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訪工作督查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信訪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提高信訪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確保信訪事項得到依法、及時、妥善處理,根據國家《信訪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信訪督查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
(二)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一致的原則;
(三)督促檢查與指導幫助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原則與注重實效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信訪督查的范圍
(一)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
(二)公司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重大集體*事項和突發性群體事件;
(四)3次以上重復來信來訪和5人以上的聯名信;
(五)其他應予督查的信訪事項。
第四條信訪督查工作的主要內容:(一)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五條信訪督查的主要職責
(一)跟綜檢查:對責任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措施、進度、效果進行跟蹤檢查,并向上級機關和領導報告。
(二)督促落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處理信訪事項,對進展緩慢的查明原因后進行催促,對久拖不決的限時處理。
(三)及時指導:對處理過程中遇到的重大或較復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四)綜合協調:對涉及多個單位、多個部門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理順關系,協調和推進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六條信訪督查的程序和要求
(一)信訪督查工作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具體落實。
(二)信訪事項的處理,由經辦人提出擬辦意見,明確責任單位和辦理期限,報有關領導審批后交辦。
(三)信訪督查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可以采取電話、發函、召開會議、實地調查或者聯合督查等方式進行。
(四)信訪事項交辦后,經辦人應認真做好督查催辦工作,重要的信訪案件要重點督查,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1、由經辦人建立督查記錄,定期督查催辦。督查催辦可采取電話催辦、發函等形式進行。一般情況下,逾期3天仍未回復的應予催辦。
2、對信訪事項處理情況不清,需派人調查核實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對涉及多個部門或重大疑難信訪事項,可聯合有關單位組成督查小組進行督查。
4、經辦人要對督查情況及時記錄;對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應在督查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督查情況報告有關領導。
(四)信訪事項的辦結要求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手續完備,材料齊全,并落實處理意見。
1、經督查符合結案要求的,作辦結處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責任單位重辦。
2、需復函上級機關、有關領導或信訪人的,應及時回復。
3、信訪事項辦結后,經辦人應將督查資料連同結案材料一并整理歸檔。
4、對具體信訪事項的督查工作應當按照受理、交辦、實施、審核上報等程序進行。
第七條列入督查范圍的事項,應當按照“一事一項”的要求由公司信訪部門負責立項,擬定督查方案,統一編號登記,提出擬辦意見。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信訪案件辦理督查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09.02
【實施日期】1999.09.0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信訪案件的辦理和督查工作,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信訪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信訪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信訪事項。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辦理、督查信訪案件,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信訪機構或者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具體負責信訪案件的辦理和督查工作。
第五條 信訪案件的辦理、督查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將信訪工作納入主管領導的崗位責任制,堅持和完善接待群眾來訪、閱批群眾來信、處理重大信訪事項、檢查指導信訪工作制度,(來自:m.dewk.cn)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
第二章 立案與辦理
第七條 行政機關收到信訪函件或接待信訪人并制作筆錄后,應當向有關領導匯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領導批示查辦的;
(二)上級行政機關交辦的;
(三)行政機關決定立案的。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受理信訪案件后,應當指定分管工作人員,審閱有關材料,掌握案情,對本行政機關依法應當或者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信訪案件,應當直接辦理;需要交辦或者轉辦的信訪案件,應當交由或者轉由有關承辦單位辦理。
第九條 辦理信訪案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全面調查,實事求是,做到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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