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筑
建筑作為人工環境,它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多層次多方面的。其中具有明確生態環保目標和手段的建筑,可以稱之為綠色建筑。綠色建筑的概念是當前全球化可持續發展戰略在建筑領域的具體體現,由于地域,觀念和技術等方面的差異,目前國內外對綠色建筑還缺乏統一約定義,就技術層面而言,綠色建筑應考慮以下關鍵問題:能源、排放物、水的使用、土地的使用,對地區生態的影響和室內空氣質量等同時還應考慮與之相應的建筑的功能性以及建筑美學意義。
綠色建筑的實踐毫無疑問是一項高度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需要建筑師具有生態環保的理念,并采取相應的設計方法,還需要管理層、業主都具有較強的環保意識。這種多層次合作關系的介入,需要在望個過程中確立明確的評價及認證系統,以定量的方式檢測建筑設計生態目標達到的效果,用一定量指標來衡量其所達到的預期環境性能實現的程度。評價系統不僅指導檢驗綠色建筑實踐,同時也為建筑市場提供制約和規范。促使在設計,運行、管理和維護過程中更多考慮環境因素。引導建筑向節能、環保、健康舒適,講求效益的軌道發展。
近10多年來,世界一些發達國家相繼推出了各自不同的建筑環境評價方法、其中英、美、加等國所實施的比較成功的綠色建筑評價體系,值得借鑒。
一、英國建筑研究組織環境評價法(BREEAM)
英國建筑研究組織環境評價法是由英國建統研究組織(BRE)和一些私人部門的研究者最早1990年共同制定的。目的是為綠色建筑實踐提供權威性的指導以期減少建筑對全球和地區環境的負面影響。從1990年至今,BREEAM已經發行了<2/91版新建超市及超級商場>、<5/93版新建工業建筑和非食品零售店>,<環境標準3/95版新建住宅>以及< BREEAM‘98新建和現有辦公建筑>等多個版本并己對英國的新建辦公建筑市場中25%到30%的建筑進行了評估,成為各國類似評估手冊中的成功范例,
BREEAM‘98是為建筑所有者,設計者和使用者設計的評價體系,以評判建筑在其整個壽命周期中,包含從建筑設計開始階段的選址、設計、施工,使用直至最終報廢拆除所有階段的環境性能,通過對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包括建筑對全球、區域、場地和室內環境的影響進行評價,BREEAM最終給予建筑環境標志認證。其評價方法概括如下:
首先,BREEAM認為根據建筑項目所處的階段不同,評價的內容相應也不同。評估的內容包括3個方面:建筑性能、設計建造和運行管理。其中:處于設計階段、新建成階段和整修建成階段的建筑,從建筑性能,設計建造兩方面評價,計算BREEAM等級和環境性能指數;屬于被使用的現有建筑,或是屬于正在被評估的環境管理項目的一部分,從建筑性能、管理和運行兩方面評價,計算BREEAM等級和環境性能指數;屬于閑置的現有建筑,或只需對結構和相關服務設施進行撿查的建筑,對建筑性能進行評價并計算環境性能指數,無需計算BREEAM等級。
其次,評價條目包括9大方面:管理——總體的政策和規程;健康和舒適——室內和室外環境;能源——能耗和CO2排放;運輸——有關場地規劃和運輸時CO2的排放;水——消耗和滲漏問題;原材料——原料選擇及對環境的作用;土地使用——綠地和褐地使用;地區生態——場地的生態價值;污染——(除CO2外的)空氣和水污染。每一條目下分若干子條目,各對應不同的得分點,分別從建筑性能,或是設計與建造,或是管理與運行這3個方面對建筑進
行評價,滿足要求即可得到相應的分數。
最后,合計建筑性能方面的得分點,得出建筑性能分(BPS),合計設計與建造,管理與運行兩大項各自的總分,根據建筑項目用處時間段的不同,計算BPS+設計與建造分或BPS+管理與運行分,得出BREEAM等級的總分;另外由BPS值根據換算表換算出建筑的環境性能指數[EPI],最終,建筑的環境性能以直觀的量化分數給出,根據分值BRE規定了有關BREEAM評價結果的4個等級:合格,良好,優良,優異。同時規定了每個等級下設計與建造、管理與運行的最低限分值。
自1990年首次實施以來,BREEAM系統得到不斷的完善和擴展,可操作餃大大提高。基本適應了市場化的要求,至2000年已經評估了超過500個建筑項目。它成為各國類似研究領域的成果典范,受其影響啟發,加拿大和澳大利亞出版了各自的BREEAM系統,香港特區政府也頒布了類似的HK-BEAM評價系統。
二、綠色建筑桃戰2000(GBC 2000)
綠色建筑挑戰(Green Building Challenge)是由加拿大自然資源部(Natural Resources Canada)發起并領導。至2000年10月有19個國家參與制定約一種評價方法,用以評價建筑的環境性能。它的發展已經歷了兩個階段:最初的兩年包括了14個國家的參與,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溫哥華召開“綠色建筑挑戰98”國際會議,之后的兩年更多的國家加入,成果GBC2000在2000年10月荷蘭馬斯持里赫特召開的國際可持續建筑會議(International SB 2000)上得到介紹。綠色建筑挑戰目的是發展一套統一的性能參數指標,建立全球化的綠色建筑性能評價標準和認證系統,使有用的建筑性能信息可以在國家之間交換,最終使不同地區和國家之間的綠色建筑實例具有可比性。在經濟全球化趨勢日益顯著的今天,這項工作具有深遠的意義。
GBC 2000評估范圍包括新建和改建翻新建筑,評估手冊共有4卷,包括總論,辦公建筑,學校建筑,集合住宅。評估目的是對建筑在設計及完工后的環境性能予以評價,評價的標準共分8個部分:第一部分,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指標,這是基準的性能量度標準,用于GBC 2000不同國家的被研究建筑間的比較;第二部分,資源消耗,建筑的自然資源消耗問題;第三部分,環境負荷,建筑在建造、運行和拆除時的排放物,對自然環境造成的壓力,以及對周國環境的潛在影響;第四部分,室內空氣質量,影響建筑使用者健康和舒適度的問題;第五部分,可維護性,研究提高建筑的適應性、機動性、可操作性和可維護性能;第六部分,經濟性,所研究建筑在全壽命期間的成本額;第七部分,運行管理,建筑項目管理與運行的實踐,以期確保建筑運行時可以發揮其最大性能;第八部分,術語表,各部分下部有自己的分項和更為具體的標準。
GBC 2000采用定性和定量的評價依據結合的方法,其評價操作系統稱為GBTool,這是一套可以被調整適合不同國家,地區和建筑類型特征的軟件系統。評價體系的結構適用于不同層次的評估,所對應的標準是根據每個參與國家或地區各自不同的條例規范制定的同時也可被擴展運用為設計指導。GBTool也采用的是評分制。
三、美國能源及環境設計先導計劃(LEED)
美國綠色建筑委員會(USGBC)在1995年提出了一套能源及環境設計先導計劃(LEED,Leadership In Energy
& Environment Design)在2000年3月更新發布了它的2.0版本。這是美國綠色建筑委員會為滿足美國建筑市場對綠色建筑評定的要求,提高建筑環境和經濟特性而制定的一套評定標準。(能源及環境設計先導計劃評定系統2.0)LEED2.0通過6方面對建筑項目進行綠色評估。包括:可持續的場地設計、有效利用水資源、能源與環境、材料與資源、室內環境質量和革新設計。在每一大方面。USGBC都提出了前提要求,目的和相關的技術指導。如對可持續的場地設計,基本要求是必須對建筑腐蝕物和沉淀物進行控制,目的是控制腐蝕物對水和空氣質量的負面影響。在每一方面內,具體包含了若干個得分點,項目按各具體方面達到的要求,評出相應的積分,各得分點都包含目的,要求和相關技術指導3項內容。如有效利用水資源這一方面,有節水規劃,廢水回收技術和節約用水3個得分點,如果建筑項目滿足節水規劃下兩點要求號可得2分。積分累加得出總評分,由此建筑綠色特性便可以用量化的方式表達出來,其中,合理的建筑選址約占總評分的22%,有效利用水資源占8%,能源與環境占27%,材料和資源占27%,室內環境質量占23%,根據最后得分的高低,建筑項目可分為LEED 2.0認證通過,銀獎認證,金獎認證,白金認證由低到高4個等級。截至20**年9月,全美已經有13個建筑項目通過了LEED2.0認證,超過200個項目登記申請認證。
LEED2.0評定系統總體而言是一套比較完善的評價體系,與前兩個評價體系相比結構簡單,考慮的問題也少些,雖然操作程序較為簡易,但具有缺乏權衡系統的機制約束的缺陷。
上述各國的評價體系的研究時間,技術水平,操作理念等狀況各不相同,但是我們還是能從它們的評價體系成果中發現一些共同點:
(1)共同的立足點和目標。各國的評價都是在明確的可持續發展原則指導下進行的,基本都可以實現以下目標:為社會提供一直普遍的標準,指導綠色建筑的決策與選擇;通過標準的建立,可以提高公眾的環保產品和環保標準意識,提倡與鼓勵好的綠色建筑設計;而且刺激提高了綠色建筑的市場效益,推動其在市場范圍的實踐;另外由于評價體系提供了可考核的方法和框架,使得政府制定有關綠色建筑的政新和規范更為方便。
(2)共同的關注點。各國的評價體系都有明確清晰的分類和組織體系,可以將指導目標(建筑的可持續發展)和評價標準聯系起來,而且都有—定數目的包括定性和定量的關鍵問題可供分析。這些問題體現了各國對綠色建筑實踐的技術和文化層面的思考和研究。評價體系中都還包括一定數量的具體指導因素(如對可回收物的收集)或綜合性指導因素(如對綠色動力和能源的使用),為評價進程提供更清晰的指示。
(3)開放性和專業性。各國的評價體系評價的數據和方法都向公眾公開,任何人都可以了解使用,筆者便是從因特網上得到了各國的完整的評估手冊。數據和方法的開放性并不意味著評估過程的簡單,各國對評估的進程都有嚴格的專業要求。評估是由相關部門給與專業認證的評估人執行的。如BREEAM的評估是由持有BRE執照的專業人士進行,而LEED的評估則要求所評估的項目組中至少有—位主要參與人員通過LEED專業認證考試。
