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盈集團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以及下屬企業的資金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 例》,及本集團的相關管理權責,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財務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信貸資金、有價證券等。
第二章 現金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現金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庫存現金。
第四條 集團公司以及下屬企業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經濟往來,除按本制度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五條 集團公司以及下屬企業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華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出納負責庫存現金的日常管理,同時不得兼管或臨時代理憑證錄入、收入、成本、費用的臺帳(合同管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營現金。出納員提取現金必須完備審批手續,方可提取。
第七條 對于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出納要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缺,如有短缺,當事人要負賠償責任。嚴禁“白條 ”抵充庫存現金,更不得挪用現金;禁止任何形式的帳外資金(小金庫)。
第八條 保險柜內不允許存放私人現金及其它物品,一經發現公司內部給予處罰。
第九條 公司及子公司根據當地銀行的要求和公司業務量來確定庫存現金限額。當日結余超出限額的部分,出納要在當天存入銀行賬戶。
第十條 出納提取、運送現金、印鑒及其它貴重物品時,原則上要求一位安全人員陪同。同時,知情人員不可對外透露;路程較遠的,出納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及時安排車輛,有關部門應予以最大程度的協助。如運送現金資金量較大可要求銀行上門收取。
第十一條 財務負責人及出納必須嚴守保險柜密碼;保險柜鑰匙由出納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亂放或任意轉交他人。
第十二條 出納在辦理收付時,應堅持“當面點清”制度,每筆現金收付后應當即入帳。
第十三條 現金付款必須有完善的內部審批程序,具體審批權限和額度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十四條 不得為任何單位、個人套取現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坐支現金。
第十五條 以現金方式獲取的收入,應于當天送存銀行。在銀行營業時間結束后收進的現金,應當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于第二天送存銀行。
第十六條 公司各部門在業務活動中收取的現金必須及時上交財務管理部,不得自行用于任何開支。
第十七條 出納在辦理現金付款時,必須檢查付款通知單是否已經過正確的內部復核、審批,不得受理未按規定審批的支付業務,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的各類憑證。
第十八條 退款時,必須在對方憑據齊全、符合退款條 件時才能予以辦理,并以原戶退款為原則。
第十九條 因節 假日銷售收款需要開立個人銀行存折的,銀行存折和取款密碼須交由兩人保管;節 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內必須將全部金額轉入公司帳戶,不得保留余額。嚴禁用銀行存折直接提取現金或對外付款。
第二十條 出納員應全面掌握現行發票使用情況,不準以不合法發票支付現金。
第二十一條 出納員應具有高技能鑒別假鈔真偽能力,一旦收取假鈔后果自負;公司必須為收款員配備必要的驗鈔設備。
第二十二條 出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須做到現金日清月結。盤點時若出現差異,出納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財務部負責人進行處理;次日尚不能查明原因、彌補差異的,應及時報公司財務負責人進行處理,數額超千元的同時報集團財務部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條 財務負責人(或授權人)應每月最后一天(或第一天)、并在當月任意確定一天,監督出納進行庫存現金的盤點,形成盤點記錄,相關人員簽字后將盤點與核對記錄報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三章 備用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職員因公出差、接待客戶或購買小額物品等,申請借支備用金時,財務部門根據業務情況,確定借支備用金的合理限額,并將嚴格控制職員借取大額備用金。
第二十五條 借支備用金需由經辦人填寫“借款申請單”,并注明借款用途、金額、預計還款時間等,并按照公司內部審批程序,完善借款手續后方能辦理借款。
