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合理、完善和規范*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車輛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品質,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車輛包括集團公司本部、各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的領導專車、公務用車、費用包干車及其它所有車輛。
第三條 集團公司、項目公司、專業公司的綜合管理部(以下簡稱綜管部)為集團公司、項目公司、專業公司的車輛歸口管理部門。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車輛的配備
第五條 集團公司根據員工職務職級、工作性質和工作需要的原則配備車輛。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人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總經理應予以配備;集團公司部門經理、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原則上應予以配備;
對其他員工根據其工作性質、工作量等情況,決定是否予以配備。
第六條 配備車輛或調配車輛標準,應根據車輛使用人員的職務、職級、工作性質和需要,由集團公司董事長確定。 第七條 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人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總經理配備車輛由集團公司綜管部提出,報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經總經理審核后,由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集團公司其他人員或部門配備車輛,由本人或部門提出申請,報集團公司綜管部,經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簽署意見,總經理審核后,報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專業公司、項目公司其他人員或部門配備車輛,由本人或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公司總經理
批準后報集團公司綜管部,經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簽署意見,總經理審核后,報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八條 車輛配備申請應寫明車輛使用人或單位、部門、擬配備車輛的品牌、型號、市場價格、要求配備時間等。
第九條 根據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意見,同意配置車輛的,集團公司、省內各項目公司、專業公司由集團公司棕管部負責購置或調配;省外各項目公司、專業公司由各公司棕管部購置或調配,并報集團公司棕管部備案。
第十條 車輛購置后,棕管部應進行驗證、登記、并對有關資料、備用鑰匙妥善保管;對新購置或調配的車輛應建立專門檔案;車輛領用手續必須齊備、規范。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項目公司、專業公司 車輛分為三類:一是專車,包括集團公司董事長、常務副董事長、總經理及專業公司、項目公司總經理用車;二是公務車,包括接待、銷售、工程建設等由各公司、單位(部門)統一調度,用于公司公共事務的車輛;三是費用包干車,包括由公司、部門(單位)為員工配備的,以公司事務為主,個人使用為輔的所有車輛。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應當配備若干公務用車,各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若干公務用車。公務用車配備應由各單位、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報請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未經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一律不得購置任何類型的車輛,否則,一切費用由購置人自理。
第三章 車輛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綜管部為集團公司、在杭各專業公司、項目公司車輛管理責任部門,在杭各專業公司、項目公司綜管部為車輛管理的協助管理部門,外地專業公司、項目公司綜管部為本公司車輛管理責任部門,負責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和在杭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專車、公務車的年檢年審、養路費購買、車輛保養維修、車輛保險、車輛事故處理等由集團公司綜管部負責辦理。費用包干車除養路費由綜管部代買代扣外,其余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辦理;外地專業公司、項目公司除杭州車牌由集團公司綜管部代辦外,其余由各單位、部門自行辦理。代辦的各項費用,由車輛使用單位(部門)、人員承擔。
