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員工手冊:人事與勞動關系
第八章人事與勞動關系
一、人事行政關系
你的人事行政關系要調入或調出公司,需你本人提出申請,經公司領導辦公會討論后確定。
二、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的簽定和延續
你加入公司后,為了明確你和公司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又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將與你簽定勞動合同。
每年四月份,公司根據上一年考核結果和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續簽的勞動合同一般以一年為期限。
2、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員工提出辭職或公司對員工予以資遣或辭退,雙方按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辭職
如果你因某種原因須離開公司時,應提前提出辭職申請。部門主管以上及相應專業職位員工辭職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其他員工辭職須提前二周申請。
(2)資遣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給予資遣:
1)因病或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2)考核不合格者;
3)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4)機構調整無適當工作安置
公司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給被資遣的員工發放資遣費。
(3)辭退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人力資源部門經過調查并核實后,公司將予以辭退,這方面的規定將在本手冊有關于獎懲方面的章節中敘述。
辭職、資遣和辭退經過審批后,離職者須在離職之前完備離職手續。離職手續包括:
1)交接工作
2)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員工卡及其他公物
3)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
4)報銷公司帳目,歸還公司欠款
5)如果與公司簽有其他協議,按其他協議約定辦理。
離職手續完備后,公司向員工支付最后結算工資。
3、勞動合同的終止
合同期滿后,如果員工考核不合格;工作表現不能適應公司的發展或因人員調整;或因個人的意愿離開公司,公司給予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4、離職面談
離職前,公司將根據員工意愿安排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或員工上司進行離職面談,聽取員工意見。
5、糾紛處理
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你可以通過規定的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門申訴,公司會根據你的意愿安排人力資源部門或你的部門負責人與你進行面談。
文章篇2:廣州市勞動關系三方協商規定(2012)
廣州市勞動關系三方協商規定(20**)
(20**年9月22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4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14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0號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勞動關系三方協商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制度,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重大問題、協調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等方面的活動。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應當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會議制度。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三方協商會議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四條 三方協商會議由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總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派出相同數目的人員組成。企業代表組織由企業聯合會和工商聯共同出任,區、縣級市沒有企業聯合會的,由區、縣級市工商聯作為企業代表組織參加會議。
第五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方協商會議制度的組織實施,承擔三方協商會議的籌備、召集、主持等工作。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設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事務工作。
三方協商會議的內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會前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總工會應當參加三方協商會議,代表勞動者的利益,表達勞動者的要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總工會應當在會前充分征求基層工會和勞動者的意見,并在會議中反映這些意見。總工會派出的人員中應當有女職工委員會的代表或者女職工代表。
第七條 企業代表組織應當參加三方協商會議,代表用人單位的利益,表達用人單位的要求,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企業聯合會和工商聯應當在會前充分征求未參加會議的商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的意見,并在會議中反映這些意見。
第八條 市、區、縣級市三方協商會議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分析本行政區域的勞動關系狀況及發展趨勢,對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障等帶有全局性的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二)促進調整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對制定、修改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本行政區域具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勞動爭議進行調查研究,提出預防和解決勞動爭議的意見和建議;
(四)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實施;
(五)推進本行政區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和完善合理工資形成機制、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
(六)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區域或者行業內企業工資指導線的建議;
(七)指導本行政區域的勞動關系雙方依法開展集體協商,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進行調停;
(八)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勞動關系集體協商代表的權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三方協商會議應當指導和督促區、縣級市三方協商會議開展工作。
第九條 三方協商會議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過三方協商會議中的兩方以上同意,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間、地點、形式由三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定期會議召開前,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組織三方成員議定會議議題,并在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將會議議題和相關材料印發與會人員。在定期會議上,各方還應當通報履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職責的情況。
臨時會議召開前,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將會議議題和相關材料提前三日印發與會人員。
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議題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十一條 三方協商會議根據議題涉及的具體內容,經三方協商會議中的兩方以上同意,可以邀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團體或者研究機構等方面的人員列席會議。
商會、行業(產業)協會等社會團體認為會議議題與自身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列席三方協商會議,經三方協商會議中的兩方以上同意,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三方協商會議的各方有權充分發表意見,對議題進行討論協商。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就議題內容發表意見。
