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十七)
第一條 本公司為使全體員工養成守時習慣準時出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于上下班時間打卡。
(一)經總經理核準免予打卡者。
(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請單”經主管核準者。
(三)因故請假,經核準者。
(四)臨時事故,事后說明事由,經主管核準者。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時間規定如下:
上午:自8時至12時正。(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為7點50分)。
下午:自14時至17時正。
上述上、下班時間各單位主管可視實際需要及各地區特殊情形呈準總經理調整,但每日實際上班時數不得少于7小時(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一律提前10分鐘)。住宿公司的值勤人員及負責環境清潔工作的員工,其上班時間另定。
第四條 員工于上班時間后打卡出勤者即為遲到。員工于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為早退。
第五條 上班遲到在5分鐘以內打卡者,為第一類遲到。上班遲到在超過5分鐘以后打卡者,為第二類遲到。凡一個月內,第一類遲到三次者,視同第二類遲到一次。凡一個月內第二類遲到三次者,視同曠職半天。
第六條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二次打卡的時距應在30分鐘以上,否則視同第二類遲到論。
第七條 員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于卡片上核準簽注外,視同第二類遲到論。
第八條 員工第一類遲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并送呈有關單位主管,作為平時考核參考資料之一。
第九條 員工第二類遲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除呈報有關單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百分之一,充為福利金。
第十條 員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于卡片上核準簽注外,視為早退論,上項簽注必須于下次上班日上午9時前親自呈主管簽注為限。
第十一條 員工早退者,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百分之一,充為福利金。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曠職一天論,并按其情節酌以懲處。
(一)委托他人代打出勤卡者。
(二)有涂改情況者。
(三)故意毀損出勤卡者。
(四)偽造出勤卡者。
如有第一項的情形發生,代打者亦以曠職一天論并同受懲處。
第十三條 員工遲到、早退時間超過一小時者,應即依請假手續辦理。
第十四條 總公司、分公司比照本辦法實施,若有關系企業設立時亦然。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呈報總經理核定修訂。
篇2:(中學)教職工集體活動出勤考核管理辦法
中學(學校)教職工集體活動出勤考核管理辦法
一、教職工集體活動指學校升國旗儀式、全干會、校會等全校集體活動,
二、全體教職工必須按時出勤,堅持參加活動,不得遲到早退和無故缺席。凡無故缺席者每次按曠工一天論處。
三、因病因事不能參加活動者,須于活動前向主管處室領導請假。請假未經批準不參加活動者,按曠工對待。
四、因公出差人員和其他經主管處室領導人同意因公不能參加人員,按出勤對待。
五、教職工集體活動出勤考核實行簽到制,月底由辦公室匯總公布。
篇3:工廠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工廠員工出勤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使全體員工養成守時習慣準時出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于上下班時間打卡。
(一)經總經理核準免予打卡者。
(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請單”經主管核準者。
(三)因故請假,經核準者。
(四)臨時事故,事后說明事由,經主管核準者。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時間規定如下:
上午:自8時至12時正。(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為7點50分)。
下午:自14時至17時正。
上述上、下班時間各單位主管可視實際需要及各地區特殊情形呈準總經理調整,但每日實際上班時數不得少于7小時(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一律提前10分鐘)。住宿公司的值勤人員及負責環境清潔工作的員工,其上班時間另定。
第四條 員工于上班時間后打卡出勤者即為遲到。員工于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為早退。
第五條 上班遲到在5分鐘以內打卡者,為第一類遲到。上班遲到在超過5分鐘以后打卡者,為第二類遲到。凡一個月內,第一類遲到三次者,視同第二類遲到一次。凡一個月內第二類遲到三次者,視同曠職半天。
第六條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二次打卡的時距應在30分鐘以上,否則視同第二類遲到論。
第七條 員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m.dewk.cn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于卡片上核準簽注外,視同第二類遲到論。
第八條 員工第一類遲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并送呈有關單位主管,作為平時考核參考資料之一。
第九條 員工第二類遲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除呈報有關單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百分之一,充為福利金。
第十條 員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于卡片上核準簽注外,視為早退論,上項簽注必須于下次上班日上午9時前親自呈主管簽注為限。
第十一條 員工早退者,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百分之一,充為福利金。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曠職一天論,并按其情節酌以懲處。
(一)委托他人代打出勤卡者。
(二)有涂改情況者。
(三)故意毀損出勤卡者。
(四)偽造出勤卡者。
如有第一項的情形發生,代打者亦以曠職一天論并同受懲處。
第十三條 員工遲到、早退時間超過一小時者,應即依請假手續辦理。
第十四條 總公司、分公司比照本辦法實施,若有關系企業設立時亦然。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呈報總經理核定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