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柘源分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包括本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經濟合同、技術合同。
勞動合同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柘源分公司。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和法律機構歸口管理的原則,并實行承辦人制度、審核會簽制度和重大合同備案制度。
第五條 統一負責審查的合同包括:
1、柘源分公司的經濟、技術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柘源分公司為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其他多種經營單位應設兼職崗位負責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歸口管理機構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規范、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2、保管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監督本單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
4、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登錄、統計、保管及例行報表;
5、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
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每一件合同須由法定代表人或業務機構確定一主要承辦人。
承辦人可以是業務人員或法律工作人員,但不得是社會臨時性借、聘人員。
承辦人須依法律、法規及本辦法進行工作。
承辦人應對自商約起至合同履行完畢全過程負責,期間出現的任何與合同有關的問題須及時與有關部門及法律機構進行協商,并以承辦人為主進行解決。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與簽訂
第九條 在合同簽訂前,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2、欲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承辦人應根據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書,并與有關真實資料一同送合同歸口管理機構驗核。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其文本為復印本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條 有關部門認為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 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凡國家或行業有標準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書)、預算單(書)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起草應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罱忉尅?/p>
合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三條 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
5、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6、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
7、爭議解決方式;
8、違約責任;
9、變更或解除條 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 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 款;
12、生效的時間和條 件;
13、約定的聯系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
17、簽約各方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
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
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立。
第十四條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簽署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權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第十五條 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合同草案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提請本業務機構、財務機構順序審核后,報送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
業務機構、財務機構在審查合同草案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人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
業務機構及財務機構應對審核的合同出具審核意見書;意見書必須有有關審核機構負責人及具體審核人員的簽章 。對不具備各審核機構審核意見書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拒絕簽署。
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六條 業務機構、財務機構對合同審核的內容包括:
1、合同的經濟性:
(1)市場需求情況屬實;
(2)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
(3)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2、合同的技術性:
(1)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
(2)技術措施完備、可行;
(3)技術標準、參數科學、真實、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1)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靠性;(2)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
(3)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4)具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1)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或限制措施;
(2)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
5、業務機構、財務機構認為必須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承辦人向有關機構提交合同草案時,應預留2-5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審核。
各審核機構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核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累計審核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
第十八條 各審核機構在審核合同草案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審核意見書中予以明確并提出修改意見,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人。
承辦人修改之后應重新申請審核,審核期限重新計算。
各審核機構須及時地提出審核意見,不得拖延。
法律機構結束審核后,應將法律意見書、其他審核機構意見書連同合同草案退還合同承辦人,由合同承辦人報送法定代表人審核簽署。
第十九條 采用合同專用章 制度的,應制定合同專用章 保管、使用辦法。
第二十條 柘源分公司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如因業務需要,必須要以有關職能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應由局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
第二十一條 承辦人應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得替物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二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告承辦人,承辦人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
異議文件須經法律顧問審核,并報法律機構備案。
收到對方履行異議時,承辦人亦應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予以答復。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復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未達成書面協議前,原合同有效。
第二十八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程序相同。
第六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人應及時通知有關機構和人員,并報法律機構備案,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的協議,有關電報、信函、圖表、視聽材料等。
2、有關的票據、票證;
3、質量標準的法定或約定文本、封祥、樣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