第二十六條 借支備用金應在預計還款時間內報銷或還清。財務部門逐月清理并將備用金結欠情況通報各有關部門和個人,且不得讓未結清欠款者再次借款。
第二十七條 職員非公務事項原則上不得從公司借支備用金。
第二十八條 除得到集團公司董事會批準以外,集團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個人發放任何形式的借款。
第二十九條 公司及子公司有職員離職時,原所在部門應督促其還清各種借款,借款未清者,行政部門不予以辦理離職手續;職員在公司及子公司內部之間調動,可憑職員簽字確認的欠款單由原服務單位轉入調入單位。
第四章 銀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條 新開(銷)銀行帳戶財務管理部必須出具專項報告,說明開(銷)戶理由、帳戶用途,報集團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經理、董事長,全部得到批準后方可開(銷)戶,并嚴格按照當初開戶的用途使用;未經審批同意,嚴禁以任何名義開(銷)帳戶。各子公司按集團公司規定在當地銀行新開戶完成后,必須在當日將填寫完整的開戶印鑒卡傳真至集團公司財務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若新開立共管帳戶(共管帳戶戶名不論為公司、子公司或對方合作公司)或銀行監管帳戶,還須事先報送集團公司財務部管理中心,財務總經理、總裁審批后才能辦理;共管帳戶需及時在相關資金報表中反映,完成特定用途后,須及時銷戶。
第三十二條 財務部門應定期對各開戶行的戶頭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再使用的帳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清理前后必須將余額核對清楚,做到收付單據齊全。
第三十三條 嚴禁出租、出借銀行帳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幫助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過賬行為。
第三十四條 財務管理部門不得將以本公司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預留印鑒轉交別人使用,除正常業務中的保證金、(訂)定金等收退外,不得對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生代收代付、先收后付行為。
第三十五條 以業務合作銀行作為公司收支結算工作主要銀行。
第三十六條 各子公司必須遵守公司資金統籌的原則,根據公司財務部指令及時將資金劃撥到指定帳戶。
第三十七條 銀行存款的支付需經辦人填報付款單據及相關說明,并完備內部審批手續,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相互資金劃撥,也必須具備完善的內部審批程序。
第三十八條 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大額款項用款必須提前7日向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提交經相關審批權限人審批的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十九條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經理及投融資管理人員應按公司在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及債權人借款情況,編制貸款業務月報及備忘錄,包括貸款日期、貸款銀行、金額、期限、利率、到期日、擔保抵押方式及到期后總利息支出,及時了解每月應承擔的貸款利息及到期日,為其準備還貸資金。
第四十條 出納每天應向公司管理層上報銀行存款動態日報表,用以控制銀行存款的余額情況,其中 包含當月各項目累計付款明細情況表、當月各項目累計收款明細情況表、各開戶銀行余額情況表(扣除在途 收付款)。
第四十一條 出納在每月終了后3個工作日內,應根據銀行對帳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帳,查明未達帳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 表》及其說明,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后上報財務總經理及總經理、董事長。
第四十二條 各子公司在當地銀行的存款量應依貸款量作合理分配,并報集團公司財務部門備案。
第五章 財務印鑒及票據管理
第四十三條 財務印鑒須由兩人以上分別保管。
第四十四條 財務專用章 需由財務負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出納不得保管財務專用章 。
第四十五條 當財務印鑒保管人員外出時,征得財務負責人同意并在其監督下書面移交印鑒后可將財務印鑒交于其他財務人員保管,代保管人須將代保管期間發生業務登記在《印鑒交接代保管清單》上;且財務印鑒還必須分人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第四十六條 原則上財務印鑒不得帶出公司,如有需要,需經財務總經理及總經理聯合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四十七條 銀行結算票據等統一由出納保管,財務印鑒不得預留在空白票據上。
第四十八條 支票、承兌匯票等結算票據必須實行登記領用制度,詳細登記金額、日期、號碼、收款單位和用途等內容,并由領用人簽字;對已使用過的票據手冊要妥善保管存檔。
第四十九條 付款經辦人在領取支票時,應在《付款通知單》的領款人處簽字,同時必須在寫明簽發日期、金額、用途、收款單位的支票領用登記簿上簽字確認。
第五十條 嚴禁簽發空頭、空白支票、遠期支票。
