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監測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一、總則
1、本細則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文件”,SL60-94《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DJ336-89《混凝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以及其他有關規程、規范和工程質量檢驗標準編制。
2、本細則適應于水工建筑物永久工程及水工洞室和高邊坡開挖等工程中必須進行運行期與施工期安全監測的工程項目。
3、工程監測儀器設備的埋設應符合合同文件規定和設計要求并隨工程進展及時安排實施。
二、儀器與輔助設備裝置的采購與安裝
1、為確保現場儀器設備埋設安裝按合同規定及設計要求進行,承建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施工進度以及儀器供貨所需的時間要求,編制儀器及輔助裝置的采購計劃,報監理部批準。
采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簡況(包括與儀器埋設相關項目施工計劃進度,預期埋設計劃進度,安全監測項目內容與技術要求)。
(2)供貨廠家情況(包括廠名、廠址及其資信情況)。
(3)采購儀器件申報表(包括埋設部位、器件名稱、規格型號、本批采購數量、計劃進場日期、供貨價格、承運方式與到貨地點)。
(4)按合同文件規定或監理部要求必須報報送的其他內容。
2、因工程需要訂購的特殊型號和規格的儀器設備,承建單位應約請監理工程師參加經與制造廠商進行的技術商談。
3、采購的儀器設備進場后,承建單位應認真檢查各類儀器的型號、規格、數量和供貨質量。所有的儀器都應附有相應的測試證明。
4、進場儀器設施應按使用、保管說明書要求存放在安全、防潮的庫房內妥善保管。
三、儀器埋設準備
1、儀器施工作業前28天,承建單位應根據工程安全監測設計圖紙、合同技術規范和有關安全監測技術規范規程,結合施工計劃編制完成監測儀器埋設安裝措施計劃,一式四份報監理部批準。
儀器埋設安裝措施計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監測項目內容。
(2)工地現場配備的監測儀器設備,包括測量儀表和檢驗設備清單(附廠家、型號、規格、合格證、儀器檢驗資料、說明書等)。
(3)作業設備、材料與人員配備,崗位設置及其資歷。
(4)儀埋設備布置及其設計編號。
(5)儀埋作業工序與措施(包括必須采用如鉆孔等特殊埋設方法的作業工序與措施)。
(6)儀埋準備工作與已備的作業條件。
(7)作業進度計劃。
(8)質量保證措施。
(9)安全防護措施。
2、承建單位在監測儀器設備埋設安裝之前,應完成對埋設儀器的率定和電纜聯接檢查,并取得監理工程師的質量檢驗合格認可。
3、儀器的檢查和率定。
(1)儀器的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
(2)儀器的出廠合格證、出廠率定資料卡片、儀器使用說明等資料齊全。
(3)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儀器的主要工作性能(如力學性能、濕度性能、防水絕緣性能等)進行率定。
(4)儀器的出廠資料和儀器埋設前的率定結果均應妥善保存,以備查證。
4、電纜的檢查和聯接。
(1)儀器的聯接電纜其耐久和防水性能應符合設計和技術規范要求,并通過防水絕緣檢驗合格。
(2)依據設計要求并結合現場情況,每支儀器聯接的電纜長度要留有一定的裕度。電纜裁剪后應分別編號,并測量記錄電纜的芯線電阻。
電纜應保持無接頭的最大安裝長度,以盡量減少電纜的接頭數量。
(3)、儀器與電纜的聯接按有關技術要求進行,聯接后的接頭應作防水性能試驗。
(4)、電阻式儀器電纜聯接后應測量并記錄電纜芯線電阻、儀器電阻和電阻比。
(5)儀器與電纜聯接后,在電纜測量端應有清晰耐久的儀器編號標記。
5、承建單位在儀器率定和電纜聯接檢驗合格后,應填寫儀器設備質量檢查評定表,報監理工程師進行質量認定。不合格的儀器設備不準使用。
6、承建單位應結合工程進度和儀器設備埋設安裝計劃,按合同文件規定和設計要求完成與儀器設備埋設配套的,如觀測房、臨時觀測房、電纜管道等土建工程。
7、監測儀器的埋設安裝措施計劃連同審簽意見單均一式四份,經承建單位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監理部審閱后限時返回審簽意見單一份或另行發文批復,原文件不返回。
批復意見包括“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執行”、“已審閱”、及“修改后重新報送”四種。
8、除非收到的文件為“修改后重新報送”,否則承建單位可即時向監理部申請開工許可證,監理部將于接到承建單位申請24小時內開出相應工程項目的開工許可證。
