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物業管理中的特種設備,其使用安全狀況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業主財產和操作人員的生命安全。為此,國務院第373號令頒布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明確了對特種設備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改造等七個環節的安全監察管理。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是特種設備管理的核心和關鍵。對于企業來講,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確保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筆者從特種設備的使用方面,結合工作實際,談談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幾點做法。
一、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既是大廈設備管理的范疇,又是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人員是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前提條件和重要保障。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多年生產實踐的經驗和總結,是企業一項最基本的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制度。公司成立了以總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建立了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實行班組、服務中心、公司三級管理,設置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員。各層次間做到既有明確分工,又要密切配合,共同促進特種設備的使用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內,安排具有特種設備基礎技術知識、懂得管理業務、責任心強的技術人員,從事具體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國務院和國家安監部門多次要求對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這些規定都要求嚴肅查處事故責任者,而查處事故責任者的前提是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如果沒有健全的責任制,就無法將責任落實到人。
與此同時,在企業內部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如崗位責任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運行和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制度、考核與培訓制度、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制度等,這是管理好特種設備的重要條件,是降低設備事故發生的重要舉措。
1.分臺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是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的重要基礎,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1)出廠技術文件、質量證明書、相關圖紙、技術參數、安裝使用說明書;
(2)制造單位、啟用時間;
(3)定期檢驗、檢測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維修保養記錄。
2.在設備明顯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銘牌
標識內容有:①特種設備名稱、型號;②重要技術參數;③制造廠名、出廠日期;④其他所需的參數。
二、實行定期檢驗制度
公司每年根據計劃對特種設備運行狀況進行全面的檢查;具體使用部門每次使用前對一些主要安全保護裝置、電氣裝置進行檢查。與此同時,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委托專業單位進行強制性檢驗。通過定期安全檢驗,可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的發生,同時也可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具體有以下做法。
1.根據有關規定制訂定期檢驗計劃,確保特種設備檢驗工作按時實施。
2.選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主動與檢驗單位落實具體檢驗時間和檢驗有關的工作事項,盡量做到按計劃的檢驗時間進行檢驗。
3.特種設備檢驗后,針對其技術狀況和檢驗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及時采取技術處理措施。對技術性能合乎使用要求的,及時做好相關記錄和資料的歸檔工作;對發現有安全隱患的,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整改自檢合格后,再次提請檢驗單位進行復檢,絲毫不留隱患,確保設備性能安全可靠。
三、堅持持證上崗制度
持證上崗制度有兩方面的含義。一種是特種設備在投人使用前,使用單位應主動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使用,而且合格證安置于特種設備醒目位置;二是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和相關安全管理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監察部門考試合格后,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安全管理工作。
1.特種設備憑證使用
特種設備使用合格證是其安全技術狀況及使用性能的一種標識,使用合格證從行政和技術上明確了該臺設備在正常的工作條件和操作條件下,可以安全運行一個周期。在新建、擴建項目建設中,對于新增加的特種設備,嚴格履行申報、注冊、檢驗程序。安裝之前首先到國家安監部門備案,安裝完工之后通過安監部門的檢測,核發檢測合格證和使用證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因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引起的設備安全事故屢見不鮮。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特種設備安監機構組織的培訓和考核,使其掌握基本理論、特種設備安全操作知識和達到“四懂四會”(即懂特種設備結構、性能、用途、工作原理;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主動參與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行。
四、正確使用
任何設備都有一定的使用范圍和特定的工作條件,只有在規定的范圍和條件下使用,才能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使用時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使用前識別、確定使用條件是否符合設備的要求,嚴禁超負荷運轉。
2.制訂科學合理的操作規程,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選用完備齊全的安全保護裝置,確保保護動作靈敏可靠。
4.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操作。
五、精心維護與保養
特種設備與其他設備一樣,需要經常進行維護保養。在使用過程中設備轉動部件磨損、電氣裝置失靈,必然導致其技術性能不斷下降或失效,不可避免出現設備缺陷和安全隱患。若不及時發現和處理,勢必造成設備事故。所以做好特種設備的保養維護工作,可以有效改善其技術狀況,延長其使用壽命,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可采取兩種方式:使用單位進行簡單的日常維護與保養;由具有專業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根據特種設備的自身特點,確定維修保養重點,做到高標準嚴要求,促使每臺設備都處于完好狀態。
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雖然特種設備的種類、結構、用途和工況條件不盡相同,但其安全使用管理具有相似的特點。幾年來公司有效實施管理措施,積極做好基礎性技術管理工作,使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有了可靠的保障。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率、定期檢驗率達100%,設備事故發生率為零,降低了公司生產成本,獲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篇2: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2013修正)
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
