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質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保證質量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及時發現問題,并能迅速處理,確保和提高產品質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場的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質量標準及檢驗標準
第二條
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范圍規范包括:
1.原料質量標準及檢驗標準;
2.半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標準;
3.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標準。
第三條
質量標準及檢驗標準的制訂
1.質量標準
生產管理部會同質量管理部、生產部、營銷部、研發部及有關人
員依據“操作規范”,并參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際標準、客戶需求、本身制造能力以及原料供應商水準,分材料、半成品、產品填制“質量標準檢驗及規范制(修)訂表”一式二份,報總經理批準后,質量管理部一份,研發部一份,并交有關單位憑此執行。
2.質量檢驗標準
生產管理部會同質量管理部、生產部、營銷部、研發部及有關人員,分原料、半成品、產品將檢查項目規格、質量標準、檢驗頻率、檢驗方法及使用儀器設備等填注于“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制(修)訂表”內,交有關部門主管核簽并且經總經理核準后分發有關部門。
第四條
質量標準及檢驗標準的修訂
1.各項質量標準、檢驗規范若因設備更新、技術改進、制造過程改善、市場需要以及加工條件變更等因素變化時,可予以修訂。
2.生產管理部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參照以往質量實績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各規格的標準及規范的合理性,予以修訂。
3.質量標準及檢驗標準修訂時,生產管理部應填“質量標準及檢驗標準制(修)訂表”,說明修訂原因,并交有關部門主管核簽,報總經理批示后,方可憑此執行。
第三章
儀器管理
第五條
儀器校正、維護計劃
1.周期設訂
儀器使用部門應依儀器購入時的設備資料、操作說明書等資料,填制“儀器校正、維護基準表”設定定期校正維護周期,作為儀器年度校正、維護計劃的擬訂及執行的依據。
2.年度校正計劃及維護計劃
儀器使用部門應于每年年底依據所設訂的校正、維護周期,填制“儀器校正計劃實施表”、“儀器維護計劃實施表”作為年度校正及維護計劃實施的依據。
第六條
校正計劃的實施
1.儀器校正人員應依據“年度校正計劃”執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業,并將校正結果記錄于“儀器校正卡”內,一式一份存于使用部門。
2.儀器外協校正:有關精密儀器每年應定期由使用單位通過質量管理部或研發部申請委托校正,并填立“外協請修單”以確保儀器的精確度。
第七條
儀器使用與保養
1.儀器使用
(1)儀器使用人進行各項檢驗時,應依“檢驗規范”內的操作步
驟操作,使用后應妥善保管與保養。
(2)特殊精密儀器,使用部門主管應指定專人操作與負責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員不得任意使用。
(3)使用部門主管應負責檢核各使用者操作的正確性及日常保養與維護,如有不當的使用與操作應予以教導糾正并列入作業檢核扣罰項目。
(4)各生產單位使用的儀器設備由使用部門自行校正與保養,由質量管理部不定期抽檢。
2.儀器保養
(1)儀器保養人員應依據“年度維護計劃”執行保養作業并將結果記錄于“儀器維護卡”內。
(2)儀器外協修造:儀器故障,保養人員基于設備、技術能力不足時,保養人員應填立“外協請修申請單”并呈主管核準后送采購辦理外協修造。
第四章
原料質量管理
第八條
原料質量檢驗
1.原料購入時,倉庫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辦理收料,對需要用儀器檢驗的原料,開立“物料驗收單(基板)”,通知質量管理工程人員檢驗,質量管理工程人員應于接到單據三日內,依原料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規定完成檢驗。
2.“物料驗收單”一式四聯。檢驗完成后,第一聯送采購部門,核對無誤后送會計部門整理付款,第二聯會計部門存,第三聯倉庫留存,第四聯送質量管理部門。每次把檢驗結果記錄于“供應廠商質量記錄卡”上,并每月將原料品名、規格、類別的統計結果送采購部門,作為選擇供應廠商的參考資料。
第五章
制造前質量條件復查
第九條
制造通知單的審核
質量管理部主管收到“制造通知單”后,應于一日內完成審核。
1.“制造通知單”的審核
(1)訂制品的特殊要求是否符合企業制造標準。
(2)種類。
(3)各項質量要求是否明確,并符合本公司的質量規范;如有特殊質量要求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先確認再確定產量。
(4)包裝方式是否符合本企業的包裝規定,客戶要求的特殊包裝方式可否接受,外銷訂單的嘜頭是否明確表示。
(5)是否使用特殊的原物料。
2.制造通知單審核后的處理
(1)新開發產品、“試制通知單”及特殊物理、化學性質或尺寸外觀要求的通知單應轉交研發部提示有關制造條件等并簽認,若確認其質量要求超出生產能力時應述明原因后,將“制造通知單”送回制造部辦理退單,由營業部向客戶說明。
(2)新開發產品若質量標準尚未制定時,應將“制造通知單”交研發部擬定加工條件及暫訂質量標準,由研發部記錄于“制造規范”上,作生產部門生產及質量管理依據。
第十條
生產前制造及質量標準復核
1.生產部門接到研發部送來的“制造規范”后,須由科長或組長先查核確認下列事項后始可進行生產:
(1)該產品是否訂有“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作為質量標準判定的依據。
(2)是否訂有“標準操作規范”及“加工方法”。
2.生產部門確認無誤后于“制造規范”上簽認,作為生產的依據。
第六章
制程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
制程質量檢驗
1.質檢部門對各制程半成品均應依“半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范”的規定實施質量檢驗,以提早發現異常,迅速處理,確保半成品質量。
2.半成品質量檢驗依制程區分,由質量管理部負責檢驗。
3.質量管理部門于制程中配合半成品的加工程序,負責加工條件的測試。
4.各部門在制造過程中發現異常時,組長應立即追查原因,并加以處理后將異常原因、處理過程及改善對策等開立“異常處理單”呈主管指示后送質量管理部,責任判定后送有關部門會簽再送總經理室復核。
5.質檢人員于抽驗中發現異常時,應上報主管處理并開立“異常處理單”呈主管領導核簽后送有關部門處理。
6.各生產部門依自主檢查及順次點檢發生質量異常時,如屬其他部門所發生者以“異常處理單”反應處理。
7.制程間半成品移轉,如發現異常時以“異常處理單”反應處理。
第十二條
制程自動檢查
1.制程中每一位作業人員均應對所生產的制品實施自動檢查,遇質量異常時應即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異常應立即報告主管,并開立“異常處理單”一式四聯,填列異常說明、原因分析及處理對策,送質量管理部門判定異常原因及責任發生部門后,依實際需要交有關部門會簽,再送主管領導擬定責任歸屬及獎懲,如果有跨部門或責任不明確時送總經理批示。第一聯總經理室存,第二聯質量管理部門存,第三聯會簽部門存,第四聯經辦部門存。
