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住建委房發[20**]101號 簽發人:李根東
關于印發《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物業主管部門::
現將《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巴彥淖爾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3月9日
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服務行為,構建“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提升物業服務水平,根據《物權法》、國務院、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巴彥淖爾市物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信用評價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含外市入巴物業服務企業分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信用綜合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是指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四條 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堅持全面、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照本辦法和相關管理規定要求,實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
第五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物業服務企業考核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的評定和結果公布,監督指導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日常評價管理工作。
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評價、匯總和核查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業主委員會做好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配合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檔案。
第六條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記錄、確認、提交、處理、使用、公開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組成和采集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分類、記錄、存儲,形成反映、評價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服務管理情況的信用信息記錄的活動。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業自行申報,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動采集和社會提供。
第八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及時申報基本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信用信息采集應當客觀、公正、嚴謹、及時,同時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經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已妥善解決的有效投訴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類。
(一)基本信息
1、物業服務企業:企業名稱、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地及其他有關信息。
2、物業服務從業人員(主要包括法人代表、經理及項目經理):姓名、性別、崗位、職務、學歷、證書、聯系電話及其他有關信息。
3、物業服務項目:物業項目名稱、詳細地址、項目委托方名稱、委托期限、項目經理、收費標準、建筑面積及其他相關信息。
(二)良好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取得的良好業績、獲得各級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業行規行約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被行政處罰、通報批評以及經核實屬實的媒體曝光、投訴舉報等信息。其中嚴重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1、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2、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中標的;
3、在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擅自撤出物業管理項目的;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撤出時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移交資料,造成物業管理混亂的;因承接和交接雙方原因,在交接過程發生混亂,并造成嚴重社會穩定事件的;
4、經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5、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被媒體公開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6、挪用套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
7、被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通報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內累計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8、拒不參加或者逾期未參加企業信用評價,拒不上報或者逾期未上報信用信息的;
9、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第十條基本信用信息的征集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企業注冊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基本信用信息電子文檔的一次性填報,并提供紙質文檔,以備核查。
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企業申報的基本信用信息,并及時匯總上報至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良好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級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政府部門的表彰文件;
(三)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表彰文件;
(四)取得相應良好信息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證明材料。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市設立分公司的,在外市所取得的本條(一)至(三)項良好信息不適用信用加分,不記入總公司的信用信息。外市入巴物業服務企業限采集其在巴分公司的良好信息。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于良好信息產生之日起90日內,提交第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材料向注冊所在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業績信息認定手續,逾期良好信息不得追加記入當年加分。
符合規定的良好信息,注冊所在地的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上報,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三條 不良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二)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檢查的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
(三)經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解決的投訴舉報、媒體曝光等違規情況;
(四)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等有權機關生效的判決書或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因違約承擔責任的案件情況;
(五)違反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行規行約的行為
(六)其他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各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發改、人社、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協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聯動,構建齊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時共享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不良信息,施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五條 各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記入不良信息的,應當于記入不良信息之日起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并通過書面通知、電話或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不良信息生效。公示期間,物業服務企業認為不良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滿之日前向作出記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出具撤銷記錄手續后刪除。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當事人。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核查結果仍存在異議的,可向市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復核申請,市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復核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經復核確屬失誤的,責成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3日內出具撤銷記錄手續,逾期視為認可撤銷;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復核結果應當反饋當事人。
第十七條 信用信息經征集上報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分級實施,動態管理,采取即時評價和定期評定相結合的方式。
(一)即時評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隨時申報企業良好信用信息,
