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模式促進資金保值增值的建議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對小區存續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性: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它相當于是一個小區的醫保金和養老金。一個小區能否隨著時間的推移持續保持較好的硬件質量,或者進行更新、改造提升小區品質,都極大地依賴于這部分資金。 因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保值、增值,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小區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分戶賬內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繳存額的30%時,應當續交專項維修資金。”如果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很快就消耗殆盡,需要續交,根據群眾心理現狀,大多的業主對交費是懷有排斥心理的。如果專項維修資金無法續籌,小區維修、更新、改造等卻又確實需要,很可能引發多種矛盾。最后,很大的可能,就是政府為了維穩,不得不掏錢買單。而這期間,為解決問題,政府牽扯的人力是無形損失,如果政府公信力因此受到影響,更是巨大傷害。
二、海寧市物業專項維修基資金的籌集和管理簡況:
1、海寧市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的收取歷史:我市維修資金交存始于20**年,維修資金專戶建于20**年7月。20**年6月20日,由城管執法局移交至市住建局房管處。在管理方式上,除個別物業自主管理外,我市維修資金由政府部門代管。現具體事宜由住建局房管處負責管理。
2、海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取標準:20**年3月5日,市住建局和市財政局根據我市實際,結合房屋結構類型和平均造價情況,調整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為70元/平方至100元/平方。經過十多年的累積,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總量已將近9億。
3、目前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模式:收取的當年,以活期存款方式管理,第二年開始以一年定期存款方式管理。
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面臨的資產縮水困境:
當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現狀,面臨著內外交困的境地。
從外環境來說,由于金融大環境的影響,由于貨幣超發和通貨膨脹導致貨幣貶值,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面臨著持續的貶值壓力,實際資產持續縮水。如果這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能很好的實現保值增值,那么,二、三十年后直至六、七十年最需要使用這筆資金時,現在的這筆資金,到時還能保有多少購買力,能不能達到最初所期望的維修、更新、改造等的責任?
截止20**年12月底, 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總資產將近9個億,如此龐大的資金,沉積在賬戶上,只獲取極低的一年定期利息,相較于當下的CPI增速及每年10%以上的M2增量,連基本的保值都達不到,更不要說增值了,確切的說,是在不斷貶值。
從資金內部管理來看,主管部門雖然采取了一年定期,但相較于其它金融產品,由于沒有對資金采取最佳的管理,造成資金的損失也是相當可觀的。我們不妨以截止20**年12月底海寧市百合新城西區物業維修基金積余的總額22661199元為例,對不同的資金管理模式下的資金增值收益進行簡單的測算:
海寧市物業專項維修基金不同資金管理模式下的收益測算 |
||||||
序號 |
資金管理模式 |
物業維修基金總額(元) |
利率 |
年利息收益(元) |
與一年定期差額(元) |
備注 |
1 |
一年定期 |
22661199 |
1.75% |
396570.98 |
|
工、農、中、建四大行一年定期利率是1.75% |
2 |
五年定期 |
22661199 |
2.75% |
623182.97 |
226611.99 |
工、農、中、建四大行五年定期利率是2.75% |
3 |
五年期國債 |
22661199 |
4.42% |
1001625.00 |
605054.02 |
20**年底時發行的五年期國債利率一般是4.42% |
從上表可以看出,海寧市百合新城西區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如果采用當下一年定期的方法,每年利息收益只有39.66萬元,但只要轉為五年定期,每年的利息收益就可增加22.66萬元,而如果改為五年期國債,其增加的收益更為可觀,相較一年定期,可增加60.51萬元。而且,這還只是最初步的測算,還不包括之后幾十年,由于每年孳生利息的增加而后產生的復利效應。依此推理,如果采用合理的資金管理模式,僅目前整個海寧市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體量而計,每年利息收益就能增加幾千萬。何況海寧的城市還在擴張,商品房交付還在不斷增加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總資金池還在擴大。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每年多增值的資金從表面上看是業主的,但實質上也是政府的資產。最重要的是,從長遠來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充裕,可以降低政府財政壓力,增強社會安定。遇到小區改建、更新等需要,小區業主自己賬上有錢,就不必向政府伸手要錢,相當于以后海寧市政府財政可以每年少掏出數千萬資金。
