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小學教職工出勤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使教職工出勤及請假程序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單位全體教職工。
第三條教職工上下班均應親自刷卡。
第四條上班時間:按照季節作息時間表
第五條出勤規定
一、在標準時間前后半個小時刷卡有效。
二、遲到15分鐘以內不扣款,但超過40分鐘以上需依規定請假。
三、因病或事早退者,需依據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四、忘記刷卡者,應予規定時間內,持《教師出勤登記表》由辦公室主任簽字認可,方不扣薪,但月內累計不得超過二次,每超過一次須以請假(事假或特休假)半日充抵,超過二次須以請假一日充抵,以此累加。
五、因公在外者,以相關處室開出外出聯絡單為準。
六、出勤狀況,將列入年度考核。
第六條刷卡規定
一、本單位教職工,均應依本規定,于上下班時間親自刷卡。
二、外出執行公務前返回單位時,均需在辦公室出勤登記表上登記,作為出勤依據。
三、因公出差時,需憑出勤聯絡單,作為出勤和報銷的依據。
四、如忘帶員工識別證,需及時填寫《出勤登記表》。
第七條請假程序
一、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條”,審批后,并于請假日前一天(不含病假或因遲到早退而請假者)轉交校長室方合程序。
二、臨時因疾病或重大事故,須于請假當天以電話通知主管,并需于銷假上班時,附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八條曠工處分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工論。
(一)經多次督促提醒仍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
(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但請假文件虛偽不實者。
(三)未經主管核準而擅離職守者。
二、連續曠工超過3天(含)者,或當年度曠職累計超過7天(含)者,取消當年考核資格。
三、曠工一天,扣減三日工資。
第九條扣薪計算方法,結果保留整數。
原則上按照教代會通過的扣除辦法執行,但是如果請假人數超過額度或者存在惡意請假現象者,將按照下列計算辦法執行。
一、事假=本薪/30天(月)/10小時(天)*實際請假之時數
二、病假(全年未超過30天)=本薪/30天(月)/10小時(天)*實際請假之時數/2
三、病假(全年超過31天以上)=本薪/30天(月)/10小時(天)*實際請假之時數
四、曠工=本薪/30天(月)*實際曠職之天數*3
第十條其它
一、本單位教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并經查證屬實者,視為重大違規事項,本單位將采取相應處罰。
(一)委托他人代刷卡者。
(二)代他人刷卡者。
(三)偽造或涂改員工出勤日報表者。
處罰基本程序:
1、全校通報批評
2、視作考勤不誠信論,取消年末考勤獎勵。
3、嚴重者作違反師德論處,一票否決當年考核獎。
二、各辦公室需于每月15日前將上月出勤日報表繳交至總務處以供考勤統計參考,并辦好所有請假及未刷卡手續。
第十一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如于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者,以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為準。本辦法由學校公布后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于20**年12月**日訂定。
篇2:(中學)教職工集體活動出勤考核管理辦法
中學(學校)教職工集體活動出勤考核管理辦法
一、教職工集體活動指學校升國旗儀式、全干會、校會等全校集體活動,
二、全體教職工必須按時出勤,堅持參加活動,不得遲到早退和無故缺席。凡無故缺席者每次按曠工一天論處。
三、因病因事不能參加活動者,須于活動前向主管處室領導請假。請假未經批準不參加活動者,按曠工對待。
四、因公出差人員和其他經主管處室領導人同意因公不能參加人員,按出勤對待。
五、教職工集體活動出勤考核實行簽到制,月底由辦公室匯總公布。
篇3:工廠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工廠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使全體員工養成守時習慣準時出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于上下班時間打卡。
(一)經總經理核準免予打卡者。
(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請單”經主管核準者。
(三)因故請假,經核準者。
(四)臨時事故,事后說明事由,經主管核準者。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時間規定如下:
上午:自8時至12時正。(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為7點50分)。
下午:自14時至17時正。
上述上、下班時間各單位主管可視實際需要及各地區特殊情形呈準總經理調整,但每日實際上班時數不得少于7小時(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一律提前10分鐘)。住宿公司的值勤人員及負責環境清潔工作的員工,其上班時間另定。
第四條 員工于上班時間后打卡出勤者即為遲到。員工于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為早退。
第五條 上班遲到在5分鐘以內打卡者,為第一類遲到。上班遲到在超過5分鐘以后打卡者,為第二類遲到。凡一個月內,第一類遲到三次者,視同第二類遲到一次。凡一個月內第二類遲到三次者,視同曠職半天。
第六條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二次打卡的時距應在30分鐘以上,否則視同第二類遲到論。
第七條 員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m.dewk.cn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于卡片上核準簽注外,視同第二類遲到論。
第八條 員工第一類遲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并送呈有關單位主管,作為平時考核參考資料之一。
第九條 員工第二類遲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除呈報有關單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百分之一,充為福利金。
第十條 員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于卡片上核準簽注外,視為早退論,上項簽注必須于下次上班日上午9時前親自呈主管簽注為限。
第十一條 員工早退者,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百分之一,充為福利金。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曠職一天論,并按其情節酌以懲處。
(一)委托他人代打出勤卡者。
(二)有涂改情況者。
(三)故意毀損出勤卡者。
(四)偽造出勤卡者。
如有第一項的情形發生,代打者亦以曠職一天論并同受懲處。
第十三條 員工遲到、早退時間超過一小時者,應即依請假手續辦理。
第十四條 總公司、分公司比照本辦法實施,若有關系企業設立時亦然。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呈報總經理核定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