9、如果承建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部報送儀器設備埋設安裝措施計劃,或未報經監理部批準擅自作業,或未經按報批的工序、措施與計劃作業等,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由承建單位承擔責任。
四、儀器埋設安裝
1、承建單位應在儀器埋設測點放樣24小時前通知監理工程師,如發現測點與工程部位有矛盾時,承建單位應提出處理措施,書面報告監理部,在未收到監理工程師正式答復以前,承建單位對有矛盾的部位應暫緩實施。
2、開挖邊坡和基礎內部需用鉆機鉆孔進行儀器埋設安裝的,承建單位應在鉆孔完成、經承建單位自檢合格、報經監理工程師對布孔與成孔質量檢查認證后,方可進行儀器設備埋設安裝。
3、承建單位在進行建筑物內部監測儀器埋設安裝2天前,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對準備埋設的儀器進行埋設前的質量檢查認證。
4、承建單位應按照設計圖紙、設計通知、設計技術要求和有關技術要求進行儀器設備的埋設安裝。儀器埋設時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到場并做好儀器埋設現場記錄。
現場記錄內容包括:
(1)儀器埋設位置。
(2)儀器的型號、規格和設計編號。
(3)配件和預埋件的埋設安裝情況。
(4)埋設安裝過程和儀器埋設前后的觀測讀數。
(5)電纜的牽引保護。
(6)儀器埋設時的現場環境記錄。
(7)儀器埋設位置和電纜走向的現場埋設圖。
(8)埋設質量事故及其處理記錄。
5、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或在保管埋設過程中遭受損壞的儀器設備,承包單位應立即予以更換。對埋設安裝中不符合操作程序的和工藝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補工或返工直達合格。由于承建單位保
護、埋設、安裝不當或因承建單位原因引起或發生的損失,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6、儀器設備安裝埋設完成后,承建單位應對埋設單元工程進行質量檢驗與質量評定,并報監理工程師認定。
7、觀測電纜全部集中到觀測房或觀測站后,承建單位應及時安裝集線箱。合同文件規定或設計文件要求建立數據采集系統和數據處理系統的,在完成電子計算機房建筑,熬設并連接完成全部觀測電纜和傳達電纜,埋設網接地網絡,接通電源電纜后,方可安裝調試。
8、集線箱、數據采集系統和數據處理系統安裝前,承建單位應報監理工程師檢查批準。
五、觀測與維修
1、各類觀測儀器埋設安裝后,承建單位應按照合同文件、設計要求和監測技術規范規定的測次按時進行觀測,以保證觀測成果的連續性。
2、在觀測或成果計算中,如發現觀測結果異常時,承建單位應及時進行復測,以驗證觀測結果的準確性。監理工程師也應經常檢查承建單位觀測作業是否按照有關規范和技術要求執行,對不符合要求的觀測結果,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進行復測檢查。
3、承建單位在每月10日前,應將上月各項工作進展和觀測成果按月報監理部和業主單位,并抄送設計單位。
承建單位還應根據施工時段和蓄水分期要求,按合同文件規定的內容與資料提交份數,按時間向監理部報送觀測成果與階段分析報告。
4、在觀測期間若發現觀測成果變化異常,承建單位應在發現后的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發現觀測部位變形過大或滲漏突增等現象時,應立即向監理工程師報警,以便監理工程師會同業主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處理。
5、承建單位應經常巡視檢查監測設備的保護情況,發現觀測設備保護不良應及時改進。若發現觀測設備遭到破壞,應立即報告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檢查,對有條件恢復的觀測儀器應限期進行恢復。如觀測儀器損壞已無法恢復,承建單位應在發現后3天內提交書面報告,分析事故原因、經過和責任,提出處理與補救措施,報監理部審批。
6、承建單位對直讀式儀表和量具應定期檢驗率定(校準測定)。不合格的儀表和量具應停止使用并及時予以更換。新儀表和量具的更換應事先報監理工程師檢查批準。
六、竣工驗收
1、當分部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具備竣工條件后,承建單位應及時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承建單位如未能按期申報而造成監測項目驗收延誤,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和合同責任由承建單位承擔。
2、工程竣工驗收前28天,承建單位應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并隨報提供下列驗收文件:
(1)分部分項工程竣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設計工作量、實際完成工作量、儀器設備檢查、埋設安裝、觀測工作情況、觀測資料整編和分析等)。