并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申報任務。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確認后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即時匯總上報。
(二)定期評定。每年一季度評定上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底前及時處理本地區內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并上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審核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后,于當年3月份通過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在公示期內,對企業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查證核實,并根據確認后的事實重新評定等級;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的,于每年4月正式發布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分值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分值-不良行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記分。
嚴重失信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減分采用當年的數據,原記分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平臺的信用信息檔案中備查。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分值按照《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詳見附表)執行。
第二十條信用等級劃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E)五個等級,分別表示企業的信用程度,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分值在125分以上(包括125分)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
信用分值在110分以上125分以下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
信用分值在95分以上110分以下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
信用分值在75分以上95分以下的,為基本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D;
信用分值在75分以下(不包括75分)以及嚴重失信信息的,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E。
第二十一條市內物業服務企業旗縣區設立分公司的信用減分記入母公司的信用減分;信用加分記入母公司的信用加分。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證屬實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其他不良行為,經責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予以信用減分。
第二十三條發展改革、人社、質量技術監督、法院、公安、消防、城管、工商、安全生產、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依法查處或通報應當及時抄送物業主管部門,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信用減分。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采集企業信用信息時應當征求發展改革、人社、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城管、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的意見。
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行為進行整改后,可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撤銷記錄的書面申請。經實地考察驗收后,對在規定期限內已整改完成的,可撤銷記錄,對未整改完成的,在當年信用等級評定時予以信用減分,當年沒有整改完成的減分事項轉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減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發布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詢物業企業的信用信息。
提倡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對高信用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予以表彰,對存在失信行為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評獎評優、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日常監管、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二十六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一)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檢查時,對申報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二)減少對該企業的日常檢查頻次;
(三)在市、旗縣區物業管理示范(優秀)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6分;
(四)參加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3分;
(五)評定為市級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六)國家和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或者創先評優活動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七條對于信用等級為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鼓勵措施:
(一)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檢查時,對申報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二)減少對該企業的日常檢查頻次;
(三)在市、旗縣區物業管理示范(優秀)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3分;
(四)參加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2分;
(五)可評定為旗縣級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六)國家和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或者創先評優活動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八條對于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引導措施:
(一)旗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其業務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專業化、規范化管理,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不斷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二)在市、旗縣區物業管理示范(優秀)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1分;
(三)參加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1
分;
(四)限制行業各類獎勵評比資格。
第二十九條對于信用等級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評定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注冊地和項目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建設單位;
(二)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檢查時,對申報材料實行全面檢查;
(三)列入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四)不得參與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承接新的物業管理項目;
(五)取消行業各類獎勵評比資格;
(六)開具企業信用證明時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級。
企業連續三個年度信用等級為D級的,第四個年度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E級。
第三十條對于信用等級為E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行業信
用“黑名單”,在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九條進行懲戒的同時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項目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信用情況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建設單位,同時建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盡快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公司;
(二)三年內不得參與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承接新的物業管理項目;
(三)屬于外地入阜物業服務企業,三年內不得入阜從事物業服務活動,同時把信用信息評價情況通報給總公司注冊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招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企業信用等級情況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的重要內容,對于信用等級為D、E級和未參與信用等級評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參與投標的,不得允許其參與招投標活動。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企業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記入不良行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
記分項目、加減分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實施。
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
(一)基本信用信息
項目 |
信用信 息 |
計分標準 (分) |
備注 |
|
基本 信用 信息 |
基準分值 |
及時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報 |
100 |
|
經歷分 |
經營時間(以項目合同為準) |
10年及以上得3 分;7-9年得2分,4-6年得1分,3年以下不得分。 |
||
業績分 |
兩年內物業服務企業通過質量管理體系(ISO)等體系認證的 |
|||
物業管理面積 |