4、證人證言;
5、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合同發生糾紛后,承辦人須及時將糾紛及處理情況報法律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仲裁或訴訟解決糾紛時,承辦人應商法律機構確定代理人、訴訟方案等,并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第三十三條 調解書、協議書、裁決書、判決書應與合同一并由法律機構歸檔,副本或復印本可交承辦人、有關機構或人員使用。
第三十四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人應及時商法律機構并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實行重大合同備案制度。重大合同備案辦法另定。
第七章 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柘源分公司對公司所屬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實施監督與指導。
各單位應自覺檢查合同的訂立、履行、管理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績者及避免或挽回經濟損失者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 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擴大經濟損失的,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合同的;
2、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3、審核人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核的;4、因審核人員疏忽未審出合同缺陷的;5、未依法律和本辦法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7、提供虛假資料的;
8、超越授權或濫用授權簽約的;
9、未按規定進行授權或轉委托的;
10、發生糾紛后,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機構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11、有關法律性文件未經審核的;
12、應當或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13、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14、泄漏合同意向、商業秘密或有關機密的;
15、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犯罪活動,或出現刑法規定情節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篇2: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公司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歸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 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 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 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 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篇3:某物業公司經營合同管理辦法
某物業公司經營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經營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營合同是指由物業公司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簽訂,并收取租金、合作酬金的各類經營性合同(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千卉街市租賃協議》、《××合作協議》、《××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物業公司簽訂的所有經營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類
第四條 第一類:標的物所有權屬為廣州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的產業,并由物業公司負責對外出租,收取租金而簽訂的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千卉街市租賃協議》等。
第五條 第二類:由物業公司利用公共場地出租,并收取一定租金,而簽訂的合同。如《租場協議》。
第六條 第三類:物業公司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合作經營性合同。如《××合作協議》、《××承包合同》、《××施工合同》。
第七條 第四類:標的物所有權屬為**花園業主,委托**地產出租、出售,由**地產收取中介費,協助簽訂的合同。如《房屋買賣協議》、《房屋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車位租賃合同》等。
第三章 考核辦法
第八條 公司所有經營合同均由立項部門經理按照公司制定下發的《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起草,辦公室主任負責核稿,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后方可簽訂。否則,扣罰立項部門經理、辦公室主任各100元。
第九條 在洽談、簽訂合同過程中,侵占公司利益,假公濟私,收取回扣、提成等好處費;未進行公開招投標或招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標的物招標價格明顯不實,給予直接責任人除名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在洽談、簽訂合同時,因把關不嚴,造成合同內容不全,條款不清、責任不明的,每處扣罰責任人200元,部門經理100元,主管領導50元。
第十一條 在洽談、簽訂合同時,書寫錯誤、字跡不清的,每處扣罰責任人10元;公司領導發現的,每處扣罰部門經理30元。
第十二條 房屋與商鋪的出租價格一般以面積的大小、租金的高低,并參照周邊相鄰單位的平均價格,結合市場的實際情況評定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未對房屋與商鋪的出租價格嚴格把關而造成損失的,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500元,部門經理500元,主管領導300元。
第十三條 在簽訂《千卉街市租賃協議》時,須統一將千卉街市所有檔口公開招投標,按最高投標價格簽訂協議,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100-300元,部門經理100-300元,主管領導100元。
第十四條 公共場地的出租價格為50-60元/ m2/天,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50元,部門經理30元。
第十五條 各類租售業務的中介服務費用須按《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收取。否則,扣罰當值中介人員100元,部門主管50元,部門經理30元?;騻€人相關證件等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30元,部門經理20元。
第十六條 在簽訂合同時,洽談、簽訂責任人須核實對方單位《營業執照》或個人相關證件等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否則,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30元,部門經理20元。
第十七條 在洽談裝修、經營免租期限條款時,須按照**花園住戶手冊中《裝修管理規定》規定的裝修期限給予場地裝修施工或進場經營免租期限。否則,在公司領導未批準的情況下超期給予施工裝修或經營免租期限10天以內(含第10天)的,扣罰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100元,10天以上30天以內的,給予降工資一級,超期30天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八條 **地產當值中介人員未明確知會交易雙方責任與義務,造成投訴或直接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扣罰直接責任人50-300元;降工資一級至開除的處分,扣罰部門主管100-300元,部門經理100-300元。
第十九條 各類合同簽訂蓋章生效后1個工作日內由部門經理送交集團財務一分部備查。否則,扣罰部門經理30元。
第二十條 合同洽談、簽訂責任人在合同簽約生效后1個工作日內,報部門經理簽發《內部通啟》,送達保安部、工程部、服務中心,否則,扣罰責任人50元,部門經理30元。
第二十一條 各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保安部、工程部、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負協助、配合、監督責任。否則,每項扣罰工程部經理、保安部經理、服務中心主任各100元。
第二十二條 各類合同在到期或履行過程中,出現的任何一方有違約或變更條款,由部門經理負責續租、合同終止及解除、變更部分條款等事宜的洽談處理并報公司領導批準。否則,扣罰部門經理100-300元,后果嚴重的,給予降職降級。
第二十三條 各類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由公司職能部門督導室、集團財務一分部負責監督與審查。因督導室督導不嚴,公司領導發現的,每次扣罰督導室相關督導員200元,督導室主任100元,主管領導50元。
第二十四條 各類合同簽訂部門經理每月25日將各類合同簽訂考核情況報督導室復查。督導室每月不定期兩次對各類合同進行抽查,將抽查考核結果與各類合同簽訂部門考核結果匯總后于當月26日報集團財務一分部實施。各類合同簽訂部門經理不報或晚報的,每次扣罰50元,錯報、漏報的,每次扣罰100元,督導室主任不報或晚報的,每次扣罰50元,錯報、漏報的,每次扣罰100元。
第二十五條 以上的違規行為,連續發生兩次,當事人加倍處罰;連續發生三次,作勸其離職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以上所扣款項均從當月獎勵工資中扣除,直至當月獎勵工資扣完為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