第十六條 集團公司、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專車使用人每月應向公司繳納使用費800元,其余費用按實報錈公務車所有費用按實報錈費用包干車使用實行公司補貼統包,具體為: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包干費為3萬元/年,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部門經理、專業公司、項目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包干費2.5萬元/年,其余配車人員包干費為2萬元/年。每輛車的包干費用在每年初由各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總經理審定。包干費用憑用車的各類發票報銷,當年未用完的,可結轉下一年度,但不得支取。超支部分一律由使用人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車輛包干費根據車況,用車頻率等,每年年初可以調整一次,費用可以適當增加,每年增加不超過10%。集團公司和在杭專業公司、項目公司每年年初是否調整、調整比例等由集團公司綜管部確定;外地項目公司、專業公司由各單位綜管部確定。包干費包括車輛年檢年審、保險(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司乘人員險三種必保的險種)、維修保養、油費、養路費、過路橋費、洗車、停車費等一切使用費用。
第十八條 公司外派人員配置費用包干車的,其回杭費用實行定額補貼,除享受第十六條規定的統包費以外,每月補貼200元,每年2400元。超支部分一律由使用人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公務車應指定專人保管,保管責任人名單報集團公司綜管部備案。公務車必須服從公司統一調度,公務車在保證公司公務的前提下,鼓勵公司員工用車。員工用車應承擔一定的車輛耗損、油費等,具體規定由各單位車輛管理部門自行確定。公務車保管人在非工作時間,可將公務車私用,每月應承擔200元至350元的費用,具體由集團公司綜管部確定。
費用包干車在集團公司、項目公司、專業公司有工作需要時應無條件服從統一調配使用,使用費用由使用單位或部門承擔。
第二十條 專車、費用包干車輛使用人因勞動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或因個人原因離開公司的,應將車輛交公司車輛管理員審驗后歸還公司。
第二十一條 交回的車輛應保持性能完好,無破損。如有損壞,車輛使用人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賠償責任具體根據車輛破損程度、造成原因等,由各單位車輛管理部門確定。賠償費用從車輛使用人效益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 車輛使用人因工作能力、工作過錯被降職、降級或辭退的,公司有權調整、調配使用車輛或收回使用車輛。
第二十三條 費用包干車因使用年限較長或調配使用人使用前已有較重損傷等客觀原因導致車況不好、使用費用增加、使用人不愿繼續使用的,經公司審驗并經批準后可以退回公司,由公司折價賣給員工、外單位或報廢。使用人是否另行配車,由集團公司董事長審批。若因使用人主觀原因或因使用人使用不當引起的,不準退回公司。
第二十四條 公司所有車輛原則上不得外借,不得將車輛交給非公司駕駛員或無證人員駕駛。確因工作需要需外借的,應經所在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所有車輛使用人都應愛惜車輛,妥善保管,禁止停放在無人看管的不安全停車點,若因違反規定造成車輛被盜、被損的,一切損失均由使用人或專職駕駛員承擔。
第二十六條 對專車、公務車、費用包干車,各單位綜管部均應建立固定資管理臺帳,準確記錄購置時間、地點、車輛價值、顏色、型號、發動機號碼、排量、發票號碼、調配的時間、使用人等;
對外單位長期借用的車輛,也應記錄清楚;對需要報廢的車輛,應辦理相應報批手續,并做好財務核銷等工作。
第四章 車輛的保養維修
第二十七條 專車、公務車可以配備專職駕駛員,由其負責車輛的保養維修;使用費用包干車的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專業公司、項目公司副總經理以上人員,且年齡女在四十五周歲、男在五十周歲以上的,根據需要可以配備專職駕駛員,并由專職駕駛員負責車輛的保養維修;其余費用包干車一律不得配備專職駕駛員,由使用人負責車輛的保養維修。
第二十八條 車輛使用人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條例》,行車前應經常檢查方向盤、制動等安全系統,每日例行保養、檢查發動機潤滑油、輪胎氣壓,保持車況良好,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九條 集團公司、專業公司、項目公司專車、公務車應在公司指定修理廠家進行保養維修。特殊情況需要至非指定廠家保養維修的,須經分管副總經理批準。綜管部應對車輛建立保養維修記錄檔案。
第三十條 公司專車、公務車輛的保養維修實行申報制。凡車輛需進行保養維修的,均需由駕駛員填寫《汽車保養維修報修單》,經綜管部經理審定同意后,憑《報修單》到指定修理廠家進行保養維修。在維修過程中,如確需調換零件的,駕駛員應將調換下的舊零件拿回公司作統一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專車、公務車輛因公外出,遇車輛故障在非指定地點維修的,
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同意(交通事故除外)。維修完畢車輛返回后,憑車輛維修清單、交款發票、證明材料等報銷修理費用。
凡人為造成的車輛機械事故的,維修費用由責任人自理。
第三十二條 車輛保養維修費用由各單位綜管部定期統一向修理廠結算。綜管部在申請支付保養維修費用時,須提供《修理(加工)用料清單》及《汽車保養維修報修單》,維修及報修內容必須一致,送財務部門審核,并報經總經理批準后支付。