三方協商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全面、客觀記載會議情況,并經全體與會人員簽字。
第十三條 三方協商會議各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會議確定的起草方負責起草會議文書,交與會三方簽字蓋章后印發同級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和用人單位。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三方協商會議制作的會議文書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并通報給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三方協商會議制作的會議文書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三方協商會議文書作為本部門制定、實施勞動關系方面相關政策、措施的重要參考。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應當督促各自成員自覺接受三方協商會議文書的指導。實施情況應當在下一次定期會議上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三方協商會議應當綜合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和人工成本、行業發展狀況等因素,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工資指導線調整的意見和建議。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改委、財政局、國資委、統計局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區域或者行業內企業工資指導線時,應當根據上一統計年度數據,并參考同級三方協商會議的建議。工資指導線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組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行業(產業)工會可以與行業(產業)協會開展集體協商,區域性基層工會聯合會可以與區域性企業代表組織開展集體協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集體協商。
第十七條 勞動關系集體協商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爭議雙方均可以向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提出調停申請:
(一)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
(二)因重大意見分歧導致集體協商無法繼續進行的;
(三)出現集體停工、怠工的;
(四)出現其他需要調停的情形的。
用人單位發生勞動者集體停工、怠工事件,當事人未提出調停申請的,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三方協商會議應當主動進行調停。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調停申請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提出。行業(產業)協會、行業(產業)工會、區域性企業代表組織或者區域性基層工會聯合會的調停申請應當向其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提出。行業(產業)協會與行業(產業)工會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提出調停申請。
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發現調停申請不屬于本會受理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的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提出,已經受理申請的,應當移送有受理權的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方協商會議調停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市、區、縣級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收到調停申請后,根據爭議的實際情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調停員進行調停。
第二十條 出現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自收到調停申請之日起二日內,派出調停員進行調停。
出現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調停申請后立即指派調停員進行調停。
出現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應當自收到調停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派出調停員進行調停。
第二十一條 市三方協商會議可以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總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的工作人員和律師、人民調解員、學者等專業人員中聘請公道正派、熟悉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協調工作的人員擔任調停員。調停員名單應當經市三方協商會議討論通過,并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負責調停員的資格審查和日常管理,定期對調停員進行業務培訓。
市三方協商會議應當制定調停員工作規范和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調停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了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情況,分析和評估事態;
(二)組織勞動關系雙方平等、有序協商,或者參與政府組織的勞動關系雙方協商;
(三)提出爭議解決建議,幫助當事人自愿達成調停協議;
(四)向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報告調停情況。
第二十三條 調停員應當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進行調停,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客觀、公正、中立;
(二)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停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調停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調停員從事調停工作。
調停員從事調停工作,應當由本級財政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補貼。補貼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勞動關系爭議經調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調停員應當指導雙方簽訂集體合同或者調停協議書。
經調停,爭議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調停員可以終止調停。
調停員應當在調停活動結束之日起五日內向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提交調停報告。調停報告應當印發爭議雙方。
第二十六條 參加勞動關系集體協商和申請、參加集體協商爭議調停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無正當理由,用人單位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降低其職級或者工資福利待遇、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派員對同一勞動關系集體協商爭議開展協調或者調停工作時,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持調停活動。
第二十八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所在單位、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工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對直接負責的工作人員予以撤換或者罷免。
企業代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市三方協商會議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在提起、開展集體協商或者參與調停活動時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擾亂所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不能正常進行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調停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市三方協商會議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條 鎮、街道建立三方協商會議制度,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地產置業公司勞動關系勞務關系管理制度
