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物業管理電子投票規則(試行)》的通知
深建規〔20**〕9號
各有關單位:
為保護業主合法權益,規范物業管理電子投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組織制定了《深圳市物業管理電子投票規則(試行)》,現予印發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物業管理電子投票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護業主合法權益,規范物業管理電子投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組織業主采用電子投票的活動。
本規則所稱電子投票,是指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組織業主以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提供的電子投票系統為服務平臺,通過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技術手段,進行業主大會會議投票。
具備相關技術條件的,也可以通過固定電話、電子觸摸屏等技術手段進行電子投票。
第三條 主管部門不得就使用電子投票系統收取任何費用,但互聯網、手機等運營商依法收取服務費用除外。
第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擬采用電子投票方式的,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當整理業主相關資料(包括業主房號、手機號碼、座機號碼等信息),加蓋召集人公章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公示,并告知擬按照本規則采用電子投票,說明業主有權仍以紙質書面形式投票,但不影響其他業主依法進行電子投票的效力。
對業主手機號碼、座機號碼等內容,在公示時應當進行保密處理,手機號碼只公示前后各三位數,座機號碼只公示后三位數。
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第五條 公示完成后,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當在會議召開20日前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使用電子投票系統,并提交申請書、業主相關資料表格及其電子文檔、公示異議處理情況說明。
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當對所提交的業主相關資料真實性負責。
街道辦事處作為業主大會召集人的,由其自行決定是否使用電子投票系統。
第六條 根據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提交的業主相關資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子投票系統向首次注冊的手機號碼發送初始密碼。
主管部門向業主提供初始密碼時,應當通過電子投票系統提示業主,回復電子投票系統發送的議題,即視為同意本規則。
第七條 業主應當及時登錄主管部門提供的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核實業主房號、手機號碼、座機號碼、身份證件號碼及產權證號碼等信息,及時修改初始密碼并妥善保管。
第八條 通過互聯網投票的,業主登錄指定網站,在投票表決專區輸入證件號碼與密碼進行身份驗證,驗證通過后進入系統在相關投票議題下填錄投票意見、確認提交。
通過手機短信投票的,業主在接收到投票短信后,按短信提示回復短信進行投票操作。
業主采用電子投票方式的,就同一票權在投票有效期內只能進行一次投票。
第九條 在距投票截止日期3日前,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子投票系統采用手機短信提示等方式對尚未投票的業主進行提醒。
業主可以隨時通過互聯網登錄系統查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條 符合本規則的電子投票與紙質書面投票具有同等效力,均為有效的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進行電子投票的業主為與會業主。
既通過紙質書面方式,又通過電子投票方式重復投票的,以電子投票為準。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有多項議題,某一業主僅對其中一項或者部分議題進行投票的,在計票時,視為該業主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納入出席業主大會會議業主總數和投票權數的計算。對于該業主未發表意見的其他議題,視為棄權。
第十二條 業主的紙質書面投票由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在街道辦事處及監票人員的監督下,錄入電子投票系統統一計票。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當對電子投票結果進行確認,并在電子投票信息表上加蓋公章,監票人員應當簽名確認。
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當將電子投票結果依法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術故障以及其他不能控制的異常情況導致電子投票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由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決定投票時間是否順延。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業主名義進行投票。對弄虛作假的,由市、區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禁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電子投票系統開發維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泄漏業主信息和投票信息。
禁止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篡改業主信息和投票信息。
第十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等其他物業管理事項的表決,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篇2:珠海市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系統管理辦法(2019)
珠海市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業主合法權益,提高業主物業管理活動決策效率,規范使用本市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投票,是指召集人以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主管部門)建立的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投票系統)為平臺,通過網站、微信、短信等互聯網、移動通信技術手段,對物業管理活動中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投票表決。
前款所稱的召集人,是指依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其他機構或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其他主體。