2.現場各級主管均有督促所屬確實實施自主檢查的責任,隨時抽驗所屬各制程質量,一旦發現有不良或質量異常時應立即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疏忽的責任,以確保產品質量水準,降低異常重復情況的發生。
第七章
產品質量管理
第十三條
產品質量檢驗
產品檢驗人員應依機關規定實施質量檢驗,以提早發現,迅速處理以確保產成品質量。
第十四條
出貨檢驗
每批產品出貨前,質檢部門應依出貨檢驗標示的規定進行檢驗,并將質量與包裝檢驗結果填報“出貨檢驗記錄表”報主管批示是否出貨。
第八章
質量異常反應及處理
第十五條
原料質量異常及反應
1.原料進廠檢驗,在各項檢驗項目中,只要有一項以上異常時,無論其檢驗結果被判定為“合格”或“不合格”,檢驗部門的主管均須在說明欄內加以說明,并呈核與處理。
2.對于檢驗異常的原料經主管核決使用時,質量管理部應依異常項目開立“異常處理單”送交主管領導,安排生產時通知現場注意使用,并由現場主管填報使用狀況、成本影響及意見,經送交主管領導核簽呈總經理批示后送采購單位與提供廠商交涉。
第十六條
半成品與成品質量異常反應及處理
1.半成品與成品在各項質量檢驗的執行過程中或生產過程中有異常時,應提報“異常處理單”,并應立即向有關人員反應質量異常情況,使其能迅速采取措施,處理解決問題,以確保質量。
2.生產部門在制程中發現不良品時,除應依正常程序追蹤原因外,不良品應當即剔除,以杜絕不良品流入下一制程。
第十七條
制程間質量異常反應
收料部門主管在制程自主檢驗中發現供料部門供應在制品質量不合格時,應填寫“異常處理單”詳述異常原因,連同樣品,經報告主管后送經理室績效組登記后,送經理室品保組人員召集收料部門及供料部門人員共同檢查料品異常項目、數量并擬定處理對策及追查責任歸屬部門并呈經理批示后,第一聯送總經理室催辦及督促料品處理及異常改善結果,第二聯送生產管理組做生產安排及調度,第三聯送收料部門依批示辦理,第四聯送回供料部門。生產部召集當班人員檢查改善并依批示辦理后,送經理室品保組后存,重新核算生產成績及督促異常改善結果。
第九章
產成品出廠前的質量檢查
第十八條
產成品繳庫管理
1.質量管理部門主管對預定繳庫的批號,應逐項依“制造流程卡”及有關資料審核確認后始可進行繳庫工作。
2.質量管理部門人員對于繳庫前的產成品應抽檢,若有質量不合格的批號,超過管理范圍時,應填立“異常處理單”詳述異常情況并附樣和擬定處理方式,報經理批示后,交有關部門處理及改善。
3.質量管理人員對復檢不合格的批號,如經理無法裁決時,將“異常處理單”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九條
檢驗報告申請工作
1.客戶要求提供產品檢驗報告單時,業務人員應填報“檢驗報告申請單”一式一聯說明理由、檢驗項目及質量要求后送總經理室產銷組。
2.產銷管理人員收到“檢驗報告申請單”時,生產管理人員研究判斷是否出具“檢驗報告”,呈經理核簽后將“檢驗報告申請單”送總
經理辦公室產銷組,轉送質量管理部。
3.質量管理部收到“檢驗報告申請單”后,于制造后取樣做產成品物理性質實驗,并依檢驗項目要求檢驗后將檢驗結果填入“檢驗報
告表”一式二聯,經主管核簽后,第一聯連同“檢驗報告申請單”送總經理室,第二聯自存。
4.特殊物理、化學性質的檢驗,質量管理部接獲“檢驗報告申請單”后,會同研發部于制造后取樣檢驗,質量管理部人員將檢驗結果轉填于“檢驗報告表”一式二聯,經主管核簽,第一聯連同“檢驗報告申請表”送產銷組,第二聯自存。
5.產銷組人員在收到質量管理部人員送來的“檢驗報告表”第一聯及“檢驗報告申請單”后,應依“檢驗報告表”資料及參考“檢驗報告申請單”的客戶要求,復印一份呈主管核簽,并蓋上產品檢驗專用章后送營業部門轉交客戶。
第十章
產品質量確認
第二十條
質量確認
經理室生產管理人員在安排“生產進度表”或“制作規范”生產中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將“制作規范”或經理批示送質量管理部門,由質量管理部門人員取樣確認并將供確認項目及內容填立于“質量確認表”。
1.批量生產前的質量確認;
2.客戶要求的質量確認;
3.客戶附樣與制品材質不同時;
4.生產或質量異常致使產品發生規格、物理性質或其他差異時。
第二十一條
確認樣品的生產、取樣與制作
1.確認樣品的生產;
2.確認樣品的取樣。
質量管理部人員應取樣二份,一份存質量管理部,另一份連同“質量確認表”交由業務部送客戶確認。
第二十二條
質量確認書
1.質量確認書的開立
質量管理部人員在取樣后應立即填寫“質量確認表”一式二份,
編號后連同樣品呈經理核簽并在“質量確認表”上加蓋“質量確認專用章”,轉交研發部及生產管理人員,且在“生產進度表”上注明確認日期,然后轉交業務部門。
2.客戶進廠確認的作業方式
客戶進廠確認須開立“質量確認表”,質量管理部人員應要求客戶于確認書上簽認,并呈經理核簽后通知生產管理人員安排生產,客戶確認不合格拒收時,由質量管理部人員填報“異常處理單”呈經理批示,并依批示辦理。
第二十三條
質量確認處理期限及追蹤
1.處理期限
業務部門收到質量管理部或研發部送來確認的樣品,應于2日內轉送客戶,質量確認時間規定:國內客戶五日,國外客戶10日,但客戶如須裝配試驗始可確認者,其確認日數為5~10日,設立時間以出廠日為基準。
2.質量確認追案
質量管理部人員對于未如期完成確認,且已逾2天以上者時,應以便函反映到業務部門,以掌握確認動態及訂單生產。
3.質量確認的結案
質量管理部人員收到業務部門送回經客戶確認的“質量確認表”后,應立即會同經理室生產管理人員在“生產進度表”上注明確認完成并安排生產。
第十一章
質量異常分析改善
第二十四條
制程質量異常改善
“異常處理單”經主管批示列入改善者,由質保管理人員登記交由改善執行部門依“異常處理單”所擬的改善對策切實執行,并定期提出報告,會同有關部門檢查改善結果。
第二十五條
質量異常統計分析
1.質量管理部每日編制“不良分析日報表”送經理核準后,送生產部以使了解每日質量異常情況,擬訂改善措施。
2.質量管理部每周依據每日抽檢編制的“不良分析日報表”將異常項目匯總,編制“抽檢異常周報”送總經理室、質保管理人員,并由生產部召集各班組針對主要異常項目進行檢查,查明發生原因,擬訂改善措施。
3.生產中發生擬報廢異常產品的,應填報“產成品報廢單”會同質量管理部確認后始可報廢,且每月五日前由質量管理部匯總填報“制程報廢原因統計表”送有關部門檢查改善。
第二十六條
質量管理小組活動
為培養基層管理人員的領導能力以促進自我管理,提高員工的工作士氣及質量意識,以團隊精神促使產品質量的改善,企業各部門應組成質量管理小組。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實施與修訂
本制度報總經理核準后實施,增補修改亦同。
篇2:物管中心安全管理部質量監督員崗位職責
物管中心安全管理部質量監督員崗位職責
a)自覺遵守公司、物管中心各項規章制度、本崗位服務標準和《員工手冊》的要求質量監督員在安管領班領導下進行工作,對下督導安管員。
b)協助安管領班對倒班班組進行管理,以及對突發事件的處理。
c)負責日常工作的檢查,對本班組所填寫的各項體系表格進行檢查,以及班組資料的整理。
d)在安管員領班休假期間,臨時負責班組全面工作,及時向安管員主管報告當班情況。
e)收集員工思想動態,如實向安管領班報告,并協助領班對工作上及思想上有偏差員工的教育工作。
f)協助領班做好日常培訓工作,糾正在崗人員的違紀行為。
g)完成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篇3: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1)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
