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合政[20**]32號)(以下簡稱《規定》)20**年3月20日已發布并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具體標準見附表。
二、執行時間從20**年5月1日起以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間為準。
三、業主轉讓物業時,各權屬登記部門應告知轉讓當事人應到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賬戶過戶更名手續。
四、物業未交維修資金的,轉讓時所有權人應以基準房價按照《規定》的第五條規定的比例交存。
五、《規定》執行前應交存維修資金而未交存的,物業所有權人應20**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規定予以補交。
《規定》是市政府推進我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集、使用和管理規范化性文件,各單位接通知后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好。
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規定(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和更新、改造,維護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
第三條擁有二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應當按本規定建立維修資金。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所屬的市、縣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縣維管機構)具體實施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條商品房首次維修資金由購房人按下列規定交存:
(一)未配電梯的物業按購房款總額的1%交存;配電梯的物業按購房款總額的2%交存。
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未配備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同期同類商品房價款的1%交存;配備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按照同期同類商品房價款的2%交存。
住宅小區內與住宅樓結構不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按購房款總額或者同期同類商品房價款的1%比例交存。
(二)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單獨確權的車庫(位)物業所有人按購置款總額或者同期同類商品房價款的1%交存維修資金。地下車庫(位)按購車庫(位)款總額的1%交存維修資金。
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合作建房、危舊房改造房、解困房、安居房的房屋買受人按照購房款總額的1%交存維修資金。[[
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原房屋產權人按照基準房價的1%交存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的買受人按照購房款總額的1%交存維修資金,售房單位按照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維修資金。
第七條維修資金由權屬登記機構代收,存入市、縣維修資金專戶,并按戶開具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第八條一幢房屋維修資金余額低于首次交存維修資金30%時,該幢房屋業主或者該幢房屋所在區域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出續交計劃,續交標準和方案經專有部分占本幢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按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續交;尚未售出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以基準房價為基數按規定比例續交。
維修資金的具體續交工作由業主委員會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業主委員會或被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市、縣維管機構提交維修資金續交業主清冊,及時到市、縣維管機構將續交的維修資金存入市、縣維修資金專戶,市、縣維管機構按戶開具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維修資金續交工作由相關業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
第九條在已建立維修資金的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未交存的,由業主大會向其追繳。2000年9月1日前未建立維修資金的物業管理區域是否建立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條維修資金專戶存儲,實行二級賬戶管理。市、縣維修資金專戶為一級賬戶,反映市、縣維修資金歸集、增值、支用和結余等管理情況;在市、縣維修資金專戶下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業主大會開設的維修資金賬戶為二級核算賬戶,反映其管轄區域內維修資金的核算情況,并在業主大會賬戶下按一定編碼開設業主維修資金核算賬戶。
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市、縣維管機構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臨時核算賬戶和業主維修資金核算賬戶。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核實管轄區域內已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戶數和金額,并向市、縣維管機構申請設置維修資金核算賬戶,市、縣維管機構應將其管轄區域內的維修資金明細賬目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設置維修資金賬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到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二)物業管理區域界定清楚,且經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向市、縣維管機構申請設置業主大會維修資金賬戶時,應提交小區業主分戶清冊、物業服務合同、房屋竣工驗收報告、共用設施設備移交的資料等。
市、縣維管機構對業主委員會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業主維修資金交存情況審核無誤后辦理開戶手續,并將其管轄區域內業主維修資金本息納入業主大會設置的賬戶管理,其中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開設維修資金核算賬戶。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到市、縣維管機構辦理維修資金賬戶變更手續:
(一)物業服務企業發生變更。
(二)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調整。
辦理變更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維修資金賬戶變更表。
(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
(三)物業管理區域調整后的業主分戶清冊。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滅失的,業主應填寫維修資金賬戶注銷支取表,到市、縣維管機構辦理維修資金賬戶注銷及余額支取手續。
辦理賬戶注銷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銷戶業主分戶清冊。
(二)銷戶業主身份證明。
(三)物業滅失證明。
(四)房地產權證注銷證明。
第十五條業主轉讓物業時,轉讓當事人應到市、縣維管機構查詢維修資金余額,辦理維修資金核算賬戶過戶更名手續,維修資金賬戶結余的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物業未交存維修資金的,轉讓時所有權人應以基準房價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比例交存,權屬登記部門依據交存的維修資金專用收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本規定實施前應交存維修資金而未交存的,物業所有權人應于20**年1
篇2: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
甲方:_____商貿有限公司(業主)
乙方: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物業管理方)
為明確甲方業主同乙方物業管理公司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及管理責、權、利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的籌集及正常使用,根據建設部及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特簽訂本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方同意自_____年12月1日前于銀行帳戶按博盈投資廣場實際工程設施設備總造價的2%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科目,該銀行款項按受物業管理部門監督,其本金及利息收入均用于博盈投資廣場公用設施維修保養,不挪作他用或減少金額。
二、雙方約定同意按《_____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對維修資金予以使用管理。
三、乙方有責任監督和指導甲方維修資金的籌集,并確保維修資金按預定申報審批程序合理有效使用。
四、維修資金的提現使用額度應根據投資廣場年度維修計劃及維修保養方案予以申報審批執行,乙方不得中途更改維修資金用途及超支維修資金。
五、乙方由責任向甲方匯報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及維修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六、如因甲方私自挪用維修資金,不能保證維修資金正常到位,導致影響維修質量及設備設施使用,乙方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質量責任。
七、乙方使用維修資金應確保工程質量,外協加工必須提供資質證明報業主方正式維修方案,按審批方案方可執行,否則如發生質量事故或問題由乙方承擔維修及賠償責任。
八、本協議同《博盈投資廣場維修資金管理制度》自_____年12月1日起一并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篇3:天津市關于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 〔20**〕14 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3月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1月26日
關于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管理的意見
市國土房管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切實維護非住宅物業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對我市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范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方式。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應當統一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交存的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所有,應當用于非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