第三十三條 各類車輛每行駛5000公里,須辦理定期保養手續。專車、公務車須在指定廠家定期保養,費用包干車可以自定廠家定期保養。
第五章 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定而被罰款,或未經許可將車輛私自借于他人而導致事故發生的,一切損失均由車輛責任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五條 公司車輛如在公務途中因不可抗力遭遇車禍時,應先急救傷員,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并立即報告綜管部。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綜管部報告,并書面說明事件經過、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的,在
扣除保險賠償后,其差額應根據責任認定進行處理。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其損失在扣除保險賠償后,應根據責任認定進行處理。
負主要責任的,按以下處理: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80%處罰;
2、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者),按經濟損失的60%處罰;
3、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40%處罰。
負次要責任的,按以下處理: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30%處罰;
2、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者),按經濟損失的20%處罰;
3、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OOO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l O%處罰。
第六章 專職駕駛員工作規則
第三十七條 專車、公務車專職駕駛員應自覺履行崗位職責,增強服務意識,遵守工作紀律,服從管理,安全、高效率地保障日常用車。
第三十八條 專職駕駛員應保持個人整潔衛生,著裝得體。男性不留長發(發角不蓋及后衣領),不留長指甲(每七天修剪一次)。女性不化濃妝,長發者上班時間頭發作捆扎或盤好,不散開披肩。 第三十九條 在工作時間應禮貌用語,杜絕臟話或粗魯語言。不出車時在辦公室休息待命,可看報、看書,交流駕駛經驗及體會,不串崗。應按時參加駕駛員安全學習。
第四十條 應保持每天車容車況的整潔衛生,雨天、下雪天出車,應及時用擦車巾擦去車門把手的泥水、臟污。做到臟車不過夜、不入庫。綜管部對車輛保潔狀況應作不定期檢查,凡發生車輛連續三次不合格的,將處以50一500元罰款。逢公司慶典活動,若發現車輛不潔而影響公司形象的,每發現一次處罰200元,直至取消駕駛公司車輛的資格。
第四十一條 專車駕駛員接送領導或賓客應準時(至少有
五分鐘的提前時間),能正確領會領導意圖,不多問,不亂說,增強自律性;原則上不得和領導、賓客同桌用餐,如領導賓客邀請同桌用餐,應快捷就餐完畢,及時到車上或休息場所等候、準備。車上應備有雨傘及飲用瓶裝水。
第四十二條 應時常保持通訊正常,服從領導臨時派車,被派替班工作時也應認真負責。公務車執行公務完畢應及時向綜管部報告。
第四十三條 車輛出發前應檢查有關證照是否齊備。應主動幫助乘車人方便上、下車,行車時應隨時保證乘車人的舒適、安全。車輛停放兩周以上重新啟用時,應保持五分鐘溫車時間,并仔細檢查各項車輛功能指標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綜管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總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定
總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保證工作和業務用車,確保安全行車和車輛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專業公司的車輛及全體駕駛人員。
第二章 車輛調配
第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由辦公室請示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對車輛進行統一配備和調整。
第四條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車輛的日常使用、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及執行規章制度情況有管理責任。
第五條總公司外事用車、總公司會議及較大活動用車,辦公室有權臨時調度各單位車輛,各單位應服從協調調度。
第六條除總公司領導臨時安排外,總公司車隊不為業務部門及各專業公司出車。
第七條原則上各單位不得相互借用車輛,特殊情況須經總公司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準。
第八條24小時內長途用車(單程150公里以上的),須經總公司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準,24小時以上的,需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九條任何車輛外借必須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各單位應嚴格遵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配備車輛均屬工作用車,應嚴格服從辦公室車隊的統一收車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根據車隊的安排參加交通安全學習,提高駕駛技術,保證車輛完好,杜絕事故發生。未經批準不參加安全學習者缺席一次罰款100元。