地產置業公司勞動關系及勞務關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用工管理,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規避用工風險,保障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本著 "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與員工用工關系的確立、履行、監督、爭議及處理等過程的控制。
第四條 綜合管理部為用工關系的管理部門,對公司范圍內的用工關系進行統籌管理;負責員工合同續簽、合同解除終止的考核與溝通工作。
第二章 合同簽訂管理
第五條 用工關系種類
1. 勞動關系,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全日制勞動合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2. 勞務關系,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合同包括:聘用合同、兼職合同。
3.其他用工關系,包括借用合同與實習合同。
公司根據用工形式不同,與員工簽訂不同形式的合同。
第六條 勞動合同類型
凡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簽訂可根據用工時間的不同分為:
1. 全日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通過正常招聘錄用的各專業、職能管理類等員工,應簽訂《勞動合同》。
2.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聘錄用的以小時計酬為主、平均每天工作在4小時以內、累積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人員應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分為不交保險與代交保險兩種類別。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適用于食堂工作人員、保潔、安保等輔助類工作崗位。若以上崗位人員實際工作時間超過上述情況,應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試用當地勞動部門通用版本,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服務類員工的福利。
第七條 勞務合同類型
使用與本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員工的,應簽訂勞務關系合同:
1.聘用合同:公司聘用內退、離休、退休人員。應簽訂《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適用于辦理內退、離休、退休手續,以及在公司滿足退休條件需要繼續留用的員工。
特別說明:注冊地為江蘇省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錄用已辦理內退手續的人員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注冊地為江蘇省外的公司應簽訂聘用合同。
2.兼職合同:公司聘用兼職人員,簽訂《兼職合同》。
兼職合同適用于與其他單位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同時在本公司工作的人員。
第八條 用人單位之間借用員工或者錄用實習生的,應簽訂以下合同:
1.借用合同:由借調雙方單位及借調人員簽訂《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適用于因工作需要,被借用至杭州公司工作的員工。
2.實習合同:實習生到公司實習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簽訂《實習合同》。
實習合同適用于以完成一定實習目的和任務,接受公司領導和安排,參加學習、實踐的尚未畢業的在校學生。
第九條 合同簽訂條件
(一) 員工與公司簽訂合同時,除須提供招聘錄用的基本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相關材料與證明:
1. 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的,須提供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及其他相關入職材料。
應屆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是,須提供派遣證、就業推薦表、成績單、三方協議、學位學歷證書等材料。
內退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提交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內退協議、社保繳交證明等。
2. 非全日制員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代繳保險)時,須提供繳納社保、醫保等證明材料。
3. 內退人員簽訂聘用同事,須提供原單位勞動合同、社保繳交證明、內退協議;離、退休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時需提供退休證明。
4.兼職人員簽訂兼職合同時,須提供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保繳交證明。
5. 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合同時,須提供學生身份證明、校方實習介紹信。
(二)員工在合同訂立前,應做出以下承諾:
1. 提供的個人材料均真實有效。
2. 已經清晰了解所告知的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崗位要求等情況,并愿意遵守。
3. 與其他任何單位2不存在勞動關系(適用于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包含內部退養人員)。
4. 未受到任何竟業協議或規定的約束。
5. 未患有不適合本工作崗位的疾病。
6. 如以上承諾不實,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協議,不需提前通知員工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員工須承擔因此而導致的后果,如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公司有權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資料簽收:在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兼職合同》/《實習合同》時,員工應當面簽收后由公司存檔。
第十條 合同簽訂主體
(一) 下列人員由集團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1. 集團公司本部員工。
2. 專業公司經營班子成員。
3. 項目公司經營班子成員。
4. 片區運營管理部成員。
5. 垂直管理系統人員。
(二)除與集團公司簽訂合同的員工外,各專業公司員工應在專業公司簽訂合同。
(三)除與集團公司、專業公司簽訂合同的員工外,其他人員應與所在項目公司簽訂合同。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的時間
(一)應在員工報到丹田與其簽訂合同。
(二)對于不愿意簽訂合同的員工,應以書面形式將簽訂合同的通知送達員工,并簽收。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否則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結束用工關系。
第十二條 合同期限
(一)全日制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根據崗位職級和簽訂次數的不同,確定員工的用工期限。首次簽訂的合同到期日統一設為3月31日,續簽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為五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簽訂勞動合同續簽期限)。具體為:
崗位職級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年)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期限
1-6月入職7-12月入職
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4年<*≤5年4年<*≤4.5年5年無固定期限合同
主管至部門副經理人員3年<*≤4年4年<*≤4.5年
主管以下人員 3年<*≤4年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同一法人主體連續工齡滿十年,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年1月1日后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若員工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公司同意,可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期限根據項目開發周期確定,期限一般不超過半年。
(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兼職合同、借用合
同、實習合同的簽訂期限一般為一年,公司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試用期的規定
(一)首次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員工應根據不同崗位及合同簽訂期限,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須超過3年),最少應為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2.應屆畢業生試用期一般為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須超過3年)。實習期可以折半抵扣使用期限,但抵扣試用期不得少于1個月。
3.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安排試用期。
(二)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首次簽訂聘用合同、兼職合同的人員使用期限可以根據崗位要求及合同期限協商約定,一般為1-3個月。
