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住在某小區一幢高層公寓的三樓。由于樓層低,李先生平時極少乘電梯,可電梯費卻要照交不誤。李先生向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自己以后不再使用電梯,也不交電梯費,物業公司予以拒絕。李先生有些想不通:我不乘坐電梯,就不會產生費用,為什么還必須繳納電梯費?
《物權法》規定: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物權法》中新規定的一個權利。簡單地說,這項權利的內容就是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都屬于業主共有。案件中所提及的電梯,就是業主共有的公用設施之一。《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電梯費不僅僅是乘坐電梯的費用,還包括因日常維護等產生的費用,李先生作為業主之一,對電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必須承擔對共有財產養護的義務。以“不乘坐電梯”這種放棄權利的形式,不履行交費義務,是不符合《物權法》規定的。
篇2:不用電梯不能以放棄權利推脫交費義務之案例
案例:
李先生住在某小區一幢高層公寓的三樓。由于樓層低,李先生平時極少乘電梯,可電梯費卻要照交不誤。李先生向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自己以后不再使用電梯,也不交電梯費,物業公司予以拒絕。李先生有些想不通:我不乘坐電梯,就不會產生費用,為什么還必須繳納電梯費?
《物權法》規定: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物權法》中新規定的一個權利。簡單地說,這項權利的內容就是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都屬于業主共有。案件中所提及的電梯,就是業主共有的公用設施之一。《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電梯費不僅僅是乘坐電梯的費用,還包括因日常維護等產生的費用,李先生作為業主之一,對電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必須承擔對共有財產養護的義務。以“不乘坐電梯”這種放棄權利的形式,不履行交費義務,是不符合《物權法》規定的。
篇3:業主不滿意物業服務拒交費敗訴案例
業主不滿意物業服務拒交費敗訴案例
7月20日,北京世紀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業主欠繳物業費一案一審宣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復興法庭判令被告曹女士向原告交納物業管理費2.9萬元、供暖費6076.2元、車位管理費1500元。
原告世紀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稱,業主曹女士于2000年前后購買了世紀城的房子,至起訴前拖欠物業公司物業費2.9萬余元、供暖費6000余元及車位管理費1500元,請求法院判令業主交納欠費。
被告曹女士辯稱,被告拒交物業費的理由是因為房屋質量存在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物業服務不能令人滿意,以及電梯使用費計算不合理。被告曹女士的律師則認為,《物業管理條例》第67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對于欠費業主應先由業委會督促交費,這是一個強制性條款,在沒有業委會督促交費的前置程序下,物業公司無權直接起訴欠費業主。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世紀金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曹女士就物業管理事項簽訂了《物業管理公約》,在《物業管理公約》中雙方對于物業費標準及服務內容等均做出了約定,同時,也約定了如何追究違約責任。雙方所簽訂的上述《物業管理公約》,應視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上述合同對于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曹女士根據上述規定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在沒有要求業主委員會督促其交納物業費的情況下,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曹女士與物業公司之間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公約》的時間早于《物業管理條例》公布、施行的時間,在公約中已經明確約定當一方違約時相對方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雙方的上述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在發生糾紛時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及雙方約定履行。現世紀城物業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雙方約定,亦符合法律規定,故曹女士提出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應當駁回世紀城物業公司的起訴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曹女士提出世紀城物業公司向其收取的物業費不合理,并具體指出電梯的相關收費不合理。如上所述,雙方約定了物業管理費的標準,但其中每項費用如何計算、世紀城物業公司所收取的相關費用是否合理等問題,不是人民法院所能依法確定的。曹女士對收費標準如有異議,可向相關的主管機關提出投訴,由有權機關對此予以審查決定。在相關的主管機關沒有對世紀城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約定的物業費的計算是否違法予以認定前,曹女士的上述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