(2)設計文件、設計通知、現場變更及其目錄。
(3)竣工圖紙及目錄。
(4)需移交的各種原始資料和原始記錄(儀器說明書、檢驗表、出廠卡片、工地現場儀器檢驗率定記錄、電纜聯接記錄、埋設安裝記錄、觀測記錄等)。
(5)單元工程質量檢驗,各階段驗收意見和質量簽證。
(6)各階段資料整理分析報告、報警、事故分析、有關重大事件的經過和處理結論。
(7)竣工支付結算報告。
(8)其他依據合同文件或技術規程規范要求必須報送的資料。
監理工程師在審議上述文件并進行現場核查時,承建單位應予積極配合。
七、其他
1、承建單位在整個監測工作實施過程中與監理工程師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文件為準,特殊情況可以口頭或電話通知,隨后補上書面文件。
2、儀埋項目工程設計量及支付簽證按合同文件及相關監理細則與工作規程要求執行。
篇2:建筑公司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監測程序
建筑公司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監測程序公司應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和重大風險的運行活動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和測量,同時對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績效,目標指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和適用法律法規遵守情況,事故、事件、疾病等進行常規的、主動的和被動的監視和測量。
(1) 生產安全處負責制定《績效監視和測量管理程序》,并組織實施。
(2) 生產安全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環境行為參數;
(3) 各部門應對環境行為參數進行監測和測量,根據環境因素確定監測點、監測項目、監測方法和監測頻次,、并做好記錄。
(4) 生產安全處年底對各種監測和測量結果進行評價。
(5) 生產安全處負責對《應急準備和響應管理程序[[》及作業指導書的執行情況、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的完成情況及環保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進行檢查。
(6) 監測和測量結果超標時,應重新測量一次,若仍超標,則按《事故、事件管理程序》進行控制,并將處理結果上報生產安全處。
(7) 監測設備、設施的使用及維護見《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
(8) 公司生產安全處負責實施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的監測和監督活動。
8.2.5.1相關文件:
《監視和測量裝置控制程序》
《應急準備和響應管理程序》
《事故、事件管理程序》
篇3:施工高處作業安全監理細則
施工現場高處作業安全監理細則
凡在墜落高度超過2M的高處進行作業時均應按此細則實施監理。
一、安全管理的監理要求
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3、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到施工組織設計中。
4、高處作業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
5、所有進入施工現場人員一律佩戴安全帽。
6、所有進行高處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用品。
7、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暴風雨雪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整。
8、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或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二、臨邊作業的監理要求
1、必須設置防護欄桿的部位有基坑周邊,尚未安裝攔桿或欄板的陽臺邊,無外腳手的屋面與樓層周邊,雨蓬與挑檐處邊,井架、施工用電梯和腳手架與建筑物通道的兩側邊,垂直運輸接料平臺,兩側邊平臺口尚應設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桿,上人或運料坡道兩側邊,樓梯口和梯段邊,水箱及水塔周邊等處。
2、臨邊防護欄桿的橫桿和欄桿柱所用材料的規格和連接應符合規范的要求。
3、防護欄桿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桿離地1-1.2M,下桿離地0.5-0.6M,橫桿長度大于2M,必須加設欄桿柱。
