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住宅小區內停車場的產權歸屬和收費問題,一直是物業管理中矛盾的焦點,圍繞著上述問題的爭議和糾紛一直不斷,因此,如何正確的解決小區內公共停車場的產權歸屬問題,從而對停車場是否應該收費、如何收費、費用如何分配給出法律的解答,是目前法學理論和立法實踐中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
由于我國目前尚無統一的物權立法,因此,我們需要從現有的規定出發,借助物權理論研究的成果,進一步的推理,來分析小區內停車場的產權歸屬問題。
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的產權歸屬
開發建設單位通過劃撥、出讓、轉讓等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后,在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形成房屋以及包括道路、綠地、停車場等在內的附屬設施。在開發建設單位對小區內的任何財產進行轉讓以前,小區內除土地以外財產的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都是歸開發建設單位的。在開發建設單位開始出售住房以后,其他人要獲得小區內財產的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只能通過兩個途徑,一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行為取得,其中主要是轉讓和贈與。通過和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轉讓合同或者贈與合同取得所有權或者土地使用權。二是按照物權理論當中主物和從物的變動規則取得。在物權理論當中,從物是附屬于主物的,當主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從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也應當相應的發生轉移。同時,按照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物權必須以一定的外部形式表現出來,對于動產,占有是其物權公示的方式;對于不動產,登記是其公示的方式。因此,對于小區內財產權利的轉移,同時也要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得以實現。
如果沒有上述的情形,即沒有雙方關系財產權利轉移的合意,也不是從物附屬于主物轉移,同時還沒有一定的公示,就不會發生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轉移。也就是說,具體到停車場,要判斷其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是否轉移,一要看是否有轉移的基礎原因,也就是前面論述的兩種情況;二要看是否完成了法定的公示要求,也就是是否有產權的登記。除此以外,都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小區內公共停車場的情況是很復雜,下面將針對每一種情況分別進行分析:
第一,小區內利用公共道路所設置的停車場。 這一類停車場只存在使用權的爭議問題。這類停車場的使用權應當是依附于道路的使用權歸屬的,道路的使用權歸誰,在道路上設置的停車場的使用權也就相應的屬于誰。那么小區內公共道路的使用權屬于誰呢?我認為,小區內的公共道路是作為房屋的從物而存在的。判斷一個物是否是從物,兩個重要的標準是這個物在效用上是否有獨立性,在結構上是否是主物的組成部分。只有那些并不是主物的組成部分,同時又不具有獨立的效用,其效用是依附于主物而發揮的物,才可以成為從物。小區內的公共道路在結構是獨立于房屋的,同時并不以交通運輸為其存在的目的,而主要還是使用房屋的人方便。因此,我認為,小區內的公共道路是作為房屋的一種從物而存在。當房屋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道路的使用權相應的也應當發生轉移。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同時成為公共道路的共同使用權人,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公共道路的使用權?;诖?在小區公共道路上設置的停車場的使用權,同樣也應當屬于所有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小區內按照規劃單獨建設的地上停車場。 這一類停車場同樣只存在使用權的問題。但使用權不存在從物跟隨主物發生權利轉移的問題,這一類的停車場的使用權發生轉移的唯一原因就是根據雙方的法律行為,主要的是轉讓和贈與。具體到實踐中,如果開發建設單位和小區內的業主沒有就這一類停車場使用權進行約定,這一類停車場的使用權就應當歸其投資建設者所有。如果業主和開發建設單位就這一類停車場的使用權進行了約定,則按約定確定其使用權歸屬,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不動產物權必須經登記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要求,此時,必須辦理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才產生使用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當然,開發建設單位也可以同業主約定在這些停車位的使用權不發生轉移的前提下,允許業主使用,這種使用在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之間產生租賃關系,但此時業主享有的權利是一種債權,而不是一種物權,不具有排他的效力。
第三,小區內的地下停車庫。 地下停車庫和地上停車場又是不同的,地下停車場并不依附于土地,而是已經具有了本身結構上的獨立性。因此,地下停車庫構成一個獨立的物,并不是從物,不產生跟隨主物發生權利轉移的問題。那么,地下停車庫的所有權同樣在沒有特別的約定時,應當歸最初的投資建設者所有。
地下停車場往往是由很多的停車位組成的,這些停車位都是處于同一個封閉的空間內,并不具有結構上的獨立性,因此,不能單獨成為物權的客體,因此,這些停車位可以根據約定由不同的人使用,但是使用者對其只有債權而沒有物權。也就是說開發建設
篇2:大學校園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
大學校園地下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
為維護學校地下停車場的秩序,規范地下停車場的管理,保障學校資產安全,保護學校及車位使用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一 總 則
第一條 地下停車場產權歸學校所有,車位采取租用方式有償使用。
第二條 學校公務車和職工私家車均需交納存車費。
第三條 資產管理處負責地下停車場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計劃財務處依據存車協議收取存車費。
第五條 后勤管理處負責地下停車場設施的日常維修與維護。
第六條 行政管理處負責地下停車場立項工程的建設與維修。
第七條 安全穩定工作辦公室負責地下停車場消防設施的配備與維修、停車場值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
二 車位管理
第八條 地下停車場限定學校正式員工的車輛停放,一名職工只能申請一個車位(一戶家庭最多申請兩個車位)。
第九條 公務車使用單位或職工申請車位,應向資產管理處提交申請,批準后與資產管理處簽訂存車協議。
第十條 公務車使用單位或職工擬終止停車的,須及時到資產管理處辦理協議終止手續。禁止私自將車位轉租他人,一經發現,學校收回車位使用權。
第十一條 存車費按年度收取,學校根據經營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超過交費期限15天未交費,學校收回車位使用權。
三 出入庫管理
第十二條 地下停車場24小時開放,遇工程維修、惡劣天氣等特殊原因影響車輛存放時,地下停車場臨時停用。
第十三條 地下停車場安裝智能道閘系統,車輛須刷卡出入,無卡的車輛禁止進入停車場。
第十四條 地下停車場限高2米,超過限制高度的車輛禁止進入。
四 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停車場僅允許備案并交費的車輛停放,其它車輛嚴禁停放。
第十六條 車輛出入停車場須減速慢行,在停車場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七條 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安裝熱車儀的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故障車輛進入停車場。
第十八條 停車場內禁止隨處扔垃圾,嚴禁在停車場內吸煙。
第十九條 停車場的車輛出入通道禁止人員通行,未成年人禁止進入地下停車場。
第二十條 禁止消防通道及過道等處隨意停車,對不按位停車造成的后果,車主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車輛停放應避讓公共設施、障礙物和其他車輛,損壞停車場設備和設施的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地下停車場內禁止試車、修車、洗車、練車,禁止無證駕駛。
五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者,學??梢匀∠浯孳囐Y格。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3:人民醫院停車場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醫院停車場管理制度
1、為方便職工、病人停車之需要,我們提供三處免費停車場。
2、本院負責維護停車場秩序,調配停車泊位,但不負責車輛等財產的監管,凡車輛碰撞、擦刮或其它意外事件,本院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3、車輛停泊必須嚴格按院方要求執行,聽從管理人員指揮,不得妨礙其它車輛的停與行,否則將承擔違規停車的責任。
4、由于車輛停放存在上班、看病間區高峰,車輛停泊時間不宜過長。
5、各停車場嚴禁一切車輛長期滯留,一經發現,將按每日50元收取停車費。