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相關資料:
文 件 名: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與實施
●策劃設計階段
(1)體系診斷
①系統地調查企業組織機構及各部門職能;
②總結現有組織結構存在的問題;
③系統地總結現有品質系統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
④了解最高管理者經營觀念和對品質系統的期望;
⑤提供系統診斷報告;
⑥確定認證模式。
(2)制訂計劃
①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詳細安排認證咨詢時間;
②安排相關人員及資源;
③提出對咨詢方的要求;
④制訂認證咨詢草案;
⑤與公司相關人員討論,修改及審訂最后職能分工方案。
(3)建立取證組織機構
①由公司管理層中確定管理者代表及ISO14000工作小組;
②初步確定EMS體系職能部門;
③與管理者代表討論EMS體系管理組織機構初步方案;
④制定環境方針;
⑤由最高管理者代表批準。
(4)初始環境評審
①組成評審組;
②獲取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評審組織環境行為與法律法規的符合性;
③識別環境因素,評價出重要環境因素;
④評價現有的環境管理制度與ISO14000標準的差距;
⑤形成初始環境評審報告。
(5)進行職能分工
①準備職能分工表;
②制訂職能分工草案;
③與管理層初步討論;
④各部門負責人開會討論;
⑤最高管理者審定批準正式職能分工表。
(6)列出文件清單
①列出手冊各部門結構;
②列出程序文件清單;
③列出工作文件類別;
④與各部門討論文件清單。
●培訓輔導階段
(1)全員培訓
①準備ISO培訓教材;
②現場培訓(內容參見培訓專題計劃);
③問題答疑。
(2)骨干培訓
①準備教材;
②現場培訓(內容參見培訓專題計劃);
③問題答疑;
④討論手冊和程序文件框架。
(3)文件編寫人員培訓
①準備教材;
②確定文件編寫人員;
③現場培圳;
④案例;
⑤答疑。
●文件編寫階段
(1)制定計劃、分配任務
①確定文件編寫責任部門;
②確定文件編寫人員;
③安排文件編寫時間;
④分配編寫任務;
⑤與相關部門和人員討論文件編寫計劃;
⑥定稿,由管理者代表批準。
(2)提供樣本編寫指導
①提供手冊樣板;
②提供程序文件樣板;
③提供工作文件編寫要求;
④確定環境方針;
⑤制定環境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
⑥編寫過程答疑。
(3)顧問修改
①顧問修改手冊和程序文件;
②修改內容;
③體系要素及內容是否齊全;
④各部門接口有無問題;
⑤各層次文件是否一致;
⑥記錄與文件體系是否一致;
⑦記錄和歸納所有需修改內容。
(4)相關部門評閱文件
①顧問與相關部門討論手冊、程序需修改的內容;
②由相關部門文件編寫人員進行修改;
③顧問確定修改是否符合要求;
④各相關部門傳閱文件,提出需修改內容;
⑤由顧問、各相關部門討論決定文件修改。
(5)領導審批文件
①手冊由最高管理者批準;
②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批準;
③工作文件及記錄由各部門負責人批準。
●體系運行階段
(1)試運行準備
①文件復印、裝訂;
②文件蓋受控章;
③準備試運行反饋單;
④準備試運行動員會培訓內容;
⑤試運行動員會議人員、時間、場地安排。
(2)試運行動員會組織
① 根據安排組織相關人員按時參加;
②場地相應宣傳及安排。
(3)試運行推動(一定要求最高管理者參加)
①管理者代表主持;
②最高管理者發放手冊和程序文件;
③試運行推動培訓,具體內容見專題培訓計劃;
④最高管理者講話;
⑤具體實施推動各項要求;
⑥試運行現場指導。
(4)運行控制指導
①協助收集環境法律、法規;
②應急控制指導;
③協助與官方溝通。
●內審階段
(1)內審培訓及實施
①準備培訓教材;
②內審程序培訓;
③內審案例培訓;
④制訂內審計劃及審核記錄,不符合項報告準備;
⑤首次會議及現場審核;
⑥填寫不符合項報告;
⑦編制不符合項分布表及內審報告;
⑧內審末次會議,公布審核結果;
⑨不符合項糾正和跟蹤。
(2)體系文件修改(必要時)
①根據內審,各部門對文件不適當處提出修改申請;
②經批準后正式修改;
③按修改后的文件運行。
(3)模擬審核
①制訂計劃及準備審核記錄,不符合項報告;
②首次會議及現場審核;
③填寫不符合項;
④末次會議公布審核結果;
⑤提交模擬審核報告及不符合項糾正;
⑥準備管理評審計劃。
(4)管理評審
①制定管理評審計劃;
②準備相應管理評審資料;
③實施管理;
④編管理評審報告;
⑤不符合項糾正和預防。
●體系認證階段
(1)認證前準備
①準備動員材料;
②對各層次人員實施動員,具體內容參見培訓專題;
③協助聯絡法定認證機構;
④陪同法定認證機構初訪。
(2)陪同審核
①認證前準備;
②陪同認證;
③認證后續服務。
篇2:徐州市餐飲服務業環境管理辦法(2008年)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6號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第一條為了防治餐飲服務業污染環境,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造、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費場所及其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大排檔和提供餐飲服務的賓館、浴場、歌舞廳、茶社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業油煙、噪聲、污水、污物等污染的防治以及與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市、縣(市)、賈汪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規劃、市容與城管執法、衛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餐飲服務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餐飲服務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城市規劃應當按照環境功能區的要求,合理規劃餐飲服務業布局。在城市改造和開發時,應當規劃餐飲服務業相對集中的經營區域。
開發建設住宅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建設規模在編制的住宅項目建設方案中明確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餐飲服務業設施。
用于餐飲服務業的建筑物在設計時應當設計餐飲服務業專用煙道、污水處理設施,標明廢氣、噪聲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以下簡稱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核批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下列場所或地區不得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與居住層相鄰接的樓層);
(二)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未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
第九條在居住區或居住小區、醫院、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環境敏感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邊界外三十米范圍內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來自:m.dewk.cn),應當通過公告、聽證會或者其它形式征求經營者、項目所在地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確需新辦的,其油煙排放口、機械通風口應當與相鄰的居民住宅、醫院、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邊界最近點的水平距離不小于20米。
新辦加工制作與提供消費場所為一體的餐飲服務業,操作間面積不得小于八平方米,消費場所的室內面積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
第十條餐飲服務業項目配備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廢氣凈化裝置和專門的油煙排氣筒,設置油煙排氣筒應當符合有關標準;所在建筑物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下且無專用煙道的,排氣筒出口應當高于該建筑物最高點一點五米以上,排氣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并應當避開居民樓及其他易受影響的建筑物;
(二)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隔油、格柵、殘渣過濾等污水處理設施;
(三)安裝防止環境噪聲超標的隔聲、降噪、減震設施。
第十一條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餐廚設施同時設計、同時