第十二條總公司安委會和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學習并實施安全管理監督。
第十三條出現交通事故,追究肇事者的經濟責任,按事故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處罰:損失額5萬元以上的,罰個人6%;損失額1~5萬元的,罰個人5%;不足一萬元的,罰個人500元。非專職司機各降10%比例。最低罰款為保險公司的免賠數額。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私事出車,按上述比例各加罰一倍。
第十四條對交通事故肇事者除經濟處罰外,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止駕駛、降薪等處理。
第十五條專職司機全年安全行車,未發生過交通事故和造成經濟損失的,對駕駛人員給予表彰并頒發安全獎,可按季核發。
第四章 油料管理
第十六條各管理部門配備車輛所需油料由車隊統一按核定預算辦理購進,按單車每月定額標準發放,超出不補;節余歸部門使用。定額標準由辦公室每季核定,全年按預算節余部分提取30%作為車隊節油獎勵基金。
第十七條車隊設專人負責油票發放,造冊登記,司機簽字領取,每月上報辦公室審核。
第十八條各專業公司的耗油采用總額控制,集中購買,定量使用的原則,各專業公司財務部應按照排氣量2.0以下車輛每月210公升,其它車輛(排氣量2.0以上)每月300公升的標準作出費用預算,納入本公司的總預算。在預算限額內按月或按季度集中購買油票,作為有價證券由各公司財務部專人保管,建立規范的領用制度,任何個人不得自行購油,集中購油不得突破限額。
第五章 維修保養
第十九條原則上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行各種檢修保養,并須按照預算執行。車輛維修按規定填制申請單,部門負責人簽字,車隊技術審驗,辦公室主任審簽,到指定修理廠維修,專人結算,超過審批預算的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業務部門及專業公司維修保養車輛參照第十七條規定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辦公室及車隊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檢查,內容包括:本規定執行情況、車輛內外衛生、一般保養狀況等,檢查不合格者,對當事者及所屬單位領導分別罰款50~200元,情節嚴重者停駛。
第六章 駕駛人員管理
第二十二條總公司領導及部門總經理配備工作專車,持有效駕照可由本人駕車;無駕照需配司機的,由辦公室統一調配。
第二十三條專職司機應嚴格按規定條件由辦公室商人事本部統一招聘。各部門無權自行聘用司機。
第二十四條業務部門及各專業公司臨時聘用司機,須經辦公室車隊考核并簽字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五條臨時聘用的司機應服從車隊的統一管理,不出車時一律到車隊休息,不得在辦公區內滯留。
第二十六條其它工作車輛需要持有駕照的EE職工駕車的,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并商辦公室同意,但嚴禁擅自交他人駕駛,違者收回車輛。
第二十七條對于實際駕車經驗不足一年或持實習證照的,需經車隊技術考核合格并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后方準單獨駕車。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副職以下人員駕駛公司車輛的,應于每日下午五時前將車輛停到指定地點,鑰匙交至車隊,待下一個工作日上班時,到車隊領取鑰匙。
第二十九條特殊情況需在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交車時間內使用車輛的,須由用車單位領導簽署書面申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交車隊備案。違反規定私自用車的,予以停駛或收車等處理。
第三十條EE職工報考駕駛證,按規定程序報批,本人申請、部門領導同意,報公司安委會批準,學車人員一律用業余時間自費學習。不準用公司車輛學車練車。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車輛的保險、養路、驗車、牌照、停車場等手續,屬于總公司的由辦公室車隊辦理,所需費用按財務預算分別人帳;屬于專業公司或子公司的,自行辦理,費用自負。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篇3:某大學學生區車輛管理規定
大學學生區車輛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學生區正常的生活秩序,使學生有一個安靜、整潔、舒適的生活環境,特作以下規定。
一、學生區內的自行車、三輪車、摩托車必須存入自行車保管站,禁止在學生宿舍、樓道、樓外、道路上停放。
二、汽車禁止停放在學生樓大門口和院內,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三、對違反規定不服從管理者,管理人員有權把車輛搬入自行車棚,并按照規定收取保管費和罰款2-10元(由公寓管理中心統一開票收款)。
四、對不服從管理拒不交罰款者,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學生公寓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