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
《甘肅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已經20**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偉平
20**年10月16日
甘肅省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維修、保養、檢測、監督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依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建(構)筑物中配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設施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日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安監、工商、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建筑消防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相應的建筑消防設施。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其他單位建筑消防設施,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并按照計劃組織監督抽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的情況,組織監督抽查;指導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轄區內的居民住宅區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的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配置情況;
(二)建筑消防設施的運行狀況;
(三)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情況;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六)建筑消防設施的維修、保養、檢測情況;
(七)建筑消防設施管理檔案的建立情況;
(八)按有關規定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建筑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由建筑物產權單位負責。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管理的,應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共用建筑消防設施的,建筑消防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協商,訂立協議,明確各方的建筑消防設施管理責任,確定責任人或者委托一個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范圍內的建筑消防設施負責,定期管理維護,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二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責任:
(一)制定建筑消防設施巡查、維修、保養、檢測等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并按照要求設置相關標識;
(二)建立建筑消防設施配置、運行等情況的管理檔案;
(三)組織實施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維修、保養、檢測,真實準確記錄有關情況,存檔備查;
(四)組織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管理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值班人員應當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熟悉消防控制室設備及其聯動設施的功能,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條 建筑消防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計劃,定期進行維修、保養,并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至少檢測一次,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系統等技術性能較高的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依法委托有資質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修、保養、檢測。
第十六條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對所提供的服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工廠消防設施安全規定
工廠消防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1.各種消防設施、應由技術部人員和消防員定期檢查,發現故障及時維修,隨時保證其性能良好。
2.各種消防設施,在非火警情況下,非消防人員和設備維修人員不得移動或挪作他用,更不得損壞。
3.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由安全保衛部門統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4.消防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各走道應保持暢通。
5.各部門要對所轄區域的滅火器和消防設備加強清擦,防止污垢堵塞滅火器噴口。
6.安全保衛部派專人經常檢查,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及時教育,對不聽制止或造成設備損壞,查明情況,嚴肅處理。
篇3:公司消防設施管理制度(九)
公司消防設施管理制度(九)
消防器材服務于公司安全生產,是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的有力保障,為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轉并得到有效保護,特建立以下制度:
一:本公司員工必須自覺愛護和看管消防器材;
二:消防器材由公司安保部門專管,所在部門兼管,非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擺玩,經同意后必須誰用誰負責。
三:專管人員必須每星期對消防設施大檢查:1)消防泵是否正常運轉;2)所配置的消防器材是否在位,檢查要有記錄。
四:消防器材是否處于戰備狀態,對不能工作的器材,必須及時更換和維修。
五:門衛加強對于進入廠區的貨車管理,必須配置防火器,出廠時回收。
六:嚴禁在消防通道內搭建建筑物、架子式、堆放其它雜物。
七:確須用水帶,有工段負責人向生產部領導或安保部[專管員]申請,同意后也須按規定晾曬、回收,否則一律不得使用;滅火機是備用戰斗器材,更不能隨意動;
八:違反以上任何一條都將按廠紀規定嚴肅處理;
九:如發現人為損壞,將于工段或車間月底工獎考核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