四、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合理管理,實現保值增值的可行性:
1、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轉換各種定期或購買國債,是法律允許的。
《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定期存款,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的國債應當持有到期。
海政發(20**)10號文件第二十五條規定: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定期存款,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的國債應當持有到期。
從浙江省和海寧市的二個管理辦法來看,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進行定期轉換或購買國債是沒有法律障礙的。
2、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現狀來看,把資金由現在的一年定期轉為五年定期或五年期國債等安全可靠的中長期資金管理模式也是可行的。從百合新城西區的數據可知:截止20**年底,已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為22661199元,而相應的,歷年來已使用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僅為830761.4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開始收取十多年來,還沒進入大量使用階段。說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需求,大量的肯定是在小區建成十年以后。因此,完全可以采用中長期的資金管理模式。
3、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增值,已有現實案例。在全國各地的實踐來看,已有大量的探索和實踐,并取得了良好的實效。
上海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經驗是,小區業委會成立后,此筆資金即可轉交業委會管理。針對各自小區的實情,有的小區采取大部分轉長期定存,少部分活期;也有的小區,采用分批進行五年定期滾動式存款......這樣,既能獲得長期存款較高的固定收益,又能保證資金的流動性。同時,上海在物業維修資金的管理上有一套嚴密的程序,由政府和銀行多方共管,物業維修資金的存取和使用始終掌握在嚴格的監管之下,資金安全無虞。
另一個例子,是江蘇省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20**版第七十八條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提出申請,將不低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項轉存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利息計入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保值增值情況向業主公開,業主有權查詢本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結存情況。
江蘇省將程序簡化為小區業委會向維修資金代管部門提出申請即可根據其要求轉換為長期定期,各個小區情況不一樣,具體實施方案上可以有所區別,資金代管部門則及時根據業委會的申請組織實施。通過簡化手續,極大地方便了業委會,各小區的資金保值增值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時,由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仍舊由政府部門統一監管,解除了對資金安全性的顧慮。
綜合各地的情況及小區維修資金使用現狀來看,在如何確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安全的基礎上實現保值增值,除了采取以上的辦法,應該可以再進一步。比如,小區業委會大多是在小區交付多年后才成立,而且業委會成立后要學會小區管理、理順各種關系,又是好多年;若一定要等到業委會成立后,等業委會摸清門道再由業委會提出申請,那么很可能已十多年過去了。因此,完全可以在小區業委會成立之前,政府代管部門就可以采取一定的資金運作措施,將大部分資金直接就存長期定期。
另外,銀行現在都有浮動利率,政府部門在選擇托管銀行上,也可以通過競爭性招標存放的形式,選取多家銀行,以利競爭,達到利率最大化。
綜上所述,對如何完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模式促進資產的保值增值,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建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部門盡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訂出相應的實施方案,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簡化手續,進行資金運作;
2、對資金管理,建議期限上進行短、中、長期組合;產品上采用銀行定期存款和國債等多種安全性高收益又較好的不同金融產品組合;
3、選定多個銀行,對資金采取競爭性招標存放,打破利率壟斷,爭取利率上浮的溢價收益。
20**年2月13日
篇2:集寧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程
本文提要:區房產物業管理局物業管理所填寫《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批表》初審,物業管理所根據初審結果向房產物業管理局提出申請使用報告,經房產物業管理局審批后方可使用......