1/30萬㎡ |
|||
老舊小區(2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 |
1/5萬㎡ |
|||
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積 |
1/15萬㎡ |
|||
管理3種以上類型物業(多層、高層住宅、辦公樓或者其他物業) |
1 |
(二)良好信用信息加分
項目 |
信用信 息 |
計分標準 (分) |
備注 |
|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
社會公益 行為 |
慈善救助捐贈 |
1/1萬元 |
累次 積分 |
社會公益捐贈 |
||||
其他公益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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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內企業 或負責人獲得榮譽稱號 |
國家級表彰 |
企業+10,負責人+6 |
按項目數量累計加分,同一項目同一獎項按最高榮譽計算一次 |
|
自治區、部級表彰 |
企業+6,負責人+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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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廳級行政部門表彰 |
企業+4,負責人+3 |
|||
縣、處級行政部門表彰 |
企業+2,負責人+2 |
|||
縣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表彰 |
企業+1,負責人+1 |
|||
企業人員入選自治區級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委員會 |
1 |
|||
三年內物業服務項目獲得物業管理示范(優秀、平安)項目 |
國家級 |
10 |
||
自治區級 |
6 |
|||
市級 |
||||
縣級 |
1 |
|||
先進典型 |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國家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 |
先進典型可累次加分,同一先進典型以最高等級加分 |
||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自治區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 |
||||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市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 |
||||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旗縣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 |
1 |
|||
當年受到1-4名業主表揚的(以表揚信、錦旗等形式) |
1 |
不同項目可累次積分,最高加5分 |
||
當年受到5名以上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表揚的(以表揚信、錦旗等形式) |
||||
互動交流 |
當年組織業主開展社區文化體育活動累計達三次以上的 |
|||
業主年度測評滿意度達到80%、75%、70%以上的 |
分別加3、2、1分 |
(三)不良信用信息減分
項目 |
信 用 信 息 |
計分標準 (分) |
備注 |
|
不良 信用 信息 減分 |
信訪 投訴 |
因物業服務企業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體* |
-3/件;到自治區 集體*的,-5/ 件; |
同一事件不重復計分 |
多人有效投訴 |
-1/件 |
|||
不及時處理投訴 |
-1/5天 |
|||
違法 違規 行為 |
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 |
-3 |
累次 積分 |
|
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
-2 |
|||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
-2 |
|||
未能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所約定的等級服務,減少物業服務內容、降低物業服務質量和標準的 |
-2 |
|||
未按規定履行物業承接查驗義務的 |
-1 |
|||
未按規定辦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的 |
-1 |
|||
對業主或者使用人的違法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 |
-1 |
|||
未依法依約履行物業公共秩序維護義務,導致群發性失竊事件、消防事故、治安事故等發生,致使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 |
-6 |
|||
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未按要求參加相關行政部門、協會組織的培訓 |
-1 |
|||
未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和標準的 |
-2 |
|||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未按規定單獨建賬并定期公布收支情況的 |
-1 |
|||
異地承攬物業管理項目,未在項目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
-2 |
|||
違反規定設立不正當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 |
-3 |
項目 |
信 用 信 息 |
計分標準 (分) |
備注 |
|
不良 信用 信息 減分 |
違法 違規 行 |
辦理交接手續時,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資料 |
-4 |
累次 積分 |
管理服務規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應急預案或雖建立預案但未進行定期演練和落實的 |
-2 |
|||
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的 |
-1/次 |
|||
對各類為業主提供配送、搬家、維修等服務臨時停放的車輛需要進入住宅小區臨時停車收取停車費的 |
-2/次 |
|||
未與業主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未將裝飾裝修禁止行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的 |
-2 |
|||
不巡查裝飾裝修現場,對其違規行為未勸阻的 |
-3 |
|||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物業檔案和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技術資料及保養記錄的 |
-2 |
|||
允許大型車輛、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住宅小區的 |
-2 |
|||
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維修和養護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的 |
-4 |
|||
電梯運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員被關時,物業公司電梯管理人員或委托的電梯維修專業單位未及時趕到現場進行處理的 |
-4/次 |
|||
電梯管理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書的 |
-2 |
|||
未在電梯轎廂內張貼有效的電梯檢驗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使用管理單位名稱、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救援電話的 |
-3 |
|||
未做好電梯日常管理工作,不能督促檢查維保單位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和維護保養質量的 |
-3 |
|||
未按規定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演練和檢查的 |
-4 |
|||
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的 |
-2/次 |
項目 |
信用 信 息 |
計分 標準 |
備注 |
|
不良 信用 信息 減分 |
違法 違規 行為 |
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維修和養護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 |
-4 |
累次 積分 |
消防設施損壞,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或委托的消防設施維保單位未及時趕到現場進行處理的 |
-2次 |
|||
消防控制室人員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 |
-2 |
|||
存在火災隱患未積極整改,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
-3/件 |
|||
無人維護停車秩序,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嚴重的 |
-2 |
|||
未按照規定對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及時養護、修復,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 |
-2/件 |
|||
未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臺帳,無運行、檢查、維護、保養記錄的 |
-2 |
|||
存在安全隱患未積極整改,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位置未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
-3/件 |
|||
違規收取裝修保證金的 |
-1/件 |
|||
接受委托代收水、電、氣、熱等費用,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 |
-1 |
|||
涂改、偽造、騙取、變造、轉讓、出租、出借、出售相關許可證明、批準文件等的 |
-3 |
|||
將一個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業務全部委托給他人的 |
-2 |
|||
新建項目未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接管物業管理項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接管物業管理項目的 |
-5 |
|||
以脅迫、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的 |
-3 |
|||
未按規定參加物業服務企業規范化管理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
-5 |
|||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伙人、主要股東或合伙人因執行企業職務的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5 |
|||
泄漏、披露、使用自己應當保守業主、使用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 |
-3 |
|||
發生安全事故時,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未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的 |
-4 |
項目 |
信 用 信 息 |
計分標準 (分) |
備注 |
|
不良 信用 信息 減分 |
威脅、恐嚇、毆打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
