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甘肅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偉平
20**年10月16日
甘肅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單位專職消防隊。
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消防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工資福利及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建設、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由當地人民政府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由所屬單位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專職消防隊的監督和具體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及其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城市(包括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銷售、儲存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四)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其他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地區。
第八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五)公路特長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單位;
(六)本款第(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站)建設,其規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標準按照國家《鄉鎮消防隊標準》執行。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建成后,應當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且不得擅自撤銷。因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當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員的招錄,應當按照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下達的計劃,通過公開招聘方式招錄。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專職消防員由單位自行調配或者招錄。
第十二條 招錄的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志愿從事消防工作,品行良好;
(二)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三)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四)身體健康,符合征兵的體格檢查標準。
專職消防隊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專職消防員優先從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技能的人員中招錄。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專職消防隊:
(一)年齡超過45周歲;
(二)身體不符合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三)規定期限內未掌握消防員基本技能;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消防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調度,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現場勤務,處置災害事故;
(二)保護災害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三)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車輛及器材裝備,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五)準確統計轄區接警出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數據,按要求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六)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普及消防知識,開展宣傳教育
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單位專職消防隊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開展防火巡查,督促單位有關部門和個人落實防火責任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執行晝夜執勤、請假銷假、值班交接等制度。
專職消防隊日常執勤備戰人員不得少于總數的70%。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員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將職業技能作為定級、晉級的依據。
專職消防員在日常工作中應當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按照國家標準配備警報器、標志燈具,車身噴涂“消防”字樣或者標志圖案。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器材、裝備不得用于與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工資應當不低于本地區事業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享受與事業單位職工相當的福利待遇。
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本單位予以保障。單位專職消防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十九條 建立專職消防隊的人民政府和單位依法為專職消防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并為滅火救援崗位的專職消防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員合同期滿或者有其他原因正常離隊的,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予以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條 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犧牲的專職消防員,按照規定給予生活保障、醫療、撫恤待遇;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所在單位要鼓勵和支持專職消防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購置消防車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減免購置稅。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免收往返途中的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以及行人應當讓行,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迅速通行。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后,由火災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銷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專職消防隊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派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
(二)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任務中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的;
(三)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影響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
(四)不落實日常執勤備戰規定的;
(五)將消防車用于與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無關事項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葫蘆島市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2015年)
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9號
現將《葫蘆島市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予以公布,自20**年1月30日起施行。
市長 都本偉
20**年1月30日
葫蘆島市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提高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能力,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根據《遼寧省消防條例》及《遼寧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葫蘆島市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伍是指除公安消防部隊以外的其他承擔火災預防、撲救及社會救援工作的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三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管理單位專職消防隊,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組建專職消防隊,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費保障,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群眾義務消防隊。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建設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第六條 對在防火滅火、社會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伍及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七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組建專職消防隊。
下列未設立公安消防隊的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
(四)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
第八條 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列為全國和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五)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筑標準、裝備標準和人員配置,應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應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并報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建成后,報市公安消防機構驗收。
第三章 人員錄用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招聘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招聘(招用)計劃,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招聘人員,由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并報市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人員的身份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其人員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消防機構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的內容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期滿后,由本人申請,經用人單位考核,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職業,遵紀守法,有奉獻精神;
(二)年齡在18至45周歲的男性青年,其中,初次聘用的年齡不超過28周歲;
(三)符合消防員體檢標準和體能測試要求;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政府專職消防員可以從退役士兵中優先招聘;單位專職消防員可以從企業事業員工中優先招聘。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文職人員應當從熱愛消防職業,遵紀守法,具備相關專業技能和等級,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第十五條 市公安消防機構對新招聘的專職消防員統一進行培訓。專職消防員工作試用期滿6個月的,應當參加國家規定的滅火救援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后上崗。