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管理,保障維護住戶產權的合法權益,合理規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和《集寧區物業維修資金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程:
一、申請確認:
1、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人(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書面維修申請填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2、業主委員會現場勘查認可后,填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報表》報區房產物業管理局物業管理所。(注:無業主委員會的業主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由業主代表直接填寫《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報表》向房產物業管理局物業管理所申請使用維修資金)(房地產E網:m.dewk.cn)
3、區房產物業管理局物業管理所將接到《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報表》后,進行實地勘察,填寫《維修資金使用申請登記簿》和《現場勘察情況表》,逐項確認,經研究決定后下發《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確認通知書》
二、申報審批:
1、業主委員會按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確認通知收書》維修項目,擬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維修施工單位;確定維修施工方案;制定工程預算;《工程委托合同書》(草案)。
2、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擬聘施工企業(具有相應資質)、《維修施工方案》、《工程預算》、《工程委托合同書》(草案)”,形成“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關于使用物業專項維修決議》”
3、業主委員會將“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關于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決議》”及“擬聘(具有:合法營業執照、相應資質證書)的維修施工單位、《維修施工方案》、《工程預算》、《工程委托合同書》”等材料報區房產物業管理局物業管理所審批備案。
4、區房產物業管理局物業管理所填寫《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批表》初審,物業管理所根據初審結果向房產物業管理局提出申請使用報告,經房產物業管理局審批后方可使用。審批后區房產物業管理局物業管理所備案并給業主委員會下達《施工許可通知書》。并撥付50%的工程預算款。
5、業主委員會接到《施工許可通知書》后,即可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委托合同書》,施工單位即可開工。
三、驗收結算:
1、施工過程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進行工程監督檢查。
2、工程竣工后,經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合格后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審定工程決算,填報《物業專項維修工程驗收結算單》。
3、施工單位持《物業專項維修工程驗收結算單》、《工程決算書》、《工程決算書審計報告》、《驗收報告》及工程專用發票到物業管理所進行工程結算。
4、物業管理所對《工程決算書》及《審計報告》等材料審核后,編制《工程結算分攤表》。物業管理所根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依情況,代已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支付應付工程款。未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按實際分攤比例支付。(來自:m.dewk.cn)
補充說明:
一、根據20**年8月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的規定,業主大會的職責有“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且“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使用維修資金”。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有“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篇3:葫蘆島市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06)
葫蘆島市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
現將《葫蘆島市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孫兆林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葫蘆島市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房屋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連山區、龍港區、南票區及葫蘆島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范圍內建造的住宅、非住宅或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房屋物業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交納、使用和管理。
上述所稱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出售的公有住房、拆遷安置房及拆遷中產權調換的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物業共用部位,包括結構相連或具有共用性質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含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等。
本辦法所指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包括物業小區或單幢房屋建設費用已攤入房屋成本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煙道、水箱、樓梯、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道路、綠地、溝、渠、池井、排水管道、窨井、垃圾通道、垃圾箱(房)、電梯、照明燈具、建筑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進戶門、非經營性車場車庫、物業管理用房、公
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部門是維修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物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五條 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實行專戶儲存、政府監管和專款專用的原則。政府指定金融部門承辦維修資金業務。市建設行政部門設立帳戶、分幢建帳、核算到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挪用維修資金。財政部門對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二章 資 金 繳 存
第六條 維修資金分別由公有售房單位、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交(繳)納。具體繳存標準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 公有住房按下列標準繳交:
1、公有住房(指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個人出售的房屋,下同)出售的。多層住房(7層以下含7層)由售房單位按售房款的20%的比例,高層住房(8層以上)按30%的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購房人按購房款的2%的比例交納,由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統一繳交到市建設行政部門。
2、本辦法實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劃拔到市建設行政部門。
本辦法實施前出售的公有住房未提取維修資金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補交。
(二)商品房維修資金按下列標準繳交:
1、商品房(含平房、連排別墅)購房人,按購房款的2.5%的比例交納。
購買解困房、集資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拆遷安置住房,由房屋產權人按照住房當年造價的2.5%的比例交納。
2、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小區內建設的自用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物業小區房屋銷售價的2.5%的比例交納。
3、本辦法實施前開發建設單位代收的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轉交到市建設行政部門。
第七條 維修資金的繳交方式和時限:
(一)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簽訂首份商品房銷售
合同一個月前,將收繳維修資金繳存到市建設行政部門指定的維修資金帳戶。 (二)購房人在辦理入戶手續前30日內或房屋發生轉移時,攜帶《購房合同》正本、購房發票和房屋轉移手續到市建設行政部門指定維修資金繳存窗口辦理繳存手續,持維修資金收據到房屋權屬機構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和房屋轉移手續。
(三)公有住房出售單位辦理售房審批手續時,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比例將維修資金劃轉到市維修資金專戶。
第三章 資 金 管 理