(20**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設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的專用設備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或者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使用,保證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提倡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九條 銷售、轉讓二手特種設備,應當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二手特種設備在銷售、轉讓前,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鑒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二手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鼓勵二手特種設備進入特種設備專業市場進行交易。
第十條 禁止銷售、轉讓、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種設備:
(一)非法生產的特種設備;
(二)未附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相關文件的特種設備;
(三)未附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相關文件的二手特種設備;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五)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 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在氣體充裝、銷售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
禁止使用下列氣瓶充裝、銷售氣體:
(一)沒有檢驗檢測標識的;
(二)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
(三)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四)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
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發現有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氣瓶,應當按規定送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發現有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氣瓶,應當作出回收處理。
氣瓶的回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鍋爐房的建造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鍋爐房的竣工驗收報告及標明與相鄰建筑距離的圖紙,應當在鍋爐安裝前報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鍋爐用水的水質、鍋爐的化學清洗和停爐保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鍋爐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啟用的,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的檢驗檢測義務時,有權自主選擇委托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選擇委托權進行限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法定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報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出租和出借下列證書、文件或者標識:
(一)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書、使用登記證書、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書;
(二)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三)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標識。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裝或者采用其他類似材質卷制、焊接的可以輸出蒸汽、產生壓力的簡易設備。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執法責任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三款、第十一條第一、三款、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特種設備,并處特種設備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法轉讓、出租、出借、使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轉讓、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種設備,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的氣瓶,并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生產、銷售簡易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簡易設備,可以并處簡易設備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法使用簡易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銷毀;逾期未拆除、銷毀的,予以沒收,并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三)
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三)
1、為了更加有效的對公司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管理,促使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此制度。
2、特種設備是指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并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
3、公司的特種設備包括壓力容器和機動叉車。
4、國家對企業特種設備管理的法規要求和管理措施;
◆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使用必須執行國務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則》等法規;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負責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
◆安裝、維修保養、發行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安裝、大修、改造后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并由執行當次驗收檢驗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進行強制性的驗收檢驗。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
5、公司對工廠特種設備的管理措施和辦法;
◆根據事業部的要求建立鍋爐、壓力容器設備和安全附件的檢驗檔案;
◆壓力容器檢驗檔案名稱是《壓力容器登記卡》,建立的安全閥檔案是《安全閥技術管理卡》;
◆工廠建立特種設備原始技術資料明細檔案;
◆依據《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檢查細則表》對特種設備進行月度安全檢查。
6、公司特種設備技術資料的檔案管理
◆壓力容器的資料管理
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壓力容器制造安全監檢證書、壓力容器竣工圖紙(必須加蓋竣工章)安全附件的合格證(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
◆壓力容器的注冊登記管理
在屬地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壓力容器(普查)注冊登記表】、領取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和注冊登記金屬銘牌;
◆壓力容器的運行管理
建立‘壓力容器登記卡’、建立‘安全閥技術管理卡’和建立‘壓力表校驗管理臺帳’;
◆壓力容器的日常性檢查管理
安全員根據檢查表規定內容進行的定期檢查【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檢查表】、事業部組織的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狀況的定期檢查【壓力容器安全運行‘安裝驗收’評定表】和【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現場安檢’評定表】;
◆壓力容器的檢驗管理
根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編制壓力容器檢驗計劃【壓力容器定期全面檢驗計劃報表】、根據屬地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管理措施,應分批實施【壓力容器定期全面檢驗分批實施計劃報表】和‘安全閥年度調校計劃報表’;
7、特種設備的使用科室負責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公司安全員負責特種設備的年度安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