(四)借用合同及實習合同均不約定試用期。
第十四條 首次合同簽訂審批權限
(一)按照錄用審批權限確定,錄用審批時,須明確合同簽訂類型,簽訂期限、試用期等相關情況。
(二)若首次簽訂即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試用期小于規定時間的,應報上一級部門批準。
第三章 合同的續簽、變更、解除、終止管理
第十五條 合同的續簽
(一)綜合管理部應在合同期滿前45日(全日制勞動合同)啟動合同續簽審批流程,填寫下發《員工合同續簽審批表》。員工3天內填寫續簽意見后,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業績及部門人員編制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續簽意見,并在5各工作日內完成合同續簽審批。
(二)員工提出不續簽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過偶給你死(全日制勞動合同),按公司要求員工做好工作交接,辦理離職手續。
(三)員工同意續簽合同,公司審批認為不符合續簽條件的,應提前下發書面通知(全日制勞動合同),要求員工辦理好工作交接與離職手續。
(四)員工同意續簽合同,公司審批認為符合續簽條件的,通知員工續簽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一)勞動合同履行地與公司注冊地不一致,員工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注冊地的標準高于履行地的標準,按照公司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由公司或員工個人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可書面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對于雙方需要變更的合同,應注明變更事由,并在變更事由發生后及時辦理變更手續。未達成一致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三)非員工本人原因,在用人單位之間進行調配導致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簽訂三方協議書,工齡連續計算,連續工齡滿十年應當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不同主體合同簽訂次數不累積計算。
第十七條 合同的解除
(一)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解除
若發生以下情況,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公司或員工應按照規定書面通知對方,并按照《離職管理辦公》,做好工作交接與離職手續辦理。
1.由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2.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向公司提供虛假應聘材料和信息,或隱瞞相關個人真實情況,欺瞞公司的。
(3)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因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未經公司允許,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勞務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與員工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
(4)其他法定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本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其他法定情形。
5.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第十七條第(一)款3.4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門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勞動合同期限在規定的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7.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或者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與員工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公司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9.員工由于其他原因提出辭職,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書面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聘用合同、兼職合同的解除
若發生以下情況,聘用、兼職合同可以解除,雙方應按照規定書面通知對方,并按照《離職管理辦法》,做好工作交接與離職手續辦理。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公司認為員工不能達到工作要求的。
(2)因公司生產經營變化的。
(3)已在原工作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
(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合同約定或工作失職給公司損失的。
(5)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或擔任工作職務或完成工作任務的。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除聘用、兼職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形,除第4.6點公司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外,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對方。
3.因身體狀況或工作能力原因,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應提前15天通知公司。
(三)借用合同的解除
1.借用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及借用員工的表現,提前15日通知借出方和借用員工解除借用合同。
2.若借用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借用方可隨時將其退回,借用合同立即解除。
3.借出方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前15日通知借用方解除借用合同。
4.因借用員工提前解除或終止與借用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借用合同提前解除,借出方應提前15天通知借用方。
(四)實習合同的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實習合同可以解除。
2.任何一方單方提出解除實習合同,需提前15天通知對方。
3.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實習合同。
第十八條 合同的終止
(一)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終止
當出現以下情形時,應終止勞動合同:
1.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附件13);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4.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情況出現的。
(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終止
公司與員工雙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合同。
(三)聘用、兼職合同的終止
聘用、兼職合同期限屆滿,合同終止。
(四)借用合同的終止
借用合同期限屆滿,則合同終止。
(五)實習合同的終止
實習期限屆滿,則實習合同終止。
(六)勞動合同期滿,但是公司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章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由于公司、員工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由過錯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大綠責任。
(二)雙方任何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賠償金額根據造成損失的大小確定。
(三)員工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給公司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員工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招收錄用員工多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其支付的專項技術培訓等費用(具體見培訓相關管理制度)。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
1.勞動合同爭議: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象公司躲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務合同及其他合同爭議:雙方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合同文檔管理
綜合管理部負責妥善管理公司的用工合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