第八條 維修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維修資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九條 房屋因買賣、贈與、繼承等發生產權轉移時,維修資金余額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過戶。原業主交納的維修資金剩余款額,由房屋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房屋轉讓合同或者轉讓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維修資金的查詢制度。業主有權對維修資金的繳存、使用情況進行查詢。
第十一條 維修資金的帳務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修資金自存入維修資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二)業主委員會應將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按幢登記,記帳到戶,每季度與市建設行政部門核對維修資金帳目,每年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
(三)承辦銀行應當每月向市建設行政部門、業主委員會、售房單位提供維修資金帳戶對帳單。
(四)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調整的,業主委員會合并、分立或撤消時,應憑市建設行政部門批準證明及業主明細戶清單,辦理合并、分立或撤消業主委員會帳戶手續。
第十二條 維修資金的續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一幢或者一個單元的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維修資金30%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向該幢或者該單元的業主再次籌集維修資金。具體續籌工作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實施。
(二)續籌維修資金的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擬訂,提交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但續籌后的維修資金額不得少于首期維修資金。續籌資金應及時交存到市建設行政部門,計入業主委員會帳戶和業主明細戶。
第十三條 維修資金按下列原則返還: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房屋滅失的,可辦理銷戶手續。業主可持本人身份證件、注銷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市建設行政部門提供的《返還維修資金審批表》、維修資金明細戶帳面余額證明和業主委員會的證明,向開戶銀行提取其維修資金個人帳戶中的剩余款額,并辦理帳戶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
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另行決定用途的除外。 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維修資金投訴受理制度。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六條 維修資金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
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公共事業等專業部門負責管理的道路、供水、供氣、供電等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所發生的費用,由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的界定標準依據國家、省及相關行業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維修資金申請使用的條件和程序。
(一)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維修資金足額歸集到位;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
3、維修項目符合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中修、大修、更新、改造的范圍;
4、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及符合分攤原則的受益業主同意使用的;
5、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的其它情形。
(二)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程序:
1、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發生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原則上不得使用維修資金。如確需使用的由社區居委會或建設單位向市建設行政部門提出使用計劃,經批準后使用;
2、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維修資金的使用,由業主委員會向市建設行政部門書面申請 ,同時提供業主大會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決議文件,經批準后使用 ;
3、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不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但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的,由社區居委會或物業管理企業向市建設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市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由市建設行政部門組織維修,其費用支出按物業管理區域受益業主擁有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建立維修資金住宅、非住宅或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房屋發生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由受益業主擁有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第二十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其具體內容和期限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工程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一條 維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時,業主或
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無理阻攔。因維修需要而損壞業主的設施設備的,維修單位應將損壞部位修復。無故阻攔維修的,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完成后,業主委員會應根據竣工決算進行維修資金的具體分攤,在物業區域內進行公示,并計入各業主明細戶中,同時還應將業主分攤明細報市建設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應當實行招投標。
第二十四條 維修資金使用比例按下列原則分攤:
(一)房屋主體結構中基礎、柱、梁、內外承重墻體維修所需費用由整幢樓業主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不上人屋頂的維修,由其覆蓋范圍下各層的業主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可上人屋頂(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欄),由使用層(戶)和覆蓋范圍下的各層業主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共用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維修,房屋共用樓梯,由共用業主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某層專用樓梯,由其專用的業主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四)共用走廊通道、天臺、天井、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共用的業主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五)共用設施設備非自然損壞,但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維修資金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按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提取維修資金的,財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責令限期補提維修資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處以應提取之日起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資金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第63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挪用維修資金造成維修資金損失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維修資金,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因物業管理企業的過錯致使維修資金被挪用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定期公布維修資金收支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業主委員會監督、檢查和業主查詢的;
(三)因維修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 業主、售房單位、物業管理單位之間就維修資金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
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銀行及物業管理企業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并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興城市、綏中縣、建昌縣、建制鎮及獨立的工礦區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