4、基坑四周欄桿柱可采用鋼管打入地面0.5-0.7M深,鋼管離邊口不小于0.5M,當基坑四周采用板樁時,鋼管可打在板樁外側。
5、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網封閉,或在欄桿下邊設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擋腳板。
當臨邊外側臨街時,敞口立面還必須滿掛安全網。
6、接料平臺兩側的欄桿,必須自上而下加掛安全立網。
三、洞口作業的監理要求
1、因工程和工序的需要而產生的、使人與物有墜落危及人身安全的各類洞口,必須按規定設置防護設施。
2、板與墻洞口、電梯井口,樁孔、杯形、條形基礎、基槽上口、上人孔、天窗口等處,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3、洞口防護設施應做到定型化、工具化、并應固定嚴密。
①邊長2.5-25cm的孔口,必須用堅實蓋板蓋設。
②邊長25-50cm的洞口,可用竹木作蓋板蓋住洞口。
③邊長50-150cm的洞口,必須設置以扣件扣接鋼管而成的網格,上鋪竹笆或腳手板。
④邊長大于150cm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桿,洞口下設安全平網。
4、低于80cm的窗臺、垃圾井道、管道井口等豎向洞口,如側邊落差大于2M時,應加設1.2M高的臨時護攔。
5、位于車輛行駛道上的洞口所加蓋應能承受不小于卡車后輪有效承載力的2倍荷載。
6、電梯井內每隔兩層(不大于10M)應設一道平網。
四、攀登作業的監理要求
1、進行攀登作時,可使用梯子等攀登設施。攀登的用具、結構構造上必須牢固可靠
2、梯子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梯子上端應有固定設施。梯子工作角度以750左右為宜,踏板上下間距以30cm為宜,不得有缺檔。
3、梯子如需接長使用,必須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子強度不得低于原單梯強度。
4、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0為宜,鉸鏈必須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
5、使用直爬梯進行作業時,攀登高度以5M為宜,超過2M宜加設護籠,超過8M時必須設置梯間平臺。
6、攀登作業人員必須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非規定的通道進行攀登。
上下梯子時作業人員應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四、懸空作業的監理要求
1、懸空作業應有牢靠的立足點,所用索具、吊蘭等設備應經過技術鑒定。
2、懸空安裝大模板必須有操作平臺。
3、構件吊裝應盡可能在地面組裝,高空連接等工序應有安全設施。
4、框架結構懸空大梁、鋼筋綁扎和砼澆筑等作業應有操作平臺。
5、懸空進行門窗作業時,操作人員嚴禁站在窗臺上,并應系好安全帶,其保險鉤應掛在操作人員上方可靠物件下。
6、進行予應力張拉懸空作業時,應搭設站立操作人員和放置張拉設備用的牢固可靠的操作平臺,張拉區應設置明顯安全標志。
五、吊蘭高處作業的監理要求
1、吊蘭使用應有施工方案,所有索具應經過計算。
2、挑梁錨固或配重等抗傾覆裝置應可靠有效。
3、吊蘭組裝應符合要求,升降有保險繩,使用前應按設計經過荷載試驗合格。
4、所用升降葫蘆,應有合格證,保險卡應有效。
5、操作人員應系安全帶,安全帶不能掛在升降的鋼絲繩上。
6、吊蘭內應滿鋪腳手板,不得有探頭,吊蘭外側和兩端要有安全防護措施(1.2高防護欄桿,18cm高擋腳板),并應有立網封密。
7、吊蘭升降操作人員要經過培訓,作業前要進行安全交底。
8、非工作人員不得在吊蘭內停留
9、作業時吊蘭應與建筑結構拉牢,離墻空隙不能過大。
10、兩片吊蘭連在一起作業,升降應同步。
六、交叉作業的監理要求
1、進行上下交叉立體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否則應設安全防護層。
2、拆除作業時,要設安全警示,影響范圍內,不得有其他人員操作或停留。
3、結構施工自二層起,凡人員進出通道口均應搭設安全防護棚。
4、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或處于起重機械把桿回轉范圍之內的通道,必須搭頂部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廊。
5、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七、質量控制點
1、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2、三寶的使用
3、洞口防護設施
4、臨邊防護設施
5、懸空安全設施
6、吊蘭安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