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發〔20**〕48號
關于印發《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的服務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水平的提高。現將《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的服務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水平的提高,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經理,是指受聘于物業服務企業,擔任物業項目負責人等職務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曙、江東、江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的項目經理,各區項目經理的信用記分相互有效,共同應用。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的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經理信用檔案建立、信用記分、統計報告和監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協助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項目經理的服務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參與項目經理信用檔案建設。
業主委員會應監督和協助項目經理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時反映
項目經理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違規等不良行為。
第五條 物業服務項目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服務管理體系,實行物業服務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應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項目經理應積極參加業務知識培訓,提高服務水平。業務培訓科目、內容和學時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統一確定,每年培訓一次,具體培訓事務委托市物業管理協會組織實施。
第七條 項目經理應持《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登記表》到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受理后發給《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記錄本》。服務的物業項目發生變化的,項目經理應通過聘用企業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項目跨區變化的,應通過聘用企業同時向新項目所在地轄區物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第八條 信用檔案內容包括項目經理的基本情況、聘用單位、服務項目、信用記分情況、培訓情況、服務項目變更情況等。
第九條 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建立信用檔案內部管理機制, 逐步完善信息采集機制。不良行為信息采集途徑主要包括:
(一)物業主管部門日常檢查及年度考評;
(二)街道、社區、業主委員會反映;
(三)業主投訴;
(四)媒體曝光;
(五)相關職能部門檢查通報;
(六)其他。
第十條 項目經理的信用檔案管理采用記分制。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項目經理的不良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并按照《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細則》給予記分處理。
第十一條 一次扣分的分值,依據其服務效果和違規、違約行為的不同程度,分為100分、20分、10分、5分、2分五檔。加分的分值按其取得的成績分為10分、5分、2分三檔。具體見《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細則》。
第十二條 信用扣分采取累計制。項目經理一次有兩種符合扣分情形的,應當分別計算、累記扣分。
第十三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建立項目經理信用檔案記分查詢制度。
項目經理可在記分后5日內通過聘用企業對記分情況提出書面申訴,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對申訴情況進行調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項目經理對轄區物業主管部門答復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聘用企業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議要求。市物業主管部門應自受理之日15日內將復議意見作出答復。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全年信用基礎分為100分。受處罰的扣分,受獎勵的加分。記分周期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分值當年有效,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第十五條 按當年項目經理的信用記分情況,設立信用等級:95分以上(含95分)的為優秀;80分至95分(含80分)的為良好;60分至80分(含60分)的為合格;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應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持《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記錄本》到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辦理信用分值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的信用記分情況在每年12月31日前由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如發生項目經理一次性扣100分或當年累計扣完100分的,應在扣分后5個工作日內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項目經理信用扣分作為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的組成部分,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下屬項目經理信用扣分情況記入該企業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九條 招標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設立招標項目擬任項目經理的信用等級要求,承接新建物業服務項目的項目經理在招投標時應出示《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記錄本》。參加投標的項目經理如未建立信用檔案的,應在招投標前到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建立。
第二十條 對未建立信用檔案而實際從事物業服務工作的項目經理,由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請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一條 各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行業自律、誠信教育,督促本企業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共同參與并協助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建立項目經理信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監督管理手段,建立、完善并落實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在物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推動、規范、監督、服務作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項目經理信用記分上弄虛作假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件1.《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登記表》