(4)都在不斷地更新和發展。綠色建筑系統是復雜并且不斷發展的,因而評價應當是可重復的、可適應的,對變化和不確定性能做出及時反應。各國在制定自己的評價體系時都充分考慮到了這一點:BREEAM對辦公建筑分冊分別于1993年和1998年進行了兩次修改;LEED評價系統要求每5年便要更新升級一個版本,LEED3.0預計在20**年發布;GBTool的版本已發展到了GBC20**階段,GBTool的版本也在不斷更新。
目前許多國家都在綠色建筑評價領域進行看自己的研究工作,成果包括:荷蘭的ECO Quantum,德國的ECO- PRO,法國的EQUER等,各自都有不同的特點,由于受到知識和技術的制約,各國對于建筑和環境的關系認識還不完全,評價體系也存在著一些局限性。概括而言包括:一是某些評價因素的簡單化,毫無疑問,建筑的生態評估是一個高度復雜的系統工程,特別是許多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因素難以對其確定評價指標,量化更是不易,目前的一些評價單從技術的角度入手,回避了此類問題。二是標準權衡的問題。即對于可以量化的指標對其評分的分值占總分值的比例是否與其對建筑的影響相符。盡管BREEAM,GBC等系統已經使用有關機構制定出的權衡系統系數,但對這一問題還要進行審慎的研究工作。此外,還有如何運用評價結果提高改善建筑性能,評價的約束機制等問題需要考慮。
我國的綠色建筑的建設還處于初期研究階段,缺乏實踐經驗,許多相關的技術研究領域還是空白,近年來,有關部門圍繞著建筑節約能源和減少污染頒布了一些單項的技術法規,不久前,建設部科技委員會已組織了有關專家,制定出版了一直比較客觀科學的綠色生態住宅評價體系——《中國生態住宅技術評估手冊》,其指標體系主要參考了美國能源及環境設計先導計劃(LEED2.0),同時融合我國《國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設技術要點》等法規的有關內容。這是我國第一部生態住宅評估標準,是我國在此方面研究上正式走出的第一步,當然,綠色建筑評估是一個跨學科的、綜合性的研究課題,為進一步建立我國完整的綠色建筑評價體系及評估方法,我們還需要售鑒國外的先進經驗,進行更加深人有效的探索。
篇2: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2015)
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20**)
(20**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筑發展,規范綠色建筑活動,節約資源,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國家綠色建筑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活動,以及實施對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的民用建筑。綠色建筑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活動,是指與綠色建筑相關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改造、拆除、評價等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機制,全面推動綠色建筑發展。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筑技術創新與進步。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房管、園林、國土資源、水利、科技、財政、環境保護、海洋、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實施綠色建筑發展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對達到二星級以上的綠色建筑,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建設單位進行獎勵。對在綠色建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八條 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遵循綠色生態發展原則,落實生態環保、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筑、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等專項規劃,按照規定報批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前款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 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采用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采用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鼓勵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發布綠色建筑標準。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筑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綠色建筑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立項時,應當落實綠色建筑要求,并將綠色建筑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范圍。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等級等指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租賃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等指標納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達到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未達到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核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未達到項目綠色建筑等級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咨詢、設計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等指標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筑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綠色建筑工程質量承擔責任;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建筑工程設計文件應當符合綠色建筑等級標準,并編制包含建筑節能內容的綠色建筑專篇。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編制綠色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結合綠色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綠色建筑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對建筑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對建筑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進行驗收。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驗收的,應當責令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大型公共建筑,應當進行能源利用效率測評。
測評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及其技術措施。
第三章 運營、改造和拆除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綠化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分類收集生活廢棄物,規范設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六條 對建筑進行裝修時不得破壞原有的圍護結構、用能設備、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設施。發生上述行為時,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筑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時,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筑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