(20**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6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9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質量義務,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應當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方面,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 本市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建造優質工程;鼓勵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第二章 工程質量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招標投標、建筑市場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建設,對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工程質量負總責。
實行代建制的建設工程,代建單位在受委托范圍內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及合同約定進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對其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內容應當真實全面,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勘察文件應當由參加勘察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勘察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責任。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勘察文件及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出具設計文件,對其設計質量負責,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設計文件應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許最大沉降量、抗震設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設計文件應當由參加設計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設計文件的科學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對超限高層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工程質量保障措施,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上述工程的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組織施工,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并承擔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及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建造師資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換。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得偷工減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
施工單位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核對或者修改。
本條所指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理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換。
監理人員對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執行、建筑材料核驗和工序驗收等實施監理,不得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在其資質范圍內按照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測,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不得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應當由進行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檢測結果臺賬,出現檢測結果不合格的項目應當如實記入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及時書面通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不得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
施工圖審查機構發現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設計技術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經修改后,由原審查單位重新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由進行審查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其科學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三章 工程驗收和質量保修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分階段驗收。
在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工程等不同階段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進行階段驗收;建設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并告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階段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階段施工,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的地基驗收,經檢查工程地基土與勘察報告一致的,出具檢查驗收文件;不一致的,應當修改和補充勘察文件,并及時通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工程等分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施工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出具分階段檢查驗收文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設計文件的主要設計人員應當參加驗收活動。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當與建設工程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隱蔽工程和每一檢驗批及時進行檢查,合格后通知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進行驗收。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進行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人員見證下現場取樣封存,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對未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人員見證下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不得出具見證取樣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竣工驗收。