2.《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細則》
3.《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記錄本》(樣本)
4.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操作流程
附件1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登記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別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
籍貫 | 組織關系 | ||||
聯系電話 | |||||
身份證 | |||||
是否有全國資格證書 | 證書編號 | ||||
何時開始從事物業服務工作 | 年月日 | ||||
工作單位 | 服務項目 | ||||
工作簡歷 | |||||
曾獲榮譽 | |||||
單位意見 | 蓋章 年月日 |
附件2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細則
一、不良行為扣分
編號 | 物業服務不良行為 | 扣分值 |
1-1-1 | 年度考評不合格,經復評仍不合格的 | 扣100分 |
1-1-2 | 因管理失職,造成人員死亡重大事故的 | 扣100分 |
1-1-3 | 遇重特大及突發事件不服從政府管理部門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或逃離崗位的 | 扣100分 |
1-1-4 | 有證據證明,利用管理便利“吃、拿、卡、要”,或威脅、恐嚇業主的 | 扣100分 |
1-1-5 | 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經濟問題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 扣100分 |
1-1-6 | 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 扣100分 |
1-2-1 | 年度考評不合格,經整改后復評合格的 | 扣20分 |
1-2-2 | 在年度考評中弄虛作假的 | 扣20分 |
1-2-3 | 遇重特大及突發事件未啟動應急預案,造成損失和影響擴大的 | 扣20分 |
1-2-4 | 參加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 扣20分 |
1-2-5 | 被物價部門認定亂收費且性質嚴重的 | 扣20分 |
1-2-6 | 對業主、使用人的投訴置之不理,又不配合主管部門調查指導的 | 扣20分 |
1-2-7 | 一年內被新聞媒體負面曝光2次及以上且查證屬實,影響重大的 | 扣20分 |
1-2-8 | 項目競標中的擬定項目經理,對承接項目管理和服務的時限未達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 | 扣20分 |
1-2-9 | 妨礙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委員會成立或正常運作,經街道、社區調查確認的 | 扣20分 |
1-2-10 | 裝修過程中未履行告知、勸阻和報告義務,導致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 扣20分 |
1-2-11 | 消防、電梯等大型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實施專業化維保的;電梯未按規定進行年檢,導致電梯無法正常運行的 | 扣20分 |
1-2-12 | 緩報、瞞報、漏報有關重大及突發事件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 扣20分 |
1-2-13 | 財務公布的數據不實不全、業主合理質疑無法解釋的 | 扣20分 |
1-2-14 | 發現服務人員有威脅、恐嚇業主行為但未有效制止處置的 | 扣20分 |
1-2-15 | 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經濟問題但數額在1萬元以下的 | 扣20分 |
1-2-16 | 擅自改變物業用房用途的 | 扣20分 |
1-3-1 | 物業區域環境臟、亂、差,影響業主日常生活的 | 扣10分 |
1-3-2 | 業主或使用人對同一事項2次以上有效投訴,應當解決而得不到解決的 | 扣10分 |
1-3-3 | 服務項目發生變更而未按規定到轄區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 | 扣10分 |
1-3-4 | 實行項目經理承包制的項目未按合同約定數量配備服務人員的 | 扣10分 |
1-3-5 | 未按規定或約定進行財務公開的 | 扣10分 |
1-3-6, | 未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 扣10分 |
1-3-7 | 未建立設施設備標志檔案和設施設備運行、檢查、維護、保養等臺帳的 | 扣10分 |
1-3-8 | 未建立維修報修臺帳的 | 扣10分 |
1-3-9 | 未建立業主問詢、質疑、投訴等各類信息反饋和處理制度的 | 扣10分 |
1-3-10 | 電梯運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員被困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 扣10分 |
1-3-11 | 未能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的 | 扣10分 |
1-3-12 | 無故不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的 | 扣10分 |
1-3-13 | 裝修管理中應備案而未備案,未履行告知義務或未按要求對房屋裝修進行巡視的 | 扣10分 |
1-3-14 | 出租經營物業經營用房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 扣10分 |
1-4-1 | 未公示服務人員形象、值班電話(報修電話、投訴電話)、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未公布人員職責、辦事制度、工作程序的 | 扣5分 |
1-4-2 | 項目建設、房屋及其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資料不全的 | 扣5分 |
1-4-3 | 無故缺席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議、活動的 | 扣5分 |
1-4-4 | 區域內保潔不到位,存在衛生死角的 | 扣5分 |
1-4-5 | 公共水電費分攤不規范、不透明的 | 扣5分 |
1-4-6 | 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征詢業主意見或基本滿意率達不到80%的 | 扣5分 |
1-4-7 | 門崗值班、巡邏、外來人員登記、車輛進出記錄、大宗物品出門登記等臺帳資料不全不清的 | 扣5分 |
1-4-8 | 業主或使用人報修、維修、回訪等記錄不全不清的 | 扣5分 |
1-4-9 | 未按要求報送、通報、公布有關重大及突發事件信息的。 | 扣5分 |
1-5-4 | 不按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相關信息或上報不及時、不完全的 | 扣5分 |
1-4-10 | 收取停車費不出具收費憑證的 | 扣5分 |
1-4-11 | 區域內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沒有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 | 扣5分 |
1-4-12 | 未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或配備的消防器材失效的 | 扣5分 |
1-4-13 | 門崗值班人員擅自離崗超過30分鐘的 | 扣5分 |