集中供暖、供冷、供熱水系統等用能設備,應當由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受委托的專業服務企業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等節能監管制度。省和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能耗監測平臺,實施建筑能耗動態監測。財政部門對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的運行維護經費應當給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條 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耗統計,并將結果報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已經安裝建筑能耗分項計量裝置的,應當將所采集的能耗情況連續實時上傳至市級建筑能耗監測平臺。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額,并定期公布超限額的用能建筑名單。
建立和實施建筑能耗超限額加價制度和差別電價政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超限額的用能建筑應當安裝建筑能耗分項計量裝置,改建、擴建時應當同步進行節能改造。
第三十一條 建筑節能改造應當進行建筑節能量核定。使用財政資金進行節能改造的項目,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建筑節能量核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分步驟實施。
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筑和科學、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筑納入政府改造計劃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三十三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筑,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綠色建筑技術
第三十四條 綠色建筑發展應當堅持因地制宜、被動優先、主動優化的技術路線,推廣應用自然通風、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熱利用技術和太陽能、淺層地溫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條 城鎮集中開發建設的區域,應當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區域建筑能源供應系統、城市再生水系統和雨水綜合利用系統。
已建成綜合管廊的區域,電力、通信、供水等相關管線應當進入,不得另行建設。
第三十六條 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應當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新建建筑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應當優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新建建筑應當選用節水器具,場地排水管網建設應當采用雨污分流技術。
第三十七條 新建的政府投資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應當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和賓館、醫院等公共建筑應當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
第三十八條 新建建筑應當使用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高強鋼筋和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
建筑的基礎墊層、圍墻、管井、管溝、擋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墊層等工程部位,鼓勵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道路、地面停車場等應當優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九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建筑產業現代化政策、技術體系,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住宅產業現代化。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成品住房標準建設。
鼓勵其他住宅建筑按照成品住房標準,采用產業化方式建造。
第五章 政府引導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發、推廣應用納入政府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
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綠色建筑關鍵技術的研發與應用示范,支持綠色建筑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企業研發機構建設。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財政支持,重點用于下列領域:
(一)綠色建筑技術、產品的研發與推廣;
(二)綠色建筑區域示范;
(三)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項目示范;
(四)綠色建筑宣傳培訓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四十二條 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筑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外墻保溫層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建筑容積率;
(二)居住建筑利用淺層地溫能供暖制冷的,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
(三)公共建筑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的,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四)采用淺層地溫能供暖制冷的企業參照清潔能源鍋爐采暖價格收取采暖費;
(五)地源熱泵系統應用項目按照規定減征或者免征水資源費;
(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的,貸款額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四十三條 實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
申請財政獎勵的項目應當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第四十四條 鼓勵建設綠色交通、綠色照明、綠色市政等城市基礎設施,積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第四十五條 建立綠色建筑材料、設備和產品的評價、推廣制度。
推廣使用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高消耗、高污染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四十六條 鼓勵在廠房、學校、醫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居民社區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推廣與建筑一體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鼓勵工業園區、旅游集中服務區、生態園區、大型商業設施等能源負荷中心建設區域分布式能源系統或者樓宇分布式能源系統;條件具備的,可以結合太陽能、風能、淺層地溫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進行綜合利用。
