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
第一章 總則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市場的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物業服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平臺,負責指導、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內物業服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內物業服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物業服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備投標資格的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預物業服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標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依法對物業服務項目提出招標、組織招標的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或者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其他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一個物業服務項目化整為零規避招標或者為不具備投標資格的物業服務企業創造投標條件。 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或者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其他機構通過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等平臺,以招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招標方案交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并依法按照招標投標程序進行。業主、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或者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其他機構擬不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作出不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決定內容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并書面告知區物業主管部門和鎮街。
提倡住宅以外的其他物業服務項目的招標人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招標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是指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以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平臺發布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其他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以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平臺或者其他公開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
(二)邀請招標:由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通過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平臺邀請特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其他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通過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平臺或者以其他方式邀請特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 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建筑物總面積超過三萬平方米(不包含三萬平方米)的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公開招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向區物業主管部門申請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建筑物總面積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物業管理區域,經過兩次邀請招標,投標人均少于三個的;
(二)依法應當通過公開招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項目,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公開招標,且經過兩次公開招標,投標人均少于三個的;
經招標人申請,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
業主大會向區物業主管部門申請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區物業主管部門提交業主大會會議同意選聘該物業服務企業及審議、批準擬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表決結果等材料。 鼓勵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實施招標活動。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實施招標活動。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按照等價有償原則,由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協商確定,并由招標人支付。經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約定,招標代理服務費可以由中標人承擔,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注明。 建設單位應當在下列規定時限內完成物業服務項目的招標工作: (一)新建現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發售前三十日內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服務項目應當在交付使用前九十日完成;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決定不再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或者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其他機構應當在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前三個月,啟動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工作。 招標人應當根據物業服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二)物業服務項目基本情況,包括物業名稱、坐落地址、四至范圍、物業類型、總占地面積、建筑物總面積、房屋幢數、房屋建筑結構、物業功能分區、配套設備的技術參數、綠化情況及物業服務用房配置、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納情況等;
(三)物業服務內容及標準;
(四)對投標人及投標文件要求,包括對投標人的信用等級及投標文件的格式、主要內容、份數等;
(五)招標活動方案,包括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開標時間、地點、方法、程序等;
(六)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
(七)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說明;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招標文件不得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招標文件應當對投標文件的規格、格式等方面作出說明;對招標人和物業服務項目的情況進行明確闡述;對投標人的商務部分、技術部分和經濟部分提出具體要求并確定評標標準和方法。其中技術部分的分值不得低于總分值的百分之五十。 招標人是業主、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或者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其他機構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交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后,將招標文件交業主大會審議、批準。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招標人根據業主意見修改招標文件的,應當將修改后的文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
招標文件經業主大會審議、批準后不得修改。 建設單位作為招標人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十日前,持物業服務項目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標代理合同或者招標小組成員等資料,到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區物業主管部門辦理招標備案。 業主、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或者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其他機構作為招標人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十日前,到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區物業主管部門再次辦理招標備案。辦理物業服務項目招標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解聘原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二)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
(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四)業主大會審議、批準招標文件的會議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鎮街組織成立的招標小組做為招標人的,應當持本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辦理招標備案。 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并向招標人發出《招標備案通知書》。區物業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招標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平臺或者其他公開媒介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一)《招標備案通知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經規劃部門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圖或規劃總平面圖復印件;
(四)授權委托書;
(五)招標文件;
(六)招標公告;
(七)其他材料。
公告期不少于七日。
招標人通過邀請招標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不少于三個物業服務企業發送投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主要事項:
(一)招標人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擬招標的物業服務項目名稱、地址、建筑物總面積、竣工交付使用時間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和投標截止時間;
(四)報名地點、期限以及獲取招標文件途徑;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建設單位作為招標人的,可以設置最高投標限價,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建設單位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提供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者現金支票等。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擬招標的物業服務項目在約定服務期限內,物業服務費估算總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建設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將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再次報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在取得新的《招標備案通知書》后,應當將招標文件中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潛在投標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潛在投標人自收到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之日起,距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截止時間不足十五日,招標人應當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順延,順延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進行談判。
第三章 投標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具備投標資格并符合招標人確定的投標條件參加投標競爭的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招標人提出。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投標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領取澄清或者修改的補充文件,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投標資格。 投標人應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全面響應,投標文件不得含有虛假承諾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容。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函。包括物業服務費、服務目標及其他履約承諾等;
(二)技術部分。包括服務的內容和標準、人員配備、主要工作環節運行程序及檢查方法、物業服務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三)經濟部分。包括物業服務費、特約服務費、其他委托代理服務費等收費標準報價,物業服務費收費形式以及相應項目的財務收支測算;
(四)商務部分。包括營業執照、信用等級文件、經營業績、物業服務項目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等情況。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投標文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
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補充、修改內容無效。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提交的;
(二)提交時未密封的;
