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業主委員會工作相關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市)住建局: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范業主委員會工作,促進小區(大廈)物業管理活動的有序開展,我中心根據《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和《杭州市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指導規則》(杭房委【20**】4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了《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工作職責》等11項業主委員會工作相關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會同屬地民政部門和街道、社區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和上述工作制度,加強對轄區內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的指導監督,并通過組織開展業務培訓、考核表彰等不斷提高業主委員會的履職能力。執行中遇到重要問題和意見、建議的,請及時反饋我中心,以便于修改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可登錄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網站(網址fgj.hangzhou.gov.cn)查詢、下載。
附件:1.《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工作職責(試行)》
2.《重大事項黨組織先議制度(試行)》
3.《業主委員會會議制度(試行)》
4.《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管理制度(試行)》
5.《經營性收益管理制度(試行)》
6.《財務管理制度(試行)》
7.《事務公開制度(試行)》
8.《日常接待制度(試行)》
9.《物業服務質量監督檢查制度(試行)》
10.《印章管理制度(試行)》
11.《工作檔案管理制度(試行)》
杭州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杭州市物業服務管理中心)
20**年7月10日
附件1: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工作職責(試行)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三)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并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定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
(五)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六)倡導業主文明居住,及時了解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開展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八)擬定物業管理用房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經營方案以及收益分配使用制度;
(九)組織和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十)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十一)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十二)調解業主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三)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提起訴訟;
(十四)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街道、社區做好涉及公共安全、環境整治、掃黑除惡等小區管理相關工作;
(十五)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或實施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職責一般包括:
(一)主持業主委員會工作;
(二)負責召集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代表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大會和街道、社區報告工作;
(三)代表業主委員會對外簽訂各類合同、協議等文件;
(四)代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街道、社區及有關職能部門協調小區物業管理的相關事務工作;
(五)監督業主委員會其他委員履行工作職責;
(六)審核和簽批業主委員會工作文件、財務收支等;
(七)擬定業主委員會內部工作制度、方案、計劃等;
(八)根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副主任職責一般包括:
(一)協助主任做好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根據主任委托授權代行主任有關職責;
(二)承擔落實各自分工的專項工作;
(三)參與擬定制定業主委員會各項工作制度、方案計劃等;
(四)密切聯系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廣泛了解本小區物業管理動態和問題,及時向主任報告情況;
(五)根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其他委員職責一般包括:
(一)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及各項活動,參與業主委員會各項事務的決策;
(二)承擔落實各自分工的專項工作;
(三)參與擬定制定業主委員會各項工作制度、方案計劃等;
(四)密切聯系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廣泛了解本小區物業管理動態和問題,及時向主任和副主任報告情況;
(五)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明確各委員的職責分工,各委員工作中應相互配合、互相監督,具體職責分工由業主委員會會議確定,并于確定后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內向全體業主公告,同時報社區備案。
附件2:
重大事項黨組織先議制度(試行)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在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范圍內規范議事,自覺接受黨組織的領導,在街道社區指導監督下開展履職工作。
第二條 研究下列重大事項,應先召開業主委員會黨組織或黨員委員會議討論,并邀請社區黨組織派員列席,形成共識后再提交業主委員會會議或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一)制定或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調整物業服務費標準;
(四)選聘或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七)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和經營方案及其收益的分配使用制度;
(八)動用5萬以上物業經營性收益或實施預算5萬元以上的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九)物業管理區域內除公共道路以外道路設置臨時停車位,制定車輛行駛、停放及收費等管理制度;
(十)應提交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黨組織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凡屬重大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條 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重大事項。黨員在集體討論決定問題時,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黨員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并可以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但不得隨意對外散布不同意見。
第五條 黨組織會議應由專人負責記錄并保管,會議記錄應做到規范、完整。經黨組織研究決定后,應以黨組織名義書面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或業主大會會議的建議,同時報社區黨組織備案。
附件3:
業主委員會會議制度(試行)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首次會議一般應當自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7日內召開。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次數和時間召開,每年至少召開4次,召開時間一般為每季度首月上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的;
(二)業主大會決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三)業主委員會主任或黨支部書記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四)街道、社區要求召開的。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內容涉及物業管理活動重大事項的,應先召開業主委員會黨組織會議或黨員委員會議進行討論,并邀請社區黨組織派員列席,形成共識后再提交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或無正當理由拒不召集和主持的,可以由街道或社區指定一名委員召集和主持。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集人應提前7日將會議內容、議程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議程應在會議召開7日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報告社區,邀請社區列席,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和社區的意見建議。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并說明原因。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內容須進行書面記錄,由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后存檔。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由業主委員會發布,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公告,并書面報告社區。