1-4-14 | 未在承諾時限內對業主或使用人報修事項做出有效處置的 | 扣5分 |
1-4-15 | 綠化未按規定或者約定進行修剪、養護的 | 扣5分 |
1-4-16 | 在專項檢查中,被相關部門通報經查證屬實的 | 扣5分 |
1-4-17 | 設施設備用房內臟亂,管理不到位的 | 扣5分 |
1-4-18 | 特種作業人員沒有政府或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資格證書的 | 扣5分 |
1-5-1 | 在崗工作人員著裝不統一、行為不規范、未掛牌上崗的 | 扣2分 |
1-5-2 | 服務人員待人處事態度生硬,受理不登記、處置不及時的 | 扣2分 |
1-5-3 | 物業服務區域內無人維護停車秩序,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嚴重的 | 扣2分 |
1-5-4 | 公共照明設備損壞后不及時修復,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 | 扣2分 |
1-5-5 | 對信訪事項不按要求上報處理答復意見的 | 扣2分 |
1-5-6 | 裝修垃圾未定點集中堆放,及時清運的 | 扣2分 |
1-5-7 | 門崗、辦公室衛生差、雜亂無章的 | 扣2分 |
序號 | 物業服務良好行為 | 加分值 |
2-1 | 上年度被評為全國示范小區(大廈)的 | 加10分 |
2-2 | 上年度被評為省示范小區(大廈)的 | 加5分 |
2-2 | 上年度被評為市示范(優秀)小區(大廈)的 | 加2分 |
篇2: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
武漢市房管局關于印發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武房規[20**]5號
各區房管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加強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管理服務行為,構建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
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構建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處理和使用。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定,規范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等方面信用狀況的客觀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市場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條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信息檔案。信用信息平臺運行的事務性和日常性工作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中心承擔。
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報送,對企業及項目經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處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
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制定相應的行業管理自律規范,組織開展行業內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訓工作。
第四條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提供者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內容及采集
第五條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身份信息和項目經理身份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身份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資質等級情況及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信息。
(二)項目經理身份信息包括項目經理姓名、身份證明、職業資格、執業備案及其他有關項目經理身份的信息。
第六條業績信息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認定的下列信息組成:
(一)國家、省級相關項目評優評先活動中獲得良好評價、認定、認證等榮譽稱號;
(二)本市相關項目評比中獲得榮譽稱號或行業協會表彰;
(三)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四)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項目經理工作突出,獲得區級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表彰。
第七條市場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下列相關動態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或退出項目活動記錄;
(二)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參與招投標活動信息;
(三)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規模、雇用員工等情況;
(四)項目經理變更、上崗記錄等動態信息;
(五)其他市場行為的動態信息。
第八條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的信息;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作出的處理決定;
(三)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公眾和媒體通報、批評、投訴,且查證屬實的信息。
第九條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應當在基本信息產生或者變更之日起7日內向企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申報,并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基本信息申報人應當保證所提供和申報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及時,并對其提供和申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區房屋主管部門對審核后認定屬實的信息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中心錄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條業績及市場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業績及市場信息生成3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區房屋主管部門提供《業績/市場信息申報表》,并提供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警示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工商注冊及其項目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采集。警示信息的采集按照《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試行記分標準》執行。
區房屋主管部門上報警示信息的,需提供生效的查證材料。查證材料是指房屋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整改通知書等材料。
第十二條已提供和申報的信用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報人應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日