鼓勵專職消防員參加國家中、高級滅火救援員和滅火救援員技師、高級技師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
第四章 職責任務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滅火預案和應急救援預案;
(二)完善執勤
制度,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開展體能、技術、戰術訓練,定期組織演練; (三)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統一調度指揮,參加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普及消防常識;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在執行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信號指示的限制,其他車輛應當讓行。
執行滅火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免繳車輛通行費。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執勤、訓練、滅火救援、生活等制度,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著專用服裝。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應當統一佩戴消防標志,著滅火救援服或者搶險救援服。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過程中,聽從公安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業務、隊伍建設的管理。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由轄區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公安消防機構對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群眾義務消防隊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實行晝夜執勤制度,參照公安消防隊的有關規定,建立執勤、訓練、工作、生活秩序,保證隊伍執勤訓練、滅火戰斗和其他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人員和執勤裝備器材,不得擅自用于滅火、訓練和搶險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全市各級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統一納入執勤訓練和滅火救援調度指揮體系,統一組織開展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人員配備標準保證70%以上的人員在位率,非現役人員實行輪值班制度,值班駕駛員數量不少于按規定應出動消防車輛數。
第二十五條 專職消防文職人員應當在現役消防警官或公安民警的帶領下輔助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制作或送達各類法律文書等執法工作,不參與行政處罰等執法。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職消防文職人員輔助執法制度,規范執法行為。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政府專職消防員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發放和調整工資待遇、獎懲和續訂、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并為政府專職消防員建立檔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工資福利及業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本單位予以保證。
專職消防隊購置消防裝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政策。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站用地屬公益性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年工資待遇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上浮10%的標準確定;專職消防隊文職人員的年工資待遇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員的年工資待遇應當按照不低于或高于本單位生產一線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專職消防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享受相應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公安現役消防隊員標準為專職消防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
專職消防員享受滅火救援出勤補助。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專職消防員參加崗前、在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三十一條 專職消防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救援或者應急救援等活動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各項工傷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報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集體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給予表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或者接到公安消防機構滅火救援調派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80號
《遼寧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業經20**年1月1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20**年1月28日
遼寧省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提高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實施監督,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管理單位專職消防隊,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組建專職消防隊伍,保證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下列未設立公安消防隊的區域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
(四)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
第六條 下列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列為全國和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五)地鐵經營管理單位;
(六)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根據需要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七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滅火預案和應急救援預案;
(二)完善執勤制度,維護、保養消防器材裝備,開展體能、技術、戰術訓練,定期組織演練;
(三)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統一調度指揮,參加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保護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普及消防常識;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筑標準、裝備標準和人員配置,應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或者撤銷,應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并報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建成后,報市公安消防機構驗收。
第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招聘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招聘(招用)計劃,面向社會公開進行招聘;單位專職消防隊招聘人員,由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并報市級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的內容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期滿后,由本人申請,經用人單位考核,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條 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職業,遵紀守法,有奉獻精神;
(二)年齡在18至45周歲的男性青年,其中,初次聘用的年齡不超過28周歲;
(三)符合消防員體檢標準和體能測試要求;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政府專職消防員可以從退役士兵中優先招聘;單位專職消防員可以從企業事業員工中優先招聘。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文職人員應當從熱愛消防職業,遵紀守法,具備相關專業技能和等級,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第十二條 市公安消防機構對新招聘的專職消防員統一進行培訓。專職消防員工作試用期滿6個月的,應當參加國家規定的滅火救援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后上崗。
鼓勵專職消防員參加國家中、高級滅火救援員和滅火救援員技師、高級技師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年工資待遇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上浮10%的標準確定;政府專職消防隊文職人員的年工資待遇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單位專職消防員的年工資待遇應當按照不低于或高于本單位生產一線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確定。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員應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享受相應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公安現役消防隊員標準為專職消防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專職消防員享受滅火救援出勤補助。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專職消防員參加崗前、在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執勤、訓練、滅火救援、生活等制度,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著專用服裝。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應當統一佩戴消防標志,著滅火救援服或者搶險救援服。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過程中,聽從公安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救援或者應急救援等活動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各項工傷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報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工資福利及業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本單位予以保證。
專職消防隊購置消防裝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政策。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在執行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信號指示的限制,其他車輛應當讓行。
執行滅火應急救援任務的消防車免繳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一條 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專職消防隊集體和個人,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給予表彰。
第二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消防機構滅火救援調派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