第三條 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市電子投票系統與宣傳、培訓工作;負責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調取業主信息。
不動產登記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電子投票系統的宣傳、培訓工作;負責電子投票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負責轄區內電子投票系統的宣傳、培訓工作;負責轄區內召集人使用電子投票系統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調解處理電子投票活動中的糾紛。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下列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可以采用電子投票形式表決:
(一)設立業主大會;
(二)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四)決定是否設立業主監事會;
(五)選舉業主監事會或者更換業主監事會成員;
(六)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招標方案、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七)籌集、管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八)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九)審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結算報告、業主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決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
(十一)申請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十二)決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等業主組織的工作職責和經費;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業主、業主委員會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抵觸的決議;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擬采用電子投票系統進行表決的,召集人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六十日前向鎮街申請建立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數據庫。
經鎮街審查,符合使用電子投票系統條件的,鎮街應當書面報告區物業主管部門,由區物業主管部門向市物業主管部門申請調取業主的姓名、房號、建筑面積等信息,并根據調取信息建立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數據庫。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數據庫建成后,鎮街應當向召集人出具電子投票系統啟用時間和使用期限的書面通知。
鎮街應當在電子投票系統啟用當日向召集人開放電子投票系統的使用權限。
第七條 召集人應當在電子投票系統開始使用前二十日,將電子投票和書面投票的起止時間、擬表決事項、表決規則等事項書面告知鎮街,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電子投票和書面投票的起止時間應當一致。
業主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個人對公示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召集人提出。召集人應當在公示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電子投票和書面投票的起止時間、擬表決事項、表決規則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公示。
公示期滿后,召集人應當在電子投票系統開始使用前,在鎮街的指導、監督下,將投票起止時間、擬表決事項、表決規則等事項錄入電子投票系統。
第八條 業主首次使用電子投票系統應當進行身份認證。
業主應當在召集人確定的投票期限內登錄電子投票系統,并按照指引進行身份認證、投票。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身份認證、投票。
第九條 業主完成身份認證,并根據系統自動生成的賬號和初始密碼登錄電子投票系統的,視為本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事項已經依法送達該業主。
業主登錄電子投票系統并完成投票,視為業主已經參與本次業主大會會議,電子投票結果視為業主本人的投票結果。
業主應當保管好登錄電子投票系統的賬號、密碼及電腦、手機等設備,防止信息泄漏、資料被篡改或者被他人假冒業主身份進行投票。
第十條 業主采用電子投票形式表決后,不得再通過書面投票進行表決。出現電子投票和書面投票兩種形式重復投票,且表決意見不一致的,以電子投票表決意見為準。
第十一條在投票期限屆滿前三日,召集人應當通過電子投票系統提醒尚未投票的業主投票。
在投票期限內,業主可以隨時登錄電子投票系統查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二條業主僅對業主大會會議部分表決議題進行投票表決的,視為該業主出席業主大會會議;對于該業主未投票表決的其他議題,視為棄權或者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的方式進行認定。
第十三條召集人在鎮街的監督下,將書面投票的數據錄入電子投票系統,與電子投票系統的數據一并匯總計票。
召集人應當將投票結果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條鎮街應當會同召集人對匯總計票結果進行確認,并在匯總結果統計表上加蓋公章確認。
第十五條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術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控制的異常情況導致電子投票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召集人,由召集人決定投票時間是否順延或者采用其他投票方式。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業主名義進行投票,或篡改、泄漏業主身份信息和投票信息。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中規定的公示、投票期限如無特殊說明,均以自然日計算。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止。
篇3:學校物業管理工作職責
> 學校物業管理崗位職責1、對包干區地面每天清掃兩次,走廊、樓梯無垃圾、蛛網、吊灰。
2、洗臉間地面干凈、無積灰,水池無青苔,無油污,無雜物。
3、便池每月用清潔劑清洗一次。做到無尿垢、無臭味,不堵塞。
4、愛護公物和清潔工具,保管好勞動用品。
5、有責任教育學生節約水電。
6、負責公共場所窗戶玻璃等公共設施的維護工作,發現損壞及時報修。
7、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臨時突擊任務的調配。
8、拾到財物要交公,學生掉落的衣物收好交組長處理。
9、工作時間內,不撿垃圾。
10、注意自身儀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