-3 |
累次 積分 |
|
企業受到各級行政部門處罰的(以處罰決定書認定) |
-5/件 |
|||
企業受到各級行政部門批評通報的(以文件認定) |
-4/件 |
|||
拒不執行、拖延執行各級行政部門作出的生效處罰或責令限期整改決定的 |
拒不執行的,-10/件;拖延執行的,-2/件•月 |
|||
拒不執行、拖延執行法院或勞動仲裁機構的生效判決或裁定的 |
拒不執行的,-10/件; 拖延執行的,-2/件•月 |
|||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
-2/件 |
|||
其他 不良 行為 |
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發生言語、肢體等沖突,引起不良影響的 |
-3/次 |
||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消防、治安、環保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未及時勸阻、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
-3/次 |
|||
不良現象被媒體曝光,或者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查證屬實的不良行為,逾期未整改的 |
-2/件 |
|||
與企業員工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未妥善處理的 |
-2/件 |
|||
保潔不到位,存在衛生死角的 |
-1 |
|||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的 |
-3 |
|||
干涉、阻擾、操縱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 |
-2 |
|||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項目經理連續兩次不在崗的 |
-1 |
|||
未及時報送物業統計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的 |
-0.5/天(≤5) |
|||
未報送物業統計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的 |
-2/次 |
|||
不按規定參加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的活動 |
-2/次 |
|||
不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調查或者開展其他工作的 |
-2/次 |
|||
虛報、瞞報、錯報、漏報信息的 |
-2/次 |
(四)嚴重失信信息
項目 |
信 用 信 息 |
計分 標準 (分) |
|
嚴重失信 |
信訪 投訴 |
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
不計 分 直接評為 D級 |
違法 違規 行為 |
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中標的 |
||
在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擅自撤出物業管理項目的;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撤出時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移交資料,造成物業管理混亂的;因承接和交接雙方原因,在交接過程發生混亂,并造成嚴重社會穩定事件的 |
|||
經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
|||
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被媒體公開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
|||
拒不參加或者逾期未參加企業信用評價,拒不上報或者逾期未上報信用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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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套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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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器材損壞嚴重,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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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通報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內累計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
|||
拒不參加或者逾期未參加企業信用評價,拒不上報或者逾期未上報信用信息的; |
|||
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
附件
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表
年 月
檢查單位:(蓋章) |
填報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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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查項目 |
物業服務企業 |
不良行為情況(按照信用采集分工方案中具體指標填寫) |
扣分分值 |
相關處罰、處理、監督檢查文書名稱(有文號的注明文號) |
處罰、處理意見 |
檢查負責人(簽字): 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簽字):
附件
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信用等級評價評分匯總表
企業名稱 |
基本信用信息(分) |
良好信用信息(分) |
不良信用信息(分) |
得分 |
信用 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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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分值 |
經歷分 |
業績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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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18)
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辦法(2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及項目經理從業行為,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體制,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住建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分工方案的通知》(建辦廳[20**]32號)、江蘇省住建廳《關于推進江蘇省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通知》(蘇建房管[20**]548號),以及《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行政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對企業項目經理進行信用評分,實行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含有物業管理或物業服務,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從事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活動的企業,包括外省市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理,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委派,實際擔任物業項目管理服務的負責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檔案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物業管理服務相關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四條 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是本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住建局所屬的無錫市物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物管中心”)承擔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與評價、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的具體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系統平臺的建立、運行、維護和管理。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監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記分檔案管理,并將結果計入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加強與相關單位的聯系,實現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無錫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落實屬地化管理,協助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條 信用信息的征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的原則;信用信息的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過采集、甄別、分類、記錄、儲存等方式,形成客觀反映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相關信息的活動。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體內容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中設置。
(一)基礎信用信息
1.物業服務企業注冊信息: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企業法人代表、聯系方式(通訊地址、郵編、聯系電話、聯系人、電子郵箱)等。
2.物業服務企業人員信息:主要包括企業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信息。
3.項目經理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從業年限、專業技能證書、職稱、學歷及繼續培訓等其他情況。
4.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物業項目名稱(以地名委員會命名為準)、地址、類型、總建筑面積、配套設施等信息,還包括委托方名稱、項目委托期限、項目經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誠信經營,積極提升服務水平,獲得各級政府部門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級黨委、政府的表彰;
2.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表彰;
3.企業經營管理創新、創優等;
