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雙方同意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產業合作7個領域開展貿易投資便利化合作,有關合作在根據《安排》第十九條設立的聯合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和協調下進行。
三、貿易投資促進
雙方認識到相互間的貿易和投資對兩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從貿易與投資發展的現實和增長需要出發,雙方同意加強在貿易投資促進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通過發揮聯合指導委員會有關工作組的作用,指導和協調兩地貿易投資促進合作的開展。
(二)合作內容
根據雙方以往的合作經驗,以及兩地經貿交流合作的發展情況,雙方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通報和宣傳各自對外貿易、吸收外資的政策法規,實現信息共享。
2. 對解決雙方貿易投資領域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交換意見,進行協商。
3. 在促進相互投資及合作向海外投資的促進方面加強溝通與協作。
4. 在舉辦展覽會、組織出境或出國參加展覽會方面加強合作。
5. 共同開展經貿促進活動,推動雙方與葡語國家的貿易和投資。
6.對雙方共同關注的與貿易投資促進有關的其它問題進行交流。
(三)其它實體的參與
雙方注意到,貿易投資促進領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機構的參與具有積極的影響及意義。雙方同意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和協助這些機構開展貿易投資促進活動。
四、通關便利化
雙方認識到兩地海關長期密切的合作關系和實行通關便利對雙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的重要性,同意加強在通關便利化領域的合作。
(一)合作機制
雙方通過兩地海關部門聯合指導和協調通關便利化合作,并通過海關和有關部門專家小組推動通關便利化合作的開展。
(二)合作內容
根據雙方不同的通關制度和監管模式的需要以及合作經驗,雙方加強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建立相互通報制度,通報有關通關及便利通關管理的政策法規。
2. 對雙方通關制度的差異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和交流,尋求加強通關便利化合作的具體內容。
3. 探討拓寬進一步合作的內容,在水運、陸運、多式聯運、物流等方式通關中加強監管和提高通關效率方面的合作。
4. 加強在建立口岸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方面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雙方的通關順暢。
5. 建立定期的聯系制度,探討設立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與澳門海關“粵澳海關口岸通關效率業務小組”的可行性。
6.研究設立由雙方海關組成的“數據交換及陸路口岸通關專家小組”,探討數據
篇2:內地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
前 言
為促進內地 1 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雙方”)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與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系,雙方決定簽署《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 標
通過采取以下措施,加強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之間的貿易和投資合作,促進雙方的共同發展:
一、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二、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
三、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第二條 原 則
《安排》的達成、實施以及修正應遵照以下原則:
一、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
二、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
三、順應雙方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需要,促進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四、 實現互惠互利、優勢互補、共同繁榮;
五、 先易后難,逐步推進。
第三條 建立與發展
一、雙方自20**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安排》下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承諾。
二、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之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
第四條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中
特定條款的不適用
雙方認識到,內地經過20多年的gg開放,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內地企業的生產與經營活動已經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雙方同意《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5條和第16條,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的內容不再適用于內地與澳門之間的貿易。
第二章 貨物貿易
第五條 關 稅
一、澳門將繼續對原產內地的所有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二、自20**年1月1日起,內地將對附件1中表1列明的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三、不遲于20**年1月1日,內地將對附件1中表1以外的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具體實施步驟載于附件1。
四、任何根據本條第三款取消進口關稅的貨物應補充列入附件1中。
第六條 關稅配額和非關稅措施
一、一方將不對原產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采取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符的非關稅措施。
二、 內地將不對原產澳門的進口貨物實行關稅配額。
第七條 反傾銷措施
雙方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產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采取反傾銷措施。
第八條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
雙方重申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及《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議》第16條的規定,并承諾一方將不對原產于另一方的進口貨物采取反補貼措施。
第九條 保障措施
如因《安排》的實施造成一方對列入附件1中的原產于另一方的某項產品的進口激增,并對該方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該方可在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后臨時性地中止該項產品的進口優惠,并應盡快應對方的要求,根據《安排》第十九條的規定開始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