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物業保修金退還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建設局,杭州市房管局:
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浙政發〔20**〕1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退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修金退還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可以在物業區域內首套房屋交付滿8年的前三個月內,憑首套房屋交付證明等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保修金退還申請。
(二)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在首套房屋交付滿8年的前一個月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小區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一個月。
(三)公示期限內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等對物業保修相關事項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異議應當載明不予退還保修金的理由、異議人姓名(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未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無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屆滿后出具無異議的書面證明。
(四)保修金管理機構在公示期內未收到書面異議或者異議內容與物業保修沒有直接關聯的,應當自保修金存儲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提出申請的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二、保修金退還的異議處理
保修金管理機構在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且異議內容與物業保修具有直接關聯的,由建設單位和異議人通過協商、訴訟、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等方式解決異議。
建設單位提交材料證明具有下列異議解決情形之一的,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建設單位提交證明材料時保修金存儲期限尚未屆滿的,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自保修金存儲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一)異議人書面同意撤回異議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對異議內容涉及的物業保修相關事項已經作出認定和處理的;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異議內容涉及的物業保修相關事項已經出具結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修金退還的特殊情形
物業區域內的所有房屋滅失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滅失情形發生后憑相關滅失證明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保修金退還申請。保修金管理機構核實確認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保修金存儲期限內建設單位已注銷,相關主體履行保修義務但未辦理物業保修金變更手續的,物業保修金退還的具體辦法由各地物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四、保修金計息
保修金存儲期限內每年結息一次,當年交存、使用或者退還的部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其他按照當年1月1日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
本通知自20**年2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1月4日
篇2:江陰市物業保修金退還操作指引
江陰市物業保修金退還操作程序
【操作依據】 《江陰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江陰市物業保修金使用管理辦法》
一、保修金退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物業保修期滿五年。
2、物業保修期滿經相關單位驗收合格,辦理交接驗收手續后。
二、保修金退還具體操作步驟:
1、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項目保修期滿前1個月,向市物業管理中心(或所在地房管所)提交"保修金退還申請單"和保修金交納收據的復印件。
2、市物業管理中心(或所在地房管所)受理審核后,將物業保修期滿交接驗收和擬退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物業區域內醒目位置公示10天。
3、組織相關單位(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所在鎮(街道)或社區、開發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單位)到現場進行物業項目保修期滿交接驗收。
4、交接驗收合格后,填報"物業保修期滿交接驗收表"。由市物業管理中心對以上資料及程序進行審核,并報住保房管局領導審批。同意后將"保修金退還申請單"和"物業保修期滿交接驗收表",以及保修金使用情況明細交局財務科。
5、開發建設單位接到住保房管局通知后持保修金交納收據(原件),到住保房管局財務科辦理退還手續,財務科將保修金余額和交存期間加權平均活期利率所生利息,退還給開發建設單位。
【申請單位】房地產開發公司
【辦理部門】江陰市物業管理中心(或所在地房管所)
【聯系電話】物管中心:86880703 開發區所:86890385 臨港新城所:86631689 澄東所:8620**66 澄東南所:86301248 澄南所:86918356 徐霞客所:86535909
篇3:浙江省關于物業保修金退還有關事項的通知
浙江省關于物業保修金退還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建設局,杭州市房管局:
根據《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浙政發〔20**〕1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退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修金退還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可以在物業區域內首套房屋交付滿8年的前三個月內,憑首套房屋交付證明等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保修金退還申請。
(二)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在首套房屋交付滿8年的前一個月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小區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一個月。
(三)公示期限內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等對物業保修相關事項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異議應當載明不予退還保修金的理由、異議人姓名(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未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無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屆滿后出具無異議的書面證明。
(四)保修金管理機構在公示期內未收到書面異議或者異議內容與物業保修沒有直接關聯的,應當自保修金存儲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提出申請的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二、保修金退還的異議處理
保修金管理機構在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且異議內容與物業保修具有直接關聯的,由建設單位和異議人通過協商、訴訟、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鑒定等方式解決異議。
建設單位提交材料證明具有下列異議解決情形之一的,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建設單位提交證明材料時保修金存儲期限尚未屆滿的,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自保修金存儲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一)異議人書面同意撤回異議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對異議內容涉及的物業保修相關事項已經作出認定和處理的;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異議內容涉及的物業保修相關事項已經出具結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修金退還的特殊情形
物業區域內的所有房屋滅失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滅失情形發生后憑相關滅失證明向保修金管理機構提出保修金退還申請。保修金管理機構核實確認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單位退還保修金。
保修金存儲期限內建設單位已注銷,相關主體履行保修義務但未辦理物業保修金變更手續的,物業保修金退還的具體辦法由各地物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四、保修金計息
保修金存儲期限內每年結息一次,當年交存、使用或者退還的部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其他按照當年1月1日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息。
本通知自20**年2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1月4日
文章來源自 房地產 E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