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城物業維修工具管理方案
一、目的
為規范與完善公司對維修工具的管理,推進精細化管理,有效管控經營成本,特制定此管理辦法。
二、適用單位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華僑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總部管轄的各管理服務中心及實質控制經營的分(子)公司所屬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
三、職責
1.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對維修工具管理負總責。
2.維修負責人(或指定專人)負責維修工具的申購、發放控制、使用的監督檢查,并制定年度維修工具使用預算,月度維修工具采購計劃。
3.維修工負責個人工具的保管,合理使用。
4.指定專人負責維修工具的進銷存登記。
四、管理規定
1.管理服務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將維修工具分為兩類:管理服務中心維修人員共同使用的公用工具和分配到維修人員個人單獨使用的個人工具。
2.公用工具管理
(1)公用工具由維修負責人或指定專人負責領用及保管,并如實記錄于《維修工具進銷存臺帳》,《公用維修工具清冊》中;
(2)維修員借用公用工具是應經維修主管同意,并如實記錄于《公用工具領用登記表》中;
(3)維修主管或指定專人對公用工具定期進行保養。
3.個人工具管理
(1)個人工具由維修員個人領用及保管,并如實記錄于《維修工具進銷存臺帳》,《個人工具領用登記表》中;
(2)維修員對個人使用工具定期進行保養。
4. 所有的維修工具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合理地使用,發現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5.維修工具屬公司財產,嚴禁用做私人用途;原則不得外借使用,如有特別情況須由主管以上人員同意,方能借出。
6.維修工具丟失或損壞,屬維修人員或保管人員責任的,由責任人照價賠償;屬正常使用損耗,由管理服務中心按年度預算與月度計劃申報采購。
7.正常損耗領用新工具時必須“以舊領新”,收回后的舊工具,交由采購部門統一處理,不準外流。
8.維修主管或指定專人定期對維修工具進行檢查,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9.維修人員調遷、辭職、解聘時,維修主管或指定專人對維修工具進行盤點,發現缺少或損壞由責任人照價賠償。
10.管理服務中心須對維修工具進行年度盤點,盤點需報備所在公司財務部。
11.日常管理中各項登記表格要求登記及時、填寫清晰規范、責任人簽字確認。
五、維修工具日常管理流程
維修工具日常管理按下列程序執行:
1.管理服務中心編制維修工具年度預算。
2.管理服務中心根據維修工具年度預算,編制維修工具月度領用計劃,計劃報所在公司財務部與采購部門備案。
3.管理服務中心根據維修工具年度預算與月度領用計劃填寫“維修工具申購單”。報批通過后,由采購部門采購。
4.領取維修工具后,及時憑采購部門出具的出庫單與實領工具登記《維修工具進銷存臺帳》;公用工具并登記于《公用維修工具清冊》。
5.公用工具借用:登記《公用工具領用登記表》;個人工具領取:登記《個人工具領用登記表》。
6.定期對維修工具實施進銷存檢查、核銷。
7.核查結果處理:
(1)正常損耗:登記《報廢工具登記表》,實施“以舊領新”,報批申購;
(2)非正常損耗:確定責任,追究賠償。
8.每年實施一次綜合盤點。
9.維修工具日常管理流程圖(見附件《管理服務中心維修工具日常管理流程圖》)。
六、相關記錄
1.《維修工具進銷存臺帳》;
2.《公用維修工具清冊》;
3.《公用工具領用登記表》;
4.《個人工具領用登記表》;
5.《報廢工具登記表》;
6.《維修工具盤點表》。
七、附則
1.本規定解釋權歸財務稽核部。
2.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篇2:華僑城物業維修工具管理方案
華僑城物業維修工具管理方案
一、目的
為規范與完善公司對維修工具的管理,推進精細化管理,有效管控經營成本,特制定此管理辦法。
二、適用單位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華僑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總部管轄的各管理服務中心及實質控制經營的分(子)公司所屬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
三、職責
1.管理服務中心主任對維修工具管理負總責。
2.維修負責人(或指定專人)負責維修工具的申購、發放控制、使用的監督檢查,并制定年度維修工具使用預算,月度維修工具采購計劃。
3.維修工負責個人工具的保管,合理使用。
4.指定專人負責維修工具的進銷存登記。
四、管理規定
1.管理服務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將維修工具分為兩類:管理服務中心維修人員共同使用的公用工具和分配到維修人員個人單獨使用的個人工具。
2.公用工具管理
(1)公用工具由維修負責人或指定專人負責領用及保管,并如實記錄于《維修工具進銷存臺帳》,《公用維修工具清冊》中;
(2)維修員借用公用工具是應經維修主管同意,并如實記錄于《公用工具領用登記表》中;
(3)維修主管或指定專人對公用工具定期進行保養。
3.個人工具管理
(1)個人工具由維修員個人領用及保管,并如實記錄于《維修工具進銷存臺帳》,《個人工具領用登記表》中;
(2)維修員對個人使用工具定期進行保養。
4. 所有的維修工具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合理地使用,發現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
5.維修工具屬公司財產,嚴禁用做私人用途;原則不得外借使用,如有特別情況須由主管以上人員同意,方能借出。
6.維修工具丟失或損壞,屬維修人員或保管人員責任的,由責任人照價賠償;屬正常使用損耗,由管理服務中心按年度預算與月度計劃申報采購。
7.正常損耗領用新工具時必須“以舊領新”,收回后的舊工具,交由采購部門統一處理,不準外流。
8.維修主管或指定專人定期對維修工具進行檢查,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9.維修人員調遷、辭職、解聘時,維修主管或指定專人對維修工具進行盤點,發現缺少或損壞由責任人照價賠償。
10.管理服務中心須對維修工具進行年度盤點,盤點需報備所在公司財務部。
11.日常管理中各項登記表格要求登記及時、填寫清晰規范、責任人簽字確認。
五、維修工具日常管理流程
維修工具日常管理按下列程序執行:
1.管理服務中心編制維修工具年度預算。
2.管理服務中心根據維修工具年度預算,編制維修工具月度領用計劃,計劃報所在公司財務部與采購部門備案。
3.管理服務中心根據維修工具年度預算與月度領用計劃填寫“維修工具申購單”。報批通過后,由采購部門采購。
4.領取維修工具后,及時憑采購部門出具的出庫單與實領工具登記《維修工具進銷存臺帳》;公用工具并登記于《公用維修工具清冊》。
5.公用工具借用:登記《公用工具領用登記表》;個人工具領取:登記《個人工具領用登記表》。
6.定期對維修工具實施進銷存檢查、核銷。
7.核查結果處理:
(1)正常損耗:登記《報廢工具登記表》,實施“以舊領新”,報批申購;
(2)非正常損耗:確定責任,追究賠償。
8.每年實施一次綜合盤點。
9.維修工具日常管理流程圖(見附件《管理服務中心維修工具日常管理流程圖》)。
六、相關記錄
1.《維修工具進銷存臺帳》;
2.《公用維修工具清冊》;
3.《公用工具領用登記表》;
4.《個人工具領用登記表》;
5.《報廢工具登記表》;
6.《維修工具盤點表》。
七、附則
1.本規定解釋權歸財務稽核部。
2.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