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學生請病事假的規定
為確保教育教學質量的不斷提高;確保每一名學生的學習不斷進步,特制定本規定:
1.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請事假出校,需家長來校或打電話說明情況方可給假。
權限:一天以內(含一天),班任審批;兩天以內(含兩天)部門主任審批;兩天以上部門校級領導審批。
2.出校買取東西(包括學習用品),一律不許請事假,班主任不準給事假。
3.在事假過程中,需續假,須家長親自來校續假。
4.捎假按曠課處理。
5.在學習過程中,請病假須經校醫簽定,原則上高燒、急救方可請假、給假。
權限:病假,班主任在校醫建議下審批兩天以上病假,學生返校后,出具診斷書,部門主任簽字備案。
6.學生病假過程中續假,須家長到校出具診斷材料,方可續假。
7.學生捎病假,按曠課處理。
8.急病需到醫院救治。由班主任或值班領導審批,特殊情況下,任課教師視病情準假,安排護送的學生由給假者(領導、老師)定奪。
9.班主任任、課教師把好關口,避免小病大養、無病呻吟準假,鼓勵培養學生“輕傷不下火線”、堅韌不撥、戰勝自我的學習精神。
10.批準學生病假后,給假領導、老師應電告家長,出具出校假條。
11.外出學習專業課請假,需經專業課老師與班主任批準,簽發學習地點返校時間通行證,方可出校。
12.出DQ地區學習專業課請假,必須家長到校請假,專業課老師與班主任上報部門領導審批,并做好學習地點、出校時間、返校時間登記備案。
望班主任、任課教師認真執行本規定,把好請事、病假關口,為每名學生學習、安全負責,杜絕不該請事、病假的學生離校。
篇2:外語學院請假、調課、停課的規定
為加強學院教學管理,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在執行學校關于請假、調課、停課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院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1、 未經批準,任何教師不得隨意與學生協商私自停課、調課、補課。
2、因公出差需要調課6-8節或停課2節者,需先出示公函和書面申請,填寫停課╱調課申請表,附相關公函復印件,經所屬系主任簽字報主管教學的副院長批準后,交學院教學秘書存檔。補課時間和地點由任課老師與學院教學秘書協商解決,由教學秘書負責通知有關班級相關調課事宜,任何教師不得隨意與學生協商私自停課、調課、補課。
3、教師因病或因事不能事前辦理書面請假手續的,應先向主管教學的副院長進行口頭請假,然后通過教學秘書通知所任教班級停課。事后應回學院辦公室補辦請假手續,填寫停課╱調課申請表,附病假單或事假單證明,交所屬系主任簽字報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審批后,由教學秘書存檔,并和教學秘書協商補課時間和地點。
4、學校重大活動需要某些老師停課的,需憑學校通知、經分管教學副院長同意后由教學秘書通知相關班級停課╱補課,補課時間、地點由教學秘書與任課教師協商解決。
5、教師出境參加學術會議,需提交邀請函(復印件)和書面申請,經總支書記或院長簽字同意后報學校人事處,經主管外事的校領導審批后,到教學秘書處辦理停課╱補課手續。
我院教師停課、調課請嚴格按照以上規定執行,對未經批準擅自停課、調課的,按我校教務處的有關規定處理。
篇3:市中學學生請假外出管理規定
市中學學生請假外出管理規定
1.所有假條只能由各班班主任開具,且全部內容必須由班主任本人填寫。
2.班主任開具的一次性的假條要與學生校卡同時使用,門衛核對后,將假條回收統一交學生科存檔。
3.需多次進出校門(最長有效期不超過一周)的假條,需加蓋學生科的印章才能生效。
4.以下情況的假條視為無效假條,需重新開具:
(1)有效期超過一周的假條。
(2)沒有蓋學生科印章的長期假條(一次性假條不需要蓋章)。
(3)部分內容是由學生填寫的假條。
(4)離校時間不明確的假條。
(5)假條內容懷疑有添加的假條。
5、以上規定從20**年 月 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