第五十一條 對客戶以銀行匯款、轉帳和劃款等方式支付的款項,應堅持收妥確認原則,未經確認,不得作出承認取得行為。
第五十二條 出納員收到票據后2個工作日內存入公司銀行賬戶,不準擅自壓票,以保證公司資金及時回籠。
第五十四條 出納對客戶出具的銀行票據必須經向有關銀行鑒證確認方能收取。
第五十五條 票據遺失需及時以最大限度降低公司損失為原則妥善處理;直接責任人應立即通知出納并立即通知銀行辦理掛失手續。
第五十六條 逾期未用的票據,領用人應及時交回出納,辦理注銷手續;對填寫錯誤、過期失效的票據,出納應加注“作廢”記號,連同存根一并保存。財務經理應定期對票據使用情況予以查核。
第六章 網絡結算管理
第五十七條 網上銀行付款,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經辦授權,同時必須由出納員經手付款;嚴禁設置同一名操作員同時具有經辦、審核(授權)之權限。
第五十八條 各操作員應妥善保管個人登錄名、登錄卡及密碼。操作員長時間外出,須在財務部負責人監督下書面移交個人登錄名、登錄卡及密碼給指定人員。
第五十九條 各操作員要定期修改密碼,以防止被盜用。
第六十條 操作員完成網上操作后,應及時退出網站。
第六十一條 公司財務部必須指定專人維護網上銀行電腦,禁止操作員以外的任何人使用。
第七章 資金流量管理
第六十二條 收款管理
1、集團公司及子公司財務部應結合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包括銷售計劃)月資金預算跟蹤項目銷售回款情況。
2、及時與營銷部門對帳確認銷售情況和項目銷售收款情況,保持營銷部門和財務部信息準確一致。
3、集團公司及子公司財務部應對各項目資金回籠情況有準確的掌握和正確的預測,及時發現項目現金回籠的異常情況并向財務總經理、總經理匯報。
4、財務部經理負責監控各子公司現金流量。
第六十三條 合約付款款管理
1、支付合約款須以合作雙方簽署的最終合同(或協議)為依據,并按相應的流程進行審批后才能支付。嚴控超計劃支付。
2、合約簽訂后,財務等各部門應及時聯合辦公,由經手人制定合同付款計劃;實際付款應與資金計劃工作相結合。
3、財務部需建立合約支付臺帳,并及時和成本合約部門中心溝通,做好支付計劃和支付記錄。
4、財務部按月及時將各部門經相關程序上報的各類資金預算計劃送財務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
5、提前支付或超計劃成本支付按公司授權制度執行。
6、參加競投需要繳納的保證金,必須在完善公司內部審批程序后才能支付;如果未中標,必須在第一時間內轉回公司帳戶。
第八章 信貸資金管理
第六十四條 借款提取
1、集團及各子公司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了貸款額度后,不得擅自提款,每一筆借款仍需按預算或用款計劃經審批程序進行申報,即經公司財務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后方可操作。提款后,需立即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備案。
2、各子公司向集團公司申請借款,必須遵守公司內部借款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才能向集團公司上報借款。獲得批準后不得擅自提款,每一筆借款仍需按預算或用款計劃經審批程序進行申報,即經公司財務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批準后方可操作。
第六十五條 利息支付
1、財務部門必須嚴格履行《借款合同》有關規定,提前計劃安排好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2、嚴禁欠息行為。
第六十六條 歸還借款
1、到期還款:嚴格履行《借款合同》有關規定,按時還本。
2.提前還款:公司向當地銀行申請提前還款,也須按程序報請集團總部批準后,方可辦理,提前還款完成后,也須及時向集團公司財務部備案。
3、公司嚴禁延遲還款。
第九章 資金信息管理
第六十七條 公司及各子公司應定期及時向公司財務部報送相關資金報表,由公司財務部專人匯總后上報公司財務總經理、董事長。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制度規定與國家頒布的財經法規或公司章 程相抵觸時,以國家財經法規、公司章 程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九條 本制度(草案)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施行,修訂亦同,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財務管理中心。
篇2:物業公司公共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公共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為了保障博盈投資廣場各項設備設施售后的維修管理,維護租戶的利益。
公共維修資金,由法律規定的專項用于公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改建的基金;建立公共維修資金是專項用于物業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的維修、改造、更新等
公共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
公共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主要是:大樓的共用部位即大樓主體承重結構部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即大樓內的電梯系統、中央空調系統、照明系統、消防設施、中央監控系統、保安系統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墻等。
