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物業服務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的日常管理和檢查,規范物業服務項目經理的管理服務行為,促進本市物業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根據《鹽城市物業服務項目經理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試行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經理違反《辦法》的行為予以檢查和記分。
第三條 檢查記分采取累計18分制。依據管理服務效果和違規、違約行為的嚴重程度,記分類型分為18分、5分、3分、2分、1分五種形式。
第四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經理記錄18分的處理:
(一)被物價部門認定亂收費或者收費不規范,又不整改的;
(二)對業主、使用人的投訴置之不理,經查證屬實又不服從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的;
(三)因管理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利用管理職權擅自搭建,占用綠地、改變公共設施用途的;
(五)在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被新聞媒體查證屬實負面報道2次以上,影響重大的。
(六)不服從政府管理部門對重大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未及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善后工作的;
(七)參加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八)其他應當給予記錄18分處理的情形。m.dewk.cn
第五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經理給予記錄5分的處理:
(一)未在顯著位置公示項目經理姓名、照片、電話號碼,報修電話、企業監督電話、監管部門投訴電話和物業服務承諾的;
(二)違反規定或約定亂收費、收取物業服務費或特約服務費不出具收費憑證的;
(三)未按規定或約定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和維修資金的收支賬目或者其他按實結算收支賬目的;
(四)消防、電梯、壓力容器等未按規定實施專業化維保的;電梯未按規定通過年檢,安全、呼叫報警裝置失效或者其它原因導致電梯無法正常運行的;
(五)物業環境臟、亂、差,業主日常生活受到較大影響的;
(六)未執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未按規定報送、通報、公布有關重大及突發事件信息的。緩報、瞞報、漏報有關重大及突發事件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未按約定提供值班、巡邏服務或值班巡邏記錄不實的;
(八)未按約定發放裝修須知、未將裝修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使用人。發現業主或使用人有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行為,未予勸阻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督促改正。業主或使用人違規拒不改正,未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報所在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
(九)物業服務企業撤出原管理項目時,拒不按規定向業主委員會或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檔案資料的;
(十)無故不參加年度繼續教育的;
(十一)其他應當給予記錄5分處理的情形。
第六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項目經理記錄3分的處理:
(一)物業服務在崗工作人員衣冠不整、行為不規范、未掛牌上崗的;
(二)接待人員態度生硬,受理不登記、處置不及時的;
(三)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地方沒有設置警示標志和采取相應防范措施的,未按消防部門的規定管理消防設施器材的;
(四)電梯運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員被困時,物業公司電梯維修人員或委托的電梯維修專業單位未能在半小時內趕到現場進行處理的;
(五)公共區域內污水或者糞便滿溢,24小時內未及時處理的;
(六)未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征詢意見或業主滿意率、基本滿意率不到80%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記錄3分處理的情形。
第七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經理給予記錄2分的處理:
(一)未執行周一到周日業務接待制度,并掛牌上崗的。未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的;
(二)未建立設施設備標志檔案(設備臺賬),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修、保養等記錄、業主報修記錄不全的;
(三)未能定期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的;
(四)未按約定提供值班、巡邏服務或值班巡邏記錄不實的;
(五)房屋漏水等急修項目2小時內未能趕到現場,有修理條件但24小時內未能修理的;
(六)沒有堅持寫工作日志的或工作日志內容不實事求是的;
(七)其他應當給予記錄2分處理的情形。
第八條 物業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項目經理給予記錄1分的處理:
(一)維修不能做到約時不誤、工完料清、住戶簽收、事后回訪的;
(二)物業服務項目綠化未按規定或者約定進行修剪、養護的;
(三)物業服務區域內有違規飼養家禽家畜、有私毀綠化種植蔬菜等行為的;(每發現一處記一分)
(四)未按約定對小區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提供保潔消毒服務的;
(五)項目內有多臺電梯,不能保證至少有一臺電梯正常運行的;
(六)在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一般報修項目72小時內未修理的;
(七)物業服務項目公共照明設備損壞后不及時修復,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
(八)在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范圍內,無車輛管理人員維護停車秩序,車輛亂停亂放現象嚴重的。
(九)其他應當給予記錄1分處理的情形。(m.dewk.cn)
第九條 項目經理記分周期為一年度,可記錄的累積分值為18分。一年度累計處理分值未達到18分的,項目經理該年度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項目經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被一次性或累積記分滿18分的,各縣(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報請市房產管理局注銷其資格證書。
第十條 項目經理可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項目經理對記分有異議的,可向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經復核改變記分結果的,相應記分應予變更或消除。各縣(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項目經理提供記分的查詢方法。
第十一條 本標準由鹽城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培訓班學習心得體會
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培訓班學習心得體會
9月18日,在縣房管局物管所的安排下,我參加了由市房管局舉辦的物業服務項目經理培訓班。培訓內容主要是物業管理基礎理論知識、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等幾個方面。通過培訓和學習,使我對物業管理有了更加充分的認識。
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人們的觀念在不斷的更新。我們所面對的業主的需求也在不斷的變化,對我們服務品質的要求也在不斷的提高。所以當前的物業管理也不再是、也不可能是傳統意義上的簡單原始的清潔、綠化和安全巡視管理。它正朝著更加專業化的管理、精細化的分工、人性化的服務發展,而這些正越來越成為物業服務的主要內容。
特別是在5.12大地震期間,我們公司全體員工上下一條心,檢查轄區內房屋抗震情況和安全通道暢通狀況,加強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和演練。我們還為災區人民捐助了部分救災物資。我雖然沒有投身到抗震第一線,但在地震期間我做到了一個職業經理人應該做的事情。時刻守護好我們的家園就是對業主的最好報答。
總而言之,高標準、高要求、高質量的管理,配合熱心、誠心、耐心的服務理念,最終會取得業主的信任、理解、關心和支持,也最終能為企業和員工帶來更多、更穩定的利益。幾年來,方佳物業通過全體員工的不懈努力,正沿著這條道路,朝著“更專業、更精細、更人性、更完美”的目標前進。
本文源自:《淮安物業管理》 孫洪銀
篇3: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
武漢市房管局關于印發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武房規[20**]5號
各區房管局,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加強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管理服務行為,構建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
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構建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處理和使用。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定,規范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等方面信用狀況的客觀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業績信息、市場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條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信息的監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信息檔案。信用信息平臺運行的事務性和日常性工作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中心承擔。
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報送,對企業及項目經理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處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工作。