鼓勵采用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
第四十七條 鼓勵在建筑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地下空間和城市立交橋、護坡等構筑物上進行立體綠化。
第四十八條 鼓勵既有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改造。
鼓勵機關辦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改造,對改造后節約的能耗資金,財政部門不予核減,可以專項用于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服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 鼓勵、支持發展建筑節能服務產業,建立健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提升建筑節能服務機構的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
鼓勵建筑節能服務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委托單位的工程建設和節能改造提供服務。
第五十條 鼓勵企業和相關機構開展綠色建筑咨詢服務,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筑咨詢服務的評價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依照本條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在綠色建筑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三)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行為,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設計或者設計選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的;
(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未根據綠色建筑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實施監理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未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及其技術措施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受到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處罰情況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五十九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參照本條例實施。
鼓勵工業廠房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湘潭市綠色建筑實施辦法(2014)
湘潭市綠色建筑實施辦法(20**)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潭政辦發〔20**〕91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潭市綠色建筑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和昭山、天易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綠色建筑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12月17日
湘潭市綠色建筑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綠色建筑發展,加強綠色建筑管理,促進“兩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2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十二五”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城區發展規劃的通知》(建科〔20**〕5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18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綠色建筑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三條 總體目標和要求:
(一)從20**年起,政府投資新建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所有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須達到綠色建筑標準要求,20**年起其他公共建筑需達到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二)20**年底前,市城區25%以上新建建筑達到綠色建筑標準要求,創建1個以上綠色建筑集中示范區;
(三)20**年底前,市城區50%以上新建建筑達到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第四條 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460-20**)、《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20**)、《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建科〔20**〕206號)、《湖南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湘建科〔20**〕17號)和建筑節能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實施本市綠色建筑設計、施工、驗收和評價技術規定。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綠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兩型”辦、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產、水務、環保、統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綠色建筑的規劃項目可行性研究、立項、規劃選址等監督管理工作,并制定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
各縣市區、園區、示范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綠色建筑的監督管理工作,接受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推廣目錄,建立綠色建筑信息平臺,及時發布國家、省、市政策和標準等信息,為相關單位做好服務工作。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辦理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時,其項目節能評估審查應強化綠色建筑標準執行情況的審查,節能審查意見應在征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綠色土地轉讓制度,將可再生能源利用強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綠色建筑發展指標列為土地轉讓的重要條件。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校核建設用地規劃中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和相關要求,并在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明確列出綠色建筑建設目標及相關要求。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立項報告(含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節能專篇中應設立綠色建筑章節,確定項目擬達到的綠色建筑星級標準,對擬采用的有關綠色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并將實施綠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資估算。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報綠色建筑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設計文本,應當依據綠色建筑的相應標準和規范編制綠色建筑專項內容。
