障停電,客戶查詢時應做好耐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