附件4: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可以在物業經營性收益中列支,具體額度、標準由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或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及時掌握運作經費來源和使用情況,既要保障正常工作需要,又要公開透明,節約開支。
第三條 運作經費主要包括以下開支:
(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經費,包括會議場地租用,會議材料印刷、郵寄,通訊聯絡,聘請會務人員等費用;
(二)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所需經費,包括辦公家具、電腦網絡設備、文具、日常接待等費用;
(三)組織業主開展各類活動所需經費,包括社區生活、民俗活動、文體活動等費用;
(四)聘請工作人員經費,包括財務人員、專職秘書等;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履職工作補貼,包括交通費、通訊費、誤工費、誤餐費以及相關勞務費用等;
(六)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從運作經費列支或經業主大會同意列支的費用。
第四條 運作經費應單獨設立財務科目,實行業主委員會主任審批負責制,經費使用須經業主委員會主任審批同意方可支取,相關的開支憑證須由經辦人、審核人簽字。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履職工作補貼的具體標準,根據經營性收益情況以及委員工作分工和履職情況,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或業主大會決定。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聘請財務人員、專職秘書等工作人員的經費標準,應根據其工作內容和市場行情由業主委員會會議或業主大會討論決定。
第七條 因會議次數增多、人員經費標準調整等原因,運作經費預計超出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額度的,業主委員會應根據實際情況提前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增加預算額度后,再提交業主大會會議決定。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運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并報社區備案存檔。運作經費收支情況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不少于15日。
附件5:
物業經營性收益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利用物業管理經營用房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業主委員會可以自行經營管理,也可以根據管理規約或經業主大會同意,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經營管理。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經營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監督工作。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自行經營管理的,在涉及合同洽談時須有兩名及以上委員參與,經業主委員會會議或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對外正式簽定合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經營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洽談結果與業主委員會商定后,方可對外正式簽定合同。
第三條 經營所得扣除合理經營成本后,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原則上物業經營性收益的50%以上應當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或者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用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經費或補充物業服務費用不足,不得用于與物業管理活動無關的事項。
第四條 物業經營性收益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以業主委員會名義開設一個銀行賬戶,不得以其它組織或個人名義開戶。
第五條 物業經營性收支情況應納入“杭州市物業經營收支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業主委員會應指定專人負責在每月10日前將收支情況錄入信息平臺,對錄入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遵守信息平臺管理相關規定,接受業主和街道、社區的查詢、監督。
第六條 物業經營性收支情況除在信息平臺接受查詢、監督外,還應當至少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集中公布一次。
第七條 業主對物業經營性收支情況提出異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予以答復。業主對答復仍有異議并向屬地街道、社區反映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區的核查處理。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根據管理規約和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對經營性收支情況的定期審計、業主委員會負責人離任審計、業主委員會換屆審計等。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經營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對物業經營性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審計。物業服務企業因服務期限屆滿等原因不再經營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前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審計。
相關審計結果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告欄、每幢房屋門棟公告不少于15日。
附件6:
財務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在銀行開設一個賬戶,不得多頭開戶,也不得以其他組織或個人名義開戶。
第二條 財務管理人員可以由具備財務專業知識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擔任,也可以聘請專業的財務人員或委托專業機構代理記賬。出納與會計不得由一人同時兼任,業主委員會主任不得擔任財務管理人員。財務管理人員離任或不能履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妥交接手續后方可離任。
第三條 出納應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并保管好財務印章(包括主任私章、發票專用章)、相關票據等。月末應進行現金盤點并核對現金日記賬,同時與銀行核對存款余額。發現不一致的,應查明原因;有未達賬項的,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做到賬實相符,并及時向會計報送結報單及銀行存款對帳單。
會計負責管理日常收支核算,及時編制財務報表,保管財務專用章和賬目檔案,做到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準確。
第四條 嚴格實行現金備用金制度,庫存現金限額一般在2000元以內,超過限額應及時存入開戶銀行。銀行結算起點以上的支付,一般要求用支票付款。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款一律以轉賬支票付款,禁止用現金支付工程款。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各項收入要及時入賬。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賬外賬以及“小金庫”。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所有支出,均應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須寫明用途并由經辦人、審核人簽字,做到手續齊全。大額資金的支出應遵循管理規約或有關會議決定等,報銷時應附相關會議紀要等證明資料。對違反規定的開支,財務人員應拒絕給予報銷。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工作需預領支票、備用金的,應辦理支票預領手續,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審批。工作結束后,應在一周內結清該筆領款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管理的資金一律不得外借,在經濟往來中發生的應收款應及時收回。對于發生的應收款,每季度末由會計列出清單交于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明確專人負責催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向任何單位及個人借款或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委托專業機構對各項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或集體辭職,或業主委員會負責人離職的,應于屆滿或離職前開展任期內財務審計。相關審計結果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不少于15日,接受業主監督。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的,應在10日內向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完成財務檔案和公章的移交工作,并填寫移交清單。
