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經紀公司離職銷售人員傭金管理辦法
根據房地產行業受市場影響、銷售人員流動性較大的特點,結合**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實際情況,為了保障銷售人員和公司的利益,本著客觀、公正、求實的原則,對離職銷售人員的傭金計提,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銷售代表離職:
(一) 銷售代表傭金計提的依據是所負責客戶已經支付的房款,按相應的比例(根據指標完成率發放的不同而定)計提,并按計提總額的100%發放。
(二) 離職銷售代表的后續工作由銷售部經理根據相應規定安排交接給指定銷售代表。
(三) 離職銷售代表的傭金計提,根據其提出離職申請時客戶已交納(到帳)的款項,分為以下幾種處理辦法:
1、如果客戶只交納保留金、定金,離職銷售代表不提取傭金。該客戶的后續款項由指定銷售代表負責辦理。傭金提取按第(一)條款的規定計提并發放給指定銷售代表。
2、如果客戶已經交納部分房款,該部分傭金按本辦法第(一)條款的規定計提并發放給離職銷售代表。該客戶的后續款項由指定銷售代表負責辦理。傭金提取按第一條款的規定計提并發放給指定銷售代表。
3、如果客戶貸款已經到帳或者貸款所需資料和程序均已辦完,只待放款,按本法第(一)條款的規定計提并發放給離職銷售代表,但入住后應發放的20%部分,將不再發放,該客戶的后續工作由指定銷售代表負責辦理,入住手續辦理完畢后次月底按每單200元計提并發放給指定銷售代表。
(四)離職人員的傭金在辦理完畢相關手續一月后發放,以防中途有退房的情況發生。
二、銷售主管、銷售經理離職:
銷售主管、銷售經理傭金計提的依據是所負責小組或部門當月的回款凈額,按相應的比例(根據累計指標完成率的不同而定)計提,并按計提總額的100%發放,如果銷售主管、銷售經理中途離職,傭金一個月后發放。
篇2:房產經紀工程款抵房款銷售傭金的計提辦法
房產經紀公司工程款抵房款銷售傭金的計提辦法
為適應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以施工款、設計費、材料設備費折抵購房款的需求,同時減輕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資金壓力,加快銷售速度,特制定工程款抵房款(房款為銷售房屋全款)銷售傭金計提辦法,以提高公司員工介紹購房單位的積極性。
一、計提原則
傭金計提總額不超過成交總額的4‰。
二、傭金的分配原則
工程款抵房款銷售,其各相關人員的傭金計提比例如下:
1、工程款抵房款銷售,介紹人(經辦人)計提房款總額的1-3‰(商業提1‰,辦公提2‰,住宅提3‰),其中大部分情況為公司行為,由公司領導(總監以上級別)直接與抵款購房單位進行談判。
2、公司員工自行洽談的抵款購房客戶,經公司審核同意后,經辦人計提房款總額的1-3‰(商業)。
3、銷售代表與工程部經辦人計提房款總額的0.5-1‰(商業提0.5‰,辦公提0.75‰,住宅提1‰),成交額不計入指標完成額,不參與月度、年度銷冠和小組冠軍的評選,銷售主管及經理按底線比例提傭。銷售代表與工程部經辦人平分傭金,各提50%。
4、各種手續辦理完畢后次月底,銷售代表及工程部經辦人提取傭金的80%,預留20%待客戶辦理完入住手續后次月底發放。介紹人(經辦人)的傭金于客戶入住后次月底一并發放。
5、由公司領導指派的,簽約額可計入當月指標完成率,但銷售代表、銷售主管、銷售經理及公司領導均不計提傭金。
三、其他
1、凡工程款抵房款,不允許打折,不允許退房和代賣。
2、如施工方代表直接來售樓處看房未有任何人介紹,視同無介紹人,工程款所抵房屋的提傭比例為原核實提傭比例的中值。銷售代表和工程部經辦人各提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