內重新申報或提供。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處理
第十三條區房屋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采集警示信息的,應當自采集信息起7日內,書面告知被征信對象。
第十四條企業和項目經理認為其信用信息存在錯誤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內向區房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第十五條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組織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區房屋主管部門認為異議成立的,報市房屋主管部門申請變更信用信息。市房屋主管部門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區房屋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其中審查同意的,按相關流程進行變更。
區房屋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區房屋主管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市房屋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房屋主管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房屋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按相關流程進行變更。
異議申請受理期間不影響記錄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十六條區房屋主管部門對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規定執行而造成在信用信息平臺上記錄的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身份信息與實際管理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給予同等分值的警示信息記分處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條市房屋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實際情況,適時公布、修改和調整《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試行記分標準》。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信息采集情況,進行調查、處理、記分,并上報市房屋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警示信息記錄實行加分制,基本分為0分。警示信息有效期限為3年,即從記錄之日起,每條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臺上顯示36個月。項目經理的警示信息同時記載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警示信息。警示信息的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復記分。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項目經理在12個月內沒有警示信息記錄的,給予以下獎勵:
(一)減少行政檢查的頻率。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為實地審查或者實質性審查的,可以適用書面審查;
(二)申請資質等級評定的,優先審定。申請執業資格認定的,優先認定;
(三)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
第二十條依據警示信用記分結果,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對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分別予以藍、黃、紅牌公開警示:
(一)企業警示信用記錄分值達到8分時,藍牌警示。記錄分值達到10分時,黃牌警示。記錄分值達到12分時,紅牌警示;
(二)在警示信用記錄分值達到8分以上時,取消該企業各類物業服務評先資格,不予開具企業資質升級等誠信證明。
第二十一條依據警示信用記分結果,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對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
(一)項目經理記錄分值達到10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約談該項目經理。
(二)項目經理記錄分值達到12分時,建議物業服務企業撤銷其項目經理職務。
第二十二條警示信息記錄分值累計超過12分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累計超過10分的項目經理應當接受市房屋主管部門委托的行業協會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相關法規和信用知識培訓。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門通過其門戶網站和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公示類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條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將本區房屋主管部門上一年度的物業服務信用信息建設和管理情況書面報市房屋主管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建設單位委托提供物業服務滿一年的,該項目及項目經理應納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三級暫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一年內無項目的,不計入其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條在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外地企業,按照本辦法納入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系統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篇3: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暫行辦法(2009)
甬建發〔20**〕48號
關于印發《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的服務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水平的提高。現將《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的服務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水平的提高,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經理,是指受聘于物業服務企業,擔任物業項目負責人等職務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曙、江東、江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的項目經理,各區項目經理的信用記分相互有效,共同應用。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的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經理信用檔案建立、信用記分、統計報告和監督工作。
街道辦事處協助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項目經理的服務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參與項目經理信用檔案建設。
業主委員會應監督和協助項目經理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及時反映