對住宅工程,應當先組織分戶驗收,合格后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一)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竣工驗收報告;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在工程明顯位置鑲嵌標志牌,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名稱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外墻保溫、門窗和地下室外圍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為五年。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銷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及時予以保修。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購房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保修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予以保修。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保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到達現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維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維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保修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將驗收報告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拒不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單位維修,維修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工程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
(二)檢查工程項目法定建設程序、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抽查有關質量文件和技術資料,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抽查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重要部位的質量,抽查用于工程建設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四)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對有關工程質量的舉報;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質量檢查;
(三)發現存在工程質量隱患時,責令被檢查單位就該質量隱患進行整改,其中涉及結構安全隱患的,責令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問題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需要,可以組織編制高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時,發現應當由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管理部門處理。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不按照規定參與驗收或者出具的驗收文件不真實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五)設計單位不按照規定派駐設計代表,設計文件未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許最大沉降量、抗震設防裂度和防火要求,不按照規定參與驗收或者出具的驗收文件不真實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未配備相應項目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或者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二)工程監理單位未配備相應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監理人員,或者擅自更換監理項目負責人的;
(三)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技術要求的相關行為未予以制止和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未按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二)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業務的;
(二)出現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未及時通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
(三)對未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出具見證取樣檢測報告的。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
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記錄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者與建設工程進度不同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階段驗收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單位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或者對所送檢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弄虛作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在本市參加招投標活動的資格。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