市物業管理協會負責制定相應的行業管理自律規范,組織開展行業內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訓工作。
第四條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統一和審慎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當堅持客觀、準確、公正、及時和提供者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內容及采集
第五條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身份信息和項目經理身份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身份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資質等級情況及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信息。
(二)項目經理身份信息包括項目經理姓名、身份證明、職業資格、執業備案及其他有關項目經理身份的信息。
第六條業績信息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認定的下列信息組成:
(一)國家、省級相關項目評優評先活動中獲得良好評價、認定、認證等榮譽稱號;
(二)本市相關項目評比中獲得榮譽稱號或行業協會表彰;
(三)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四)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項目經理工作突出,獲得區級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表彰。
第七條市場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下列相關動態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或退出項目活動記錄;
(二)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參與招投標活動信息;
(三)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規模、雇用員工等情況;
(四)項目經理變更、上崗記錄等動態信息;
(五)其他市場行為的動態信息。
第八條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組成: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規定的信息;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作出的處理決定;
(三)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社會公眾和媒體通報、批評、投訴,且查證屬實的信息。
第九條基本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應當在基本信息產生或者變更之日起7日內向企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申報,并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基本信息申報人應當保證所提供和申報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及時,并對其提供和申報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區房屋主管部門對審核后認定屬實的信息報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中心錄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條業績及市場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業績及市場信息生成3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區房屋主管部門提供《業績/市場信息申報表》,并提供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警示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工商注冊及其項目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采集。警示信息的采集按照《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試行記分標準》執行。
區房屋主管部門上報警示信息的,需提供生效的查證材料。查證材料是指房屋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整改通知書等材料。
第十二條已提供和申報的信用信息發生變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報人應當在信用信息變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日
內重新申報或提供。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處理
第十三條區房屋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采集警示信息的,應當自采集信息起7日內,書面告知被征信對象。
第十四條企業和項目經理認為其信用信息存在錯誤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內向區房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
第十五條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組織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
區房屋主管部門認為異議成立的,報市房屋主管部門申請變更信用信息。市房屋主管部門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區房屋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其中審查同意的,按相關流程進行變更。
區房屋主管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區房屋主管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市房屋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房屋主管部門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查。審查結果由市房屋主管部門告知申請人,其中異議復核申請審查屬實的,按相關流程進行變更。
異議申請受理期間不影響記錄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十六條區房屋主管部門對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規定執行而造成在信用信息平臺上記錄的物業服務企業或項目經理身份信息與實際管理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給予同等分值的警示信息記分處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條市房屋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物業管理行業的實際情況,適時公布、修改和調整《武漢市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信息評價試行記分標準》。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信息采集情況,進行調查、處理、記分,并上報市房屋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警示信息記錄實行加分制,基本分為0分。警示信息有效期限為3年,即從記錄之日起,每條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臺上顯示36個月。項目經理的警示信息同時記載入受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警示信息。警示信息的行為在整改期內不再重復記分。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項目經理在12個月內沒有警示信息記錄的,給予以下獎勵:
(一)減少行政檢查的頻率。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為實地審查或者實質性審查的,可以適用書面審查;
(二)申請資質等級評定的,優先審定。申請執業資格認定的,優先認定;
(三)在評定表彰、評比競賽中,予以優先推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
第二十條依據警示信用記分結果,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對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以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分別予以藍、黃、紅牌公開警示:
(一)企業警示信用記錄分值達到8分時,藍牌警示。記錄分值達到10分時,黃牌警示。記錄分值達到12分時,紅牌警示;
(二)在警示信用記錄分值達到8分以上時,取消該企業各類物業服務評先資格,不予開具企業資質升級等誠信證明。
第二十一條依據警示信用記分結果,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對項目經理給予以下處理,并在信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示:
(一)項目經理記錄分值達到10分時,由項目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約談該項目經理。
(二)項目經理記錄分值達到12分時,建議物業服務企業撤銷其項目經理職務。
第二十二條警示信息記錄分值累計超過12分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相關責任人、累計超過10分的項目經理應當接受市房屋主管部門委托的行業協會組織的物業管理行業相關法規和信用知識培訓。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由市房屋主管部門通過其門戶網站和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直接查閱公示類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條區房屋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將本區房屋主管部門上一年度的物業服務信用信息建設和管理情況書面報市房屋主管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建設單位委托提供物業服務滿一年的,該項目及項目經理應納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三級暫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一年內無項目的,不計入其企業信用信息。
第二十六條在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外地企業,按照本辦法納入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系統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