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內寵物致人傷害案例
小區內寵物致人傷害,飼養人和物業誰買單?
城市居民飼養寵物的現象較為普遍,《侵權責任法》第84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近年來,城市小區內因飼養寵物致人損害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類型逐漸增多,針對不同的案件事實,此類侵權糾紛的責任承擔主體亦有所不同。
案例一:
責任承擔主體--動物飼養人
20**年6月,小晉在自家的住宅小區電梯內被一寵物犬咬傷,受傷后小晉前往醫院就診,支出多項醫藥費用。小晉認為物業公司在本次寵物傷人事件中有管理不善的責任,其將物業公司與寵物犬飼養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事發地點在電梯的封閉空間內,飼養人對寵物具有客觀上不可推卸的管領義務,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物業公司并非致害寵物的直接管理人,與小晉主張的人身侵權不存在直接法律關系,故在小晉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責任承擔主體為致害寵物的實際飼養人。
云律師觀點:
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80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82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由上述規定可見,寵物傷人案件中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一般是實際飼養人或管理人,即使是被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傷人的,責任承擔的主體一般也是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
案例二:
責任承擔主體--受害人本人或第三人
20**年8月,某小區業委會組織社區居民跳繩比賽,小區業主董某在小區露天公園參加比賽,并將自家飼養的寵物犬栓于露天公園綠化帶防護柵欄上。比賽中途,寵物犬咬傷觀看放風箏比賽的小雪,小雪認為飼養人董某玩樂中未看管好寵物,故將董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庭審中,董某提交小區監控攝像頭拍攝的視頻資料,該視頻資料顯示小雪在被咬傷前有向寵物犬投擲石塊、踢打等行為。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提交的視頻資料客觀反映了小雪在被咬傷前對寵物犬有投擲、踢打的行為故意,而其被咬傷的結果與該行為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董某栓好狗鏈并在寵物犬附近活動,在小雪未提供證據證明于新作為實際飼養人存在管理過錯的情況下,法院依法認定董某與小雪的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董某不對小雪的損害承擔責任。
云律師觀點:
侵權責任法不僅規定了寵物飼養人的責任條款,同時規定了相應的免責條款:即當寵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該案中,董某雖然是寵物的飼養人,其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領義務,故在受害人自身存在明顯故意行為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飼養人不承擔責任。此外,侵權責任法還賦予了寵物飼養或管理人對第三人的追償權,《侵權責任法》第83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篇2:代管寵物服務失誤投訴案例
代管寵物服務失誤引發投訴
案例描述:
某小區一女住戶計劃4月16日至22日全家出遠門,家中的寵物貓無人照顧,又不想麻煩朋友,非常希望管理處能夠幫忙,并表示工作很簡單,只負責貓的三餐及換沙并愿意按家政服務交費,管理處考慮到住戶的實際困難,答應了住戶的要求,并愿意指定一名保潔班長專門負責此事。
住戶外出期間,保潔班長認真負責,還額外完成了住戶沒有交待的事項,最后一天,將貓喂得飽飽的的,將房間打掃得干干凈凈的,鎖好門將鑰匙交給服務中心。第二天,保潔班長不放心,還交待服務中心核實業主是否到家。
誰知沒過兩天,物業公司總經理收到該戶男房主一封措詞激烈的投訴信,指責服務人員虐待動物,不人道,深深傷了住戶的心,并說物業公司的服務不過如此,從此對物業公司失去信心等等。因男住戶是某大報的主編,文章寫得十分犀利。此投訴信還在管理公司的周刊上發表。
處理過程:
管理處在十分被動的情況下,全面仔細了解了情況,發現事發原因是由于雙方無明確的記錄,保潔班長誤以為住戶的外出時間為16至20日,結果,等住戶返回家時,貓已餓了2天,家里一片狼藉,
服務中心人員在核實業主是否回家時,又將401錯按成301,陰錯陽差,當通知401(其實是301)住戶取回鑰匙時,301業主居然回答:待會就來取鑰匙,服務中心人員得到此回復,即未作進一步跟蹤,確認401住戶已返家。了解了整個經過后,物業管理公司分別與男、女住戶進行了溝通并致歉,最終得到他們的理解,事后,男住戶又給管理處寫了一封贊揚信。后來,二位遷移至加拿大,臨走時與管理處人員告別,坦言道:我們住過了許多地方,覺得你們的服務是最好的。
案例點評:
管理處對住戶交待的事項未認真做好記錄,是造成本事件的主因,服務中心人員在通知住取鑰匙時后如繼續跟蹤,也會發現通知對象有誤,避免事件發生。物管理工作的特點要求我們從業人員工作必須細致,要把服務對象的小事當作工作中的大事,同時物業公司在管理上應盡可能規范化、制度化,防止因具體操作人員的失誤,影響了我們所提供的服務質量
篇3:案例探討:小區有寵物 業主該不該拒交物業費
案例探討:小區有寵物,業主該不該拒交物業費
我們經常在收費的過程中聽到業主這樣說:"我養我的小狗,我養我的小貓,這都是我自己的業余愛好,我礙著其他業主什么事了啊?更可氣的是,養寵物竟然還影響了他們的生活、影響了小區內的公共衛生。我們交了那么多物業費,都干啥去了。既然這樣,我就不交物業費了。"
我家上有老,下有小的。早上天不亮,孩子就被樓下遛狗的狗叫聲吵醒,晚上老人在小區內溜達的時候,還經常被大狗嚇到。物業也不管管。交了那么多物業費,也不替業主辦事。如果再不治理一下,我們就不交物業費了。"
"我不認為養狗有什么不對,法律都沒禁止人們養狗,物業有什么權利限制我們業主養寵物的權利。"
業主養寵物也成了麻煩事兒。像這樣的糾紛,很多業主找到物業,各執一詞,養寵物的業主以交了物業費,自己的愛好并不影響其他人為由;而其他業主卻說這些寵物影響了他們的生活。雙方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真是讓物業公司左右為難。"
處理這些問題著實讓物業公司感到棘手,物業貼出一些相關通知,也是為了更好地調解業主之間的糾紛。就飼養的動物而言,《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業主有責任不讓寵物在小區內亂跑亂動,隨地大小便,影響小區環境,給自己和其他業主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而業主以此拒交物業費的行為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