項目經理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違規等不良行為。
第五條 物業服務項目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服務管理體系,實行物業服務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應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項目經理應積極參加業務知識培訓,提高服務水平。業務培訓科目、內容和學時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統一確定,每年培訓一次,具體培訓事務委托市物業管理協會組織實施。
第七條 項目經理應持《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登記表》到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建立信用檔案,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受理后發給《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記錄本》。服務的物業項目發生變化的,項目經理應通過聘用企業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項目跨區變化的,應通過聘用企業同時向新項目所在地轄區物業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第八條 信用檔案內容包括項目經理的基本情況、聘用單位、服務項目、信用記分情況、培訓情況、服務項目變更情況等。
第九條 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建立信用檔案內部管理機制, 逐步完善信息采集機制。不良行為信息采集途徑主要包括:
(一)物業主管部門日常檢查及年度考評;
(二)街道、社區、業主委員會反映;
(三)業主投訴;
(四)媒體曝光;
(五)相關職能部門檢查通報;
(六)其他。
第十條 項目經理的信用檔案管理采用記分制。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對項目經理的不良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并按照《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細則》給予記分處理。
第十一條 一次扣分的分值,依據其服務效果和違規、違約行為的不同程度,分為100分、20分、10分、5分、2分五檔。加分的分值按其取得的成績分為10分、5分、2分三檔。具體見《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細則》。
第十二條 信用扣分采取累計制。項目經理一次有兩種符合扣分情形的,應當分別計算、累記扣分。
第十三條 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建立項目經理信用檔案記分查詢制度。
項目經理可在記分后5日內通過聘用企業對記分情況提出書面申訴,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對申訴情況進行調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項目經理對轄區物業主管部門答復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聘用企業向市物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議要求。市物業主管部門應自受理之日15日內將復議意見作出答復。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全年信用基礎分為100分。受處罰的扣分,受獎勵的加分。記分周期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分值當年有效,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第十五條 按當年項目經理的信用記分情況,設立信用等級:95分以上(含95分)的為優秀;80分至95分(含80分)的為良好;60分至80分(含60分)的為合格;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應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持《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記錄本》到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辦理信用分值備案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經理的信用記分情況在每年12月31日前由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如發生項目經理一次性扣100分或當年累計扣完100分的,應在扣分后5個工作日內報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項目經理信用扣分作為物業服務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公示的組成部分,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下屬項目經理信用扣分情況記入該企業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九條 招標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設立招標項目擬任項目經理的信用等級要求,承接新建物業服務項目的項目經理在招投標時應出示《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記錄本》。參加投標的項目經理如未建立信用檔案的,應在招投標前到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建立。
第二十條 對未建立信用檔案而實際從事物業服務工作的項目經理,由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請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記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一條 各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行業自律、誠信教育,督促本企業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共同參與并協助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建立項目經理信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監督管理手段,建立、完善并落實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在物業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推動、規范、監督、服務作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項目經理信用記分上弄虛作假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附件1.《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登記表》
2.《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細則》
3.《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記錄本》(樣本)
4.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操作流程
附件1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登記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別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
籍貫 | 組織關系 | ||||
聯系電話 | |||||
身份證 | |||||
