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物業管理人員的管理措施
1、量才錄用,培養提升
我們在用人機制上:重視管理人員的品德修養、工作能力以及在職培訓;強調管理人員的一專多能和管理隊伍的年輕化、知識化。
在管理人員的選拔上,我們將嚴格按照崗位要求制定招聘標準,根據招聘標準擇優錄用。不片面強調工作年限和學歷資格,以"適用"為原則,避免"大才小用"的現象。
在管理人員的培訓上,我們對每一崗位的工作技能都規定了達標要求,并通過在職教育、崗位輪訓、職務輪換等多種形式對管理人員進行培養,不斷提升其綜合素質。
2、默契合作,充分授權
強調分工合作的工作態度。我們將采用管理處經理全權負責的直線職能管理方式,各項目組本著精干、高效的原則設置崗位,一方面保證管理人員工作負荷的飽滿,另一方面避免各崗位職責的交叉,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同時我們倡導全員協調管理(在其他章節有相應闡述),員工應以合作的姿態開展工作。
倡導合理授權,在業主面前,每個員工都是管理處經理。學會授權是我們對管理人員的基本要求。管理處經理通過授權,將更多的精力和時間放在把握全局,正確決策上;各項目主管通過授權從繁瑣的日常事務中脫離出來,同時,通過授權,每位員工都能迅速地解決業主提出的服務需求,讓業主在第一時間得到滿意的服務。同時建立檢查和反饋制度,各級管理人員通過定期檢查,檢驗授權效果。對偏離服務標準的行為及時糾正,避免管理失控。
堅持分級指揮和逐級反饋的原則。我們強調一個上級的原則,并在管理處內部建立逐級向上負責的垂直指揮系統。管理處經理及各項目主管根據實際情況發出工作指令,并通過現場指導、工作例會、內部電腦網絡等形式逐級向下傳達和執行。無特殊情況下,管理人員不得隨意越級指揮,而作業員工遇到問題也必須逐級向上匯報,不得越級請示。
3、定期考核,績效為本
績效考核,是我們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營造"以效率為導向"的良好工作氣氛。
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將嚴格依照公司已建立并有效運作的績效考核體系進行考核。通過公司品質管理部等相關職能部門、管理處經理、經理助理和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對管理處管理人員進行日常工作的績效考核。
4、獎懲嚴明,優勝劣汰
對員工實施準確及時的獎懲,是維持員工長久工作動力的有效手段。我們將以公司的《員工獎懲條例》為依據,對管理人員進行相應的激勵和約束。對工作努力,成績優異的管理人員,我們將視情況授予"新東升物業人獎"、"優秀員工獎"及"特殊貢獻獎"等榮譽,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或違反紀律的管理人員,則給予一至三級的相應處分。我們規定:受到三級處分的員工將視情況給予降級或辭退處理。
同時我們倡導zz國際商城管理處所有員工積極參加公司的競爭上崗及雙向選擇。我們要求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員必須通過競爭的方式獲取上崗資格,作業人員通過雙向選擇的方式獲取上崗資格。上崗后必須圍繞"質量-成本雙否決"的運作,定期接受考核,對無法完成質量指標或成本指標的個人,不但否決其效益工資和獎金,并且與其任職(或上崗)資格掛鉤。每年底,對于個人績效考核排位在后幾位的管理層人員和操作層人員實施末位淘汰制,通過補充新的員工,增強內部競爭力,從而保持整支隊伍的活力。
篇2:發展總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發展總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EE所屬公司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經營管理,總公司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向專業公司或其他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
第二條法規派駐人員是總公司法規室的派出人員,代表總公司法規室對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實施法規管理,辦理駐在公司的法律事務,保證駐在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及與總公司決策的一致性,維護總公司和駐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法規派駐人員由法規室確定、調配,受法規室直接領導、監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條法規派駐人員對總公司負責,由總公司按照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發放工資和津貼。
第五條法規派駐人員為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駐在公司應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因駐在公司業務出差等發生的費用按總公司標準由駐在公司承擔。
第六條法規派駐人員應參加法規室每周周一召開的例會和業務學習活動,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審核后應存檔的材料,匯報駐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務工作開展情況,對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議,同時開展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和交流活動。外地法規人員可不參加例會,但應將工作日志傳真給法規室。
第七條法規派駐人員應每個月將一個月的工作進行總結,在下一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內報法規室,外地法規人員應將月總結傳真給法規室。
第三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職責
第八條法規派駐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駐在公司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保證其依法經營;
(二)參與駐在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保證其合法性、規范性和與總 公司規章制度的協調性;
(三)依據總公司合同及項目管理制度的規定,參與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提供法律 咨詢意見,負責合同的審查;
(四)依據總公司授權制度的規定,為駐在公司辦理對外簽約授權,杜絕所有未經授權的人員對外簽約;
(五)經總公司法規室同意后協助或承辦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九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對于不屬于法規審核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積極熱情地回答業務人員的法律咨詢;
(二)對于應由派駐法規人員審核的合同,應嚴格審核把關,不得輕率在報審的合同 上加蓋法規審核章;
(三)對于金額大、疑難問題多、操作復雜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提交總公司法規室開會,經集體討論后出具審核意見;
(四)凡屬于投資項目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按照投資管理部制定的有關審批辦法進 行審核。
第四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實地考察,對決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駐在公司的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資料;
(三)對于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的人員,有處罰建議權;
(四)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維護國家和總 公司及駐在公司的利益;
(二)為駐在公司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二條法規派駐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依照有關職工獎勵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獎勵:
(一)在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尊嚴,制止、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挽回總公司資產遭暈重大損失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運用法律知識和技能,提高駐在公司經濟效益或挽回損失方面效果明顯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績或模范事跡的。
第十三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
根據情節輕重,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給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造成損失 的:
(二)明知駐在公司發生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致使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遭受損失 的;
(三)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或發生嚴重失誤,給總公司和駐在單位造成損失的;
(四)從事了其他讀職和嚴重錯誤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向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不便的,可從當地招聘法規人員,業務歸總公司 法規室領導,管理辦法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總公司法規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校園管理中心外聘人員管理制度
大學校園管理中心外聘人員管理制度
1、中心各下屬部門,如需要使用外聘人員時,必須提交書面報告,經中心主任批準后,統一簽定經甲、乙用勞動合同并報集團人事部門備案;
2、中心所有外聘員工,由各部門管理員負責管理。管理人員給臨時工建立分健全崗位制度以及考勤、考核、獎罰制度,指定崗位,滿負荷安排工作,對工作不負責的、不服從安排的、屢教不改的以及造成重大事故和損失的人員,可隨時辭退。
3、對外聘員工在政治上與在職職工一視同仁,不得岐視,并尊重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管理人員要經常關心他們的生活狀況,按照有關制度,使他們享受到應有的勞保以及其它物質待遇。
4、經常組織外聘員工學習、開會,提高他們的思想覺悟和業務能力、曾強勞動紀律和安全意識,更好的為師生員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