(三)密封處無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和物業服務企業公章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要求提交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根據物業服務項目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所有潛在投標人踏勘物業服務項目現場,并提供隱蔽工程圖紙等材料。對潛在投標人提出的疑問,招標人應當予以澄清,并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所有的潛在投標人。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委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投標人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等內容; (二)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拆封、宣讀;
(三)應當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物業管理評標專家(以下簡稱“評標專家”)組成,評標活動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以外的評標專家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在開標前一個工作日內,在區物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從市物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并在評標前予以保密。評標專家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不得進入相關物業服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地評標,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對投標文件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預。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或者任何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投標文件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并接受物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評標包括評議技術標文件、經濟標文件、商務標文件和現場答辯。除現場答辯外,評標應當保密進行。 在評標過程中召開現場答辯會的,應當事先在招標文件中說明,并注明所占評分比重。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評標要求,根據投標文件評分、現場答辯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標。
召開現場答辯會時,應當由投標人擬定的項目經理或者授權代表參加答辯。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或者說明的,可以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響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或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者說明。 技術標文件評議標準,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服務的內容和標準等方案;
(二)人員配備; (三)物業服務質量控制方法;
(四)創優規劃和創新服務方法;
(五)物業服務企業組織架構設置和資源配置方案等內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主要內容。 設有經濟標的,經濟標文件評議標準,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服務費、特約服務費、其他委托代理服務費等收費標準的報價;
(二)物業服務項目經營成本支出測算報告或者服務酬金的比例; 其他主要內容。 商務標準文件評議標準,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服務企業規模和信用等級資料;
(二)經營業績; (三)物業服務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書;
(四)其他主要內容。 投標文件評定過程應當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定過程期間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二)獨立評審投標文件;
(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在評審結果中簽字確認; (四)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依法確定的其他評標紀律。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出具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評標的基本情況;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人一覽表;
(五)評分一覽表; (六)依據評標結果排序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七)澄清、說明等事項紀要;
(八)廢標情況說明;
(九)其他主要內容。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采用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作出書面說明。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結果的順序直接確定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出現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經評審,因投標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導致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投標文件全部無效,不符合開標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或者未加蓋投標人公章;
(二)投標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的除外;
(四)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五)投標文件未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全面響應;
(六)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七)存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導致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或者投標文件全部無效的。
依法應當進行的物業服務項目,所有的投標均被否決或者不符合開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公示物業服務項目的招標文件、最高投標限價評估報告和中標物業服務企業投標文件中的主要事項。 業主、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或者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其他機構應當依法公示物業服務項目的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中的主要事項。
評標結束后三日內,招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平臺或其他公開媒介以及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上述資料。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天。 公示期內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中標結果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做出書面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公示期屆滿后,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招標人應當自公示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招標人應當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書面材料,包括招標文件、中標物業服務企業的投標文件等,以及開標、評標過程中采集的影音資料。 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到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區物業主管部門辦理中標備案手續。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應當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的附件。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 招標人或者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無效:
(一)招標人向他人透露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其他情況的;
(二)招標人違反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
(四)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的;
(五)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等違法違紀手段謀取中標的;
(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七)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持證據資料向區物業主管部門投訴。 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因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所產生的費用,由投訴人預付,最終由責任人承擔。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據材料進行投訴的,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區物業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時,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區物業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篇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12修正)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修正)
(20**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投訴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配套規定,對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五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六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七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五)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
(七)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八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九條 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他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招標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二條 辦公用品、交通工具、藥品、電力等貨物和物業管理、保險等服務項目需要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招標投標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招標、投標
第十三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提供相關服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接受招標人的委托,與招標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從事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及投標咨詢服務。
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代理費用,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接受發展和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已獲批準,建設用地征用手續已經辦妥;
(二)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需要的技術資料。
第十六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招標人要求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省重點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可以采用自行招標或者委托招標的組織形式,采用自行招標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以下材料,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專家庫情況;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權限于發售前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招標文件。
第十九條 采用公開方式招標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按照項目審批權限,在國家或者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
第二十條 招標人需要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中予以聲明。
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人資格;
(二)資質等級;
(三)注冊資本、財務、人員、技術、設備、管理狀況;
(四)過去履行類似合同情況;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作為投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因地域、行業、所有制不同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二十一條 施工和監理項目招標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負責人或者重要技術人員同時參加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施工、監理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一)招標項目選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招標項目建設條件較為復雜的;
(三)招標人認為應當踏勘項目現場的。
第二十三條 招標項目一般不設標底,需要設標底的,只能設一個標底;標底應當由招標人根據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編制和確定。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編制或者審查、確定標底。
標底必須嚴格保密,在開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投標保證金的,其金額在合同估算價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以內確定。