是否有全國資格證書 | 證書編號 | ||||
何時開始從事物業服務工作 | 年月日 | ||||
工作單位 | 服務項目 | ||||
工作簡歷 | |||||
曾獲榮譽 | |||||
單位意見 | 蓋章 年月日 |
附件2
寧波市物業服務企業項目經理信用記分細則
一、不良行為扣分
編號 | 物業服務不良行為 | 扣分值 |
1-1-1 | 年度考評不合格,經復評仍不合格的 | 扣100分 |
1-1-2 | 因管理失職,造成人員死亡重大事故的 | 扣100分 |
1-1-3 | 遇重特大及突發事件不服從政府管理部門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或逃離崗位的 | 扣100分 |
1-1-4 | 有證據證明,利用管理便利“吃、拿、卡、要”,或威脅、恐嚇業主的 | 扣100分 |
1-1-5 | 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經濟問題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 扣100分 |
1-1-6 | 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 扣100分 |
1-2-1 | 年度考評不合格,經整改后復評合格的 | 扣20分 |
1-2-2 | 在年度考評中弄虛作假的 | 扣20分 |
1-2-3 | 遇重特大及突發事件未啟動應急預案,造成損失和影響擴大的 | 扣20分 |
1-2-4 | 參加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 扣20分 |
1-2-5 | 被物價部門認定亂收費且性質嚴重的 | 扣20分 |
1-2-6 | 對業主、使用人的投訴置之不理,又不配合主管部門調查指導的 | 扣20分 |
1-2-7 | 一年內被新聞媒體負面曝光2次及以上且查證屬實,影響重大的 | 扣20分 |
1-2-8 | 項目競標中的擬定項目經理,對承接項目管理和服務的時限未達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 | 扣20分 |
1-2-9 | 妨礙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委員會成立或正常運作,經街道、社區調查確認的 | 扣20分 |
1-2-10 | 裝修過程中未履行告知、勸阻和報告義務,導致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 扣20分 |
1-2-11 | 消防、電梯等大型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實施專業化維保的;電梯未按規定進行年檢,導致電梯無法正常運行的 | 扣20分 |
1-2-12 | 緩報、瞞報、漏報有關重大及突發事件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 扣20分 |
1-2-13 | 財務公布的數據不實不全、業主合理質疑無法解釋的 | 扣20分 |
1-2-14 | 發現服務人員有威脅、恐嚇業主行為但未有效制止處置的 | 扣20分 |
1-2-15 | 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經濟問題但數額在1萬元以下的 | 扣20分 |
1-2-16 | 擅自改變物業用房用途的 | 扣20分 |
1-3-1 | 物業區域環境臟、亂、差,影響業主日常生活的 | 扣10分 |
1-3-2 | 業主或使用人對同一事項2次以上有效投訴,應當解決而得不到解決的 | 扣10分 |
1-3-3 | 服務項目發生變更而未按規定到轄區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 | 扣10分 |
1-3-4 | 實行項目經理承包制的項目未按合同約定數量配備服務人員的 | 扣10分 |
1-3-5 | 未按規定或約定進行財務公開的 | 扣10分 |
1-3-6, | 未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 扣10分 |
1-3-7 | 未建立設施設備標志檔案和設施設備運行、檢查、維護、保養等臺帳的 | 扣10分 |
1-3-8 | 未建立維修報修臺帳的 | 扣10分 |
1-3-9 | 未建立業主問詢、質疑、投訴等各類信息反饋和處理制度的 | 扣10分 |
1-3-10 | 電梯運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員被困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 扣10分 |
1-3-11 | 未能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的 | 扣10分 |
1-3-12 | 無故不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的 | 扣10分 |
1-3-13 | 裝修管理中應備案而未備案,未履行告知義務或未按要求對房屋裝修進行巡視的 | 扣10分 |
1-3-14 | 出租經營物業經營用房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 扣10分 |
1-4-1 | 未公示服務人員形象、值班電話(報修電話、投訴電話)、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未公布人員職責、辦事制度、工作程序的 | 扣5分 |
1-4-2 | 項目建設、房屋及其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資料不全的 | 扣5分 |
1-4-3 | 無故缺席物業管理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議、活動的 | 扣5分 |
1-4-4 | 區域內保潔不到位,存在衛生死角的 | 扣5分 |
1-4-5 | 公共水電費分攤不規范、不透明的 | 扣5分 |
1-4-6 | 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征詢業主意見或基本滿意率達不到80%的 | 扣5分 |
1-4-7 | 門崗值班、巡邏、外來人員登記、車輛進出記錄、大宗物品出門登記等臺帳資料不全不清的 | 扣5分 |
1-4-8 | 業主或使用人報修、維修、回訪等記錄不全不清的 | 扣5分 |
1-4-9 | 未按要求報送、通報、公布有關重大及突發事件信息的。 | 扣5分 |
1-5-4 | 不按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相關信息或上報不及時、不完全的 | 扣5分 |
1-4-10 | 收取停車費不出具收費憑證的 | 扣5分 |
1-4-11 | 區域內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沒有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 | 扣5分 |
1-4-12 | 未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或配備的消防器材失效的 | 扣5分 |
1-4-13 | 門崗值班人員擅自離崗超過30分鐘的 | 扣5分 |
1-4-14 | 未在承諾時限內對業主或使用人報修事項做出有效處置的 | 扣5分 |
1-4-15 | 綠化未按規定或者約定進行修剪、養護的 | 扣5分 |
1-4-16 | 在專項檢查中,被相關部門通報經查證屬實的 | 扣5分 |
1-4-17 | 設施設備用房內臟亂,管理不到位的 | 扣5分 |
1-4-18 | 特種作業人員沒有政府或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資格證書的 | 扣5分 |
1-5-1 | 在崗工作人員著裝不統一、行為不規范、未掛牌上崗的 | 扣2分 |
1-5-2 | 服務人員待人處事態度生硬,受理不登記、處置不及時的 | 扣2分 |
1-5-3 | 物業服務區域內無人維護停車秩序,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嚴重的 | 扣2分 |
1-5-4 | 公共照明設備損壞后不及時修復,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 | 扣2分 |
1-5-5 | 對信訪事項不按要求上報處理答復意見的 | 扣2分 |
1-5-6 | 裝修垃圾未定點集中堆放,及時清運的 | 扣2分 |
1-5-7 | 門崗、辦公室衛生差、雜亂無章的 | 扣2分 |
序號 | 物業服務良好行為 | 加分值 |
2-1 | 上年度被評為全國示范小區(大廈)的 | 加10分 |
2-2 | 上年度被評為省示范小區(大廈)的 | 加5分 |
2-2 | 上年度被評為市示范(優秀)小區(大廈)的 | 加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