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物業名稱)
管 理 規 約(示范文本)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編制
( 20**年)
管理規約(示范文本)使用說明
1、本管理規約為示范文本,適用于中山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物業管理活動。凡本市物業項目(包含住宅小區、非住宅項目、大廈)制定的管理規約均應參考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內容原則上不做修改,示范文本中相關條款后留有空白行的,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可以根據本物業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示范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選擇、增補或刪減,擬訂出本物業項目管理規約(草案),該草案應當符合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并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管理規約(草案)的條款、內容有異議,可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提出,首屆業主大會籌備組對業主提出的合理建議應予采納,對不予采納的建議應按照物業管理有關法規、政策應向業主作出解釋說明和書面回復。
3、管理規約(草案)是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共同制定并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成為本物業項目的管理規約,其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使用、維護、管理等涉及業主共同利益事項的,對全體業主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自律性規范,是有效調整業主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基礎性文件。
4、制定或需要修改的管理規約,應當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并符合物業管理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以及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三十日以上并書面通知業主,提請業主注意。
管 理 規 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 (物業名稱,以下簡稱本物業)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社會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規約。
第二條 本管理規約由本物業的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并須自覺遵守。
第二章 業主的共有權
第三條 本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座落位置: ;
物業類型: ;
總建筑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第四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共同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共有權:
(一)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 、 、 等;
(二)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 、 、 等;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業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房、物業服務用房、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等設施設備、 、 、 等;
(四)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場所及設施設備。
根據《物業承接查驗辦法》有關規定,全體業主同意授權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查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五條 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規劃報建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發展商)所有:
(一) ;
(二) ;
(三) ;
(四) 。
建設單位(發展商)行使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所有權,不得影響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三章 物業的裝修
第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有關裝修備案等事項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物業使用人)應按照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的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禁止的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裝修企業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人員出入證件押金(或工本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裝修垃圾的,清運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除此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收取其他與裝修相關的費用。
裝修裝飾完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在7日內安排檢查驗收,沒有損壞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的,或對公共部位、公共設施造成損壞但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裝修企業自行維修并經物業服務企業驗收合格的,裝修保證金應自驗收合格之日起7日內全額退還給交款人。
第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自覺遵守《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裝修。
第八條 在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涉及房屋的業主同意及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且未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的,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四)違法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五)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六)違法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七)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八) ;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條 為保證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正常休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 ,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原則上不允許在節假日進行裝修。因特殊情況需要裝修,應取得受影響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同意,并應視具體情況相應縮短裝修時間。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第十一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
第十二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十三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四條 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或廚房的上方;
(四)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五)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六)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及有關政府部門批準,擅自占用、改建、擴建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或改變道路規劃用途;
(七)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位;
(八)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九)損毀樹木、園林;
(十)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十一)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十二)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十三) ;
(十四)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扶梯時,應遵守電梯、扶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車輛行駛和停放,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 公里,禁止鳴笛、練車;
3、機動車應在規定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綠化等場地停放;
4、按規定繳納停車費;
5、禁止擅自在公共停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車輛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防止發生噪音影響他人生活和休息;
6、禁止擅自用機動車堵塞物業管理區域內出入通道、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7、 。
第十八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管理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出租物業時,要了解承租人的居住人員信息,防止群租,影響他人的生活和安全。并應當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流管辦)報送租賃房屋、人員信息。
第十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時,應遵守有關飼養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不得在公共場所大小便;
(二)進入公共場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防傷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嘩妨礙他人休息;
(四) 。
第五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下,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搶修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 )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搶修,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搶修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后實施,并按約定期限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五條 全體業主應按規定繳存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須經相關聯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業主分戶賬戶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六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規約的規定,由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各項規章制度;
2、以告知、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
3、 ;
4、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通知、公告以及物業管理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是采取第
種方式:1、包干制;2、酬金制。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包干制收費方式的,是指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物業服務企業每年不少于一次向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費用關系到物業管理工作正常開展和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在辦理物業交付手續后,均應積極履行義務,自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第三十條 業主出租物業時,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自覺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七章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所擁有物業的專有部分的各項法定權利;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三)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四)提出修改本規約的建議;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依法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七)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規約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自覺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活動,配合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的維修養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自覺遵守本管理規約,對違反管理規約,造成其他業主物業損害或導致全體業主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實施其他損害業主共同權益行為的,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對其如下共同管理權的行使予以限制: 。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業主獨立使用、能夠產權登記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