規劃編制應當充分考慮適合本地區的通風、采光等自然條件,根據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筑空間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的相應標準和規范委托勘察設計。設計單位應當依據綠色建筑的相應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確保綠色建筑設計質量,優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三條 綠色建筑項目在初步設計評審階段應明確綠色建筑審查意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依據此意見,嚴格按照相應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進行綠色建筑專項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審查意見書應明確列出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綠色建筑相關要求的情況。對達不到綠色建筑相應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審查通過的意見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后,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
申報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評審通過后,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書;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評審通過后,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證書。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招標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要求投標人根據綠色建筑設計文件編制綠色施工方案。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包括施工管理、環保、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方面的綠色施工方案,確定綠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綠色施工技術。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筑的有關要求,制訂綠色施工監理方案并實施。項目業主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建設項目采用的節能措施、綠色建筑設計要求等信息。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現行綠色建筑標準、規范及設計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綠色建筑設計文件、綠色施工方案、相應的標準、規范和國家的相關規定,對綠色建筑項目施工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取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商品房時,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中載明所銷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建設單位進行宣傳時,廣告及廣告活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取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可懸掛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標識及證書。以綠色建筑名義進行宣傳,內容應當符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階段性結論。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物業管理運營標準進行營運管理,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綠色建筑日常運營管理包括制定并實施節能、節水、節材、垃圾與綠化管理制度;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并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按規定對項目運營中資源消耗量實時分項計量監測,保留建筑運營過程中的有關數據信息和文件,監控數據應定期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項目投入運行1年以上,建設單位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提交評價標識申報書,工程立項批件,工程用材料、產品、設備的合格證書、檢測報告等材料,以及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資料。
申請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的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申請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的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綠色建筑專項資金,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主要從年度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列支,重點用于綠色建筑項目獎勵、宣傳培訓、技術與產品的研發和推廣。
第二十五條 設立湘潭市綠色建筑和建設科技創新獎,支持我市綠色建筑發展和建設科技創新。該獎項每兩年評選一次,獎金從市綠色建筑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在市城區范圍內,獲得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業主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市級獎勵,獎勵標準為:二星級綠色建筑1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三星級綠色建筑20元/平方米。市級獎勵標準將根據技術進步、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項目投入使用1年后,獲得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項目業主可向市財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國家級獎勵,獎勵標準為:二星級綠色建筑45元/平方米,三星級綠色建筑80元/平方米。國家級獎勵標準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取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的項目,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優先推薦申報省、市的“兩型”示范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一)建設單位未在委托勘察設計合同中明確要達到的綠色建筑等級和建筑節能目標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
(二)項目業主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公示建設項目采用的節能措施、綠色建筑設計指標等信息的;
(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分別未在工程開工前編制綠色施工方案、綠色施工監理方案的。
第三十條 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制定推行綠色建筑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