4.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滿意度測評成績為優秀的;
5.在各級政府部門確定的重點工作、重要創建工作中積極配合落實;
6.作為正面典型在市級及以上官方新聞媒體宣傳報導的;
7.其他能作為良好信用依據并被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因違法、違規或違約而承擔責任的;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雙隨機”檢查、各類執法檢查及督查活動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
3、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發出的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行業協會發出的行業內通報;
5.媒體通報、批評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6.社會公眾投訴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不良行為,且經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且在規定期限內未妥善處理的;
7.市物管中心聘請第三方做出的滿意度測評成績為不及格的;
8.本辦法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 基礎信用信息的征集實行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向信用信息系統平臺填報,由企業
更多精品來源自 報告 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注冊住所所在地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外來企業在錫設立多個分支機構或不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市住建局指定一個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
基礎信用信息發生變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變更,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10日內完成審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條 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記入系統平臺,企業可通過系統平臺查詢。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或外來物業服務企業,在其它地市所產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記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
(二)住建部或江蘇省住建廳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三)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或江蘇省房地產業協會通報表彰或批評的;
第十條 人民法院、人社、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工商、物價、城管、安全生產等相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向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物業服務企業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推送到市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采取適當的聯合懲戒措施,對失信物業服務企業予以約束和限制。
第十一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記錄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不良信用信息的,應當通過書面通知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及其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內向作出記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確屬失誤的,應當及時更正;若確屬無誤的,維持原結果,核查結果應當反饋到申請企業。
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告知書的10日內向市物管中心申請復核,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市物管中心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請人并反饋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由市物管中心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經征集按規定記入系統平臺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三條 本市物業服務企業實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信用等級是對物業服務企業日常監督管理,開展經營管理等業務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分級實施,定期評級。
(一)定期評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集錄入企業及項目經理基礎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做好基礎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實及確認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市物業管理中心根據信用信息平臺收集的信息定期評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階段評分情況。
(二)定期評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每年12月底前申報信用等級評定,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申請并通過平臺上報。市物管中心在審核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的申報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并通過無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日。
在公示期內,對企業信用等級有異議的,市物管中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查證核實,并根據確認后的事實重新評定等級;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的,正式發布年度信用等級。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評分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初值為100分,實行加減分制,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年度評定信用等級。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初值+基礎信用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評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評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評分。
具體加減分條款詳見附件《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記分標準》。
市住建局根據動態監管成效和結果分析,可定期對上述兩個標準進行適時調整并發布。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的加減分計算周期,原則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時限同步計算,從發文年份開始計算,具體到年;沒有有效時限的,原則上當年有效,計算周期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為的,依據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中的具體條款予以確定時效,具體條款未說明的可視企業整改情況來確定計算周期。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聘用的項目經理所產生的信用信息記分,同時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分中。《無錫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評價標準》和《無錫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標準》中有規定的,按規定記分;無規定的,將按照1/10比例記分并記載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八條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榮譽為準,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涉及多項減分內容的,以減分最多的一項予以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復記分。
同一不良行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進減分的方式進行記分。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項目的顯著位置公示企業信用評價等級。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信用評分分值由高至低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采用A、B、C、D級標示:
(一)信用評價總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級為A級,為誠信優良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信用評價總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B級,為誠信較好的物業服務企業;
(三)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級為C級,為誠信較差的物業服務企業;
(四)信用評價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級為D級,為嚴重失信的物業服務企業;
(五)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D級。
列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6個月內仍未出作整改的,將上報列入全市企業“黑名單”。
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等級標識為C級(缺失)。
未承接物業服務項目的,信用等級后標示(無項目)。已參與信用等級評價的物業服務企業無在管項目后,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無在管項目的,評定自動調整為B級(無項目);信用等級在B級以下的,保持原有評級并標示(無項目)。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理信用評分總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涉及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直接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