第三十六條 本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提前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管理規約承諾書。出租物業時,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管理規約。如物業繼受人或承租人未簽署本管理規約承諾書,不免除遵守本管理規約及履行義務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規約每位業主各執一份,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各留存一份,并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管理規約的制定、修改,自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業主委員會委員簽名:
簽名時間: 年 月 日
篇2:物業小區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征意稿)
物業小區管理規約示范文本(征意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小區物業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根據《物權法》、《 條例》、《業主大會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本規約由業主大會通過,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須自覺遵守。
第二章 業主的共有權
第三條 本物業小區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金碧御水山莊
座落位置: 花都區獅嶺鎮山前旅游大道**山莊
物業類型: 商住小區
面積: 636,264.80平方米
建筑物區域四至:
東至芙蓉嶂風景旅游度假區
西至六花崗水庫
南至山前旅游大道
北至王子山森林
第四條 根據有關法律 和物業買賣 ,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共有權:
(一)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走廊通道、樓梯間等;
(二)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 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
第三章 物業使用原則
第五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經業主大會同意,授予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行使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規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 ;
(二)以批評、規勸、公告、法律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方式。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七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八條 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九條 業主應按 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關業主及業主委員會同意后,報有關 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并交納1000元裝修押金給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裝修押金在裝修完工后,經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派專業人員檢查合格后退還。
業主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 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二條 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裝飾裝修 時間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扶梯,應遵守本物業小區電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本物業小區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小區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七條 本物業小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有部分;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
(五)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及有關政府部門批準,擅自占用、改建、擴建小區內及周邊市政道路;
(六)踐踏、占用綠地,損毀樹木、園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九)亂拋垃圾,高空拋物;
(十)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環境噪聲;
(十一)法律、法規和業主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小區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不得在公共場所大小便;
(二)進入公共場所要使用繩索牽好,以防傷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礙他人休息。
第四章 物業的 養護
第十九條 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 。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維修資金使用須經相關聯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業主規約內容、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轉讓物業時應提供繳納維修資金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一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業主建筑物區域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八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規約。
物業小區
年 月 日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3:南寧市(項目名稱)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南寧市(項目名稱)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項目名稱)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南寧市物業管理辦法》等物業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約。
第二條本規約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后,對(項目名稱)內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物業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項目名稱)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
坐落位置:;
物業類型:;
總建筑面積:㎡(住宅:㎡、非住宅㎡);
第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體區域以圖紙標明為準。
第三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屬
第五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設備,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電梯、冷暖設施、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小區公共綠地及花園、、等。
第六條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下部位和設施設備為建設單位所有:
1、;
2、;
3、;
4、。
第四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使用
第七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九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業主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及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實施房屋裝飾裝修。
第十二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放置或傾倒裝修垃圾。
本小區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為:工作日為白天:晚上:,節假日為:白天:;晚上: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第十三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條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按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六條本小區(大廈)內(□可以/□不可以)安裝太陽能裝置。
□太陽能裝置應統一安裝在本幢建筑物的天面或。
第十七條本小區(大廈)內(□可以/□不可以)封閉陽臺。
□業主封閉陽臺的,應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統一安裝在位置,并報物業服務企業備案。
第十八條通向天頂、天臺或等部位的通道屬于全體業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封閉或封鎖。
第十九條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小區(大廈)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在本小區(大廈)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二十一條業主出租房屋時,業主和承租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明及房屋租賃合同到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4、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6、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7、在公共部位或場所張貼、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
8、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9、;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小區(大廈)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
2、。
第二十四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小區公共場所內進行健身娛樂活動,不得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應當遵守以下約定:
1、;
2、。
第五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四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委員會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八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修復或拖延修復的,業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本小區(大廈)內的全體業主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交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一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或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3、;
4、。
第三十二條本小區(大廈)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委員會應督促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攤水電費,電梯使用費等的義務。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該結清相關物業服務費用、公攤水電費,電梯使用費等。
第三十三條利用本小區(大廈)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扣除相關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三十五條業主不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公攤水電費,電梯使用費的,業主委員會有權公布其欠費情況。
第三十六條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管理規約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相關業主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相關業主可依據本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管理規約。
第四十條本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四十一條本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業主大會未成立的,建設單位可參照本規約制定臨時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