施工、同時投人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建成后,應當及時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出具驗收意見。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出具驗收意見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新辦餐飲服務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未通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的,不得營業。
第十二條現有餐飲服務業項目經營場所進行重新裝修或者煙道、灶臺等布局發生改變,致使其油煙、污水、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重新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建成區內應當使用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現有餐飲服務業項目尚未使用的,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二)油煙凈化裝置和油水分離設施應當根據產品的技術要求及時進行清潔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裝置、油水分離等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在室內設置專門容器,收集、存放產生的廚余垃圾、餐余垃圾;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單獨密閉存放,交由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
(四)安裝空調器室外機組、通風和噪聲排放裝置等設備應當符合相應的安裝規范、市容標準和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五)依法申報登記污染物排放情況。
第十四條條餐飲服務業的污染物排放應當達到下列排放標準:
(一)向環境或者城市排污管網排放污水的,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油煙、廢氣經處理后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安裝并正常運行通過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裝置視同達標;安裝未通過國家認可的單位檢測合格的油煙凈化裝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油煙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禁止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實施下列行為:
(一)直接向環境或者城市排污管網超標準排放污水、油煙和傾倒廚余垃圾、餐余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等;
(二)擅自閑置、拆除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
(三)占道經營或者在店、室外從事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食物烹飪、加工制作、凈菜、洗滌及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場所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本辦法實施前經審批設立的餐飲服務業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限期整改或治理,逐步進行調整、改造、搬遷或者關閉。具體辦法由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業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市民擔任環境保護義務監督員,協助對餐飲服務業環境的監督。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現場檢查,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定期公布違法經營者名單。
在公布違法經營者名單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經營者,并聽取經營者的意見。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經營者申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申請應當在法定時限內進行審批或者驗收,未按法定時限進行審批或者組織驗收的,應當向經營者說明原因。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經營者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單位、環境污染防治產品。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使用清潔能源或不及時清潔維護油煙凈化裝置和油水分離設施、致使運行不正常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餐飲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對環境造成污染及擾民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閑置、拆除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業監督檢查的,由執行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條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政或者不作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二00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篇3:西寧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辦法(1998年)
西寧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單位:西寧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8.09.01
實施日期:1998.09.01
《西寧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保護和改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周圍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是指對周圍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賓館、飯店、旅館、餐廳、飲食(含加工)攤點、歌舞廳、游樂場、音像放映廳、電子游戲廳、照像擴印社、理發店、洗染店、浴池、服裝加工點、洗車點、音像發行點、機動車修配、五金加工以及其他服務性行業。
本市行政區域內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來自:m.dewk.cn)依法加強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的現場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選址地點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配置防治污染的設施,保護周圍的環境。
第五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環境保護的規定:
(一)爐灶應當使用型煤或者其他清潔燃料,禁止原煤散燒。燃煤爐灶應當配裝消煙除塵器,排放的煙塵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飲食企業應當設置收集油煙、異味的裝置,并通過專用的煙囪排放,不得利用居民樓內的煙道排放。專用煙囪排放的高度和位置應當按照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的原則而設定;
(三)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四)不得在商業區步行街和市區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道或者在居民門窗附近設置空調散熱裝置;
(五)污水排入城市管道的,應當設置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準,不得將殘渣、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