第四章 信用分級管理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評獎評優、日常監管、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信用檔案和評級結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為扶持企業發展,列入扶持對象的參考依據
(二)為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參考;
(三)可作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標
更多精品來源自 報告 、政府采購的評標參考;
(四)作為物業管理項目評優的考評內容;
(五)作為出具企業誠信意見的重要依據;
(六)作為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信用等級達到A級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一定激勵:
(一)在實施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優先考慮,加大扶持力度;
(二)優先推薦市級守信示范企業,優先推薦納入本市扶持企業名錄;優先推薦納入市住建局網站、協會網站公開推介;
(三)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優先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在政府采購平臺的投標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中減少檢查頻次,實施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七)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四條 信用等級達到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常規監督和適度頻次的日常檢查,并予以適度獎勵和扶持:
(一)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推薦;
(二)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投標時,予以適當加分;
(三)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推薦進入采購名錄清單。
第二十五條 信用等級為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以下措施:
(一)對其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檢查;
(二)列入行業主要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約談督促企業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
(三)限制行業各類獎勵評比資格;
(四)在前期物業管理參加招投標時,向招標方提醒建議,作為報名資格審查優先次序的重要依據。
對于尚未參加信用評價的,信用標識為C級(缺失)的企業,凡是有項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報,按上述條款實施監管。
第二十六條 信用等級為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企業注冊住所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區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在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建議政府采購部門限制其參與;在采購目錄企業名錄中的,建議開除名錄;
(六)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高比例檢查;
(七)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簽訂服務合同的在管項目,建議業主委員會考慮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條 信用等級為D級,在6個月內仍未整改的,列入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并報至市經信委列入全市失信“黑榜”企業名單,采取全市聯合懲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服務企業法人或總經理的有關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兩年。信用等級在B級及以上的企業聘用被列入“黑名單”的物業企業法人或總經理、及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的,其信用等級直接降為C級。
第二十八條 列為嚴重失信的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
(一)列入行業重要監管對象;由其服務的項目所在地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明確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務的項目申報各類物業服務示范項目的資格;
(三)取消其參加行業各類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時,不得參加投標活動;
(五)實施強化監管和較高頻率的日常檢查,其管理服務的住宅項目進行重點檢查;
(六)建議企業解除其項目經理職務;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于尚未承接項目的或參加信用評價后無項目在管的企業,只對其信用信息進行動態核實。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通過信用信息平臺及時完善、更新企業信用信息。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定期接受繼續教育,更新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事信用信息評定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企業弄虛作假、偽造信用信息,影響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記入不良行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市住建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信用評價及記分標準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 江陰市、宜興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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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巴彥淖爾市將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將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
巴彥淖爾日報/20**0321
3月9日,巴彥淖爾市(內蒙古)住建委印發《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根據這個辦法,巴彥淖爾市要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評獎評優、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日常監管、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企業自行申報,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動采集和社會提供。
企業信息
基本信息--企業的基本情況
良好信息--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取得的良好業績、獲得各級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表彰等信息
不良信息--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業行規行約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被行政處罰、通報批評以及經核實屬實的媒體曝光、投訴舉報等信息
其中嚴重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中標的;
在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擅自撤出物業管理項目的;
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撤出時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移交資料,造成物業管理混亂的;
因承接和交接雙方原因,在交接過程發生混亂,并造成嚴重社會穩定事件的;
經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被媒體公開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挪用套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
被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通報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內累計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拒不參加或者逾期未參加企業信用評價,拒不上報或者逾期未上報信用信息的;
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信用等級評定
實行分級實施,動態管理,采取即時評價和定期評定相結合的方式。
每年一季度評定上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按照《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 物業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E)五個等級。
對于信用等級為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企業申報信用信息檢查時,對申報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減少對該企業的日常檢查頻次;
在市、旗縣區物業管理示范(優秀)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6分;
參加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3分;
評定為市級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國家和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或者創先評優活動的,予以優先考慮。
對于信用等級為E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行業信用“黑名單”,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項目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信用情況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建設單位,同時建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盡快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公司;
三年內不得參與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承接新的物業管理項目;
屬于外地入阜物業服務企業,三年內不得入阜從事物業服務活動,同時把信用信息評價情況通報給總公司注冊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