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其保證金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于簽訂合同之日起五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后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加蓋本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的印鑒。
投標人委托他人編制投標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為同一項目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投標活動。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入主持,所有投標人以及被邀請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參加。
第二十八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廢標:
(一)未密封的;
(二)無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印鑒的;
(三)應當提供投標保證金而未提供的;
(四)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的。
廢標應當在開標時由招標人依法當眾認定并宣布。
第二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一般在開標前二十四小時內組成,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參與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建立評標專家庫。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在招標、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處罰的。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
第三十三條 評標和定標應當在開標后三十日內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期限。投標人拒絕延長的,有權收回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期限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后十日內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和推薦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十日。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確定中標人。
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評標委員會一般應當推薦一至三個中標候選人并予排序。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審批等方式干預中標人的確定。
第三十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備案報告。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未中標人,并與中標人在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投訴,有關單位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調查處理并答復投訴人。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同級行政監督部門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監督,受理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在審查備案過程中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招標活動。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招標結果無效,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發布招標公告不合要求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未發布招標公告而招標的,招標無效,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監督部門參與編制或者審查、確定標底的,標底無效,并由行政監察部門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與組建評標委員會、干預中標人的確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必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泄露標底、串通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賄賂、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篇3:撫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7)
撫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管理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檢查和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經貿、建設、水務、交通、教育、國土、信息產業、衛生、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下列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其他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項目;
(五)道路、橋梁、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項目;
(六)土地開發整理、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項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游項目;
(九)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十)其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第七條 下列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家融資和使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六)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七)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八)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九)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十一)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下列貨物采購、服務和特許經營等項目,達到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與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
(二)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縣及縣以上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藥品的采購;
(三)國家資助的科研課題項目;
(四)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五)政府投資項目組建者的選擇;
(六)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七)道路、供水、電力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范圍內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規模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價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科研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五)醫療設備的采購單件價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六)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前五項規定的標準,但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七)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主體的選擇;
(八)年經營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道路、供水、電力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第三章招標和投標
第十條招標人是依據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將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有關招標的內容報送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人對經核準的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等做出改變的,應當到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三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和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家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編號;
(二)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三)招標項目的內容和目標要求;
(四)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
(五)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六)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
第十五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六條招標人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下列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招標人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投標活動結束后,應當到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
(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
(二)審查投標人資格;
(三)編制標底;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
(六)草擬合同;
(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八條招標人或者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標公告、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中含有欺詐內容;
(二)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二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評標場所應當設施完備,并且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對開標過程中的下列事項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和數量;
(二)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應當記錄的其他事項。
開標記錄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場的有關人員簽章確認。
第二十五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評標專家原則上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已經擔任的,應當主動回避或者予以更換:
(一)與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三)項目審批部門或者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
(四)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合理。不得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人未經授權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擔保的;
(三)沒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四)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
(五)不符合技術規格和標準要求的;
(六)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七)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條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合格的中標侯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招標人應當將中標候選人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在收到書面評標報告后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滿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和投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違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內容包括:
(一)招標文件;
(二)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實行資格審查的,其資格預審文件和預審結果;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第三十四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執行法定程序和規則情況;
(二)監督招標投標各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
(三)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和地點,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等事項自主權。
第三十七條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標投標監管網上及時向社會發布招標投標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及時公告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行為的處理結果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及評標專家的不良行為記錄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答復投訴人,并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一)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
(二)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大為小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實行邀請招標的;
(四)未通過國家和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二)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三條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