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居中心商戶遷入及遷出管理方案
管理方案制作目的:通過管理程序對商戶的遷入、遷出業務進行控制管理,避免商場的形象、財產或
資金受到損害或損失,保證商場的正常運營。
管理方案執行部門:招商部、運營部、樓層部、工程部、保安部。
管理方案執行時間:20**年**月。
管理方案內容:
1、商戶遷入、遷出管理概要
2、商戶遷入及遷出管理工作流程
3、各部門崗位職責
4、遷入/遷出管理制度
5、相關記錄表格
管理方案內容:
一、商戶遷入、遷出管理概要
商戶遷入是指商戶對店鋪的二次裝修結束并經過驗收合格后,將進行商品遷入和店鋪開業籌備的工作階段;商戶遷出是指確定商戶不再繼續經營,結清費用、交還場地、退出商場的工作階段。
各部門對于商戶的遷入、遷出管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商戶遷入管理:
包括購電充值、商品遷入、人員進場、管理制度培訓宣講、商品布置檢查等。
2、商戶遷出管理:
包括費用清算、場地退還交接、商品遷出、修復及清潔、押金退還等。
二、商戶遷入及遷出管理工作流程
1、商戶遷入工作流程
2、商戶遷入進場工作中的部門職責
1)、招商部:協助協調樓層部與商戶關系,向運營部交接商戶的合同資料包括:商戶基本信息、商戶經營信息、租金情況等;向樓層部交接商戶的合同資料包括:商戶基本信息、商戶樓層管理與費用約定等。
2)、運營部:配合商戶進場工作,檢查商戶進場商品的情況,包括:品牌、價格、陳列等;檢查商戶員工的登記、辦證、服裝等情況,并對不符合商場要求標準的員工要求商戶調整;對商戶員工組織培訓。
3)、樓層部:為商戶辦理人員、商品進場手續,簽訂樓層管理協議,告知樓層管理的有關事宜;向商戶發放電卡并充值;為商戶進貨提供適當的方便條件,包括電梯、通道、存貨場地等;建立商戶員工及費用檔案。
3、商戶遷出工作流程
4、商戶遷出退場工作中的部門職責
1)樓層部:協助財務部收取商戶的費用,對商戶店鋪場地進行驗收,辦理人員、商品離場手續,回收商戶電卡,簽訂《商戶退店離場協議》,清點遺留物品,封存商戶檔案。
2)財務部:控制商戶退店過程,避免商場蒙受損失。清算商戶的相關費用并通知樓層部收取,對商戶退店后的遺留物品進行清查處理。
3)安管部:監管商戶人員退店期間行為,嚴格物品放行管理,避免跑店、棄店等情況出現。配合樓層部做好店鋪管理。
4)工程部:完成商戶退店的驗收工作,檢查店鋪內的物品狀況,做好店鋪整理期的維修工作。
四、相關記錄表格
1、商品遷入申請單(附件一)
2、商戶登記表(附件二)
3、商戶及員工登記表(附件三)
4、商戶遷出通知單(附件四)
5、商戶搬場通知單(附件五)
6、店鋪遺留物品清單(附件六)
篇2:綿陽市誠信個體工商戶評比認定辦法(2003)
綿府辦發 〔20**〕 32 號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條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礎。為在個體工商戶中大力倡導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加快健全和完善社會信用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織評比認定機構。成立綿陽市誠信個體工商戶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任由政府分管經濟工作的領導擔任,工商、稅務、公安、勞動、質監、衛生、文化、旅游、藥監、銀行、消協、個協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全市誠信個體工商戶進行評比審查認定,評審委員會成員單位分別負責本系統業務范圍內的個體戶信用情況的記錄、征集和整理。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誠信個體戶的評選活動。
各縣(市、區)也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縣級誠信個體工商戶的評比認定。
第三條 參評范圍。凡在綿陽市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兩年以上,已加入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組織,均可自愿申請參加誠信個體工商戶評比認定。
第四條 評比認定級別和時間。我市誠信個體工商戶評比認定分市級和縣級兩級,市級每兩年評比認定一次,縣級每年評比認定一次。
第五條 評比方式。采取自下而上,逐級認定,擇優評選的方式進行,除市級誠信個體工商戶初次評選從嚴掌握外,縣級誠信個體工商戶是評選市級誠信個體工商戶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 誠信個體工商戶的基本條件。愛黨愛國,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敬業奉獻,熱心公益。
第七條 誠信個體工商戶的誠信條件。在評比年度內:
(一)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評比年度無惡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
(二)依法簽訂并履行經濟合同,無合同違約行為,無逃廢債務行為。
(三)按時參加并通過年檢驗照,經營活動符合各項登記事項,經營狀況良好。
(四)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無違反其他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不良行為記錄
篇3:巴彥淖爾市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辦法(修訂)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巴政辦發〔20**〕46號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廣大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住房保障權益,增強其購買更新住房的能力,提高生活居住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原暫行辦法的基礎上修改后,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公積金繳存對象及相應權利
第二條 本辦法在全市范圍內適用。
第三條 凡在本城區內具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經過注冊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均可參加繳存。
第四條 凡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繳存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均可享受住房公積金個人抵押貸款,用于購買自用房屋(含自住房及商用房)。
(一)貸款比例和額度:在確認申請人具有相應償還能力的前提下,貸款比例執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標準;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限額。
(二)貸款年限: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年限為1年,最高年限為20年。
第五條 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在符合所在地城鎮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對象的前提下,可享受同級人民政府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優惠。
第三章 繳存額度及繳存方式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住房公積金要以戶為單位,每戶繳存額每月不得低于100元,每月最高繳存額不得超過1000元,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原則上實行按月繳存,也可以年內一次性或分次繳存。首次繳存時,要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旗縣管理部核定繳存額度,填寫《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審批表》,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實行按月繳存的個體工商戶必須于每月25日前按核定額度繳存。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計息及支取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利率計息,所繳存住房公積金本息歸繳存個人所有。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支取個人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累計達到10000元以上且沒有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本人自愿,2年后本息可一并支取;對已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來自:m.dewk.cn),在還清貸款后支取。
(二)繳存人死亡,且沒有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其住房公積金本息可由其法定繼承人支取;已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在繼承人還清貸款后支取。
(三)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且沒有享受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的可以支取。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可以支取。
(五)停業達兩年以上且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的可以支取。
在完成上述支取后,若本人自愿,可繼續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并享有相應權益。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管理
第十條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對全市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進行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