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園小區內人員違規處理條例
1.0目的
為保證zz花園住宅小區內的安全和維護環境整潔衛生。
2.0適用范圍
物業公司所屬各管理處。
3.0管理內容
3.1進入小區的人員:包括業主及其家人、朋友、小區內工程整改人員、綠化整改人員、鐘點工服務人員、裝修人員、參觀人員均應遵守小區的規章制度、聽從保安員的指引安排,愛惜區內設施、愛護花草樹木、愛護清潔衛生、共同維護小區環境和秩序。
3.2對違反以下規定的人員將予以處理。
3.2.1隨地吐痰、扔雜物、扔煙頭等一經發現,對客人、業主將予以勸誡;對施工人員予以勸誡、警告,并要求違規人員立即清除雜物等,態度惡劣沒收出入證,勸其離開小區。
3.2.2施工、物品搬運不得踐踏草坪、損壞草坪設施(燈或其它設施)如果安裝、施工過程中確需經過,需事先向物業部說明并取得同意后進入,不得隨意擴大范圍。
3.2.3施工結束后應立即離開。隨意踐踏草坪,一經發現將沒收《出入證》,由違規人員支付10元以上的草坪踐踏損失費(或照價賠付設施損失費用等),然后退還出入證。
3.2.4施工出入證為一人一證,出入小區施工人員應隨身佩戴或持有以備檢查,施工人員不應進入施工范圍之外的其它房間,一經發現有串房行為,若房間物品有損壞丟失的,將由所屬裝修公司賠償,并沒收出入證。若無損失,仍將支付意外損失賠償金30-50元。
3.2.5若在施工房內發現無證人員逗留,則該施工隊負責人將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意外損失賠償金30-50元,屢次發生類似事件的將吊銷裝修許可證,取消在小區內施工資格。
3.2.6出入證應在到期前由裝修負責人或業主到物業管理公司辦理退換或延期手續,否則保安員發現使用過期出入證的,立即沒收并將其請出小區。
3.3物業管理公司所有員工均有責任對損害小區環境、衛生、安全的行為予以勸誡,制止并報告上級。
編寫:zz 審批:zz
篇2:職業學院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職業學院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1條 為了嚴格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的考試秩序,規范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以考風建設促進學風、校風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參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考場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試工作人員(包括巡考、考務和監考人員)當場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考生糾正,口頭警告無效者,視為考試違紀,學校給予其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場或者影響考試秩序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ㄎ澹┪唇浛荚嚬ぷ魅藛T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ㄆ撸┯靡幎ㄒ酝獾墓P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ò耍┢渌`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3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行為之一者,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其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渌麌乐財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凡出現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從重處理,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4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正當手段獲取考試成績??荚嚂r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學校給予其留校察看處分,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寠Z、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y帶或使用考試禁止的通訊設備的;
?。ㄎ澹┡愿Q、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室鈸p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使用不正當手段更改試卷答案或考試成績的;
(十)其他作弊行為。
第5條 請人代考或替人考試(包括請或替校外人員考試)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6條 學生考試作弊,有以下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開除其學籍:
(一)因違反學校紀律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處分期間又作弊的;
(二)因違反考試紀律在本校曾受到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再次作弊的;
?。ㄈ┳鞅缀箐N毀作弊證據的;
?。ㄋ模┳鞅缀缶懿怀姓J舞弊事實,態度惡劣或其他嚴重作弊行為者。
第7條 對竊取試卷或試題者,學校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8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組考和監考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ㄒ唬┥米宰兏荚嚂r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二)提示、暗示或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ㄈ┥米詫⒃囶}、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ㄋ模┮蛭凑J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大面積雷同卷的;
?。ㄎ澹├帽O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ㄆ撸┱_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ò耍├每荚嚬ぷ鞅憷?,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ň牛┢渌`反監考人員守則的行為。
第9條 學生考試違紀、作弊由監考人員、巡考人員或閱卷教師予以證實,由教務處根據有關證據材料予以認定。考生考試后被舉報作弊和考試工作人員監考違紀者,由教務處負責進行調查,并以認定的證據以及所證明的事實為依據進行認定。
第10條 對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監考人員應終止其考試,收回其試卷,將其帶至考點辦公室。同時,監考人員應將當事人姓名、學號、違紀或作弊主要情節在《考場記錄》中如實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并簽名??荚嚱Y束后,監考人員應當將《考場紀錄》或書面材料、違紀或作弊考生的試卷和物證一并送交教務處。
凡考試(查)違紀、作弊的,應作出書面檢討,寫明違紀、作弊事實及本人認識。
第11條 有考試(查)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學生,由教務處通報全校,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由教務處通知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學生與家長。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按照程序進行申訴。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適用我校全體在校學生所參加的各種校內外考試。
第13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教務處與學工處共同實施。
篇3:員工特殊違規處理方式
員工特殊違規處理方式
1.A類違規行為及處罰:
第一次違規:給予口頭或書面警告
第二次違規:予以停職或解雇
2.B類違規行為及處罰:
第一次違規:予以停職或解雇
3.A類違規行為舉例
替代其他員工打卡
唆使其他員工替代打卡,或未經許可更換作息卡
遲到且無合理理由
未事先通知或出示假條而無故缺勤
在非午餐及休息時間,未獲上級許可,離開工作崗位或在休息室休息
隨意丟棄公司財物
任意破壞公司財物
早退或遲到
打擾他人工作
工作效率極低或不努力
違反公司管理制度
不注意保持工作環境衛生
危及他人安全
誹謗他人或散布謠言
4.B類違規行為舉例
利用公司財物進行賭博
占有或出售公司麻醉用品
工作時間酗酒
鼓動他人利用公司財物進行斗毆
未經許可私藏、m.dewk.cn挪用他人或公司財物
故意破壞公司財物
拒絕執行上司、上級或管理人員的合理工作指派
求職期間故意隱瞞健康狀況或其他重要事實真相
拒絕完成被指派的工作
未事先通知或無合理理由,連續曠工兩天
輕度偷竊行為
未經公司管理人員的許可占用屬于公司財物的槍支或炸藥
5.留職察看
予以書面警告后,當事員工會受到留職察看。在此期間,沒有加薪、假期和升職的機會,但仍保留原有福利。
6.調查性停職
由于嚴重的違規行為,員工會被勒令停職,最長為三天。如有必要進行全面的調查,當事員工會被給予調查性停職。
調查后:
如有必要予以解雇,員工將不會得到調查性停職期間的薪水--解雇自通知日有效。
如被確認有違規行為,但違規程度又不至于使被調查者受到解雇,員工將收到警告通知書。違規者不會得到調查性停職期間的薪水。
如未被確認為違規行為,員工會在規定時間內恢復工作,并得到補償。
即刻停職:如需立即采取措施,上級會給予即刻停職。
解雇:由于嚴重違規,員工會被解雇?;蛘邌T工已受到書面警告,由于情況較嚴重,公司最終決定辭退該員工,則員工不再擁有選擇離職方式--辭職、失業或退休--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