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任期屆滿仍未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或委員人數不足二分之一的,原業主委員會應在10日內將其保管的財務檔案和公章移交社區暫時保管,并填寫移交清單,待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由社區與其進行移交。
第九條 會計人員負責財務檔案保管,對各類檔案及時整理立卷,并按規定的保管年限統一管理。檔案如需查閱、外借的,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并及時歸還。
附件7:
事務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根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規定,主動及時向業主公開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主動向業主公布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和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經營出租的合同;
(五)物業經營性收益的收支及審計等情況;
(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七)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工程情況;
(八)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九)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職責分工;
(十)定期接待業主的時間、地點以及咨詢投訴電話;
(十一)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信息和資料。
第三條 公布內容涉及第二條第一、二、三、四、七、九項的,應當在審議通過、決定作出或合同簽訂等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布;公布內容涉及第二條第六項的,按維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布內容涉及第二條第五、八項的,應當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況,審計情況根據實際審計次數進行公布。
第四條 書面張貼公布地點一般為物業管理區域的出入口、宣傳欄等不少于3處的顯著位置公布。
第五條 重要資料或資料原件較少的,業主委員會可采用復印件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六條 每屆業主委員會都應對第二條所列內容進行公布,任期內相關信息和資料發生變化的,應重新公布。
第七條 業主對公布的信息和資料提出異議的,業主委員會應及時予以答復。
附件8:
日常接待制度(試行)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日常應通過現場接待、設立意見箱、網絡載體、熱線電話、上門走訪等多種途徑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建議,接受咨詢、監督和投訴。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應每月定期現場接待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地點一般為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或小區主出入口。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意見箱一般設在業主委員會辦公場所門口、主出入口保安室或小區公示欄等便于業主投放信件的位置。業主委員會每周收集一次意見。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公布熱線電話,接受咨詢和反映情況。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季度應安排一次上門走訪,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對日常收集到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建議、投訴和要求等情況建立登記簿。登記簿內容一般應包括反映日期、反映人、反映內容、登記人、處理結果等。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對收集到的意見、建議、投訴和要求,如不能當場或及時解答處理的,一般應在15日內給予答復處理,并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
第八條 對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建議,業主委員會應當認真研究討論并積極吸收采納。
附件9:
物業服務質量監督檢查制度(試行)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管理內容,以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安排委員至少每季度開展1次監督檢查,邀請社區、物業服務企業至少每半年開展1次聯合檢查。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日常監督檢查一般包括:
(一)物業服務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二)物業經營性收支情況;
(三)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計劃;
(四)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在收費場所明碼標價情況;
(五)公共區域的衛生保潔情況;
(六)樓頂面、地面、消防通道、雨(污)水管道、道路、場地等共用部位的維護、養護等情況;
(七)各類設備房、電梯設備、監控設備、門禁系統、消防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養護、運行等情況;
(八)秩序維護員值班巡邏、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外來人員進出管理等秩序維護情況;
(九)公共區域花木、草坪、樹木的修剪、施肥、病蟲害處理等綠化管理情況;
(十)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管理內容。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有關職能部門以及屬地街道、社區布置的涉及公共安全、環境整治、掃黑除惡等專項檢查工作。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書面記錄,并按以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屬于物業服務企業日常養護、維護和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業主委員會應以工作聯系單形式交由物業服務企業整改落實。
(二)需要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討論決定的問題,應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或業主大會會議。
(三)屬于開發建設單位保修期內的房屋質量或相關專業單位維保問題,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共同以工作聯系單形式交由開發建設單位或專業單位處理,并跟蹤后續落實情況。
(四)需要屬地街道、社區幫助協調解決的問題,應書面報告街道、社區。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定期的工作溝通會、開展整改“回頭看”等形式,及時跟蹤掌握相關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并對雙方下一步工作進行溝通協商。
附件10:
印章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根據區、縣(市)物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印章刻制證明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二條 業主大會印章用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或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事項。業主委員會印章用于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的事項,并由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后使用。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指定由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員或聘請的專職秘書負責保管印章。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建立印章使用登記制度,登記簿由印章保管人負責保管,登記內容一般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數量、用印人(經辦人)、用印審批人、蓋章人等。
第五條 印章保管人因辭職或委員資格終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應當在3日內將印章、用印登記簿和其它相關材料一并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指定的保管人員,并填寫移交清單。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業任期屆滿的,應在10日內向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完成印章、用印登記簿和其它相關材料的移交工作,并填寫移交清單。
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任期屆滿仍未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或委員人數不足二分之一的,原業主委員會應在10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用印登記簿和其它相關材料移交社區暫時保管,并填寫移交清單,待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由社區與其進行移交。