公共維修資金的繳納:
物業的公共維修資金應該由該物業的業主繳納,業主按照物業的2%比例繳交首期公共維修資金。原因有:一是比較科學,同類物業不管在市區或郊區,不管房價差別有多大,本體造價差不多,維修的成本比較接近。二是比較公平,具備可操作性。主管部門可對多層、高層等幾種主要不同物業分時段、定期確定一個平均價,統一參照執行。三是數額不大。
公共維修資金的管理:
物業公共維修資金的產權屬于業主,不應由物管公司收管,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非合法理由、程序用于維修,不能自由取出,為了保證公共維修資金的安全,公共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公共維修資金自存入公共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公共維修資金利息凈收益轉作公共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公共維修資金的使用:
公共維修資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審定后實施,公共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研究決定,業主續籌。在監督機制上,接受市、區兩級物業管理部門會同指定銀行對物業公共維修資金的建立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篇3:物業公司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為加強**物業公司各項貨幣資金的管理,避免因收支不清、出納手續不全、管理不嚴而造成的損失和浪費,同時加大資金監管力度,保證各項資金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凡本公司及所屬各管理處現金、銀行收支及視同有價證券進行管理的票據均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2、凡收入款項存入銀行的,收款員應將繳款單存根聯附于收款收據之后,以便會計核查;
3、收款員收到的轉帳支票,經銀行交換入戶后,方可視為收訖并出具收款憑證;
4、所有現金收入當日必須全部存入銀行,當日來不及豐入銀行的須放入保險柜,于收款次日繳存銀行。不得直接用當日現金收入補充備用金和支付各項支出。
二、現金收入的處理
1、收款員應根據公司統一制定的各項有關收費標準執行收款、不得擅自變通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2、凡收入款項存入銀行的,收款員應將繳款單存根聯附于收款收據之后,以便會計核查;
3、收款員收到的轉帳支票,經銀行交換入戶后,方可視為收訖并出具收款憑證;
4、所有現金收入當日必須全部存入銀行,當日來不及存入銀行的須放入保險柜,于收款次日繳存銀行。不得直接用當日現金收入補充備用金和支付各項支出。
三、現金支出的處理
1、出納人員在收到經審核批準的合法支出憑證、票據時,應立即通知經辦人或收款人前來領取;
2、凡對外付款一經批準后,不得無故拖延支付。對由于經辦人員拖延支付時間而造成的罰款、滯納金支出,由經辦人承擔相關經濟責任;
3、對達到結算起點以上的支付業務,除必須支付現金外,一律以轉帳形式支付。簽發支票時,應寫明收款單位、用途和金額。
4、每張付款憑證的制單、復核、審批、付款都應有經辦人員簽章,付訖后應由領款人在"領款人"欄或支票存根聯簽收,并及時加蓋"收訖"和"付訖"章,作廢的票據或收付款憑證應加蓋"作廢"戳記,并連同存根一并保存。
四、備用金使用管理規定
為避免因報銷程序問題而影響各管理處工作的正常進行,便于零星支付及應急支付,特制定本規定:
(一)備用金限額:各管理處備用金限額為人民幣5000元,管理處主任批準支付權限為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開支。
(二)備用金使用范圍:
1、備用材料缺貨時零星購買材料用款;
2、一日內難以批復的緊急支付用款;
3、符合專項費用報銷制度規定和報銷標準的正常開支;
4、臨時性緊急業務接待(在公司規定標準范圍內)開支;
5、對超出上述使用范圍的各項支付,需由各管理處單獨向公司填報用款申請,報物業公司有關歸口部門審批后,由財務部填寫請款單或支票領用審批單清款支付,各管理處不得從備用金中直接支付。
(三)備用金支付程序:
1、經辦人填寫報銷單;
2、部門主管審核簽字;
3、購入材料物資需辦理入庫手續,對于直接領用的同時需辦理出庫手續,并須有第三人證明簽字;
4、管理處主任審批,對特殊支付或緊急支付應特別注明,并簽署同意支付字樣;
5、收款室審核付款,對超出本規定之批準權限及使用范圍的支出(除特殊情況口頭經公司經理同意外,但事后需立即補辦批準手續),各收款室有權拒絕支付。
6、各收款室應根據備用金的使用情況,及時集中報銷費用支出交易所報物業公司財務部統一辦理報銷補充備用金手續。
(四)備用金經管:
1、各管理處的定額備用金由各收款室負責保管、支付和補充,各收款室應嚴格按備用金使用范圍和用途進行支付,不得擅自挪用備用金;
2、發生短款必須按數賠償;
3、經管人員調動、辭工必須與接任人交接清楚,否則不予辦理調動或結算工資等手續。
(五)傾向資金經管人員:
1、必須由會計專業人員來擔任;
2、具備深圳戶口,或在**集團從事財務工作多年、有深圳戶口擔保人作經濟擔保的人員擔任;
3、不得兼任財務部其他會計崗位工作。
4、從事現金、銀行出納、收款人員,應盡職盡責,如因疏忽職守而導致公司蒙受損失,應負責賠償責任(其經濟擔保人負有連帶責任);如有挪用庫存、侵占公款等違法行為,除責令賠償外,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