第七條 印章遺失的,保管人應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主任。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全體業主公告,書面報告街道、社區,通知物業服務企業、開戶銀行等相關單位,并按規定重新刻制印章。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應每月檢查印章使用登記情況及相關材料,確保印章使用符合相關規定和程序。
附件11:
工作檔案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根據國家、省、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建立物業管理工作檔案資料,并指定一名委員或聘請的專職秘書負責保管。
第二條 工作檔案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四)共用設施設備的交接資料;
(五)物業管理用房配置確認資料;
(六)會議的音像與錄音資料;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和決定;
(八)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登記簿;
(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公示情況的照片資料等證明材料;
(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
(十一)歷屆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交接等資料;
(十二)業主及業主代表的名冊;
(十三)業主意見建議登記簿;
(十四)有關業務往來文件;
(十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及使用賬目;
(十六)利用物業經營用房以及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經營的合同、協議;物業經營性收支相關賬目、材料;
(十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收支情況賬目;
(十八)其它涉及物業管理工作的有關檔案資料。
第三條 檔案資料管理人員應對檔案資料編號造冊,做好檔案資料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在工作當中收到的各類文件資料,應及時移交檔案資料管理人員存檔。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建立檔案資料查閱登記制度,登記簿由檔案資料管理人員負責保管,登記內容一般包括查閱日期、查閱事由、查閱內容(事項)、查閱人、審批人等。
第六條 外借檔案資料需借閱人書面申請,并經業主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簽字同意。
第七條 業主可以查閱與自身直接相關的檔案資料,業主委員會應及時予以答復。
第八條 檔案資料管理人員因辭職或委員資格終止等原因不再保管檔案的,應當在3日內將所保管的檔案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指定的檔案資料管理人員,并填寫移交清單。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業任期屆滿的,應在10日內向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完成檔案資料移交工作,并填寫移交清單。
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任期屆滿仍未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或委員人數不足二分之一的,原業主委員會應在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移交社區暫時保管,并填寫移交清單,待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由社區與其進行移交。
篇2: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
業主委員會財務管理制度
為規范業主委員會財務收支管理,增強財務收支透明度,根據國家財務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財務收入只要包括“公共設施、設備、場所租賃費”“公共設施、設備、場所廣告費”等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財務支出包括“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費用”
“業主委員會會議費用”“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費用”“業主委員會成員津貼”“業主委員會常委秘書工資”等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二條 每項財務收支必須建立帳目,并由常委秘書保管登記。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負責金額300元以內的支出,金額超過300元以上支出必須經過業主委員會會議決議,主任簽名確認,提取現金必須提前3天通知現金保管人,由常任秘書對現金金額確認、登記,轉交辦理人或當事人。
第四條 主任、副主任不得保管、私改帳目,不得保管現金。
第五條 現金由委員專人保管或者在保險箱保存,大額現金必須存入業主委員會指定銀行。
第六條 更換現金保管人或帳目保管人,要在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下進行交接,雙方必須簽字確認。
第七條 每季度在小區物業范圍內公布財務收支并接受質詢。
第八條 業主有權力對業主委員會帳目進行預約查詢。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必須在業主(代表)大會匯報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質詢。
第十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委員,終止其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個人行為的,業委會必須追究其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篇3: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
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印章管理制度
?。?0**年*月*日業委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北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關于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所有印章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所有公章存放在業委會辦公室保險柜里,由常務副主任和秘書長共同負責保管。
第四條 印章保管人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如確因工作需要或印章保管人外出,印章可暫由其他副主任保管或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保管人,并辦理暫時交管手續,工作完成后或印章保管人回京,及時將印章保管手續交回保管人。
第五條 經業主委員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的事項,可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其他情況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人應填寫"印章申請單",寫明使用原因,報業主委員會主任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六條 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水、電、氣等供用合同等對外行使權利的,須經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簽字同意,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七條 開具介紹信、證明使用印章,一般使用業主委員會辦公室印章,經業主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和一名委員簽字同意方可蓋章。
第八條 財務章使用除業主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簽字外,還需一名委員簽字。
第九條 所有印章使用,須做好登記并存檔。印章保管人每年須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印章使用情況。
第十條 未執行以上程序擅自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擔責任;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印章遺失,應及時在北京新聞媒體上聲明遺失,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刻制。除不可抗力導致印章遺失外,因印章遺失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印章遺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若保管印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應在資格終止之日起5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其保管的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原印章保管人不再是本制度規定的保管人,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移交給新的保管人,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四條 若業主委員會委員集體辭職,應在集體辭職之日起5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交由延慶縣政府小區辦代為保管。
第十五條 本制度經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按照《議事規則》第二十六條公示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